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侦查对犯罪转移的回应
——以福建省作为主要观测点

2018-07-03 07:37李双其
警学研究 2018年3期
关键词:升级犯罪实训

李双其

(福建警察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

侦查活动是因为犯罪而出现的,侦查学是犯罪专业化的产物。侦查应随着犯罪的变化而变化。犯罪变了,侦查的模式、途径、步骤、方法、手段等要随之改变;犯罪变了,侦查学的研究内容、研究重点应随之变化;犯罪变了,侦查教学的内容、手段、方法等也应随之改变。当然,以上说到的变化不是简单的小变,而是重大的“质变”。由于犯罪的重大“质变”,要求侦查①这里提到的“侦查”及题目里提到的“侦查”是个笼统的概念。它不是通常所说的侦查。它既包含通常所说的侦查工作,还包含侦查学学科和侦查教学。文中其他地方提到的“侦查”则是原来意义上的侦查。做出必要的回应。如果侦查不能做出必要的回应,侦查将陷入被动:无法实现对犯罪的有效打击,还会造成资源的重大浪费;侦查学科的发展停滞不前,无法指导侦查实践;侦查教学方法失当,效率低下,无法培养出能有效应对犯罪的侦查人才。

本文以福建省作为主要观测点对犯罪现象进行观察分析,同时观察分析其他省份的犯罪情况。②因数据公开化的限制,这里仅展示福建省犯罪变化数据,不展示其他省份的犯罪数据。不用全国性犯罪数据的原因是因为全国性数据水份较大。据考察,各省对犯罪统计的要求差别极大。有些省份对犯罪的统计还很随意,水份很大。这样必然导致全国性的犯罪数据统计也存在较大的不准确性。如果利用全国数据进行分析,可能会出现误判。根据我们对犯罪数据的统计分析,得出如下结论:犯罪正在转移,全国各省市的情况大同小异。①犯罪总是在不停地变化,变化是常态。但在特定的历史时期,犯罪的变化有很大的区别。有些时期的变化是小变化,有些时期的变化是大变化。小变化可能只是量的增多或案件品种的多样化等,而大变化则意味着犯罪的复杂化、升级及质的变化。21世纪初,由于信息技术的作用,中国的犯罪曾有过一次大的变化:出现了虚拟社会,犯罪分子开始在虚拟空间里犯罪。在那次变化的10多年后,中国的犯罪又发生了一次大变化。这次变化是由于在虚拟空间里活动的人急剧增加,以微博、微信的普遍使用,“互联网+”的提出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大智移云”技术升级利用加剧所致。这次变化以“互联网+犯罪”大量出现为主要特征,表现为一种犯罪的升级。

犯罪正在发生重大的“质变”。2013年是个转折年。从1980年代以来,我国的犯罪总量呈上升趋势,2012年达最高点,从2013年开始掉头向下,近几年呈现逐年下降趋势,见图1。②以福建省为例。2011年立案380 683起,2012年立案393 012起。之后逐年下降。2013年立案38 296起,2014年立案382 036起,2015年立案363 910起,2016年立案320 164起。据考察,这是一组水份很少的数据。在犯罪总量呈下降趋势的同时,犯罪正在发生转移——与经济转型相契合,犯罪正在升级,“互联网+犯罪”总量上升,见图2。

图1 2012年—2016年福建省刑事案件立案数

图2 2012年—2016年福建省各类刑事案件占比及变化③图表数据来源于福建省刑事案件综合统计月报。

近几年,有些种类的案件骤降,如爆炸、劫持案件。那些在犯罪人看来危险程度高、容易暴露、辛苦的犯罪不再受到青睐。从2012年至2016年,福建省每年只发生爆炸、劫持案件1起~2起。在图2里,没有将爆炸、劫持案件列入。从图2可以看出,现行杀人案持续下降;放火、强奸、绑架案件也呈下降态势;抢劫、抢夺案件下降幅度最为显著。相反,经济犯罪、毒品犯罪呈波浪状运行或略有上升;诈骗,尤其是电信网络诈骗不降反升。与网络有关的案件,或称之为触网案件明显增多。

