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林山 王强
[摘要]新时代背景下,优化人才供给结构是高职教育结构性改革的重要目标与内容,校企合作是高职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障。当前校企合作不够深入、全面,难以适应变化的需求,校企双主体的积极性未能得到充分发挥,集团化办学和现代学徒制推进缓慢,这些已成为高职教育优化人才供给结构的掣肘。究其原因,校企合作制度化不完善、政策执行失效、信息不对称、创新性不足是主要原因。为此,应强化落实校企合作制度,提升校企合作政策的执行效力,建设校城融合信息化交流平台,创新校企合作模式和运行机制,从而推动校企合作进一步深化。
[关键词]新时代 高职教育 深化校企合作 对策
[作者简介]刘林山(1974- ),男,辽宁铁岭人,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博士;王强(1972- ),男,辽宁沈阳人,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吉林 吉林 132021)
[课题项目]本文系吉林省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2017年度重点课题“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思维探索吉林高职教育校企深度融合模式”(课题编号:ZD17188)和吉林省高等教育学会2017年度高教科研重点课题“互联网+治理吉林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机制研究”(课题编号:JGJX2017C12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8)16-0024-06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对优质、多层、多样职业教育的需要,与职业教育发展不强、不优、不活之间的矛盾,已成为新时代职业教育的主要矛盾。高职教育既有职业教育属性,又有高等教育属性,属于跨界教育。在我国由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的转变、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的过程中,高职教育肩负着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培养高素质劳动者以及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人才和大国工匠的历史使命。
在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过程中,校企合作是促进高职院校发展的引擎,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地方各级政府积极推动高职教育校企合作,行业、企业、高职院校积极探索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模式,形成了具有不同行业和专业背景、卓有成效的典型案例。但是,校企合作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已成为高职教育发展的掣肘。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这是党中央对职业教育未来走向的一个至关重要的战略性指导方针。2017年12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旨在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產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全面推行校企协同育人。2018年2月5日,教育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2018〕1号),旨在促进、规范、保障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党中央和政府已经把职业教育置于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并层层推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如何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以及《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制度框架下,推进高职教育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对此,需要进一步理解校企合作的内涵和教育理念,厘清深层次瓶颈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从而提出有效对策。
一、新时代背景下高职教育校企合作面临的瓶颈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一系列创新性制度和措施的推动下,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已具备良好的政策与运行基础,呈现出新高度和新气象。新时代背景下,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被赋予重大使命和深刻内涵。培育“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适应时代需求,服务产业升级、服务创新创业、扩大就业已经成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发展方向和战略目标。面向未来,科学技术进步带来劳动世界的快速变化,社会发展要求劳动者具备更全面的素质,家庭愿景期待子女接受更高层次的教育需求。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应聚焦关注人的多样化需求及其高质量的实现。在高职教育深化校企合作过程中,深层次瓶颈问题逐步显现。
