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道润
摘要:社会中的各种针对学历歧视现象越来越多,因此,对就业招聘中学历歧视现象进行法律规制是有重要的意义。就业招聘中存在缺乏专门的就业公平保障法,举证责任分配机制不合理,缺乏专门的负责监管就业歧视的机构,社会对就业歧视责任的认知不足等问题。因此,有必要设立专门的就业公平保障法,采用责任转移的举证责任机制,设立专门的就业监督机构,提高社会对就业招聘中学历歧视责任的认识,并对企业就业招聘中的反就业歧视责任进行监督,有助于减弱以至于就业招聘中的学历歧视,促进就业市场更加公平和健康发展。
关键词:就业歧视;法律规制;学历
学历歧视,就是指用人单位招聘的过程中,对求职者的学历层次、学习形式与学校层次等方面进行审查,进而区别对待,從而损害应聘者的就业机会机遇。学历歧视是就业市场供求关系失衡一种表现。当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时,就形成“买方市场”,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较低的投入来换取较高的价值,这种投资收益上的高回收率,引发用人学历歧视。
一、就业招聘中学历歧视的危害
(一)学历歧视直接损害就业平等权
我们追求的是相对于全体公民的公正和理性,对于劳动者,都应该享有在就业招聘中同等条件下的相对应的平等的权利,理所当然的反对任何的不公平的对待,换句话说反对不同的形式表达出来的在就业上面的歧视。对于企业的不同的岗位,必然会有不同的要求,所以我们要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保证对于每个个体相对的公平,如果只是因为公民的个体本科是普通大学,那么就没有拥有复试机会,那么我们当然可以认为这种招聘条件是不合理的。
学历歧视现象阻碍了教育使社会更加公平的目标的实现。现在社会中,很多人因为学历的关系,甚至没有面试的机会。许多普通大学的人才根本没有与名牌院校的毕业生同台竞争和展现自我的机会。这与我们教育追求的消除差异、追求平等的目的是相违背的。
(二)学历歧视损害法治社会秩序
学历歧视行为的存在,严重阻碍了依法治国下的法治社会秩序的建立。企业作为我国经济结构基础中重要的一环,理应用所获得的利润回报社会,并解决一些社会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企业在就业招聘中承担的社会责任既是企业的道德上的要求的义务,又是企业在法律上要求的义务。企业在创造利润的同时,还应该承担起对政府、社区和环境的相应的社会责任义务,其中应包括遵守商业上的法律法规的责任义务、生产上的保证安全责任义务、保护环境的责任义务、进行社会公益的责任义务。
然而,现在有些企业在招聘中对求职者的学历设置限制条件。如企业在招聘的时候,会对应聘者初始学历、毕业院校是否是“211”,“985”高校毕业等进行了限制。正是由于在当今社会中,还存在歧视现象,而且很严重,已经限制到了大学生毕业后的就业范围。这不仅显现出了对于大学毕业生的合法合理的权益的保护不够到位,而且还对当代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极差的影响。虽然现在有第三方招聘外包的出现,但是人力资源管理外包法规尚不健。因此,在理论上对学历歧视进行法律规制是十分有意义的。进而,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去维护个体就业平等权:另外,通过加强对企业招聘行为的监管和约束,促进就业市场更加公平和健康发展。对就业招聘中学历歧视的规制有助于减弱以至于消除企业招聘中的学历歧视,促进企业招聘市场更加公正、更加理性、更加科学地选拔人才,从而进一步提高社会的人才利用率。其次,对就业招聘中学历歧视的规制有利于社会树立正确人才价值观;有利于更好的保护求职者的考试机会以及就业权利,创建一种更公平的社会秩序,从而进一步推动和谐社会发展。
二、我国关于就业平等的法律规定及其不足
(一)关于就业平等的法律规定
1,在国际性文件方面:有《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宪章》、《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这些仅仅在原则上面对平等和反歧视做出概况的规定。此外,联合国专门性机构,陆续制定了《就业政策公约》(第122号公约)、《关于国际劳工组织的目标和宗旨的宣言》、《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就业和歧视公约》等等,这些文件比较系统的规定了什么是歧视等。此外,联合国对种族、性别、宗教等几个方面的歧视制定了相关的国际公约。
2,在我们宪法方面: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在这里法条中对“平等”是没有进行更具体的规定划分,所以它必须与其他方面的权利进一步的结合,这样就形成了平等劳动权,所以《宪法》第33条是平等权在就业领域的体现。
3,在其他法律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就业平等权,规定了关于劳动者在就业和择业方面上的机会和权利;而在第二章第12条中仅仅是概括性的规定要促进就业,规定在就业招聘的过程中禁止发生各种的歧视行为现象,在第13、14条中则规定禁止在就业招聘中对性别和身体健康状况上进行歧视。同时,第46条规定同样的条件同样的工作要给与相同的工作,给予劳动者同样的待遇和福利。另外,2007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与《劳动法》相比较,对于《就业促进法》来说,内容上他更加的具体细化的规定劳动者的权益,就能更有效的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从而进一步促使法治社会下的公平公正的发展。首先,《就业促进法》第3条重申《劳动法》提到的自主择业权和平等就业权,并提出了反对四种类型的歧视,包括民族宗教性别种族。《就业促进法》第三章确定了就业歧视方面内容;第25条明确在就业环节中政府所应该承担的创造公平合理的就业环境的责任,责任主体是政府,它应该保障公民受到公正对待的权益;第26条则首次明确对于用人单位就行设置,规定了其在就业招聘不得设置不平等的条件从而导致歧视现象发生;第27到31条则是分别从五个方面规定了具体的歧视类型,包括性别、民族、身体健康、传染病原体、城乡差别等。《就业促进法》在法律责任章中,第62条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提出法院是就业歧视的救济机关。
