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艺术给当代教育带来巨大挑战

2018-07-11 06:10马立新
人民教育 2018年10期
关键词:德性数字人类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种新型的艺术形态一一数字艺术一伴随着以互联网和人工智能为标志的数字技术的发展应运而生,并在短短20余年间,构建起一个迥异于传统艺术的庞大的生态规模和生态秩序。

一方面,数字艺术创造了人类历史上从未有过的艺术形式和艺术类型,如网络文学、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等,极大地开拓了人类的审美视野和审美经验;另一方面,数字艺术在发展过程中也呈现出愈来愈普遍和严重的致瘾、低俗、虚假等病象。数字艺术这种两极化的发展趋势,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艺术励精图治数千年所建构起来的相对和谐与稳定的审美秩序,引起了当代人类审美生活的重大擅变,也给当代教育带来了巨大挑战。

双重互动不确定性是一切数字艺术的本质特征

网络艺术更具有致瘾性,但原理是什么?很多教育者常常困惑于此,无法采取有效的教育措施。这值得仔细分析。

历史上,人类主要通过对艺术作品的欣赏来获得美感,也就是精神的愉悦。然而,数字艺术出现以后,人类艺术实践的审美惯例被打破。这主要是指数字艺术颠覆了传统艺术长久以来构建起的以精神陶冶为主要诉求的审美特征,建构起一种以生理愉悦为主要标志的新型审美范式。

这种新型审美范式尤其以网络游戏为代表的互动性数字艺术为典型,凡是有过网络游戏体验的人都对网络游戏强烈的致瘾性感同身受。网络游戏的致瘾性,本质上是一种极为强烈的生理快感,它不是基于网络游戏内容的激发,而是基于网络游戏特殊的双重互动不确定性。

其中,由网游玩家与网游本身的互动构成第一层互动关系。这种互动关系,不是欣赏传统艺术时审美主体主动与处于静态和被动中的艺术作品进行互动,而是参与者眼睛、耳朵、双手及大脑等全部生理和心理官能与相当于人工智能的计算机之间的互动。这与我们对传统艺术的欣赏过程显然具有本质的不同,无论是一本小说,还是一部电影抑或一首歌,都不可能具有思维能力。在第一层互动关系的基础上,一个玩家与同时在线的一位或多位玩家共同参与网游,这种关系构成审美主体与审美客体的第二层互动。

双重互动是网络游戏强烈致瘾性的基础,但还构不成充分条件。因为我们看到,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也存在各种互动,如见面打招呼,老师在教室给学生讲课,通过微信与国外的同学聊天等。前两者是单层互动,后者则是典型的双重互动,但显然这种情况下的互动很难产生致瘾性。为什么?因为我们与朋友之间的关系是确定的、相互熟悉的;但如果我们与一个陌生人在微信上聊天,且这个人有可能是一个异性,我们的聊天兴趣就会大大增加。网络游戏最为典型:首先,有着更加强大的开放性和不确定性;其次,各个参与者之间互相不认识、不了解的情况下,玩性最高,最容易上瘾。我们将网络游戏的这种审美机制定义为“双重互动不确定性原理”[1],双重互动不确定性是一切数字艺术的本质特征,[2]这也是数字艺术与传统艺术最本质的审美差异。正是这种差异导致了数字艺术强烈的致瘾性。

当然,并非所有数字艺术都具有同等程度的致瘾性。一般来说,互动性和不确定性越强的数字艺术,其致瘾性也越强。因此,网络游戏的致瘾性高于网络直播;网络直播的致瘾性又普遍高于网络文学、网络剧、网络综艺节目等,就是因为后者的互动性和不确定性弱于前者。

再进一步探究下去,我们就会发现,数字艺术的这种双重互动性并非源于数字艺术实体,而主要是源于数字艺术作品的特殊形式。还是以网络游戏为例,玩家玩游戏并非对游戏本身的内容或思想价值感兴趣,而是对构成游戏的那种特殊的互动性、竞争性程序逻辑,即游戏法则感兴趣。这是其他数字艺术不具备的一种内在形式结构。网络游戏这种特殊的形式法则,本质上相当于传统艺术的内在形式结构,比如叙事性小说或影视剧的情节结构就是一种传统艺术典型的内在形式,但后者不具有网络游戏形式结构中的那种互动性和竞争性,因此致瘾性要弱得多。与这种内在形式相对的是艺术作品的外在形式,如一幅画的颜色和线条、一首歌的旋律和节奏、一部电影的镜头语言等。就艺术形式对审美主体的刺激强度而言,外在形式远不如内在形式,可能的原因在于外在形式只要通过人类的外部生理感官即可把握,而内在形式,像叙事结构、游戏法则等则必须同时通过生理感官和人类的理性共同参与方能把握。

