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博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体育部,江苏 无锡 214121)
教育部等6部委《关于加快发展青少年校园足球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2025年建设5万所校园足球特色学校、200个左右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等目标。《意见》在发展校园足球的重点5大任务中提到“从小学到中学,要组织班级、年级联赛,开展校际邀请赛、对抗赛等竞赛交流活动”等内容。随着大量校园足球赛事的举办,裁判员与竞赛数量严重失衡。为加大裁判员后备人才储备,提高我国足球裁判员整体数量,提升我国裁判员整体水平,从小培养足球裁判员,成为足球裁判员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目前校园足球联赛裁判员大多由体育教师、高校足球专项学生以及业余足球爱好者组成。相比而言,中小学学生裁判员少之又少。随着校园足球的推广及普及,足球场地设施的改善,热爱足球的青少年急剧增加,校园足球比赛增多,而在校体育教师数量有限,裁判员出现紧缺现象,且根据中国足球协会规定:“裁判员年龄要求为12岁以上既可参与裁判员培训活动。”而中学和小学高年级的年龄已经达到相关条件。另外,中小学生足球运动员及爱好者具有庞大的人口基数,这也为中小学学生裁判员培养的可能性奠定基础。
1993年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明确指出,中小学要由“应试教育”转向全面提高国民素质的轨道。1997年颁布《关于当前积极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积极推动素质教育的实施。素质教育是教育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一个全面发展的人,就要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而裁判员素质也是综合素质的一定体现,其不仅仅需要懂得裁判理论,还需要具备一定的体能,优秀裁判员还需具备组织能力、与人交往能力、协调能力、团队合作能力、良好的心理品质等。为满足裁判员的需求以及提高裁判员素质,在2001年中国足球协会与北京体育大学足球教研室成立了北京体育大学足球裁判班,以培养体育院校学生担当足球裁判员为目标展开一系列的培训工作。但随着校园足球的普及和发展,中小学校园足球联赛规模逐渐增大,当务之急是寻求解决裁判员紧缺问题的途径,培养中小学学生裁判员正好解决了裁判员后备队伍不足的问题。足球裁判员的培养也应从中小学抓起。一个优秀的裁判员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培养出来,目前我国的国际、国家级足球裁判多来自高校的体育教师,他们都有着扎实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应变能力,能够掌握比赛节奏,使足球运动员的技战术充分发挥。但高校体育教师毕竟都属于兼职裁判员,这也导致了我国国际级裁判数量极少、世界杯等国际赛场很难看到中国裁判员的身影。而培养中小学学生裁判员,其年龄的特殊性使其可以更早地接触裁判员业务,能为我国培养更多高水平的优秀的裁判员打下良好基础。
1.3.1 理论与实践培训 从事裁判工作需要掌握全面、系统的理论知识,即裁判员要熟悉和正确理解足球规则并深刻领会裁判法精神。由于中小学生认知的特殊性,学生裁判员教材的选择应符合中小学学生认知特点,尤其是小学生裁判员教材应简明易懂,多以图片引导、诠释足球竞赛规则。裁判员手势、哨音、助理裁判旗语、红黄牌判罚等都属于裁判员技能,足球裁判员的实践过程是对裁判知识的再学习和进一步巩固裁判技能的过程。
1.3.2 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良好的身体素质是做好裁判员工作的保障。裁判员在执裁过程中,必须积极跑动,准确选位,选择较好的观察角度,使运动员比赛焦点呈现在裁判员视野中,裁判员与运动员比赛焦点的距离,要保持在10m以内 。由此可见,足球裁判员的跑动距离不比运动员跑动距离少,所以裁判员身体素质在比赛中也起着重要作用。其次,良好的心理素质是做好裁判员工作的基本条件。裁判员的判罚对比赛结果有着直接的影响 ,所以裁判员本身就承受着相当大的压力。培养学生裁判员的心理素质不仅有利于学生裁判员抵抗外界干扰,建立裁判员威信,做出公正、公平的判罚,更加培养了学生自身的心理素质,使之提高其在生活中承担压力的能力。