从分析调查情况及数据可知,近年来,福建省的盗窃案件也大量触网,盗刷储户存款案件高度专业化。网络诈骗占诈骗案件的近一半。兼职刷单、低价诱惑、购票充值等网络商品交易诈骗比例高。出现了盗用专家、名人账号在网上发布低价购物链接诱导点击诈骗;出现了以荐股、网络金融投资等为幌子的诱骗投资诈骗;冒充公检法和公司领导实施诈骗的案件仍然多发。从已发的网络犯罪分析,“当前,可以列数的网络犯罪类型至少包括恶意软件攻击、僵尸软件潜伏、网络支付诈骗、网络走私、网络贩毒、网络贩卖人体器官、网络赌博、网络组织卖淫、网络传播淫秽视频信息、网络转移非法资金和洗钱、虚拟货币盗窃、个人信息和国家机密盗窃、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网络造谣与诽谤、网络恐怖主义等。”[1]大数据、智能化、移动互联网、云计算与人类的生活、工作密不可分,形形色色的新型网络犯罪层出不穷。

当前犯罪空间的交融性特征十分明显。犯罪行为触及网上、网下,犯罪时而在物理空间,时而进入虚拟空间,继而又回到物理空间。不管是犯罪还是侦查都很难把网上与网下截然分开。

传统的电信诈骗升级为网络电信诈骗,网络电信诈骗犯罪形成了产业链。从上游的盗号木马软件研发,读卡器、群发器、伪基站设备等硬件生产、销售,到中游的购买盗取身份证号、用户名、密码、银行卡信息、通讯录,抑或“瞄准无数个分散的网络终端内在的诸多表面上并无明显价值的个人信息以及云端上的海量用户聚合数据,按照一种‘一云多端’的数据来源和数据运算结构,运用云端和大数据技术进行数据处理与数据价值深度挖掘”,[2]获取数据,出售数据,再到下游的分工极度精细的诈骗行为的具体实施。犯罪产业化特征明显。

犯罪空间交融,犯罪的产业化伴随着犯罪的专业化。作为产业运作且穿梭于物理空间与虚拟空间的犯罪必然是一种专业化犯罪。把诈骗当作产业来运作的犯罪人必然是专业人士。当然,这里所指的犯罪人并非指个人,它指的是一个团队或一个团伙。实施产业化诈骗的团队或团伙一定是个专业团队。即使首犯不太专业,也一定有相关的专业人士参与其中。

犯罪变化是常态,犯罪的专业化早已有之。但此轮的变化与专业化不同于过去的变化与专业化。此轮的变化与专业化表现为犯罪的明显升级。而升级是因犯罪空间变化、犯罪产业化引起的。进而言之,此轮的专业化指的是信息技术作用下的专业化,以网络犯罪升级为主要特征。此轮犯罪专业化是时代推动的,犯罪升级是批量的,数量十分庞大。

面对这样的一种犯罪升级,侦查、侦查学、侦查教学该做何回应呢?

一、侦查的回应:实现数据化侦查

侦查的回应之侦查指的是“大侦查”,而非“小侦查”。由于犯罪的转移,侦查已经做出了一些回应。但是,现有的回应是自发的、被动的、局部的。为了更加有效地应对犯罪,为了取得应对的主动权,侦查应该从自发、被动、局部回应转为自觉、主动、全面回应。所谓自觉、主动、全面回应包含这样几层意思:一是要认识到犯罪正在发生转移,特别是要认识到犯罪在转移过程中的网络犯罪升级;二是对于升级了的犯罪要有应对之策,探寻应对之策应该是主动的;三是应对之策应涵盖侦查思路、侦查步骤、侦查措施、侦查手段、侦查方法等方面。

