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扣
2006年出台的《公司法》要求: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随着政策的出台,越来越多的公司不但设立监事会,而且越来越多的公司更愿意聘请外部监事。
一、外部监事制度的由来与研究价值
国外关于监事与公司价值的研究文献相对较少,其原因主要是以英美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的公司治理模式中没有监事会的设置,对公司的监督职能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业委员会、外部独立董事以及外部市场来实现。而对于我国来说监事会的功能与以英美为代表的相关专业委员会是相同的。监事会有效性是监事会治理研究必须回答的问题。回顾30年来的转轨经济实践,中国的整体经济体制改革在“国退民进”这一总体路径下,经历了从“以放权让利为主线,但不涉及所有权问题的‘经济分权”到“以所有权变更为内涵的‘产权重构”的历程。从总体和主要思路上来看,可以说是国有企业制度改革走的是一条企业制度改革创新之路。进一步深入分析此间制度变迁的规律很容易就可以发现,从公司化改造中的治理结构设计到国有大型企业之间的并购,再到独立董事制度的移植,中国的企业改革实质上走了一条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路径。然而,与太多的“被迫”行为不同,独立监事作为法律之外的制度安排,开始出现在中国的上市公司中,并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这一现象表明,部分上市公司已然把引进独立监事作为一项战略,从而使中国独立监事制度体现出一定的内生性质。问题的关键是,中国是否应将独立监事制度法制化? 独立监事应具备哪些条件? 如果有必要设置独立监事,具有什么特质的独立监事可以更好地发挥其监督功能?
二、外部监事制度的含义与职责
1.定义。外部监事是指由公司外部人担任的监事。外部监事起源于日本,1993年,日本修订了《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监察的商法特例法律》,它借鉴美国的独立监事制度,首次提出外部监事制度,将独立董事应有的独立性融合到监事制度中。
2.外部监事的基本职责。外部监事的基本职责是客观评判业务执行的合法性,其职权具体包括监事会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和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董事和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要求纠正。所以,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及股东、管理者和董事行为进行监督,从而对公司治理产生一定的影响。业务和财务监督权赋予外部监事随时要求董事、经理及其他公司雇员提供营业报告或者调查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业务及财产状况的权利;议案审查权主要是指对董事提出的议案和文件等有权进行审查;停止请求权是当董事有违法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外部监事有要求其停止的权利;诉讼代表权是在公司与董事之间的诉讼,以及少数股东对董事的代表诉讼中,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3.外部监事与独立董事的区别。外部监事与独立董事好像并没有什么差别,其实不然。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看,独立董事制度适应于一元的治理结构,而外部监督则适应于二元的治理结构。一元治理结构以美国为代表,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若干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未任免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而二元治理结构以日本为代表,是指规定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监事会专职监督董事会,二者均向股东大会负责。
三、监事制度研究现状
近些年来关于监事对公司治理能力的研究多集中在监事设置是否有效层面,很少有学者从外部角度展开研究;而对监事的考察却大多是以公司层面为切入点,探索监事与公司价值、资本成本与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缺乏从投资者角度进行的探索和研究,更是鲜有文献直接涉及分析师关注度和外部监事的关系。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监事制度也在逐步完善,监事制度设置的本质,以开阔的视野看待发展中的外部监事制度,拓宽研究领域,丰富研究成果。
国外关于监事与公司价值的研究文献相对较少,其原因主要是以英美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公司治理模式中没有监事会的设置,对公司的监督职能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业委员会、外部独立董事以及外部市场来实现。Klein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与信息披露质量呈现正相关关系,当审计委员会中增加外部董事时,与信息披露质量的相关性更加显著。研究表明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越强,越能有效地监督企业的信息披露过程和质量。而对于我国来说监事会的功能与以英美为代表的相关专业委员会是相同的。监事会有效性是监事会治理研究必须回答的问题。目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即“有效说”和“无效说”。
1.“有效说”。李维安和王世权在2005年构建了由监事能力的保证性和监事会运行的有效性两个二级指标组成的监事会的治理绩效指标,以2002年4月30日沪深的两大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为样本,实证研究监事会的治理绩效与财务安全系数的关系,研究发现,监事会通过对公司治理从而提高公司绩效对公司财务安全系数呈正向影响,作为内部的公司监督机构,监事会发挥了极大的监督作用,从而提出在中国经济转轨和公司治理复杂性逐渐增强的情况下,应当加强监事会建设,促使监事会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能。总的来说,监事会可以促进公司绩效的改善,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是有效的。王淑慧等人在2009将2005年至2007年我国1128家上市公司为样本,以每股收益(EPI)作为公司业绩代理变量,实证分析监事会治理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结果发现,除了监事会规模与公司业绩关系不显著之外,监事会规模、监事会年度开会次数、外部监事比例、持股监事人数比例和监事会持股比例等其余四个因素均与公司业绩显著正相关。以上结论都是基于实证分析的结果。
2.“无效说”。高雷、宋顺林在2007年选取了2002年至2005年发行A股的全部上市公司为样本,用减少代理成本作为监事会的治理效果的替代变量,以监事会规模、独立监事比例、领取报酬的监事比例、持有股份的监事比例、监事长是否持股、监事会会议次数等六个方面来反映监事会对公司的治理效率,实证检验了监事会的治理效率与降低代理成本的关系,但是结果表明,监事会在降低代理成本方面没有任何作用。司茹在2011年用2004年因财务报告舞弊而受到处罚的53家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检验监事会的相关特征与财务报告舞弊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公司的监事会在监督财务报告、治理财务报告舞弊方面没有任何的作用。石水平、林斌2007年以2006年6月30日中小企业板块上市的53家公司为样本,实证研究我国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特征和公司经营绩效之间的关系,结果说明,公司的监事会与董事会或者其他公司治理机制相比处于弱势地位,股东监事的持股比例及监事的年度报酬与中小企业板块的上市公司企业业绩呈现正相关关系但正相关关系并不显著,从而证明公司的监事会规模与公司绩效无关。孙班军等人在2008年选择了2006年沪市的全部A股制造业的上市公司为样本,把公司的监事会对关联方的交易的监督作为公司监事会制度监督效果的替代变量,进行多元线性回归,研究结果表明,无论是对于关联方销售,还是对于关联方采购,我国设立的监事会机制都不能有效监督,都不能有效阻止关联交易,表明我国监事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形同虚设。
四、对外部监事制度实施的建议
对于整个证券市场而言,外部监事相当于在管理者与投资者之间搭建了互动互信的桥梁,基于我国制度背景下的现实需要,引入更多的外部监事能够积极推动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水平,提升公司价值。然而,从目前我国监事制度实施现状来看,虽然上市公司对实施监事制度及引入外部监事持日渐积极的态度,但同时许多不足之处也不断凸显,集中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信息披露方面,我国上市公司对监事的信息披露方式为自愿性信息披露,这就导致许多公司不愿意披露监事信息,只有披露监事信息有利时才会进行披露;意识层面,大部分上市公司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体现在没有引入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外部监事,有的公司虽然引入了外部监事,但是外部监事比例过低。
作为公司职工代表的监事,虽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比较了解,但其自身的业务、管理和法律知识有限,难以承担监督重任;而且,其工资、补贴等薪酬条件完全是由公司经营层决定,这种利益上的隶属关系决定其独立性非常有限,无法对经营层的行为实施有限监督。鉴于此,建议引进外部监事,加強监事会的独立性和监督力量。外部监事制度的优势在于被选任的外部监事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其对董事、经理的制约不会出于私利,可以大胆、独立地行使监督权,从而增强监事会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作者单位:新疆财经大学会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