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志荣
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体智慧的结晶,是民情民意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的集中反映,同时也是衡量常委会会议质量的重要标尺。毋庸讳言,各地人大常委会普遍重视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工作,视其为提升审议质量、增强监督实效的“临门一脚”。然而,由于监督法并未明确“一府两院”向常委会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期限,加之多数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此要求的不同,在工作实践中,由此对审议意见的办理质量形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根据“一府两院”不同专项工作的实际情形,如何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确定“一府两院”办理审议意见的期限,就成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做实监督工作不可忽视的问题。
综观监督法出台后各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监督法实施办法等配套法规,有关审议意见办理期限的规定主要分为三类。一类是直接明确具体办理期限,如陕西、河北等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办理期限在2个月以内,吉林、海南等省提出一般在3个月以内,江苏、湖北等省规定为6个月以内,最长的有规定1年以内的。第二类是在明确具体办理时限的同时细化了事先提出研究处理方案的时限,并对延迟办理情形作了规定。如湖南省、北京市分别规定,“一府两院”应当自收到审议意见后2个月内或3个月内提出研究处理方案,并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此基础上,提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前提出延期申请,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延期报告”。第三类则无量化规定,如云南、四川省和重庆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在限定期限内报告办理情况。
随着全面深化改革步入深水区,加之“一府两院”有关专项工作实施的进展,推进的难度、节点以及人大常委会整改要求、标准等诸方面的差异,很难拿同样的办理时限这一把尺子去衡量“一府两院”不同专项工作的整改。其实,这可能也是监督法并未明确“一府两院”向人大常委會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期限的主要原因。如此,上述第一类、第二类,由省级人大出台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一体遵循的审议意见办理时限的做法似乎有刻舟求剑之嫌。
科学合理地确定审议意见办理时限,涉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相关议题宏观背景、当地实践、问题症结及审议意见实施难易程度等方面全面客观的把握,更涉及“一府两院”破除体制机制障碍、积极作为的决心和勇气。因此,要建立健全相关协调机制。
在审议意见梳理汇总后,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主动与“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对接,共同研究审议意见办理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难点和阻力,特别是对在体制、政策层面等可能绕不开的瓶颈和制约因素要有前瞻性、预见性。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议题审议意见的办理期限建议,供主任会议最终确定参考。同时,要引入审议意见办理期限变更的弹性机制。对在办理落实过程中,确因情况复杂需延长报告时间的,可借鉴上述第二类的做法,应由“一府两院”提前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延期申请,并经主任会议同意。此外,要明确相关追责措施。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期限送交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的,要责令限期改正或通报批评、责成有关机关负责人向常委会作出说明,乃至进行质询等,从而增强审议意见办理期限的约束力,为增强办理质效奠定良好的基础。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