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侃
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加强法律监督始终是检察机关的主责主业,在现在检察改革的大背景下,如何做好这一主责主业,是检察机关始终要做的重点工作。近日,本刊记者走访了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对话胡春健副检察长,了解了该院作为刑事诉讼监督部(以下简称“诉讼监督部”)改革试点的相关工作进展与成效。
2017年8月22日,根据全市推进刑事诉讼监督改革试点工作安排,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作为首批试点的两家单位之一,率先成立了诉讼监督部,明确了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监督复查以及派出监督四大主责主业,积极构建依法独立、全面覆盖、主动监督的诉讼监督新格局。
胡春健副检察长告诉记者,除了当前的监察体制改革之外,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也面临着改革的课题,“作为检察机关而言,法律监督既是主责所在,也是需要做大做强的部分。长期以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都分散在各个业务部门,比如批捕、公诉、控申以及社区检察室等等都分别具有监督职能。职能的分散,人员监督意识的差异和水平的高低,导致监督质量不一定很高,权威性不一定够,被监督的对象往往也会对此置之不理,或是态度不甚积极。”
诉讼监督部的成立,正是基于这样的大背景。该部门的成立也从不少方面体现出了不同于以往的优势。一方面是检察机关可以集中力量进行专门监督,由诉讼监督部统一开展监督工作,不再一味地追求监督的数量,而是将监督质量放在首位。同时,通过诉讼监督部“一致对外”,沟通效率方面也有了极大的提升。
另一方面,记者了解到,目前松江区检察院诉讼监督部配备了4名资深检察官、2名检察官助理以及2名检察辅助文员,其中4名资深检察官分别是具有丰富的侦监以及公诉经验的承办人,可谓核心骨干齐聚。“目前所有的监督都会推进形成刑事诉讼监督办案化,对于疑难复杂的监督案件要立案、形成报告以及搜集证据,直至最后作出结论。这样一来,也带动了监督的质量和权威性的提升。我们制发的监督文书都是有据可循的,并且依据很充分,被监督对象也无话可说。”目前,诉讼监督部在2018年第一季度总共制发了6份文书,其中包括3份《纠正违法通知书》、2份检察建议以及1份《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现已收到5份回复,相比于以往一些文书最终石沉大海的情况,这不得不说是一大进步。
据介绍,诉讼监督部成立之后还形成了相关的规章制度,比如制定了试点方案以及说明,把诉讼监督部的每个岗位的职责、权限以及审批范围等都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同时,还创设了相应的催办函,用于催促被监督对象改进相关问题。这些都是以往没有过的创新之举。
在采访的过程中,胡春健副检察长提到,自从松江区检察院开展刑事诉讼监督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十分注重调查核实权在办理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的实际运用。同时,通过行使调查核实权,该院的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关于调查核实权的相关规定,主要见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所谓调查核实权,主要是针对侦查活动监督和立案监督的调查核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均基于案件事实,案件事实是由证据证明的事实。可以说,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调查核实归根结底是对证据的调查核实。
因此,调查核实权应当是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的核心,贯穿于刑事诉讼监督的全过程,涵盖刑事诉讼监督案件全范围,包括对与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相关的事实和证据的调查核实。
“举例来说,如果有犯罪嫌疑人举报说自己遭遇刑讯逼供,诉讼监督部的检察官就会介入并首先接触犯罪嫌疑人,了解其什么时候受到过刑讯逼供,是谁对他进行刑讯逼供的。同时,还会调取嫌疑人的入所体检表以及审讯监控录像,并且向同一监房的人询问是否发现过相关迹象等等。不管其举报的线索真假,都必须予以查实。訴讼监督部的成立无疑从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一线办案检察官精力有限的难题,从而做到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的适度分离,保证了办案的质量。”