1.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人才培养与新时代需求不适应。新时代背景下,我国推进“一带一路”倡议和国际产能合作战略,需要高职教育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有中国情怀、能代表中国质量和中国标准的技术技能型人才。另外,校企合作企业不断拓展,从大型骨干企业延伸到包括中小微企业在内的多种类型企业,校企协同“走出去”将贯穿国际产能合作的全过程。“走出去”体现了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的时代目标。新时代背景下,我国推进“中国制造2025”,将带动产业岗位向价值链高端提升,使职业岗位的方式、内容、方法、工具发生质的变化,由普通机械设备的生产、操作、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岗位向高端制造业生产设备的相应岗位提升,需要能适应高端制造业岗位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另外,实施传统产业智能化改造必须加快工业机器人、智能物流管理等多种关键技术支撑,这就需要人才由原来窄口径、细分专业向跨专业复合型转变。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在人才培养目标上确定了高职高专创新创业教育的目标要求。
纵观上述对劳动者高素质和技术技能多样化的需求,作为高职教育载体的高职院校,在教育管理体制、师资队伍建设、实训基地等方面还需提升能力。行业、企业等作为高职教育的主体,也应提升劳动者的素质和技术技能。因此,如何推动人才培养与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是校企合作需要破解的瓶颈。
2.对校企合作的内涵、理念认识不一致。校企合作是指职业学校和企业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活动。育人是高职院校和企业两个教育主体合作的共同方向,是在国家法规层面定义的一种新提法。校企合作是过程,最终结果是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实施过程中,直接或间接涉及多个具有不同属性、不同功能的组织包括职业院校、政府、行业、企业,不可避免地在内涵理解程度、理念把握和认识方面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具体表现在:政府能够深刻认识到校企合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认为高职院校和企业应该相互渗透,开展全方位的合作,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部分高职院校虽然认为校企合作属于教育教学环节、是理论教学的必要补充,但未能充分认识到校企合作对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重要意义,未能将校企合作纳入人才培养体系,也未能设置专门的机构负责校企合作。企业则认为校企合作是教育部门的事,自己没有参与职业教育的责任。社会对高职教育的认知度不高,认为校企合作的学费高、层次低,不能满足家长要求孩子接受高层次教育和就业的需求。学生对校企合作的期望值高,认为校企合作实习岗位大多是没有技术含量的操作岗位,企业能够提供的薪资待遇、工作环境、影响力和职业发展空间与自身的就业期望也有较大的差距。因此,参与校企合作的多方主体必须对校企合作的内涵统一认识,在合作理念上达成一致,否则就会产生合作理念的冲突与碰撞,导致合作程度不能深入,合作目标难以达到,人才培养质量难以提高。
3.校企多方主体受体制机制束缚,难以调动积极性。校企合作长期存在“剃头挑子一头热”和“壁炉现象”,多元主体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不高,主要表现为:企業出于追求经济利益的本性,以营利为主要目标,但在合作中很难获得经济利益,承担的风险也较大。一方面,由于学生的生产经验相对较少、工作效率较低,难以保证产品质量,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学生不熟悉操作规程,增加了安全隐患,易发生工伤事故和纠纷,加大了企业安全生产的难度。企业在校企合作关系中处于需求侧,校本模式的合作方式是基于学校的人脉关系、通过找关系或凭借“面子”拉来的合作项目,而不是基于双方的共同需求建立的。我国高职院校的教育管理体制封闭,难以行使办学自主权,专业特色不明显,“双师型”师资紧缺,服务能力较弱。部分高职院校热衷寻求国企、名企,与中小微企业的合作积极性不高;对于简单、浅层次的合作如实习、就业比较积极,对于课程体系、人才培养方案、技术合作的积极性不高,导致校企合作难以深化。很多行业组织难以行使行业指导的职能,难以开展人才需求预测、校企合作对接、教育教学指导等服务。
4.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和现代学徒制推进困难。2015年6月30日,教育部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教职成〔2015〕4号),对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发展目标、实现形式、体制机制、政策保障等做出明确要求。但是,我们也应看到,目前1400多家职教集团中,90%以上为松散的非法人组织,紧密型职业教育集团发展步伐较慢,没有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多数集团还没有出台鼓励校企合作的政策措施,校企合作缺少外部力量推动;职教集团成员之间既没有项目上的共建关系,也没有资源纽带形成的产权关系,协商、对话日趋淡化;校企合作办学尚无具体内容,合作资源得不到改善,合作培养处于浅层次、低水平的状态。
现代学徒制采取师傅带徒弟的方式,对学徒技术技能的培养非常有效。2017年4月,教育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2017年度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7〕17号),但目前高职院校的教育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财政制度和人事制度等还不适应现代学徒制带来的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学习方式、评价模式等方面的变革要求,导致现代学徒制推进仍面临阻碍。
二、原因分析
