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 凯,刘启刚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854)
席卷全球的第四次工业革命浪潮发展趋势迅猛,截至2017年6月,我国移动互联网用户数达到7.24亿,中国移动互联网接入流量达93.79亿G,中国的传感器市场在2016年规模就已经突破一千亿元。随着移动互联网、传感器、物联网等技术的普及应用,人类生活已经进入全新的集成技术时代,随之而来的是违法犯罪活动的形式种类变化多端,犯罪基本行为方式的二元裂变与此消彼长使得犯罪行为的主体、时空、危害、手段等都发生了很大程度的变化,由传统的接触性犯罪逐步演变为接触性犯罪与非接触性犯罪并存的犯罪形式,且非接触性犯罪的数量呈“井喷式”增长的态势。因此,侦查部门必须深入研究非接触性犯罪的常见类型及其对侦查工作的挑战,并摸索出更为完备的治理对策,以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非接触性犯罪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而是随着犯罪方式手段不断发展变化,在侦查实践活动中逐步归纳总结出的名词。相关理论界至今对其没有明确、完整的定义,理论界的主要观点认为,非接触性犯罪就是以电信诈骗为主的犯罪类型,犯罪嫌疑人通过利用现有的科技手段,把握受害人的心理趋向,在和受害人不见面的情况下实施的新型犯罪手法。[1]从字面解释来看,非接触性犯罪是与传统的接触性犯罪相对立的,是指在网络虚拟空间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没有身体接触,没有印象痕迹,通过移动互联渠道远程行动达到犯罪目的犯罪行为的总称。非接触性犯罪的犯罪类型不单单是电信诈骗犯罪、利用网络虚拟空间犯罪的形式。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非接触性犯罪的形式也逐渐增加。
第四次工业革命方兴未艾,非接触性犯罪的形式也日趋多样,从最初的打诈骗电话到后来的互联网领域内的电信网络犯罪再到今天的物联网领域内借助人、物外置智能设备实施的犯罪活动,都突出了其非接触性的特征。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具有两面性,是对立统一的,犯罪的基本行为方式也在二元裂变和此消彼长。如果说传统的接触性犯罪活动是犯罪发展的一方面,那么可以肯定,非接触性犯罪的发展必然是其二元裂变的另一方面。当前的“互联网”“物联网智能设备”不具有独立思考的能力,并没有独立的思想意识,不会单独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因此,非接触性犯罪认定的核心在于锁定犯罪活动背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进而对其犯罪行为准确定性,有针对性地开展侦查工作。综上所述,对于非接触性犯罪的界定应为:构成犯罪基本行为条件的各个构成要素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身体接触,通过各种无线互联网络,物联网传感器等科技手段传输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进行远程操控以实现其犯罪目的的一系列犯罪形式的统称。
随着移动互联业务的蓬勃发展,大数据技术的逐渐成熟,智能家居的商业化应用,非接触性犯罪的类型也会随着科技手段的成熟而逐步发展,科幻电影中的场景正在逐步变为现实。现阶段人们广泛关注的非接触性犯罪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直指网络信息系统的犯罪指的是利用技术手段攻击数据库,获取、串改个人信息、商业机密等数据资料的行为。近年来随着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众多传统的纸质信息资料都得以数据库化,但随之而来的是网络数据信息的泄露所带来的种种网络安全问题。常见的直指网络信息系统的犯罪形式包括攻击企业数据库获取客户个人信息并泄露买卖,攻击政府机关信息数据库获取国家机密,攻击企业数据库串改信息,获取商业机密等行为。如2017年绍兴警方破获的全国第一起利用AI(人工智能)技术识别图片验证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 案件。[2]
该类犯罪借助移动互联网,使用高智能技术手段,通过寻找网络信息系统的漏洞,远程操控即可达到违法犯罪的目的,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犯罪成本低,作案更加快捷。
