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紫峰 中航精密铸造科技有限公司
审计全覆盖主要是指广义上的全覆盖,站在审计机关的角度来看,代表着年度审计项目将得到高速增长,这个时候审计资源匮乏的问题便会暴露出来。
1.综合型高级审计人才缺乏。国家审计所面向的群体十分广泛,当前审计机关人力资源匮乏问题越来严峻。然而在笔者看来,当前高级审计人才缺乏才是导致审计全覆盖难以实现的罪魁祸首。国家审计工作对于审计从业者各方面的要求都在持续提升。在综合素质方面,审计工作人员将来需要面对更复杂的审计对象,因此必须具备良好的沟通技巧,当严重违法案件发生时必须保持公正的审计态度,在审计过程中面对突发现象必须具备快速反应能力,对问题进行快速处理。关于专业技能,审计从业者不仅需精通各种财会基础知识,同时也应具备其它学科知识,如计算机、管理等。目前正是由于这种高素质综合审计人才的严重匮乏,才导致审计监督全覆盖工作推进的延迟。
2.审计信息资源匮乏。审计信息资源包含信息获取渠道、信息挖掘、信息收集、信息汇总、信息使用等。这些资源的获取渠道主要为审计机关内部信息的不断收集,同时也包含外部信息的获取。在同类行业发展趋势的预测、审计重点风险识别、审计效率提升等方面都具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当前在这些资源的管理过程中缺乏有效性,因此利用率极低。在此过程中,审计部门以及被审计部门的信息资源缺乏有效共享,对于外部信息资源难以进行有效利用利用,从而使审计效果不够理想。
3.审计体系缺乏连贯性。国家审计、内部审计以及社会审计一直以来都是泾渭分明的,特别是在国家审计当中,其它两者的参与程度十分低,这种现象严重制约了资源共享局面的达成,使得外部资源无法得到有效利用,从而难以用来补偿国家审计人员匮乏以及技术水平薄弱等问题,并使得三者的差距越来越远。此外,在国家审计系统当中,上下级审计机关同样存在着连贯性差的问题。上下级审计机关间的关系较为单纯,仍然为业务往来,随着审计全覆盖需求的不断提升,这种关系模式将会呈现出较大的矛盾。
1.法律对审计范围缺乏明确界定。在2014年十月份,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并首次提到了审计全覆盖这一概念。然而对其法律法规效应进行分析后会发现,这一文件属于行政法规范畴,我国需要围绕法律角度来进一步规范审计全覆盖。
2.新兴审计类型的审计法律体系不够健全。这几年,审计领域逐渐朝着环境行业发展,在这一环境下逐渐涌现出各种全新的审计类型,如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环境审计等。尽管如此,相应的法律法规仍然未配套建立,最终导致这些审计不具备可操作性。
1.有关人力资源的整合。首先应将审计机关的上下各级联系在一起,形成联动机制,这种模式能够促进全国审计资源的整合,并将火力集中在关键审计项目当中,省级下属的审计机关垂直管辖的试点依次是中央至基层各审计机构的联动,并为其创造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其次是试图建立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内外联动关系。国家审计中可以使用灵活性较高的人员流动制度,例如在中央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当中安排适量国家审计工作者,从而为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提供保证,确保内部审计成果能够直接被使用,第三,应对社会审计服务进行适当购买。具体购买方式有以下几种:在国家审计中主要采用外聘专家法,从社会各界中邀请较为优秀的社会审计工作者进行项目审计,为其提供劳务,而最终审计报告由国家审计部门提供。这一方法具有较高的灵活性,且可以很好地控制好项目质量,适用于一些技术性不强的项目。
2.有关信息资源的整合。首先必须提高被审计企业数据库建设工作的速度,根据行业的不同以及部门的不同来构建被审计单位的数据库,将具体的信息及时导入进去,从而使电子数据的综合分析能力得到有效提升。其次,应加速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数据库建设力度,突破部门间的界限,使数据实现跨越式共享,从而使审计范围得到有效扩展,提高数据的深度,使审计更具备针对性。
首先,必须对《审计法》当中的内容进行适当地修订与更新,将审计全覆盖所涉及的要求逐渐提升到法律层面上,并不断规范。其次,必须针对一些新型审计类型建立相应的立法,就拿环境审计来说,在二零零八年,审计署颁布了审计工作在五年之内的发展计划,并将资源环境审计纳入我国6大审计种类当中。二零零九年,审计署再次版本《审计署关于加强资源环境审计工作 的意见》,这一意见成为了当前我国在实施环境审计时的主要方向。然而环境审计是一种具有特殊性的审计方式,导致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无法通过常规的审计方法与程序来实现,因此必须建立一套适用于环境审计的审计指南与标准,为环境审计实务操作提供更好的方向。当前,我国各个地方的审计部门都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摸索出了一些用于进行环境审计的标准,然而却无法得到数据的支撑,因此无法使用,最终所获得的审计结果比较混乱,无法确保 准确性与公平性,这就意味着环境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应尽快实现国内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