刘永魁
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环境下,物价不断上涨,国民整体的收入水平越来越高,而人与人之间的贫富差距不断扩大,严重违反社会主义公平原则。过分悬殊的贫富差距不仅会对社会发展的稳定性造成极大的影响,还会阻碍和谐社会的发展。税收是调控宏观市场的主要手段之一,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与分配收入中占据十分重要的位置,且被国民普遍接受,这与其公平性有着直接的关系。针对当前我国个人收入调节体制未健全、财产税制度不够完善且社会保障税还未开征的情况,从调节收入分配能力来看,个人所得税是最强的税种。
从这两年我国税收的情况反映,自从个人所得税起征额度从最初的两千元调整到三千五百元后,工作薪酬缴纳税费在个人所得税总额中占据的比例不断下降,由最初的百分之二十八下降到如今的百分之八左右,应税人员的数量也在不断减少,从工薪收入群体的角度分析个人所得税起征额度的变化,人数有了明显的下降,在一定的程度上起到了缓解收入差距的作用。同时,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额度,符合当前我国个税调节收入差距发展的要求。而税制改变只适用于工薪阶层,基于福利经济学,当处于工薪阶层的人们收入要比起征点高时,提高起征点,不仅可以达到减税的目的,还可以起到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但在与上述情况完全相反的背景下,提高起征点只会让一部分人减负,并拉大人与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因此,通过调整个人所得税起征额度,并不能平衡高收入者与低收入之间缴税,提高其缴税的公平性。
从2007年,我国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法》,明确指出无论企业的发展规模多大所得税率均为百分之二十五。直到现在,我国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率仍沿用20世纪80年代5级累进税率,纵观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实际情况,在征收个体工商户税费的过程中,常出现边际税率达到百分之三十五的情况,比企业所得税还要高出百分之十。加上当前我国大部分的企业为公司形式,也就是承担有限责任,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的权力,在债务方面却要承担无限的责任。在无限连带责任与超高边际税率的双重影响下,个人工商户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这对于个体商户的积极性造成极大的影响,并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分类所得税制是当前我国个税征税主要应用的税制。在分类税制下,来源途径不同,纳税人纳税情况也不同。若纳税人拥有多种渠道可以获得经济效益,可以根据不同的税目,反复开展费用扣除的相关工作,以达到少缴纳甚至不缴纳税款的目的。而在实际缴税中,纳税人会因可扣除的费用项目不多而要多缴纳税款。因此,收入来源渠道不对等的两个纳税人,即使收入总额相等,每一个人所纳税额也不相同,过分悬殊的纳税差距,严重影响税收的公平性。此外,在当前的分类所得税制下,定率与定额这两种扣除方法是个人所得税应用较多的费用扣除方法,在应用该费用扣除方法时,忽视了纳税人实际的生存情况,过于关注纳税人的基本收入情况,针对来源途径相同的收入,应用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因对现实经济条件不同的纳税人采取相同的对待方式,故影响税收的公平性。
个人所得税法体系主要由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方案、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征管规定与个人所得税征管法这四个内容组成。税收必须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从现代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公平合理不仅是税制建设目标,还是税收的基本原则,多年的税收实践证明,税收公平是检验税收政策与税制好坏的重要标准,通常情况,税收公平可以分为平等与普遍这两种征税。其中普遍征税主要是指征收遍及管辖权之内的所有人和法人,简单来说,就是所有有能力的人都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缴纳税款。最初,普遍税收主要针对的对象是皇室与贵族等特权阶级。在普遍税收的初步发展阶段,特权阶级在税收上拥有不合理的豁免权,而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环境下,征收演化为一视同仁,不分阶级缴纳税款,突出税收的公平性。由于征税的普遍性不是绝对的,国家在开征个人所得税时,会从国际交往、经济与政治这三个方面考虑,对某些纳税人给予免税照顾,这一行为并没有税收公平准则,相反,是其运用灵活的一种体现。比如,对外交使节的税收豁免待遇已成为一种国际普遍现象。
在逐步实行分类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模式的阶段,必须从当前我国国情出发,可以参考一些发达国家的税收制度,减少税率级次与降低个税税率,设计更符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税率级次与税率。对于分类所得的项目,均采用百分之20比例税率。而针对综合所得的项目,可以采用百分之五到百分之三十五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因自身携带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是国家主要的宏观调控手段之一,有针对性地对低收入者少征税,而对高收入者多征税,无收入者不征税[3]。建立健全的个人所得税制,调节过高收入,使收入差距趋向合理化发展,避免出现两级分化的现象,在调节收入分配中,实现公平性原则。
根据数据分析的结果,建立数学模型,比较利弊,确定合理与公平的起征点。在解决税后收入换算与累进税率临界点的问题过程中,可以采取云数据、大数据处理互联网运行模式,进行分析验证,根据其分析验证结果,制定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个人诚信系统显示家庭与个人收入情况与税务部门的管理范围,在开征个人所得税时,根据个人诚信系统上公开的纳税资料、基础信息,扣除教育费用、赡养费与家庭医药费。
建立以家庭与个人为单位的纳税档案,推广并应用家庭与个人等级制度及财产申报,使收入更加透明化。规范征税的行为,并确定各项税收的详细内容,用足有关政策与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此外,税务部门可以借助公众之力,在官网上及时更新高收入人群纳税榜单中的信息,由公众监督纳税人信息,并参与公平争议原则的制定。
综上所述,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环境下,个人所得税征收中公平性问题逐渐突出,对普通百姓的利益造成极大的影响。因此,主要制定政策的人员必须充分认识到公平对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性。在制定相关政策的过程中,为了确保其内容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必须从客观的角度分析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应用模型验证。
[1]张晶.论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选择[J].中国市场,2016(05).
[2]万佩,李雅馨.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探讨[J].中国集体经济,2016(13).
[3]李华琴.基于公平角度谈中国当前的个人所得税[J].经济研究导刊,201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