近年来,有关利用信息网络与被害人互动骗取钱财的犯罪案件常常发生。其中的典型代表就是电信网络诈骗,通过对目标被害人或不特定的受害目标群体进行数据信息的分析,通过网络病毒、电话短信等方式进行钱财骗取的犯罪活动。有三种常见的形式:一是冒充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单位,拨打电话,显示国家机关的单位号码,并通过告知被害人其有关银行账户涉嫌贪污贿赂犯罪、金融诈骗、被他人盗刷信用卡犯罪等方式,以冻结受害人储蓄存款进行威胁恐吓,骗取受害人把资金转账到指定账户以“保护”当事人财产安全为由骗取钱财。[3]二是利用“刷卡消费”信息进行诈骗。通过“伪基站”群发手机短信消费提醒,假冒银行客户服务中心的名义,造成被害人产生其银行卡已被复制盗用的虚假认知,利用受害人的焦急心理,引诱受害人提供其个人银行卡信息,通过被害人的银行卡中的钱被转移到犯罪嫌疑人指定账户的形式从而达到犯罪目的。三是冒充熟人、亲属,提供假的网站信息、支付链接,后台窃取受害人真实的网银账号密码的犯罪形式。
常见的人、物外置互联装置指的是智能可穿戴设备,以及无人操控的智能外置硬件。其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意思联络来按照犯罪嫌疑人的指示进行操控,实施的造成人员、财产伤亡损失的违法犯罪活动。例如,2007年3月,江西某地,两名外国人借助高精密度的手机GPS、导航仪通过无人机拍摄军事基地,获取测绘数据。造成许多军事禁区和军事设施的坐标点泄露。2017年5月,杭州3岁儿童被无人机所伤,缝了5针。利用无人驾驶汽车、无人机的犯罪离我们并不遥远。
智能穿戴设备逐渐走入千家万户,植入体内的智能化医疗器械也在逐步商业化的进程中,全新一代植入式电子医疗设备的研发已成为全球高精尖科技设备的研究热点领域,植入式的意念控制智能手臂已在瑞典研发成功,帮助失明患者恢复视力的植入式智能仿生眼也已在澳大利亚应用于临床治疗。此外,近年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检测中心发布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越来越多,[4]人体内置数字装置的高风险性需引起我们的极大重视,一旦这些智能数字装置成为犯罪分子违法犯罪的工具,其所带来的后果将不堪设想。
近年来非接触性犯罪案件频发,犯罪手段层出不穷,各级公安机关普遍陷于打击无力的被动局面,当犯罪活动二元裂变,从传统的接触性犯罪逐步转变为非接触性犯罪时,侦查部门既要解决好传统的接触性犯罪带来的旧难题,又必须处理好层出不穷的非接触性犯罪所引发的新问题。从当前侦查实务部门的反馈来看,侦查部门面临的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刑事案件的属地管辖、层级管辖有明确的规定,[5]但是在侦查实践工作中仍然存在众多的问题:第一,在属地管辖方面,非接触性犯罪活动的巨大时空跨度使得几乎每起非接触性犯罪案件都会涉及多个拥有管辖权的侦查部门,甚至存在跨国犯罪的情况,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涉及地域管辖争议情况的处理办法,但是涉及考评积分规则、侦查难度等因素,各个有侦查权的侦查机关间相互推诿扯皮,置之不理的情况屡见不鲜。第二,层级管辖方面问题突出,多数普遍高发的非接触性犯罪案件涉案金额不大,危害后果较轻,都不属于重特大刑事案件,应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但是非接触性犯罪因其犯罪过程的非接触化,犯罪手段的高智能化,犯罪时空的大跨度,侦办此类案件需要较高的情报权限,较多的侦查资源手段,而县级公安机关获取此类侦查资源的难度较大,无法适应打击非接触性犯罪的需要。往往会出现“管而不侦”的情况。第三,各类非接触性犯罪活动虽然在其侦办打击上有一定的共性,但其往往涉及我国刑法条文中的多项罪名,再加上公安机关内部的经侦、刑侦、网侦、治安等部门相互分散,对其侦办分别由相应的部门负责管辖,往往会形成“九龙治水”的局面难以集中优势侦查力量打击犯罪。
部门间的合作是否紧密,侦查协作的渠道是否通畅是非接触性犯罪能否快速侦破的关键因素,但是在侦查实践活动中,许多非接触性犯罪的单一个案并没有非常严重的危害后果,涉案金额不大,留下的侦查线索较少,对其进行侦破往往需要公安机关内部各警种之间的相互协调配合,全国各级侦查机关的有关类似犯罪活动的串并案线索,还需要相关的银行、社会管理部门、电信运营商、社交媒介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证据调取、信息共享等方面的支持。从现阶段公安机关正在侦办的非接触性犯罪案件来看只有极少数的省部级侦查机关督办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有较为顺畅的侦查协作渠道,其他一般性的非接触性犯罪的案件侦破难以得到公安机关内部各警种间以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的支持协作,侦查部门尚未建立与非接触性犯罪侦查所涉及的社会资源需求的畅通化合作机制。
