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妍
【摘要】在我国转轨经济制度背景下,企业研发投入强度较低,创新能力普遍不足。创新是保持企业竞争优势,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有力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关键,为促进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创新能力,政府部门在《管理办法》中发布了“研发激励型”的产业政策。然而目前中国背景下的R&D;税收激励正面临类似“欧洲悖论”的困境,即税收激励政策在激励研发支出投入中是有效的,但对于创新产出是低效的。基于此,对税收激励政策进行充分的研究和思考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研发操纵 税收激励 研发绩效
一、前言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将创新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主要驱动力,是推动我国迈进创新型国家队列的重大举措,因此为推动企业创新,税收激励政策必然成为当前研究的重点。
二、我国税收激励存在的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激励政策本是为了提高企业研发投入积极性以增强企业创新能力,而税收激励政策之所以未能按照预期发挥作用,其原因是:一企业的市场取向型特点决定其对于从事社会回报率高的研发项目积极性不高;二税收激励政策没有对企业的技术创新成果提出新颖性要求,没有新颖性要求导致税收激励会激励模仿而非创新,因而也会弱化其专利效应;三我国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制度环境不太健全,同时激励政策中财政补贴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市场扭曲、不公平、寻租等问题。
此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存在诸多门槛,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政府难以辨别高新技术企业的真伪,而且政策实施中还可能存在寻租问题。因此,税收激励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值得关注和思考。
(一)“一刀切”的认定标准
减税激励的强弱会影响公司的研发操纵动机,而企业操纵研发投入以达到法规门槛的行为会降低公司研发绩效。一方面,公司可能利用会计科目调整的方式虚增研发投入,将本不属于研发活动的费用归集到研发活动,并计入研发支出,而这些虚增的研发支出不会有相应的专利技术的产出,更不会提高公司的创新能力和研发水平;另一方面,为了装饰本企业“创新型”的门面,企业可能会购置部分并未投入实际运营的先进研发设备来彰显其创新水平,这样做无疑也是无益于企业的创新水平的提高。
(二)税收征管不严且缺乏相应处罚规定
由于我国法律执行力度较弱,监管部门往往仅对企业的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缺乏实质性审查,导致大量漏网之鱼。较弱的法律监督也会纵容公司的机会主义行为。此外,《管理办法》仅规定,若在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过程中存在欺骗现象,公司高新技术称号随之失效,且公司须补缴以往税款,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认证,其中并未涉及针对欺骗行为的罚金或行政处罚。
政府难以准确判断公司是否真正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质。局限于信息搜集的时间和成本,政府准确识别公司是否是“伪高新技术企业”的成本过高,这为公司研发操纵行为提供了空间。政策实施过程中还可能伴随寻租问题,导致部分地方政府对“伪高新企业”视而不见。
(三)缺乏结果导向型技术成果的新颖性要求
设置创新成果新颖性要求实有必要,因此政府可以将技術新颖度最高的发明专利、国内或国际新产品开发或新产品销售占比等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硬性要求。
三、完善我国研发投入税收激励政策的思考
(一)完善税收激励政策和认定标准
为避免“一刀切”的局限性,应完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例如应对该企业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查,追踪其研发活动的各个环节,并建立严格的研发成果评价机制,对模仿,抄袭,以及没有实质性创新表现的技术成果不纳入税收优惠和政府补贴政策范围内。
(二)加强税收监管力度,明确研发操控的处罚措施
2016年2月4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提出将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同时也会加强对认定机构的监督检查,但并未考虑加大对违规公司的处罚力度。若法律违规成本较低,“门槛型”的认定政策就可能会引发公司突破门槛的操纵行为,因此对于违规公司的处罚,笔者认为该处罚应至少高于其进行研发操纵的成本,以降低企业进行研发操纵的动机。丰富间接优惠政策,增强激励效果
对于中小型企业很大程度上不会对研发活动进行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研发仪器、设备对其说是一项大额支出,我国可以针对中小型企业的研发设备投入,给予相比大中型企业来说更优惠的加速折旧条件。这样可减轻中小企业购置研发设备的负担,提高设备占用资金的回流速度。
(三)加大对科技人员税收激励的力度
鼓励企业对技术骨干实行股权、期权等激励机制,把技术员工和企业利益绑在一起,提高科技人员成果转化受益分享比例,激励科研人员创新激情。同时,加强个税上的税收优惠力度,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吸纳科技人才十分有利,也对我国科研资源的保留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增加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激励政策也使得我国对研发投入的优惠机制更加系统和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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