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玲
引言:互联网金融扩大了就业,推动了小型企业与微型企业的发展,其作用是当前金融机构难以比拟的,在一定程度上打开了万众创新、大众创业的大门,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风险,因此需要采取积极的对策加以防范。
互联网金融指的是互联网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将信息技术与互联网技术进行有机结合实现资金投资、支付、融通等服务的全新金融业务模式。它不是金融与互联网的简单融合,而是以移动、安全的网络技术为基础,在用户接受与熟悉后为满足新需求而出现的新业务与新模式。
安全与技术风险是当互联网的金融平台遭受非法入侵导致瘫痪,致使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的一种风险。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安全与技术风险一般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安全与技术方面第三方支付平台有漏洞存在,使得用户个人的交易信息、敏感信息被窃取与泄露,这种现象大量存在,支付宝支付平台就曾在2013年出现过用户手机号码、个人账户及交易信息等遭到泄露的安全与技术事故[1]。其次,P2P的网贷平台被黑客攻击造成瘫痪,近年来出现了多起P2P的网贷平台被黑客攻击的事故,涉及到拍拍贷、好贷网、人人贷等诸多P2P的网贷平台。最后,云计算与大数据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聚集了海量数据,密集的数据使得其泄露的可能性,如果个人信息受到他人恶意篡改与泄露,那么其人身安全、个人权利、个人隐私等方面的安全将会受到威胁,后果不堪设想。
要想对互联网金融的安全与技术风险进行防范,就要做好用户的保护工作。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生的事物,用户会受到其个性化服务、高回报、便利性等方面的吸引,没有重视隐藏在表面之下的风险。因此,要对用户进行多方面的保护工作。第一,为用户普及互联网金融的相关知识与产品,特别是多种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使用户风险防范的意识得到提高。第二,构建互联网金融的相关资讯平台,对用户的疑难问题进行专业回答,防止用户对互联网金融的操作不当与理解错误造成的多余损失。第三,开通用户维权的多种渠道,帮助用户解决由于企业违反合约带来的互联网金融损失问题。
与此同时,增强行业自律性也是非常重要的。出台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滞后性,应加强约束互联网金融,增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自律性。第一,建立一个互联网金融的相关行业协会,不断加强互联网协会、金融协会、互联网金融协会彼此之间的合作,使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共同利益与竞争秩序得到维护,防止不良竞争对公共利益带来的损害。第二,要出台互联网金融的相关自律规范,提供给当前市场环境中多种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统一行业规范与标准。第三,发挥互联网金融相关行业协会对多个互联网金融公司交流与合作的推动作用,使不同公司之间做好技术与信息的彼此共享,进而提高整个互联网金融领域对风险的防范能力。第四,聘请互联网和金融方面的综合型人才,减少出现风险的几率。第五,相关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对自身信息进行全面披露,使用户能够更加公开透明地对投资渠道进行选取,有效避免互联网金融公司的违约行为。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一方面是缺少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管体系,另一方面是缺少互联网金融的科学监管方式与权威监管机构。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得到了蓬勃的发展,处于十分繁荣的阶段,不过相关的监管工作却没有做好,虽然出台过互联网金融的相关监管规定、业务指引、管理方法等文件,然而这些大多数都是宣示性的文件,没有一个完备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2]。监督与管理的缺失使互联网金融不能进行准确的法律定位,经营的业务领域十分模糊,缺少有效的用户个人隐私保护手段,有关民事法律的责任也很模糊,使得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层出不穷。在缺少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同时,专业的监管机构也未建立,不能有效确定监管互联网金融的主体。虽然银监会颁布了互联网金融相关风险通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管理方法,两者都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了规定、提出了意见,但是很多互联网金融公司都是受当地政府管辖。另外,监管互联网金融的途径也比较少,当前大多数的监管途径都是对于传统金融行业而言的,但对于互联网和金融融合而成的互联网金融这一最新产物来说,能够监管金融与互联网两方面的途径则少之又少。
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使其监管工作一直无法有效落实,因此,应将加强监管力度作为互联网金融当前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首先,应对多种互联网金融模式进行监管的主体加以明确,防止监管真空现象的产生,作为建设结算支付体系的中国人民银行,要和保监会与证监会联手,共同监管第三方支付平台与理财产品销售的工作。P2P的网贷平台有一定的跨地域特征,应让银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一同进行监管,众筹融资是股权融资的范畴,应让证监会进行监管。其次,应建立完整的监管互联网金融体系,对监管的主体进行明确,将监管主体确定为互联网金融的相关监管部门,并让商务部门、信息部门、金融部门等对其进行辅助监管。再次,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应充分结合云计算、大数据分析等信息技术。最后,要借鉴国际上的互联网金融相关监管机构经验,并与其进行洽谈、合作,将科学的监管途径引进国内。
互联网金融一部分风险类似于传统的金融风险,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风险、操作风险等[3]。其中,市场风险指的是汇率、利率等基础变量出现变动而使金融负债与资产价值出现变动的一种不确定性,在用户对互联网金融相关理财产品进行购买时会由于市场基础变量变化造成损失,而且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负债与资产也会由于价格变化造成损失。
信用风险指的是互联网金融的用户进行交易时由于对方违反合约使自己出现损失的一种可能性,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理财产品收益都高于货币基金,如果货币流动紧张,那么会获得很高的收益,反之就会有信用风险,一些互联网金融的理财产品资金会向房地产的市场流动,在房地产市场处于低迷情况时也会诱发信用风险。
流动风险指的是互联网金融公司短期内得到大量资金来使自身资金流动需求得到满足的一种不确定性,第三方支付平台不会让用户缴纳备付金,赎回的时候要垫付一定的资金,一旦较短时间里有大量赎回,那么第三方支付平台会有流动风险,而且小额贷款企业与P2P的网贷平台会由于负债资产不匹配出现流动性风险,和商业银行相比较,互联网金融没有足够的风险资产与存款准备金覆盖,在资金流动不足方面也缺乏经验,使得流动性风险会对其造成很大危害。
操作风险指的是互联网金融外部事故、工作人员疏忽、内部系统故障的产生的风险。黑客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攻击会使其遭受大量资金损失,内部工作人员的资金盗骗行为也会带来较大资金损失,部分网贷服务对象是个体用户与小型企业,与商业银行相比对用户放贷的条件更低、审核更为简单,存在很大的风险。
为了减少或避免以上互联网金融风险,做好风险的防范工作,就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当前滞后的互联网金融立法进程。首先,应颁布全面、完备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详细说明多种互联网金融准入机制、业务范围、资格条件、组织形式等。其次,应做好互联网金融风控体系与监管体系的立法工作,对监管的界限与原则进行明确。再次,应出台互联网金融的相关国家标准与技术规章制度,互联网金融包含很多技术环节,针对技术制定严格的国家标准与规章制度,定期检测多种互联网金融公司,对不合法、不合规的互联网金融公司进行责令整改。最后,应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明确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条款,如果出现用户信息被修改、窃取或盗用等情况,应让相应互联网金融公司承当相应义务与责任。
结语:总而言之,防范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经济新常态下,互联网金融企业对于安全与技术风险、监管风险、类似传统金融的风险应采取有效的防范对策,推动自身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