非接触性犯罪手段层出不穷的变化发展对侦查部门的侦查技术手段和侦查意识都提出了全新的挑战,如基于移动互联网平台实施的网上传销活动,利用微信群发红包实施的网络赌博,如果犯罪活动的参与者、知情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话,以公安机关现有的网监系统难以发现相关的违法犯罪信息。不仅如此,随着第四次工业革命的逐步成熟,社会各界的手段应用往往比侦查机关更为主动,相关的行为人可以第一时间将犯罪活动依托于新技术手段的发展,但是侦查部门却往往只能在该类犯罪活动普遍成灾后获知,查处其中的一小部分,此时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已受到了严重的威胁。此外,侦查机关对于新型犯罪的侦查意识不强,局限于法律素养不高,侦查资源不足等因素,对于一些已明显违背我国刑法条文的有害活动,选择视而不见。例如,2013年广为传播的“推荐密贼”云指令病毒,已明显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但是侦查部门对其视而不见,反而是腾讯公司成为全国首家对其查杀的机构。因此,侦查部门必须积极运用好各种社会信息资源,使其成为侦查破案的有力帮手,有效弥补侦查机关在侦查技术手段与侦查意识方面的不足之处。
在信息化时代,犯罪团伙的犯罪行为分离,组织分工复杂,普遍存在跨境的国际犯罪团伙。因此,在案件证据链条的完善上、案件证据的采信上都存在一定的难度。不仅如此,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难以适应打击犯罪需要,面对许多变化多端的新型非接触性犯罪,侦查人员因其法律素养不足,遵循守旧保守观念,在不确定非接触性活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如果没有相关的判决先例,普遍选择不立案侦查,没有及时明确的法律指引导致侦查人员在打击一些新型非接触性犯罪相关灰色产业无法可依。特别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苦苦侦办的案件往往诉不出去,甚至会面临滥用职权,责任倒查的不良后果。因此,面对花样百出的新型非接触性犯罪,与现阶段的法律体系存在“打擦边球”的情况,侦查机关没有及时获得相关的司法解释,过于狭隘地理解现行法律,将不可避免地形成侦查机关打击不力的局面。这也解释了我国侦查机关当前侦办非接触性犯罪案件“抓人多、起诉少、判决轻”特点的重要原因。
由于非接触性犯罪所涉及的犯罪种类多,单一的侦防策略难以满足侦查实务的需要,但是基于此类犯罪活动的非接触性特征,还是可以从中发现一些普遍适用且行之有效的治理对策的。
非接触性犯罪涉及面广,只有加强互通互联,侦查与治理同步开展,顶层设计与宏观决策双管齐下,综合施治才能有效控制发案率。
1.改变闭门侦查孤军奋战的局面。信息化时代万物之间的联系越发紧密,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非接触式犯罪涉及面非常广泛,如果侦查机关孤军奋战,在案件的查办中往往会因为信息缺乏、协作不畅等原因导致侦查陷入僵局,苦苦侦办而效果却不尽如人意。侦查部门也应该加强跨警种、跨部门的协作,加强与银行、电信运营商、网络公司等部门单位的合作机制建设,畅通侦企合作的渠道。
2.改变侦查与治理相互分离的局面。根据以往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情况来看,普遍存在“只侦查,不治理”的情况,单纯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而不深究犯罪分子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以及能让犯罪分子屡屡得逞的漏洞所在,终究会出现屡禁不止,死灰复燃的情况。有效控制发案率,从根源对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打击,不单单是案件发生一起,侦破一起,更需要深究发案原因,从犯罪动机着手,进行疏导与分流,使犯罪分子能拥有一技之长养家糊口,使其接受处罚后适应社会,不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同时也给其他犯罪分子、有犯罪动机的人员以警示教育,使其远离违法犯罪活动,这样才能彻底有效地减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人数,彻底有效地降低发案率。
