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 军
(荆州职业技术学院,湖北 荆州 434000)
当前高等体育教学机制不断完善,如今各种体育运动项目精彩纷呈。不仅如此,院系、学校、行业内的体育赛事交流也进一步完善。在这一过程中,学生自身的竞技水平实现了全面、有效提升,但是结合具体的教学实践活动,我们看到也出现了较多的体育伤害现象。这不仅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职业成长,甚至引发相应的法律纠纷。因此,结合高等体育院校教学机制不断成熟、完善的时代特点看,需要我们对常见体育伤害事故的具体成因进行分析,客观、合理地认定具体的责任,并尝试为高等体育院校体育伤害事故现象防范提出相应对策。
对于高等体育学校来说,具体的体育伤害事故通常是指学生在参与各项体育活动中所出现的伤害现象。2002年3月26日教育部公布了第12号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在该办法中,其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范围进行了清晰、具体界定。体育伤害事故主要发生在校内、校外体育活动中,如校内的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和训练,以及校外的体育比赛等。此外,在高等院校运行管理的体育场馆及其他体育教学设施环境中,出现的高等体育院校学生人身损害等一系列事故,都在该范围内。
结合高等体育院校的特点看,在界定是否属于体育伤害事故时,必须对体育运动的特点及高等体育院校学生参与体育运动的普遍性进行综合分析。与普通学生的体育伤害相比,体育院校学生由于其运动量较大、对抗性强,因此出现伤害事故的可能性更大。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伤害现象都算做体育伤害事故。多数体育运动都有对抗性和竞争性2种基础属性特点,因此轻微的扭伤和擦伤等运动损伤现象无法避免,这一类常规的现象则不能界定为具体的体育伤害事故。
此外,对于高等体育院校的学生来说,其多已经是成年人,学生自身对体育运动有着较深的个人理解与参与经验,因此其应具备必要的体育伤害事故处理及认知能力。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如果此类学生在参与相关体育活动中,明知存在危险或者影响他人的危险而不予以停止,一旦出现相关伤害现象,则应由学生承担责任。总体来说,与普通学校处理体育伤害事故有着明显不同的是,高等体育院校要立足自身学校、专业实际,既要保护学生,也要确保体育训练、竞赛能够得以正常开展。
结合当前高等体育院校出现体育伤害事故案例分析不难看出,对抗类体育运动项目出现伤害事故的概率最高,当然,这一方面与对抗类体育运动本身的风险性较高有关;另一方面也与运动风险防范机制不完善、学生自身防范意识不足等有着关联。在高等体育院校学生培养过程中,学生参与体育运动的时间和运动量明显高于普通学生,因此,对造成体育伤害事故的常见成因进行具体分析,极具现实意义。
在体育专业学生参与具体的教学、训练、比赛等活动时,教师、教练往往是主要的组织方。因此,其需要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教育,实施严格、规范化的管理。通常情况下,教师、教练自身对体育运动的动作技能和相关理论知识都有着较为系统化的理解,所以如果教师能够发挥自身职责,将有效避免具体的伤害事故。但是当教师、教练与组织方有以下相关行为时,则容易造成体育伤害事故:(1)在教师或教练进行具体的技能训练过程中,如果不依托大纲或者不按照大纲的相关要求进行训练,其就很容易出现体育运动训练活动的难度及强度超越学生自身的承载能力,或者在制订具体的训练体系时,训练活动的内容和强度、负荷量未能有效结合学生自身的身体状况或者差异性,缺乏“一人一案”,这也会因为运动超负荷出现相关伤害。(2)在体育教学过程中,如果教师自身对整个体育课堂缺乏严格管理或者要求不够,一方面很容易出现课堂失控的现象;另一方面则很容易忽略学生潜在的伤害隐患。虽然从表面上看,体育课堂更多是一种体育知识的讲解和体育技能训练,其出现伤害事故的可能性较小。但是由于师生普遍缺乏必要的安全重视意识,因此很容易造成体育伤害事故。(3)在参与具体的体育竞赛活动时,教练与教师忽略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意识教育,比赛组织方安全意识的麻痹,未能真正、细致地对整个运动比赛的场地设施进行细致化的检查或者清理工作,很容易造成体育伤害事故。
学生作为直接参与体育活动的主体,如果在具体参与该活动时,学生自身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范意识或者必备的保护技能,则很容易导致体育伤害事故。结合体育院校学生的专业性特点看,常见的伤害事故成因突出表现为:(1)学生未能严格按照教师要求进行练习,为了追求更高、更优成绩,在盲目自信情况下做出“超常规”动作,因而造成伤害。(2)在学生课下锻炼时,未能予以充分的热身或者未综合考虑个人身体素质状况而盲目进行训练。(3)在具体的体育比赛过程中,学生个人一味追求“佳绩”,缺乏对安全因素的充分考虑,从而造成体育伤害事故。