1.校企合作制度不完善。国家和各级政府虽然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校企合作的政策法规,打出了“政策组合拳”,但是绝大多数从教育角度出发,并未赋予企业以教育机构的地位,企业仅作为高职教育的参与者而非实际的教育主体。当前校企合作法制化进程推进缓慢,尽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消息屡见于报端,也有建议设置“职业教育基本制度”“国家实行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制度”,对校企合作进行立法,但至今尚未出台正式法律。尽管《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对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下了定义,但如何准确界定校企合作内涵、规范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还需进一步思考。对此,高职院校需要建立校企合作相关的管理制度,如校企合作协议审定后批准制度、学生下企业进行顶岗实习管理制度、教师下企业挂职制度、企业选择录用毕业生制度、实训基地合作使用制度等,对校企合作实施规范化管理,形成校企合作的制度链和制度网。
2.政策执行失效。党中央和政府各部门虽然出台了有关校企合作、单独招生、教师素质提高、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等系列政策法规,表达了对职业教育的认可及重视,但校企合作的实际情况与政策目标还存在较大差距。政策执行力弱化表现在象征性执行、附加式执行、抵制式执行、歪曲式执行、机械式执行。高职院校仍然面临生源质量不高、学生学习能力不足、社会认可度低、备受歧视,高职生升学渠道不顺畅、升学机会也微乎其微等问题。
从执行效果考察校企合作,达成预期目标是检验政策执行情况的标准。执行者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出现了理解问题,背离了政策本意,导致政策执行失效。例如:“订单式”校企合作联合培养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将数量庞大的顶岗实习学生变成廉价劳动力,成为企业解决“用工荒”的一种措施。对政策而言,执行成为一纸空文,削弱了政策执行力。学生、民众对政策产生了怀疑、不信任等态度,对高职院校、合作企业、高职学生、社会团体等利益相关者没有发挥出政策的规范、调整和监督作用,造成校企合作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不能有效解决,挫伤了校企合作的积极性。
3.信息不对称。校企合作的实施双主体都有着各自的利益需求,“合”的前提是对彼此需求的了解。高职院校属于教育组织,根本的属性是公益性;企业是生产、服务组织,追求利益是天然属性。基于组织、博弈理论的校企合作是现有合作模式的主流。
调查显示:学生参与校企合作的态度总体来说是积极的,71.7%的人都表示对参加各种校企合作活动充满期待,最喜欢的活动包括去企业参观(44%)和顶岗实习或见习(34%)。企业参与校企合作主要基于某些可期待的利益,包括获得人力资源(84.9%),获得员工培训机会(73.58%),获得技术支撑(71.7%)。对于部分企业尤其是从事加工业和服务业的中小微企业来说,其技术力量薄弱,创新能力不足,开展校企合作有一定局限性,实行“订单式”“联合办学”的合作形式也有一定难度。企业在短期内看不到明显效益,难以进行深度的合作。信息不对称,缺乏交流、沟通的平台,使得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不高。
4.创新性不足。虽然高职教育校企合作近年来发展迅速,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形式、现代学徒制试点不断创新,“校企利益共同体”“校企一体化”“校企合作联盟”等新模式、新经验不断涌现,但整体来看,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同区域校企合作的模式、运行机制不尽相同,常使校企合作模式呈现不可复制性。从现实情况看,校企合作办学需完善配套的运行机制,协调好各方的职能或关系,解决好与校企合作的客观需求差距较大的问题,优化具体落实层面的一些瑕疵,为此,各级政府要开展自上而下的政策创新,改革校企合作机制。
三、深化校企合作的对策
1.强化落实校企合作制度。首先,高职教育领域校企合作中的“制度”应理解为校企合作利益相关者包括高职院校、行业企业、政府、学生、家长协调、动態均衡的结果,其表现形式为约束和管理高职院校与企业合作育人的规则体系。2011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更侧重于产教融合,《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更侧重于校企合作,它们共同形成了推动高职教育提高质量、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政策“组合拳”,构成了校企合作的基本制度框架。各地方政府是推进高职教育深化校企合作的关键,因此,各地方政府应制定促进法律法规实施的配套制度,形成制度链和制度网。
其次,强化高职院校深化校企合作内部改革,建立专业教师企业实践学习制度,提高教师素质,形成职前准入的教师考评制度。要推动一批优质企业试点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以及“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强化“教育性企业”的重要主体地位以及其参与高职教育的机制。例如:要调动企业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地方政府应出台具体并且可实施的优惠政策,对培养一定数量现代学徒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费用减免、培养补贴等。例如:成都市人社局2017年出台了《成都市引进培育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实施办法》,明确提出了鼓励校企合作的具体补贴措施,包括对成都市企业与技工院校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补贴支持;对合作建设学生实训(实习)基地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支持。由企业主导建立“新型学徒制”,高职院校派遣专业教师、学生参与“教育性企业”熟悉岗位和工艺要求,完成专业调研、参与企业技术攻关,服务于企业技术创新和发展。