自觉、主动、全面回应犯罪升级,必然会出现如上所述的繁多的应对之策。在这里,如果把繁多的应对之策一一论述,这篇文章无疑就成了侦查对策教材。这并非笔者的初衷。因此,在这里,我们站在较高的位置上对回应犯罪升级的侦查对策进行全面的审视、把握,对庞杂的应对之策进行高度的抽象、提炼,确认了当前侦查回应犯罪升级的基本点,该基本点就是要实现数据化侦查。①对信息化背景下的侦查样态,侦查实务界和理论界给予了种种不同的称呼。有的称之为信息化侦查,有的称之为轨迹侦查,有的称之为大数据侦查,有的称之为数据化侦查,有的还有别的称呼。在侦查实务界和理论界,有的认为信息化侦查、轨迹侦查、大数据侦查、数据化侦查意思相同,有的则认为意思不同。庄华教授在《轨迹侦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5年版,第9页)一书里,把轨迹侦查界定为:是侦查机关通过排查和发现与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行为相关的种种目标客体留下的活动轨迹信息,从而查清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破获刑事案件的侦查思维和侦查方法。他认为轨迹侦查与信息化侦查、大数据侦查、数据化侦查不同。王燃博士在《大数据侦查》(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一书里,把大数据侦查界定为:是指法定侦查机关针对已发生或尚未发生的犯罪行为,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抓捕犯罪嫌疑人、预测犯罪等,所采取的一切以大数据为核心的相关侦查行为。她认为,大数据侦查不同于信息化侦查。笔者在这里提出数据化侦查,同时认为:这里提到的数据化侦查不同于信息化侦查。数据化侦查不同于庄华界定的轨迹侦查,也不同于王燃界定的大数据侦查。数据化侦查是对当前利用信息技术开展侦查的总称。

通俗地讲,实现数据化侦查是指以数据思维推动侦查,把侦查当作一个以数据驱动、利用数据的过程。由此,“侦查的过程就变成了数据的采集、整理(清洗、集成)、分析、挖掘、验证、利用和转换的过程。”[3]开展数据化侦查,运用数据是一种常态,无数据则无侦查。“侦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先要围绕现场采集与案件相关的数据,可以采集视频数据、通讯终端使用数据、网上活动数据以及与案件相关的其他社会数据。接着,要清除数据噪声,排除与案件明显无关的数据。在数据整理的基础上利用工具对获取的数据进行分析、研判,通过分析、研判发现与犯罪有关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对数据进一步挖掘,借助适当的方法利用数据揭露、证实犯罪。当侦查终结时还需要将数据转换成可以被审判人员接受的电子数据证据形式。”[4]

实现数据化侦查之所以会成为回应犯罪升级的基本点,是由犯罪升级的特征及特定的时代演进所决定的。

社会在演进,信息技术被运用。随着信息技术运用的升级,信息技术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工作密切交融。犯罪分子把信息技术用于犯罪,侦查主体把信息技术用于对付犯罪。由此,犯罪的类别、手法,侦查的模式、方法等都发生了变化。由于涉网人数的激增,网络犯罪空前活跃。由于犯罪产业化理念的引入,“大智移云”技术被大量采用,专业化网络犯罪数量剧增。网络犯罪出现了重大的升级。

升级版的网络犯罪表现为跳跃性。犯罪分子横跨物理空间与虚拟空间,犯罪行为发生地与犯罪结果发生地可能分处不同的地域、不同的维度。犯罪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可能分处境内与境外、网上与网下;升级版的网络犯罪形式多样,犯罪手法多变,犯罪分工精细,常常有专业人士参与,犯罪呈现出很高的智能化;升级版的网络犯罪常常在虚拟空间里留下大量、多样的电子痕迹,电子痕迹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展现。升级版网络犯罪具有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应对此类犯罪的艰难。要有效地应对升级版的网络犯罪必须有专业化侦查。侦查人员除了要具有侦查传统犯罪的基本能力外,还要了解网络犯罪特点,明确规范网络犯罪的法律,掌握最新的信息技术知识。这种专业化侦查是传统侦查与利用信息技术侦查的有机结合,其核心便是实现数据化侦查——侦查的过程即是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挖掘、验证、利用和转换的过程。

在犯罪升级的同时,侦查方也在不自觉地探寻着应对的方法。启动“金盾工程”,投入建设了开展数据化侦查的基础设施;主张信息引导侦查,搭建了信息化侦查平台,开发了信息化侦查系统,建设了信息化侦查数据库,研发了信息化侦查战法,开展了信息化侦查。侦查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已习惯于依靠数据去驱动侦查。实现数据化侦查已具备一定的基础和条件。