对中小学校而言,学校的核心是要提高升学率,校园足球比赛主要为丰富学生的校园生活,在组织校园足球比赛中,基本是由体育老师担任裁判工作,校方考虑中小学生的年龄问题,无法胜任比赛裁判这一工作。另外,为了繁重的学习任务,校方尽可能减少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增加学生文化课的学习时长,导致学生没有足够的课外活动时间。
家长在很大程度上希望自己的孩子能提高文化成绩,在升学时能考到好学校,所以学生的课外时间大多都花在课外补习班,学生几乎没有精力进行裁判员理论和实践的学习。家长对学生裁判员的概念不清晰,导致其对中小学生从事裁判工作有抵触情绪,且一些家长功利性太强,在学生兴趣的选择上往往用“有用论”来衡量学生兴趣的价值,如能否直升重点学校或者有无颁发证书,颁发的证书对升学有无作用等,这使得学生的观念发生潜移默化的改变,使得学生裁判员工作变得不纯粹。
中小学生足球爱好者有着巨大的优秀足球裁判员潜力,培养学生裁判员能满足校园足球联赛所需要,但地方足协、学校及相关部门对中小学生裁判员培养的重视度不够,且尚未提出此观点,所以未形成相应的具有中小学特点的培养机制。
中小学中有大量的足球爱好者,这些潜在的学生人群都是培养学生裁判员的基础。学校应在校内组织学生参加足球裁判员培训,形成学生裁判员培养体系。首先,在校内开设学生足球裁判员培训班,重视学生裁判员选材。每周安排一定时间为学生裁判员讲课,安排适宜于中小学年龄段特点的课时分配,多组织校内校外班级联赛,增加学生裁判员实践机会。通过理论和实践双重考核,综合评估,选拔优秀学生裁判员。此外,学校应加大资金投入,创造良好的教学资源和硬件设施,如现代多媒体电化教学设备、良好的运动场馆与完备的器材设备、丰富的文献图书音像资料为学生裁判员培训提供基本的物质保障。
现代社会需要的是复合型人才,而学生参与裁判员工作,能够让学生得到全面的锻炼,并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心理素质、智力水平等多方面素质,为学生整个人生的成长打下坚实的基础。打破家长思想禁锢,转变家长观念,让家长认识到学生裁判员工作对学生自身发展的重要性。学校方面,学校体育老师或专项教练应积极与家长交流沟通,说明学生裁判员的重要意义。家长在日常生活中,多参与到体育运动之中,亲身感受体育运动的魅力,身体力行为孩子作榜样。
3.3.1 教育部门提供相应的政策保障 构建学生裁判员培养与输送网络体系,教育部门提供相应政策保障。中小学生裁判员的培养不仅仅要依靠体育部门,也要通过教育部门的配合,相互协作。由于学生裁判员培养过程囊括了小学、初中、高中3个学历阶段,每一个培养阶段的衔接尤其重要,对小学升初中、初中升高中,当地教育部门对优秀学生裁判员能给予相应的加分政策,鼓励学生参加学生裁判员工作,对学生和家长都是非常有效的激励。
3.3.2 制定学生裁判员等级考试制度 中国足球协会章程规定:“中国足球裁判员的等级分为3级、2级、1级和国家级4个级别”,我国目前3级、2级、1级足球裁判员的申报、培训、考核、注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由各地方会员协会负责。这为健全中小学生足球裁判员等级考试机制与使用机制的提供条件。建立中小学生足球裁判员培养领导与实施小组,主动与地方足球协会协调、联系,将中小学生足球裁判员的培养纳入到地方足球协会的整体计划之中,定期中小学生足球裁判员进行裁判员等级考核,颁发等级证书,培养优秀学生裁判员执法地、市级校园足球联赛。
校园足球的发展不仅仅是为了培养优秀的足球运动员,更要做到足球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相互协调发展,教练员与裁判员的数量与业务水平同时影响着运动员的技术水平的提高。在发展校园足球的过程中,应发挥青少年运动员的横向发展能力,提高家长对于足球裁判员的正确认识,另外足球协会、政府等相关职能部门给予政策支持。这样一来,不仅能有效帮助足球运动员的长期有效发展,更能为我国匮乏的裁判员资源提供补充,培养优秀的青少年足球裁判员的同时,也为我国校园足球事业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