3.顶层设计与宏观决策一体化。在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大背景下,科技进步飞快,根据“摩尔定律”:当商品的价格不变时,集成电路上可容纳的元器件的数目,每隔18个月~24个月便会增加一倍,性能也将提升一倍。[6]很多新科技正在逐步走入人们的生活中,利用新科技进行的犯罪活动也随之而来,但是法律制度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及行业规范会有越来多的不满足于时代发展需要的地方,甚至是法律上空白的地方。在对新兴事物管理上存在严重的滞后性、不兼容性。同时也对现行的许多运营管理体制提出了更大的挑战。为使科技更好地造福于人类,具有前瞻性的顶层设计与改革性的宏观决策一体化落地迫在眉睫。扫除科技发展中与犯罪治理中的种种不适应时代发展的障碍,才能将科技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4.基层协作与侦查行动一体化。当前各基层侦查部门普遍存在各自为营、分散作战的情况,远远不适应打击新型非接触性犯罪的实战需要。依托省、市级的重大案件侦查指挥协作平台,整合现有的侦查资源,完善纵向调度有力、横向联系密切的全息一体化侦查过程管理与质量控制系统迫在眉睫。[7]基层横向协作不仅仅指基层一线侦查部门与交警、治安等不同警种之间的紧密协作,还包括基层一线侦查部门与银行网点、电信营业厅等企业单位的信息互联共享。纵向指挥调度有力的侦查一体化机制指的是对于有较强内在关联程度的非接触性犯罪案件批量侦查,由省市级侦查部门牵头,选调骨干侦查力量,成立专案侦办小组,专案侦办小组主办负责,基层侦查部门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形成打击合力。横向协作与纵向联动同步推进,共同形成基层协作与侦查行动一体化机制,满足打击新型非接触性犯罪的实战需要,切实有效地降低发案率。
犯罪的产生原因有多种,而犯罪治理难见成效的因素也多种多样,其中最为主要的就是存在利益问题。世界经济论坛主席克劳斯·施瓦布先生在其著作《第四次工业革命》中说:“要使创新和技术以人为本,并服务于全球公共利益”。但是我们目前的许多技术却因为个体利益问题而未能很好地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甚至被犯罪分子钻空子而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威胁。以非接触性犯罪中最为常见的电信网络诈骗为例,电信运营商在整个电信网络诈骗环节中没有任何损失,反而因为大量的电话卡办卡需求,大量的诈骗电话和短信拨打发送而获得了丰厚的利润。银行系统因诈骗团伙的大量银行卡开户需求提升了业绩,大量的跨境、跨行转账业务而获取了的手续费。甚至有的电信运营商为了业绩对非正常性集中大量开卡行为视而不见,在一定程度上也纵容了电信网络诈骗的猖狂程度。根据2016年7月工信部对虚拟运营商新入网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工作的暗访结果分析,[8]新型电信诈骗犯罪分子通常以“170”“171”号段的号码实施诈骗,其他诈骗电话高发的号段多以“133”“180”“153”为主,这些个号段俨然已成为“诈骗专用号段”让广大群众闻之色变。
有效治理犯罪需要解决好“命运”“责任”与“利益”之间的关系,以犯罪治理的共同价值理念构建犯罪治理的共同行为准则。“命运”“责任”“利益”三者紧密关联,牵一发而动所有。同理应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治理中,建立犯罪治理与责任主体的联动机制,使涉案交易的电信运营商零收益,为转账服务提供便利的银行网点零收益,使得为提高业绩而为犯罪活动开绿灯的电信网络运营商共同承担犯罪损失。将为犯罪活动提供渠道的电信运营商、银行组织等相关企业单位的利益与责任、命运挂钩,提升运营监管的规范性,牢固树立犯罪治理的共同价值理念,才能最终构建出知行合一的犯罪治理共同体,切实消灭犯罪活动赖以滋生的温床,具体内容如图1。
图1 构建知行合一的犯罪治理共同体
有效降低发案率,减少群众损失需要“打”“防”“控”“诉”一体联动。不仅包括事前层次的源头防范、事中层次的过程控制,还包括事后层次的联动侦诉。