实现数据化侦查是犯罪升级使然,是大势所趋。当然,实然状态下的数据化侦查与应然状态下的数据化侦查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实然状态下的数据化侦查仍处于“懵懂状态”。要从实然走向应然,除了上面提到的把侦查当作一种利用数据、以数据驱动的过程之外,还要构建数据驱动侦查模式,要建立新的侦查情报制度,要确立利用大数据的侦查思维。要以在线、开放、数据引导侦查、数据相关等理念指导侦查工作。[5]“目前各地公安信息化系统基于不同平台,由不同公司开发完成。很多数据掌握在不同的公司手里,公安并没有数据的所有权。而且各系统接口不一、数据规格不一致,导致公安在数据整合、系统更新、二次研发上举步维艰,加之有的公司通过垄断业务数据,人为设置障碍,对各级公安机关‘层层设卡、雁过拨毛’,使信息化应用工作受到严重制约。”[6]因此,应从全国的角度出发建设信息平台和运用系统,全国只能建设有限的几个数据中心。要实现全国数据的关联,实现大数据的支撑。要通过制度建设,排除人为障碍,在不侵犯个人隐私的前提下,让需要使用数据资源的侦查人员能自如、方便地用上数据资源。通过以上种种努力,实现应然状态下的数据化侦查。

二、侦查学的回应:重构侦查学

侦查学必须重构的原因是因为现行侦查学落后。犯罪升级了,但现行侦查学并没有多少进步。在这里,评判侦查学学科先进与否的依据是主要研究成果及统编或通用教材的内容。

信息技术被广泛应用后,犯罪急剧变化,以出现大量的网络犯罪为主要特征。与此同时,国内侦查学界的著名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与犯罪演变相适应的理论观点。早在2005年,郝宏奎教授便指出:“侦查信息化导致了侦查时空观的历史性发展与变革,在信息化时代,侦查的方式必须变革,理论必须创新。”[7]2010年8月,郭冰博士在《侦查学基础理论研究》一书中提到了在信息化背景下对侦查原理进行改造的必要性,还指出了电子数据与传统“痕迹”的不同。[8]马忠红教授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上发表论文《信息化时代侦查思维方式之变革》,提出“信息化时代,侦查思维的起点由‘物质’转向‘信息’,随之侦查思维的要素发生了变化”之观点。[9]近两年,由于信息技术渗透的进一步加剧,学者们提出的关于应对犯罪升级的观点更加直接。2015年,何军教授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上发表《大数据与侦查模式变革研究》一文,指出:“大数据驱动的侦查模式是时代的必然选择。”[10]2016年,韩德明教授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第4期上发表《信息化背景下侦查权范式的要素系谱》一文,强调信息化进程深刻影响并有力推动了侦查权范式转型,调查型侦查范式逐步演变为监控型侦查范式。并指出,信息化背景下的监控型侦查权范式,其构成要素表现为一种全新的系谱状况。[11]同年,印大双教授发表《侦查模式从信息孤岛向结构化数据库的逻辑演进》一文,指出:“大数据视野下,侦查模式依托网络数据存储和查询系统、大规模结构化数据分析系统、大数据挖掘系统,以特定时间、特定空间、特定数据为基准。”[12]

从对相关研究成果的梳理情况看,学者们大都意识到犯罪升级背景下对侦查学学科进行重构的必要性,并且从不同的角度出发进行了研究,发表了卓有见地的学术观点。但是,统观相关研究成果可以发现,现有的研究成果存在不够系统、不够全面、不够深入等问题,学者们注重必要性的大概论述,忽视必要性的深度剖析;注意必要性的研究,忽视应对犯罪升级的具体研究;侧重于侦查模式的研究,忽视机制、原理、方法、手段、措施等的研究。总而言之,犯罪在大幅度升级,可至今,侦查学界对这一问题的重视不够,研究不深,从而导致侦查理论无法有效地指导侦查实践,最终导致当前的侦查实践陷入各说一词、热衷于概念操作的混乱状态。

