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怡青
5月30日,银保监会就《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的修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征求意见稿,人身险公司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51%,是为中国保险行业扩大开放的关键一着。
这也是近期意料当中的“大动作”。在改革开放四十周年的2018年,中国密集对外释放了大量开放红利。4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博鳌亚洲论坛上宣布多项有标志意义的开放举措,包括“加快保险行业开放进程”。央行行长易綱紧接着公布了一揽子金融开放的年度清单,保险公司外资股比上限、外资保险经纪经营范围等措施在列。
回顾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进程,保险业开放时间较早,开放力度较大,效果也较明显。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中,保险业就是一个焦点,“入世”后也一直在对外开放整体布局中居于重要地位。
在“加快进程”的明确要求下,保险业又成为新一轮开放的排头兵。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郭金龙等业内专家认为,相比以往,这一轮的保险业开放进程和速度都是超预期的。
在专家看来,新一轮的保险业开放进程,影响无疑将非常深远和巨大,将加速中国保险业的多元化、市场化和专业化。“以外促内”是保险业新一轮开放的内部动力,而中国经济全球化发展和中资机构“走出去”要求实施内外一致的制度,则是扩大再开放的外部动力。
中国保险监管体制的改革探索,也与行业的发展相伴相生。今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银保监会重组挂牌,为新时期的行业监管奠定基础。在进一步扩大开放的进程中,如何处理好“放”与“管”的关系,做到既能放得开、又能管得住,将是接下来的重大考验。
从50%到51%,看似多一个百分点的差别,其实是质的变化,意味着外资可以在合资人身险公司中掌握控股权。
此前外国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人身险(主要为寿险)业,要寻找一个实力雄厚的本土大型企业集团,各出资50%组建合资公司。目前的26家合资寿险公司中,除了友邦保险、中宏人寿、中德安联人寿这三个特例外,其余外资股东的持股比例均未超过50%。
50:50,股东权力对等,当有意见分歧时,往往谁都没法拍板。“这样的股权安排,使得双方的资本合作不协调。”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说,人身险公司盈利平均需要6至10年,这就需要股东有长期投资的理念和财务实力。由于中方股东往往是保险圈外企业,对保险行业并不熟悉,对保险业长期规模效益的经营理念有欠认同。而同样的持股比例下,外资股东的专业性又难以充分施展。
中法人寿便被业内公认为患上了“合资病”。它由中国国家邮政局(后为中国邮政集团)与法国国家人寿联手打造,两家股东各持股50%。“谁说了都不算”,造成公司发展难以为继。最后中国邮政集团退出,法国人寿也减持了一半股权。截至今年第一季度,中法人寿其偿付能力充足率跌至-5226.32%,与100%的监管红线相距甚远。现金流枯竭是中法人寿眼前的难关,到今年3月末已经向股东借款1.45亿元。
业内人士介绍,在目前合资寿险公司中,不少外资股东有增资、谋求控股权的意图,但鉴于中资股东同样背景强大,外资短期内要扩大持股比例也并不容易。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保险研究所副所长粟芳认为,放开合资人身险公司控股权后,外资未来仍需与中资股东磨合。按官方承诺,三年后,外资持股比例不再设限,即可以独资。在完全放开之前,目前外资仍需以合资形式进入中国人身险市场。
据《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另一个重大开放措施将是降低外资险企开设分支机构的要求,与中国险企相同。“这有利于外资险企特别是非寿险公司重新评估在中国的获利前景。”一位外资财险公司的高管说。
国信证券保险分析师董德志介绍,国内龙头保险公司往往会在全国搭建5至6级的分支机构,而目前外资险企只能在一二线城市搭建分支机构。按原有规定,注册资本为2亿元的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区市首次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这一门槛打破后,外资与中资将站到同一起跑线。此外,从行业现状来看,随着业务规模扩大,目前绝大部分外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超过5亿元,“注册资本2亿、开设分支另增2000万”的规定很大程度上也失去了针对性。
中资外资一视同仁,是新时代保险行业开放的大方向,有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促进保险市场有序竞争、防范保险业风险。朱俊生认为,保险业新一轮开放可能出台更多政策、法规,赋予不同竞争主体同等市场地位。
此前,监管部门就已经明确指出,将从两方面着手提升中国保险市场对外资保险机构的吸引力:
一是对于已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进一步优化监管环境,鼓励其进入健康、养老、巨灾保险等专业业务领域,参与保险业经营的新模式,支持其参与国家和保险业的各项改革,促进其健康快速发展。
二是对于尚未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保险机构,将进一步优化准入政策,通过引入更多优秀的境外保险机构,完善保险市场主体结构,进一步增强市场活力,促进行业有序竞争。
这牵涉诸多细致、细节的工作。比如降低分支机构设立门槛,还需配套申请手续的简化。此前,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许可审批所需时间往往长于中资公司。
因此,尽管在加速当中,保险业扩大开放仍然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了解到,除《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外,已经修改并实施的有《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等规定,对与保险公司相关的一系列中介服务事项所涉条文进行调整,同时对保险公司申请募集次级债务所需提交的材料也作了进一步删减。
监管层正在加紧制定的规章中,还包括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在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公估业务的相关文件。除经纪业务外,保险中介业务中的保险代理和保险公估的全面对外开放预计也将紧随而至。目前外资在中国保险代理和保险公估领域的投資多以参股为主,且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5%。
“保险业的再开放,会否带来新的外部风险?”在《财经国家周刊》记者的采访调研中,不少险企提出了这样的担忧。
“开放有可能会带来外部风险,但不开放不利于促进保险市场的竞争,不利于推动保险市场深层次的改革,风险其实更大。” 朱俊生解释说,保险机制主要是通过时空分散风险,越来越多的外资保险公司参与承保,意味着可以在更大的空间范围内分散与降低风险。特别是一些在全球很多市场经营的外资保险机构,某种程度上可以实现风险在全球范围内分散,可以增强经营的稳定性。
银保监会在给《财经国家周刊》的采访回复时指出:开放不是放任不管,更不是“门户洞开”。银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对此有个很形象的说法:对外开放的过程中,不仅要引入“活水”,也要过滤“污水”,引入的外资机构必须具备优秀的专业能力、充足的资本实力,中外监管机构保持了良好的沟通。
银保监会指出,从目前的外资保险公司发展情况来看,多数公司秉承国外发达保险市场审慎、保守经营理念,风险防控意识较强,依托外资股东成熟的风控经验,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内控和风险管理体系,具有较强的风险防控能力,这些都将对整个保险业加强风险防控能力建设产生积极的影响。
“未来保险市场将进一步开放,严监管的态势也将持续推进,二者相辅相成,并不矛盾。”接近监管层的人士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关键在于开放要把控好节奏,以及要和风险防范与监管能力相适应,要求保险监管处理好“放”与“管”的关系,确保既放得开,又管得住。
对此,监管层有明晰的思路,中国保险业的对外开放将把握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把握扩大开放和防范风险平衡的原则,完善监管规章及配套制度建设。“我们的对外开放不是毫无管理、敞开大门,而是以配套机制和制度建设来取代数量性的限制。”陈文辉说。银保监会正在加紧制定出台关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保险代理人等一系列新的监管配套制度,同时正在自主推进的偿二代建设,在全球范围内已成为与美国RBC标准和欧盟偿付能力II三组订立的保险监管制度体系。
二是坚持稳妥有序、平等互利。对外开放不会采用“一刀切”的方式,而是讲求互惠互利。一旦时机成熟就坚决推行。
三是补齐监管短板,提升监督能力和水平。银保监会将坚持“监督姓监”,坚决落实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各项要求,有效解决金融监管交叉和监管空白。未来仍将保持高压态势,扎紧制度笼子、防止野蛮生长,为对外开放保驾护航。
尤其是风险防范,仍将放在第一位。银保监会相关人士对本刊记者表示,监管层会坚持把依法合规经营作为防控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切实把监管法规要求内植于经营管理全流程、执行到实际操作各环节,嵌入运行体系,切实做到有规必依、纠查必严、违规必惩,确保依法合规。
同时进一步强化对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建立科学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内控和风险管理体系,坚持保守审慎的经营理念,定期开展风险排查,严密监测、高度警惕各类风险隐患,完善应急预案,堵塞规则漏洞,及时应对处置,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