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霞 中煤陕西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与企业所处环境有较大关联,目前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法律环境较以往而言更为复杂。目前,企业中除合同风险外,企业融资、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方面产生的问题亦对法律风险防范方面起到一定阻碍,业务活动中的法律风险亦需关注,有效对此类法律风险因素进行防范能够保证企业平稳运行,创造更高效益。本文即围绕此目的展开研究,采取信息化手段针对企业法律风险展开防范、管理工作。
信息化对法律风险防范的价值主要体现于三方面。首先,信息化手段可实现关键流程控制,避免出现法律风险。通过信息化将法律审核中某些不可触犯领域设置为上限,相关业务展开不可超出此类上限,将业务相关数据录入系统后,管理系统能够有效判定此类业务相关数据是否超出限度,对各种行为实时监控、及时预警;其次,信息化手段可有效提高风险防范效率,传统风险防范模式中,法律防范仅限于法务人员前置审查,此类系统可使法务人员参与到业务流程中,于信息化平台上实施实时监控,使法务人员全过程参与到企业的业务流程中,提高法务人员工作效率的同时使企业发展稳定;最后,信息化系统可构建法律管理平台,代替原有数据保存模式,使数据查找、分析更为快捷,相关工作人员可借助网络随时随地查阅相关数据,查找数据的同时平台可提供法律规定对比,使决策层、法务工作人员一目了然地观察到相关数据是否合法,解决人员变化、资料保存带来的资料获取问题。
目前企业中法律风险的产生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决策等行为关联较大,风险防范体系即针对此类行为中易产生风险的相关方面展开,目的在于有效进行此类事件的同时规避法律风险,但目前较多企业虽建立此类体系,却无法真正实现风险防范,传统体系中相关制度的设计缺乏合理性,相关管理方面亦存在问题。信息化系统的建立与运用可有效解决此类问题,并于此基础上实现企业稳定运行。
建立信息化系统需以法律风险管理为核心思想,将信息系统作为载体,结合现有制度对管理方式及管理流程进行优化,借助信息技术使各部门间的信息流通更为便捷,高效便捷地实现全方位管理,首先,企业需针对人员管理与流程管理两方面展开信息化系统建设,对相关部门中存在的各类型法律风险管理人员进行整合,于横向管理角度分析,信息化涵盖范围较广,各项关系内包含的子模块既相互独立亦可合而为一,企业可根据信息化管理模式建立法律信息贯通体系,进而实现远程管控信息共享,提高管理效率的同时可有效规避法律风险。
应用方面,信息化系统不仅为法律管理工作平台,更为法律数据平台的一种体现形式,信息系统于实际应用中可对动态数据进行分析与统计,可针对企业业务展开风险评估并形成报告,针对企业相关业务中的缺漏进行统计,进而纠正业务误区,使企业业务开展更为顺利。同时,信息化管理系统可为决策人识别业务中的高风险行为,对此类相关数据进行保存,若此后开展的业务中存在与此类数据较为接近的数据,系统可对此类数据进行提示,获取相关信息后有效呈现并形成对比,避免因法律意识缺失造成的法律风险出现。
目前信息化管理已初步完善,多数企业亦应用此类信息化管理手段根据信息化平台有效规避法律风险,但信息化管理中仍有部分相关因素应引起相关工作者的注意。具体因素三类:第一类为信息化手段与内控系统的区别,信息化手段单纯为控制手段,其基础为企业内部的法律自控系统,信息化手段仅使此类因素更明显易见,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规划程度,但此类系统仅为辅助手段,相关工作人员需切实提高法律意识,对企业内部业务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款明确了解,以专业度构建企业自控系统,根本上提升风险防范能力。
第二类为信息化手段的普及程度,作为新式手段,企业内可能存在部分员工无法正确使用此类操作系统的现象,企业应加强培训,于提升相关工作人员专业度的同时使其尽快熟悉现有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风险因素控制的同时提高管理层工作水平。与此同时,信息化手段不仅可应用于风险控制中,应将其合理利用于企业的各个方面,以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为主,辅助信息化手段,使信息化系统功能于企业中最大限度地实现,切实为企业做出贡献。
第三类需注意因素为系统的实用性,企业应用系统时需注意系统的应用方向与企业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应将企业发展目标作为首要目标。信息化系统为辅助企业发展目的为主,若为系统符合度而强行改变企业发展目标无疑存在错误,应尽快调整此类因素,使信息化管理手段辅助企业发展,使企业迈向新的高度。
结束语:信息化管理能够使企业有效规避法律风险,企业应尽快应用此类系统以保证企业正常发展、高效发展,但需注意的是,信息化手段仅为辅助作用,若想切实提升企业整体风险防范能力,还需不断提升员工专业度,加强企业内部的信息流通,使企业管理系统化、科学化。企业应尽快完成上述目标,辅以信息技术管理手段,将专业与智能融为一体,充分地利用此类手段使企业整体得到长足发展,与时代并行,更好地生存于行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