最后,协调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相关待遇政策,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支持政策,鼓励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增强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对劳动者的吸引力,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例如:重庆市强化政府引导,提升技能人才地位,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出台《关于改善技能人才待遇的意见》(渝人社发〔2012〕186号),从多个层面提高技能人才待遇,为技能人才更好更快地成长构建优质发展环境。倡导企业内部实施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每人每月为180元、280元和480元的岗位技能津贴;鼓励企业建立首席技师制度,按其贡献执行与中高层管理人员相当的薪酬制度。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企业技能人才市场工资价位,数据显示,2017年上海有50%的技能人才工资水平在9.51万元以上,明显高于2016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7.8万元的水平。
2.提升校企合作政策执行效力。在校企合作实施过程中,要有效执行政策。第一,强化对政策执行主体的培育。当政策执行时出现了利益冲突,就会影响执行效果。政策制定者需要进行适度干预,培育政策执行者在政策价值认同上的一致性,避免政策执行中出现偷梁换柱的情况,违背了政策制定和出台的初衷。校企合作的执行主体是地方政府、高职院校和行业企业的管理者,应在素质结构、价值取向、情感态度、对政策理解认同度等方面强化培育政策执行主体,达成校企合作政策价值认同感,实现预期的政策目标。第二,建立政策监督机制。长期以来,校企合作的监督机制缺乏,监督主体仍然是校企合作利益相关者,监督管理体制封闭,对此,需完善政策监督体系。《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提到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第三,构建良好的社会舆论支持环境。校企合作处于社会环境中,应充分利用新时代新媒体的传播作用,大量宣传、评论、强化公众对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政策的理解和认同,为政策的有效执行创建良好的舆论环境。
3.建设校城融合信息化平台。《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指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城融合信息服务平台,鼓励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共同建设互联互通的校企合作信息化平台。城市的发展离不开高职院校和企业的支撑,高校的建设离不开城市的支持。校城融合信息化平台是指高职院校与城市的融合的信息化平台,能够指导、协助职业学校和相关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平台发展、实现信息共享。地方政府可以积极探寻校企合作可实施的方案,发挥推动作用。近年来,吉林市政府积极探索校城融合发展新思路,“高校与城市融合发展”一直是吉林市委重点关注的问题。2017年11月,出台了《吉林市推动驻吉高校与地方融合发展工作方案》,构建“地方扶持高校,高校反哺地方”互动格局。要坚持政府主导、高校主源、企业主体、市场主渠原则,把握关键环节和重要节点顶层设计;建立企业、高校之间智力的协调与发展,政府积极引进智力人才为企业和高校缓解高校教师不足和企业技术力量薄弱的问题。积极宣传校企合作,学校和企业要以职业标准为依托,深入了解社会对人才的需求状况,制定不同类型人才的标准。要深刻理解高素质的含义,坚持思想政治理论课与专业课教学协同育人。
4.创新校企合作模式和运行机制。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管理制度包括现代职业教育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实现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制度的融合,就要在原有制度基础上进行制度创新,不断探索和创新校企合作模式。校企是合作而不是交易,是多元化资源的整合,因此,需要在一个更大的平台上吸引更多的高职院校和企业积极参加。在校企合作过程中,每个高职院校和企业既是资源的提供方,也是资源的共享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强化企业的重要主体作用,推进职业学校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深化校企合作的有效途径。例如,德州职业技术学院积极探索多元化办学和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引入天津滨海迅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校企深度融合,并对接京津企业、行业资源,成立了山东省“首家服务于京津冀协同发展互联网学院”,打造京津互联网人才培养与输出平台。通过校企融合联办二级学院,探索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取得了较好效果,并以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为试点,总结经验做法,逐步实现多元化办学和职业教育创新发展的目标。
总之,在基本制度框架下,国家应尽快出台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鼓励地方政府推进出台相应的细则,创新体制机制和沟通平台,调动校企双主体的积极性。高职院校和企业应加快提高自身能力,突破校企合作瓶颈,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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