(二)关于就业平等的法律规定的不足
1,缺乏专门的就业公平保障法。我国现有关于就业歧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都是分散的,没有法律体系,故也未形成一部专门具体的法律,所以不能够保护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首先,《宪法》和《劳动法》的规定过于原则性,缺乏实际的操作性可行性。而对于《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残疾人保障法》则只规定了对妇女、残疾人的特定人员的就业权保护。然而《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等地方法规规章的效力等级不够高,不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目前我国就业领域中就业公平的法治管理处于较为混乱的状态正是因为没有一部详细的就业公平法,针对现状,国家应该尽快出台相关就业公平保障法律保护全体劳动者。
2,举证责任分配机制不合理。纠纷发生提起诉讼多是民诉,而现在求职者处于弱势地位,面临着证据收集困难的现状,如果按照民诉法的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这样的举证责任分配机制明显不合理,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理合法的权益。
3,缺乏专门的负责监管就业歧视的机构。《劳动法》在第十、十一、十二章中明确的进行规定,劳动仲裁的处理机构是管理劳动的行政的部门;而《就业促进法》第61、62条规定人民法院是反就业歧视的救济机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则规定对于劳动者的就业进行保障的机构是包含县级的对劳动进行保障的行政单位部门。虽然从法律上看,都明确规定了一个救济机构,这样看起来能更好的保障就业劳动者的合法合理权益,但是对于这些法律他们规定的还不够全面,仅仅规定了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保护救济机构。而不能对求职过程中发生的学历歧视现象进行调整。另外,现有法律法规仅仅规定“相关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但对于此处的“相关部门”以及对于“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不够具体,不够明确,从而导致求职者不能够依据这些法律法规来保障自己的合法的权利,从而不能够保障自身的就业平等权。
4,社会对就业歧视责任的认知不足。从外部环境来看,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教育、学历都愈发重视,同时也形成了“唯学历论”、“学历代表能力”等错误认识整个社会都对企业就业招聘中所应承担的相应的社会责任缺乏认识。学历不等同于能力,过度的放大学历对一个人的重要性,就会引起就业中学历歧视现象的发生。
首先,在政府方面:我国的很多地方政府官员对企业的就业招聘中的责任方面不甚了解,对企业实施就业招聘中的学历歧视的危害缺乏清醒的认识,过分追求达成每年的地区GDP指标,进而引发企业反就业歧视责任监管力度不够,最后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
其次,在新闻媒体方面:媒体本应对企业反就业歧视的社会责任意识进行监督和导向。然而,媒体把更多的关注放在企业的年效益和产品质量高低上,不对将就业招聘中学历歧视的现象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而仅仅归结于政府的监管不够,这是对企业本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报道明显深度不够。正是因为新闻媒体很少对就业招聘中学历歧视的现象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所以企业在就业招聘的社会责任就没有引起社会的足够的重视。
最后,在社会公众方面:在现阶段社会中,由于我国的整体国民素质水平不够高,社会对就业歧视责任的认知不足,没有意识到企业在就业中应承担反就业歧视的社会责任。由于我国的人口众多,就业市场供求关系失衡,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较低的投入来换取较高的价值,这种投资收益上的高回收率引发用人学历歧视。正是由于这种现象在现实中太普遍,大家没有维护相应的权利意识,进而引发学历歧视现象的发生。
三、对就业招聘中学历歧视规制的法律对策
(一)设立专门的就业公平保障法
一方面,对现有的法律进行整理。我国现有关于就业歧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都是分散在各个不同的法律法规中的,没有合适的法律体系,故也未形成一部专门具体的法律,所以不能够保护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正是由于缺乏统一性没有系统体系。因此,我们必须提供一个明确、统一的判断标准和制度。
因而在制定专门就业公平保障法时就应该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所有劳动者的就业公平,其法律的适用范围应该包括所有的劳动者。而由于在整个就业阶段中都会出现就业歧视的问题,因此,将要出台的就业保障法律中应该将所有与就业有关的歧视行为都包括在保障法律的适用范围之内,以及就业招聘程序的监督,也包括非用人单位所进行的可能与劳动者就业发生的学历歧视行为,以至于影响到其行为的公平性。
(二)采用举证责任转移的举证责任机制