1.事前层次——源头防范。降低犯罪损失的最好方法就是不让犯罪发生。大数据技术的普遍运用使传统的事后侦查转向事前侦查,从发案后的被动侦查转向发案前主动的高危预测。除了技术上的手段外更重要的是防范理念的更新,做好“技防”之外更重要的是做好“人防”。笔者认为做好“人防”应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第一,坚持项目研发与安全控制同步原则。随着科技手段的进步,人工智能技术的逐渐成熟,人们愈发感觉到机器人与人类的差距越来越小。在谷歌公司研发的围棋人工智能设备AlphaGo与世界围棋冠军李世石的人机大战中,李世石以总比分1比4告负。世界围棋史上最年轻的四冠王柯洁在与谷歌公司研发的围棋人工智能装置AlphaGo的比赛中0比3完败。我们不禁恐惧美国科幻电影《机械公敌》中的场景也许未来的某一天就会成为现实。因此,在科技项目的研发过程中就要深思熟虑,想到科技成果可能会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科技成果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对人类社会的冲击。做好安全控制工作,不能让其肆无忌惮地发展下去,对人类社会产生无法控制的灾害后果。安全控制要贯穿项目的讨论、研发、应用的全过程中,给科技成果戴好“紧箍咒”。
第二,坚持项目经营收益与项目安全责任一体原则。项目安全责任不仅包含项目自身的安全,还包括项目会对环境安全、社会安全造成的威胁。项目开发者只顾及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略其所背负的安全主体责任,终将会不顾危害风险,极端盲目追求利益,一旦被不法分子所利用而成为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其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将项目经营收益与项目安全责任挂钩将对源头防范起到积极的作用。
第三,坚持技术性能论证与安全防范论证并行的原则。为确保源头防范的效果,安全防范论证必须提到非常重要的地位。从项目的讨论、审批着手,根据项目的技术性能论证设置不同的安全防范等级,并且要根据项目的开发前景,开发程度实时评估,实时调整安全防范等级。利用数据碰撞发掘背后的相关性关系,破获预备犯罪,防止科技成果成为不法分子进行犯罪活动的工具。切实将项目研发过程中的技术性能论证工作与安全防范论证工作双轨同步进行。
2.事中层次——过程防范。做好事中的过程防范就要建立犯罪活动同步识别与发现机制。只有能识别出犯罪正在发生过程中,才能有机会破获现行犯罪,加强基层治保组织和群防群治队伍的建设,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力量,即时报案,即时提供犯罪线索,挤压犯罪空间,尽最大可能将犯罪活动制止在预备阶段或实施过程之中。案件发生后,采取紧急措施,割裂犯罪再次发生的要素条件,阻断犯罪危害的传播渠道,最大限度地控制犯罪危害的发生和蔓延。在保护受害人安全,追查犯罪嫌疑人的同时冻结犯罪所得利益,尽最大努力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3.事后层次——联动侦诉。为实现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效防范控制,在犯罪活动发生后的“侦查起诉”与“总结治理”是一个一体联动的过程。笔者认为其重点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建立系统的监控记录以提供完备的证据资源。数字化时代犯罪活动从实体空间延伸到虚拟空间,其最有说服力的证据便是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非接触性犯罪难以定罪量刑的原因就在于其远程利用虚拟空间实施犯罪活动,犯罪证据和不同的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动中所承担的角色难以认定,因此,固定确凿完备的证据链条成为侦查人员首先应着手的工作。系统的监控记录在其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上都有着其他形式的证据无可比拟的优点。利用系统的监控记录,还原作案过程也会使案件的侦破过程更加顺利,证据更容易被法庭采信,证据链条更加完备。