对高等体育院校的学生来说,体育竞技水平就是其实力的直接反映。所以,长期以来,在进行学生训练与培养活动时,师生、教练等都将注意力放在了技能训练上,忽略了必要的安全意识及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培养。事实上,在学生出现相关体育伤害现象时,如果其自身掌握了相应的急救技能,就能够有效降低整个体育伤害事故的危害。此外,部分体育场地或者设施缺乏系统化的安全保障设施及器械,即使部分学校配备了这一类设备,但是缺乏必要的检修与维护。
当前,在对体育伤害事故责任进行认定时,其通常将结果认定为学校承担全部责任。这一盲目、笼统的责任认定机制,既未能有效区分整个体育伤害事故的成因,也对受伤的学生、家庭乃至学校都产生了消极影响。因此,在高等体育院校教育机制全面创新的今天,各个专业学生追求更高的体育水平,不断突破自我,已经成为重要的发展趋势和方向。因此,以一种客观、公正的机制来对体育伤害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将全面有效地推进体育教学创新。
根据当前我国相关法律规范的细则看,在处理该伤害事故时,其主要依据过错原则来进行责任认定。过错原则具体指的是以行为人自身的具体过错行为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也就是“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对体育伤害事故责任进行认定时,主要以“有责”和“无责”作为重要标准。在对责任程度进行认定时,则有全部责任、主/次责任和同等责任之分。当前在认定体育伤害事故责任时,在人性化和同情心等理念影响下,学校往往会给与相应的安慰性经济补偿,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这一补偿,并非必须性补偿。
结合高等体育院校学生培养活动的实际状况看,进行责任认定时,主要涉及学校、教师和学生三方。因此,如果能够以客观、依法角度来对该责任进行认定,其不仅符合实际情况,也能真正维护各方利益。(1)教师与学生的具体关系对责任界定的影响。目前,法律和教育界尚未对这一关系形成明确认定,存在“监护关系”和“教育关系”2种观点。从《民法通则》中关于“监护”的法律认定看,这一关系是以亲情和血缘为基础的法律关系。因此,不能以“监护关系”来描述师生关系。对于师生关系来说,更多认为是“教育关系”,其责任在于讲述知识、培养技能。但是,教师在课堂或者组织活动时,具有维护的职责,所以,一旦因为教师自身的个人过失而造成学生出现伤害,就需要教师来承担相应的职责。(2)校方在学生培养过程中的作用对责任界定的影响。结合我国教育法规定,学校有教育、管理和保护3项责任。因此,学生在校学习过程中,出现体育伤害事故时,校方就需要承担相关责任。(3)根据实际情况的责任界定。在高等体育院校学生培养过程中,不仅培养规模较大,同时学生运动量也较大,因此造成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具体成因极为复杂。在进行界定时,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例如,因为教师个人重大过失造成学生出现体育伤害时,在校方承担相应职责之后,就需要追求教师个人的责任。
(1)必须注重强化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自身的防范技能,消除体育学生自身的麻痹意识,通过将安全防范意识与自身训练、学习和比赛活动相结合,从而尽可能避免出现伤害事故。(2)要注重对体育设施的日常检修与维护力度,并且责任到人,形成必要的“追责机制”。(3)在提升学生体育竞技水平的同时,要注重引导学生形成必要的“自救”技能,一旦出现伤害事故,学生个人、学生之间能够第一时间采取正确的处理与应对措施。此外,要结合其他途径,降低责任赔偿费用,如为学生办理相关商业保险,从而有效转移体育伤害事故的赔偿压力。(4)需要学生、教师和校方明确自身的法律职责,进而一旦出现伤害事故后,能够以客观、理性的视角来处理该事故。
对高等体育院校学生来说,个人在校学习过程中,往往有相当的运动量。尽管教师和学生对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及应对经验相对完善,尤其是能够对常见的体育伤害事故进行针对性预防,但是,其中仍然存在许多不可控因素,体育伤害事故无法避免。因此,在当前培养学生的过程中,需要在立足体育院校实际的前提下,理清责任界定机制,切实提高学生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降低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