与学者、教授的研究成果相比,现行的侦查学教科书内容显得更为陈旧。犯罪转移、升级了,但侦查学学科并没有升级,学科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统观现行的侦查学教科书,适应犯罪网络化的内容几乎没有被写入。对侦查主体的要求仍然停留在信息技术被广泛应用前的年代;在侦查客体方面,没能把网络犯罪作为研究、应对的重点;侦查学原理中缺失信息转移的内容;未能引入信息驱动侦查模式;虚拟空间的勘验未能写入现场勘查教材;电子数据的搜集、提取和审查判断仍没有成为侦查工作的重要内容;信息化侦查方法未能用于具体的案件侦查;等等。以郝宏奎、陈刚主编的全国公安高等教育(本科)规划教材《侦查学》为例,来评判一下教材的先进性问题。这部《侦查学》教材是公安部政治部组织编写的,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于2014年9月出第一版,至2016年5月已第6次印刷。可以说这是一部最新的、最先进的教材。但是在这部教材里,除了“第二编侦查工作”中写了“第五章数字化时代侦查活动的演进”外,很少涉及与犯罪升级相关的内容。比如,在“第三编犯罪现场勘查”中,除了在“第十章犯罪现场勘查记录”里写了“第四节现场勘验信息的录入与查询”外,没有其他的与信息技术渗透有关的内容。虚拟空间的勘验没有被提及,电子数据的搜集、提取没有被写入。在“第五编刑事案件侦查”里只在“第二十三章诈骗案件侦查”里写了“第三节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侦查方法”,其他的网络犯罪侦查再也没有被提到。[13]其他的教材也没有把应对犯罪升级尤其是“二次升级”的内容写入。现行教材的确远远落后于时代的发展,侦查学学科体系的确需要重构。

那么,究竟该如何重构侦查学呢?笔者认为,可以基于以下思路并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侦查学的研究对象是轻易不能变的。无论犯罪发生怎样的变化,侦查学都要把犯罪行为与侦查行为及规律作为研究对象。关于侦查学研究对象在此不加赘述。就侦查学的研究方法而言,针对因信息技术渗透引发犯罪严重升级的状态,侦查学的研究方法应有所改变。在侦查学的研究过程中,除了采用传统的研究方法外,还应引入数据利用法。所谓数据利用法是指运用数据科学的技术手段,采集、清洗、整理、利用数据,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做出决策,用数据说话。此外,对实证分析法与案例剖析法要进行改造。就实证分析法而言,重点应采用经验或社会的实证手段对网络犯罪现象、网络犯罪侦查具体环节等做出描述和解释。就案例剖析法而言,应把网络犯罪案例作为剖析的重点。

对侦查学重构的重点应放在侦查学学科内容体系上,具体涉及侦查学原理、侦查模式、侦查主体、侦查客体、侦查方式、侦查方法等。

(一)侦查学原理

对侦查学原理要进行重新确认。通常认为,物质交换、因果关系、同一认定、犯罪再现是侦查学最基本的四大原理。当犯罪向网络化转移后,侦查学的四大原理必须重新确认与改造。

关于物质转移原理,应将物质转移原理与侦查学信息论有机结合,这样就有了信息转移原理。同一认定原理之同一认定对象变得更加复杂,认定更加困难。如何实现电子数据的同一认定成为一个必须着力研究的课题。就犯罪再现原理而言,犯罪的过程变得更加曲折、多样,犯罪的再现变得更加复杂。传统的犯罪再现原理无法准确地揭示当代网络犯罪,需要对犯罪再现原理进行突破性研究与改造。

(二)侦查模式

模式是指经过提炼和抽象的标准样式。为了有效应对犯罪升级,必须引入数据驱动侦查模式。传统侦查模式是在信息存储、提取和分析上几乎没有什么科技含量的模式。数据驱动侦查模式是建立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平台的基础上,是大数据时代的信息主导侦查模式的升级换代。数据侦查要确立在线开放的理念、数据主导侦查理念、相关性理念、线上破案与线下证明相结合的理念。

(三)侦查主体

在信息技术广泛应用的背景下,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是侦查机制改革的重点。因此,侦查机构要整合,要实施“大部门制”改革,实现“大侦查”。通过机制的改革实现常态化的合成作战。为此,要突破传统小侦查思维,重构“大侦查”理论。就侦查个体而言,侦查思维要改变。升级后的犯罪侦查需要引入数据思维,要从以人、物为中心的思维方式转向以数据为中心的思维方式。在数据视野下,侦查依托网络数据存储和查询系统、大规模结构化数据分析系统、大数据挖掘系统,以特定时间、空间、数据为基准,形成对犯罪的应对。犯罪升级对侦查人员的知识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具备信息技术知识,应该对“大智移云”有新认识,应把握网络犯罪基本原理,应该会开展数据化侦查。