民诉方面采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而当进行行政诉讼时则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我们可以参考美国、韩国以及我国的香港地区和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在反就业学历歧视诉讼中采用举证责任转移规则,来填补我国法律的不合理机制。美国《民权法》中规定原告一旦初步确立了存在就业的歧视现象,那么对于被告,其必须提供合理的证据,从而可以说明其做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而不是违法。韩国法律规定对于当事人,如果其认为并能够证明有歧视行为,那么对于加害者方面,就必须提出一些能反映着不是歧视现象的证据。香港规定在歧视认定方面上,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对于用人单位,其必须要有证明自己的不同的对待是符合法律上的七种情况之一的。在学历歧视诉讼中,在开始诉讼时,先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提出一个足以法院确定学历歧视现象发生的证据,或者提供足够的证据表明存在学历上进行歧视的行为。然后,把原告举证的责任转移到被告的身上,至此在下面阶段由被告进行举证,从而证明自己无罪。对于被告,其要提供合理合法的解釋说明,使别人信服用人单位的行为是合法行为。此时,只有被告对其所作所为做出合乎逻辑的解释,被告就完成了举证责任。这样子的话不仅有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兼顾被告的权益。
(三)设立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机构
目前我国设置的来控制就业歧视的机构分别存在法院以及在劳动监察部门中,还存在工会仲裁机构之中。由于缺少专门的管理机构对就业歧视现象进行监督管理,致使违反就业歧视的现象很严重,因此有必要设立专门的就业公平保障机构。这个新设立的机构的职责不仅要维护在就业招聘中劳动者的权益,而且要维护法治社会的秩序。在机构的设置上,可以参照国外,例如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其主要负责执行《就业年龄歧视法案》和《公平报酬法》所禁止的就业岐视行为。而我国香港地区的平等机会委员会,其负责执行《性别歧视法例》、《残疾歧视法例》、和《家庭岗位歧视法例》所禁止的就业歧视行为。我国台湾地区就业歧视评议委员会,其负责执行《就业服务法》、和《性别平等工作法》所禁止的就业歧视行为。我国也通过可以成立专门的就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其监督的权利和责任进行明确划分,保证就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就业公平管理中的权威性,从而保障法律法规能够更好的贯彻执行。通过设立专门的管理监督反就业歧视机构,提高其执法强制力,更有利于对企业的就业行为进行规制,有利于减少就业招聘中学历歧视的出现。
(四)提高社会就业歧视责任的认识,并就业招聘进行监督
面对当今社会责任义务普遍意识不高的现状,我们还需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与增加普法培训次数。同时,通过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可以使公民责任意识加强,因为法律是对人的行为的具体要求,而道德是内在的对思想的强制。遵守道德标准但是也不能触碰法律的红线,所以加强对就业招聘中学历歧视责任的认识也是建设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中极其重要的一环。
对于企业,应认识到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所以有必要提高社会全体公民对就业招聘中学历歧视责任的认识,促使反就业歧视的社会责任列为企业发展目标,进而构建更加良好的监督就业的氛围,促进法治社会更快更好的建设。对于政府,其应认识到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明确认识到对就业过程中进行监督的必要性,对企业进行合理合法的监督,从而促进法治社会发展:对于媒体,应该多对实施就业歧视包括对学历歧视的企业进行追踪曝光报道,也要报道就业招聘中的正面典型企业,给广大的企业树立正确的标准,对就业歧视行为给与舆论上的压力:对于公众,应该知晓企业在就业招聘中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并在就业歧视学历歧视发生的情况下,通过合法手段保障自身权益。值得指出的是,对于企业高管,提高企业管理者的整体道德责任意识更为重要。企业管理者应对自己的道德和法律责任意识设置更高的标准和要求,从而更好的服务就业社会并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只有当这种标准和要求成为整个行业的规范来遵循时,才会发挥维护法治社会的安定和谐的作用。通过培养企业高管的就业相关法律责任意识促进企业认识到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当今社会责任义务意识普遍得到提升,企业就会认识到反就业歧视现象的减少更有利于市场健康发展,只有树立了企业良好的社会责任意识,主动承担其相应的就业责任,使企业有良好的声誉,进而吸引更多的人才加入,促使企业更好的发展。
四、结语
就业不仅关系着作为个人的生存与发展,而且还关系着社会秩序的健全与发展。而现在就业歧视现状依然突出,已经严重影响到市场经济的健全与发展,因此,有必要采取设立专门的就业公平保障法,采用责任转移的举证责任机制,设立专门的就业监督机构,提高社会对就业招聘中学历歧视责任的认识,并对企业就业招聘中的反就业歧视责任进行监督等方式来减弱就业歧视,促进就业市场更加公平和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