说到这里,胡春健副检察长告诉记者一起监督案件:曾经有一起盗窃案的犯罪嫌疑人钟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松江区检察院控申科反映公安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行为。该线索移送至诉讼监督部之后即立为侦查活动监督案,承办检察官开展了三方面的调查核实。
“首先就是查阅相关案卷材料。承办人在阅卷后发现,钟某的第一份供述中承认了盗窃的事实,通过调取看守所讯问录像和入所体检表发现,嫌疑人第一份供述自然,作案细节详尽,没有受到外力干扰的痕迹,入所体检表亦无伤势记载。”
同时,诉讼监督部还与公诉承办人充分沟通,对全案证据情况及基本走向做到心中有数。最后,还与公诉承办人一同提审了钟某。其实,经过前期调查核实已基本排除刑讯逼供可能,为了进一步印证调查事实,与公诉承办人共同制定完善讯问预案。在事实和证据面前,钟某承认了在侥幸心理作祟的情况下翻供,侦查人员并无刑讯逼供行为,并对检察机关不支持其诉请的决定表示心服口服,该案最终也得以顺利起诉。
除了在侦查活动中行使调查核实权以外,对于审判活动的监督也少不了调查核实权的运用:刘某某是一起单位行贿案件中的被告人。法院在对其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上却存在一些问题。该案线索由松江区检察院社区检察科发现,移送至诉讼监督部后,承办检察官从多个方面开展调查核实。
“首先自然要审查判决文书。这起案件是由外省某法院作出的判决,经初步审查,这一判决违反了‘从旧兼从轻原则,对犯单位行贿罪的刘某某判处罚金不当。但该省对该罪名的追诉标准以及该案中的具体证据情况、刑罚执行情况等,判决书中均没有体现。”
其次,胡春健副检察长还告诉记者,承办人联系了当地检察机关,请求协作配合,并专门出差至当地调取案卷材料;同时,承办人还向刘某某核实了判决情况和罚金执行情况,并制作了笔录,确定刘某某被判处的十万罚金已经缴纳;最后,经调查核实认定,法院判决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不当,遂制发《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并抄送上级法院。
检察建议书发出之后,承办检察官还进一步跟进监督建议落实情况。据了解,该法院接受了监督意见,并且已经启动了再审程序对错误判决予以纠正。
在谈到刑事诉讼监督改革试点工作是否遇到过一些难点时,胡春健副检察长表示,监督线索的来源是目前最大的难点。线索来源是保障调查核实权有效运行的前提,尽管目前整个松江区检察院的线索移送机制运转流畅,全院上下各个业务部门都形成统一共识,如果发现线索有需要监督的,就会主动移送到诉讼监督部。但是这些都离不开院党组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也离不开各个业务部门的协作配合。同时,除了内部的线索移送之外,外部的线索来源则更少。尽管控告申诉科也会收到来自外部的举报线索,但是真正能从中发现相关部门有违法线索的仍然不多。可以说,目前的线索来源内外联动的大监督格局尚未形成,线索移送机制仍然有待进一步完善。
对此,松江区检察院正在准备开发相应的线索移送统一平台。今后通过该平台,检察机关各个业务部门只要将发现的线索输入该系统,诉讼监督部就可以及时看到这些线索,然后再进行下一步的工作。“这样就不需要人为的沟通,可以节省时间。而且,其中有些监督情节很轻微,不需要通过制发文书纠正,只要口头提出就行。但是通过该系统如果多次发现类似的小问题比如嫌疑人讯问笔录没有签字、侦查人员重复签字、权利告知程序存在瑕疵等,那么诉讼监督部就会针对这一类问题通过制发通报或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监督相关单位或者个人。”
除了监督线索的来源之外,目前对于制发出去的文书还缺乏一些后续的监督保障。胡春健副检察长告诉记者,如果制发的文书得不到被监督对象的重视,那就等于没发。因此,督促被监督对象的回复以及后续的整改也将会是今后工作中继续要努力的地方。据了解,除了制定相应的催办函之外,目前松江区检察院实施的是跟踪反馈制,按照谁辦案谁负责的原则,由承办检察官负责跟进被监督对象落实监督意见情况,督促其及时反馈。
“如果以100分为满分的话,那么目前的工作可以打90分吧!”在谈到对松江区检察院诉讼监督部到目前为止的工作可以打几分时,胡春健副检察长这样表示。
对于下一步的工作,除了开发相应的线索移送平台之外,松江区检察院还要对两法衔接和立案监督进行拓展,对尚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的监督,比如一些久立不破的案件,不该立案而立案的,该立案而不立的,这些线索以往检察机关很难掌握,但却一直想要将这一部分也纳入检察机关的日常监督工作。如果真的要将刑事诉讼监督做强做大,立案监督一定要努力积极拓展。
当然,对于这部分的工作,还需要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并形成有效的衔接机制,形成推进和拓展监督的工作合力。精准做好法律监督,把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检察人员的责任进一步落实好,才能真正实现法律监督职能新水平、更高位的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