(四)侦查客体

犯罪升级的重点是网络犯罪的增多与升级,因此,在侦查学学科体系里应重点增加各类升级版的网络犯罪案件侦查内容,应将升级版的网络犯罪案件侦查作为学科内容的重点,确立网络犯罪案件侦查在侦查学学科中的地位。恶意软件攻击犯罪侦查、网络支付诈骗侦查、网络走私犯罪侦查、网络贩毒犯罪侦查、网络贩卖人体器官犯罪侦查、网络赌博犯罪侦查、网络转移非法资金和洗钱犯罪侦查、虚拟货币盗窃犯罪侦查、个人信息和国家机密盗窃犯罪侦查、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侦查、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侦查等应成为侦查学学科的重要内容。

(五)侦查方法

“当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这些流行的信息技术与日常生活紧密相连时,犯罪侦查领域也经历着一场巨大的变革。在这个信息化时代的洪流中,侦查方法必将与时俱进。”[14]在侦查方法方面,重点应拓展犯罪虚拟空间勘验方法、采用技术侦查方法与网络犯罪侦查方法。在信息技术广泛应用背景下,很多时候犯罪不再是直接的行动破坏,作案行为会触及虚拟空间,出现了虚拟的犯罪现场。“在犯罪信息搜集的类型和载体维度,记忆、物证、书证等感官实在形式拓展到电子数据、视频、通讯信息等数字虚拟形式。”[15]勘验虚拟犯罪现场将是侦查人员的工作常态。在勘验虚拟犯罪空间时,侦查人员不得不面对电子数据,因此,侦查人员要掌握电子数据搜集、提取、审查、判断方法。应对升级版的网络犯罪经常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措施的采取频率将大大超过以前。因此,在侦查学学科体系里应补上技术侦查措施采用方法这一内容。

按照新的学科体系培养出来的侦查人员,应该是对付网络犯罪的行家里手,应该是应对电子证据的专家,还应该能够熟练地勘验虚拟空间。这正是学科重建的重要目的之一。

三、侦查教学的回应:引入虚拟仿真技术

(一)信息技术渗透下的侦查学教学有引入虚拟仿真技术这一教育技术手段的必要性

信息技术广泛使用后的侦查工作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侦查发生转型,侦查由数据驱动。侦查的过程成了一个数据采集、整理、分析、挖掘、验证、利用和转换的过程。在此情形下,侦查离不开公安网络,也离不开互联网。侦查必须依托“金盾工程”、各类平台、各种系统,必须依靠各类数据开展。“现在的侦查”与“过去的侦查”有很大不同。要教会学生“现在的侦查”,教学内容必须拓展、充实,教学手段必须变革、升级。同时,犯罪在升级,网络犯罪急剧增多,网络犯罪专业化。侦查的巨变与犯罪的重大升级要求重构侦查学。这些变化都对侦查学教学构成了严峻的挑战。

然而,目前公安院校的实际情况是侦查学实践教学缺乏侦查办案所需的环境与条件。这导致侦查学的校内实践教学严重脱离实际。同时,为防止涉密,公安院校教师、学生不能全面使用各地建成的办案中心、系统,不能使用侦查办案的数据资源,因此,当下的侦查学实践教学困难重重,尤其是校内数据化侦查类实践教学举步维艰。教师只能借助多媒体技术进行纸上谈兵式的讲演,进行一些并不符合办案实际的模拟训练。

仅就升级前的侦查学教学而言,当下的教学环境已经不合时宜,教学手段已经不能适应。如果根据犯罪升级对侦查学内容进行拓展,使网络犯罪侦查成为侦查学学科的重点内容,那么现有的教学环境和手段更是无法适应。从目前各地公安院校的实际情况看,侦查学实践教学,尤其是数据化侦查实践教学,效果十分不理想。政法类院校的侦查学实践教学亦如此。

(二)虚拟仿真技术用于侦查学实践教学具有可行性

通过对虚拟仿真技术的研究发现,这种技术的特点决定了它可以成为侦查学教学的新技术。即使是内容拓展后的侦查学,借助虚拟仿真技术也可以解决侦查学实践教学中面临的种种难题。

过去的侦查学校内实践教学主要靠模拟,现在的侦查学实践教学单靠模拟实验实训是解决不了问题的。特别是数据化侦查,按照过去的模拟实训,达不到实验实训目的。而构建虚拟仿真环境,研发虚拟的侦查办案平台、系统、数据,虚拟数据化侦查所需的数据,在虚拟仿真环境下开展实验实训是目前侦查学校内实践教学的较佳选择,是摆脱困境的最佳方案选择。