由此看出,对于数字艺术的致瘾性来说,双重互动不确定性构成充分条件,而建立在此基础上的竞争性是一种更大、更刺激、更有誘惑力的不确定性。所以,一个网游玩家沉迷于游戏不能自拔,除了游戏本身激发的强烈生理快感和心理愉悦之外,更有追名逐利、赢者为王的现实动机在网络上的相当程度的满足与实现。

弄懂了数字艺术的致瘾性机理,不难发现,只要我们能够消解其中的双重互动不确定性,致瘾性难题也就不攻自破。鉴于互动性乃是一切数字媒体产品的本质属性,源于数字技术本身,具有内生性、天然性和系统性特征,我们能做的环节只能在打破互动的不确定性这一关键点上:一方面实施完全的实名制,另一方面在学校实施数字艺术与数字媒介通识教育,让在校学生与社会大众了解数字艺术致瘾机理,则是一项更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良莠不齐的数字艺术生态,呼唤引导学生构建正确的审美价值观

数字艺术在引起人类审美范式擅变的同时,直接挑战了艺术固有的社会功能。一个与艺术教育密切相关的伦理问题开始浮出水面,那就是艺术德性问题。

所谓艺术德性是指艺术的利他性质。作为理性动物,从普遍意义上说,人类一切真正意义上的创造物都具有利他价值。生产面包可供他人充饥,设计服装可为他人御寒,建设房屋可为他人遮风避雨,发明高铁可让人走得更快更远。那么,艺术品较之人类创造的其他物质产品有何种无可替代的利他价值呢?这就是艺术品独有的充当人类审美一般等价物的价值,在一切人类创造物中唯有艺术品才有这种独特的利他价值。问题是,艺术品的这种以审美为标志的利他价值究竟是一种怎样的属性?

传统艺术通常倡导三种德性价值:第一种是认识价值。这种观点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并长期影响着西方艺术价值观。早在2500年以前,亚里士多德在其著名的《诗学》中就严格论证了诗的认识价值。他认为“写诗这种活动比写历史更具有哲学意味,更被严肃地对待,因为诗所描写的事带有普遍性,历史则叙述个别的事”。[3]亚氏的上述观点直接导致了西方艺术的求真传统。

第二种是教化价值。与西方艺术德性观不同,中国古典思想家更加强调艺术的教化功能。“尽善尽美”“寓教于乐”“文以载道”等说法都是这种古典艺术德性观的具体表达。这里的“善”“教”“道”本质上是一种康德意义上的实践理性,目的在于通过艺术作品引导社会大众通往一种符合社会公共秩序的伦理行动,因此人性的道德建设成为中国古典思想家对艺术德性的主要诉求。

第三种是心灵净化或情感陶冶价值。许多思想大哲对艺术的情感陶冶作用十分重视,认为这是艺术对人的一种独特价值,这种价值有助于人性的健全和健康发展。

上述三种艺术德性是传统艺术的审美常态,它们是一种以思想内容为主导的审美价值。数字艺术产生之后,伴随着其审美形态的重大擅变,其德性诉求发生了重大变化:很多数字艺术带来的是基于艺术形式的感官愉悦价值。中外古典思想家大都对艺术作品的这种形式价值持批判立场。老子指出:“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五味令人口爽,驰骋畋猎令人心发狂,难得之货令人行妨。是以圣人为腹不为目,故去彼取此。”[4]柏拉图更是以艺术刺激人的非理性欲望为理由,将艺术家直接从他的《理想国》中放逐出去。[5]

那么,我们不能不问,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数字艺术德性诉求的全面转型呢?客观地说,数字艺术以其无与伦比的形式创新,创造出较之传统艺术强烈得多、也丰富得多的感官型自由情感,以此大大开拓了人类既有的审美疆域,给人类带来了更多、更新奇、更独特的审美体验。无所不能的数字特效技术、风靡全球的3D摄影技术、风头正劲的VR/AR技术,创造了各种形式的视听奇观,它们都表征了人类审美体验的新境界。可以说,数字技术所创造的这一切审美体验,本身不仅不应该受到谴责,而且还应当加以褒奖。真正值得我们反思的是,同样是数字技术,为什么没有创造出同样多的内容厚重思想深刻的作品?[6]难道说数字技术更擅长于艺术形式创造,而不善于内容创新吗?这无论如何都是不符合逻辑的。因为从根本上说,任何先进技术都是人类创造出来并为人类服务的,也就是说,决定艺术创作方向和成败的,任何时候都在于人而不在于技术本身。