第二,在侦查和控制犯罪后续活动中实施一体联动。案件侦破后不单单要总结我们在整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有哪些优点和需改进之处,更要反思在社会管理中哪方面存在漏洞导致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并且屡屡得手。信息化时代,非接触性犯罪的治理并不是某一部门单打独斗就能奏效的,往往需要多部门密切协作,联合出击才能源头性、系统性、综合性地解决法治化治理的核心问题。根据公安部、银监会等六部门2016年9月联合发布的《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电信企业要确保到2016年年底前全部实现电话实名制,而且现在办理电话卡还需要进行照片身份确认,通过软件自动识别开卡人是否和身份证照片上是同一人,如果不是同一人的话将不能开卡成功,从实名制过渡到实人制。在金融机构建立“紧急止付”机制,规范简化高危预警、快速冻结、及时返还等环节处置程序。2016年前10个月,福建反诈骗中心,共拦截电信网络诈骗案件2 065起,止付被骗资金1.33亿元人民币,将追回的1 210.95万元人民币全部返还受害人,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效果明显。
当前在非接触性犯罪的证据采集上存在较大的难度,由于涉案人员众多,案件的各个环节高度分离,组织分工复杂,因而也要形成网状的证据链条,其中的某一项证据无法搜集或因为取证程序不规范而使证据存在瑕疵并不能合理解释最终不被法庭采信的话,将有可能导致整个案件重罪轻判甚至无法定罪。因此,规范取证不仅仅要做到实体正义,更要做到程序正义。从接报案开始就要依法依规搜集与犯罪相关的痕迹物证,确保调查搜集电子证据的主体、程序、方法、手段等合法。尤其是不能突破程序的限制造成违法取证的情况。更不能因操作人员的失误导致电子物证被破坏的情况发生。
由于当今法律对于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主的非接触性犯罪处罚力度较轻,通过银行开户、网络运营商电话开卡难度极低,相较于丰厚的赃款,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成本极低。根据“犯罪二八定律”20%的犯罪分子作了80%的案件。因此,许多罪犯在短暂的刑罚后还是会继续从事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转变侦查思路,“适度经营,重拳打击”的侦查理念更适应于实战需求。串并打击,整合证据,将犯罪团伙的涉案数额累加计算,一旦构成数额特别巨大的定罪量刑标准则犯罪团伙可能面临着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罚。重刑打击将会“釜底抽薪”式地对犯罪分子给予震慑,从而真正将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主的非接触性犯罪的猖狂态势打压下去。
可以预见,非接触性犯罪的手段还将继续变化,违法犯罪行为的寄生空间难以有效压缩,但科技水平的迅速发展也能为侦查机关提供更为丰富的侦查手段和科技支撑。侦查机关应该转变侦查意识,调整侦查机制,牢牢把握科技发展趋势,依托社会资源实现,畅通协作渠道,推进犯罪侦查与犯罪治理一体化,才能有效遏制第四次工业革命背景下非接触性犯罪愈演愈烈的趋势。
[1]杜远辉.“非接触式”诈骗犯罪的手段与侦查研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6,10(10).
[2]王春.绍兴警方破获全国首例利用人工智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N].法制日报,2017-09-26.
[3]刘继敏.信息社会电信诈骗犯罪分析及打防措施建议[J].公安研究,2011,(6).
[4]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年度报告(2016年度)[EB/OL].http://www.sda.gov.cn/WS01/CL08 45/172504.html,2007-05-10.
[5]刘为军,张绍武.移动互联网犯罪侦查对策探析[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6,(3).
[6]武晓莉.高配置不等于好手机[N].中国消费者报,2017-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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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工信部网络安全管理局组织对虚拟运营商实名制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暗访[EB/OL].http://tv.sohu.co m/20090424/n263600373.shtml,2017-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