首先,缘于虚拟仿真技术的特点。虚拟仿真技术是在多媒体技术、虚拟现实技术与网络通信技术等信息科技迅猛发展的基础上,将仿真技术与虚拟现实技术相结合的产物,是一种更高级的仿真技术。它除了具有虚拟现实技术的沉浸感外,还具有虚拟现实技术无法比拟的交互性与构想性。这种技术是从教室迈入实验室的一个台阶或关键一步。以前缺少技术支持,无法迈出这一步,现在有了技术,该走好这一步。走得好,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将事半功倍。引入虚拟仿真技术本身是教学上的一大进步。对当下的侦查学教学而言,难点在于侦查办案环境的虚拟化。侦查的过程成了一个数据采集、整理、分析、挖掘、验证、利用和转换的过程。创建虚拟仿真环境,在虚拟环境里进行实验实训,正是虚拟仿真技术能够实现的。由于虚拟仿真技术具有极强的交互性与构想性,完全可以成为侦查学信息化侦查实验实训教学的新技术。

当然,要将虚拟仿真技术真正用于侦查学教学,还需要进行实质性的实践。一要进行基础研究。在研究虚拟仿真技术的同时,要研究虚拟仿真技术与侦查学教学的相融点和结合点,还要研究侦查学教学中的哪些内容适合于采用虚拟仿真技术进行实验实训。二要创建“侦查学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管理平台”,依靠这一平台实现对具体实验实训项目的管理。建设的管理平台必须能够高效管理实验实训教学资源,能够提供全方位的虚拟实验实训教学辅助,能够实现良性的实验实训开课管理、典型实验库维护、实验教学安排、实验成绩统计查询、在线答疑等。平台可进行实验、工位预约,方便学生自主灵活参与实验实训,不限客户端数。平台还可以扩展集成第三方的虚拟实验实训课程资源或自建课程资源。三要研发虚拟仿真实验实训项目,开展具体数据化侦查虚拟仿真实验实训。比如,视频侦查、利用通信信息资源侦查、利用互联网信息资源侦查、利用公安网信息资源侦查、利用全球卫星定位信息资源侦查、利用资金流转信息资源侦查等都可以成为虚拟仿真实验实训的重点项目,利用平台,在虚拟的仿真环境中开展以上各种数据化侦查训练。

其次,缘于在侦查学教学中对虚拟仿真技术应用的实践总结。在教学实践中,我们与企业合作开发了“侦查学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管理平台”,本着“能实不虚,虚实结合,互为补充”的原则研发了一批侦查学虚拟仿真训练项目。数据化侦查虚拟仿真立足于解决实际问题而设计。构建的场景高度仿真,实验中能实现智能互动,内容上具有专业性,形式上具有游戏性。同时,根据案情设计、侦查过程,设置案件组成元素并赋值,创建出仿真案件现场环境。设置侦查资源组成元素并赋值,嵌入案件侦查所涉及的各类资源。在侦查学实践教学中,围绕研发的项目设计,在虚拟仿真环境中进行训练。根据实践成果,我们申报了“侦查学虚拟仿真实验中心”,并获得省级立项。通过经费投入,重点研究数据化类虚拟仿真实验实训项目并进行实验实训。这样的实验实训,摆脱了数据化侦查实践教学离不开系统、数据等的困境,解决了侦查学实践教学,特别是信息技术广泛渗透背景下的侦查学实践教学中的难题。实践印证了引入“虚拟仿真技术”可以解决当下侦查学实践教学难题这一观点。

四、结语

本文题目里“侦查”一词是个笼统概念,而正文中的侦查指的是具体的侦查。侦查对犯罪转移的回应无疑是个庞大的课题,更何况本文所说的侦查包括了侦查工作、侦查学科和侦查教学。对于如此庞大的课题,笔者只能从一些基本点去把握。对犯罪的重大升级,侦查工作的回应是实现数据化侦查,侦查学的回应是对学科进行重构,侦查教学的回应是引入虚拟仿真技术。

[1][2]韩德明.风险社会中犯罪的规制和侦查[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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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刘剑,杨震.厦门公安供给侧改革的前沿观察[D].2016年福建警学研究获奖论文集(第三卷),2016.

[7]郝宏奎.论侦查信息化[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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