因此,要从根本上重建数字艺术德性秩序,需要重建人的审美价值观。这方面,教育大有可为。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颁布,指出:“美育是审美教育,也是情操教育和心灵教育,不仅能提升人的审美素养,还能潜移默化地影响人的情感、趣味、气质、胸襟,激励人的精神,温润人的心灵。”要“引领学生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陶冶高尚的道德情操、培育深厚的民族情感、激发想象力和创新意识、拥有开阔的眼光和宽广的胸怀”。实现它,需要教育者首先走出“艺术无害论”,拥有从良莠不齐的数字艺术生态环境中正确鉴别出哪些是快餐艺术,哪些才是真正有益于身心健康的艺术的本领,从而引导学生从小就构建起一种正确的审美价值观,使其能够在成长过程中随时对所接触的各种艺术作品作出理性判断和甄别,以有效避免大规模网瘾问题。

美育应尽快引入艺术法理教育

近年来,随着数字艺术致瘾性、低俗化、虚假化、盗版等病象的日趋加重,国内外普遍加快了相应的网络立法、执法和司法步伐。如2016年,《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生效一周后,北京市网信办严厉打击违规节目,关闭超过3100个低俗直播节目和封杀4500个低俗违规账户。[7]

如此高密度、大范围的艺术执法、司法活动,在数字艺术诞生前的传统艺术系统中是无法想象的。数字艺术时代的到来,必须引起我们对艺术法性的深思。

所谓艺术法性,即人类从事艺术实践活动的合法性,它涉及人类的艺术创作行为、艺术传播行为、艺术消费行为和艺术监管行为,但其逻辑起点则是艺术作品本身的合法性。法性与德性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以不损害他人为行为标志,而后者则以利他行为为彰显。显然,前者是一切人类社会行为的普遍法理和天然法理,也是人类社会行为的底线。在这条底线以上,人类的社会行为就具有合法性,否则就属于非义行为。

以网络游戏的生产传播为例,这种互动性极强的数字艺术对游戏参与者具有强烈的致瘾性,而一旦摧患网瘾,不仅大量占用参与者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而且严重损害他们的身心健康。这已经不仅是一个艺术德性缺失的艺术伦理问题,而且是一个严重侵犯消费者健康权益和财产权益的违法犯罪问题,即使没有专门艺术法的规范,根据一般的刑法和民法通则,也应当追究网络游戏生产传播主体的侵权责任。所以,数字艺术所导致的网瘾问题本质上是一个法理命题,必须用法的思维和逻辑进行思考。这是数字艺术发展给当代社会带来的新挑战。

数字艺术低俗化问题虽然不像网瘾那样对审美主体构成直接而严重的健康权益损害,但因为它是以公开、直接和故意的方式来刺激消费者,长期接触同样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构成很大的风险。

在法理上真正比较难以界定的是关于数字艺术的虚假化问题。大量数字艺术作品凭空杜撰、胡编乱造,严重违背生活真实、历史真实和人性真实,这在网络文学中尤其普遍。过去,人们通常將这个问题看作艺术伦理问题来批评。但在笔者看来,违背公认的艺术真实这一美学尺度而无所顾忌地炮制各种明显虚假的艺术作品,某种意义上等同于在现实社会中公然制造各种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志的假冒伪劣产品。只不过,或者因为法律的缺失,或者因为思维惯性的制约,人们尚未形成明确的维权意识,这在很大程度上纵容了数字艺术虚假化创作。更有甚者,有些虚假化严重的数字艺术产品,充斥着极端错误的历史观和价值观,长期接触会对青少年正确价值观的形成造成极大障碍,甚至造成价值观和历史观的扭曲,同样严重影响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成长。

面对这种情况,教师首先应当构建牢固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用法治眼光审视当代数字艺术秩序构建,用法治路径引导学生自觉捍卫自身的身心健康权益。其次,当代美育应尽快引入艺术法理教育,引导学生构建权利意识、义务意识、辨识违法犯罪意识与法律对抗意识。如此一来,广大学生从小就会自觉思考对于艺术的创作、传播、消费等日常活动来说,哪些行为属于自己的权利范畴,哪些行为属于自己的义务范畴,哪些行为属于侵权或违法犯罪行为。显然,这样的艺术法启蒙教育对处在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的广大青少年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同时也是新时代教师所肩负的历史使命。

注释:

[1]马立新.数字艺术哲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165.

[2]马立新.数字艺术本质新论[J],浙江艺术职、世学院学报,2011年(2).

[3]亚里士多德、贺拉斯.诗学·诗艺[M],北京:人民文学M版社,1962.81.

[4]管曙光.诸子集成[M],长春:长春M版社,1999.243.

[5]柏拉图著、张造勋译.理想国[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220-221.

[6]所谓低碳艺术就是以激发陶冶型自由情感为主的艺术文本,其本体特征就是客观真实。参见马立新.低碳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5年.130.

[7]《直播新规定本月1日生效3100个网络直播节目与4500个账户被封杀》[N],联合早报,2016-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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