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翠纹,林淑君
(1.台湾中央警察大学,台湾 桃园 33304;2.台湾警政署国道公路警察局,台湾 桃园 33304)
随着全球化现象的发展,世界变得愈加相互连结,导致犯罪发生的机会也随之改变,防制跨境犯罪俨然已成为二十一世纪执法机关的重要挑战工作之一。文献显示,跨境犯罪问题虽存在已久,但学界及实务界对其认真与正式的关切则大约从1990年代开始,当时正值国际政治与经济局势的重大发展与改变。冷战结束、苏联瓦解以及东欧新国家的出现,显现新纪元的开始。1990年代中期,原先在冷战期间呈现有条理的局势,转变成一个充满不确定的世界。许多东欧新国家的政治结构不稳定、经济状况恶劣,西欧国家为求经济及金融的整合,成立欧盟(European Union)发展共同市场,美国则在苏联瓦解后重新定义国家政策,这些事件均指向发展经济、政治及安全新架构的重要性与急迫性(Reichel&Albanese,2014)。与此同时,科技上的重大创新与精进,尤其是因特网及通讯科技,增进了国境的穿透性与跨境连结。对于政策制定者及执法者而言,这些快速扩展的事件引导他们的注意焦点转移到控制日益严重的跨境犯罪威胁上。
台湾地区,面对逐年上升的诈欺犯罪,在组织及法制上都有所变革。前者如自2004年4月起于民众服务中心成立“0800-018110反诈骗咨询专线”,目的是建立一个民众咨询诈骗问题的管道,后争取“165”特码,陆续扩充软件、硬件及增建机台,并正式更名为“165反诈骗咨询专线”,主要功能是提供民众在线实时协助与受理报案。其次,近年来,为全力推动打击诈欺犯罪工作,警政署刑事局于2016年8月24日成立“打击诈欺犯罪中心”,统整情资、调整策略,期能突破当前侦查瓶颈与困境。虽然现阶段查缉海峡两岸犯罪核心集团的难度提高,只有从提升查缉境内车手、机房、收簿手等方面,以量多带动质变,向上溯源发展,同时也从预防、倡导及管理方面同步加强反诈骗工作,期能多管齐下,有效遏止诈欺犯罪,深化跨境共同打击犯罪机制,加强查缉跨境电信网络诈欺集团。另外,在法制层面上,由于在跨境诈欺案件中,无论主、客观构成要件的举证困难度高,给追诉或审判造成极大的负担,以至于跨境诈欺犯罪近年已成为诈欺集团偏好的犯罪模式。而为遏止跨国电信诈欺,立法院2016年11月15日三读通过修正刑法第5条,有关境外犯罪管辖权特别规定的修正案,将加重诈欺罪,比照内乱、外患、贩毒等罪,一并纳入境外犯罪管辖范围。修法通过后,未来只要犯了《刑法》第339条之4加重诈欺罪,冒用政府机关或公务员名义,或以广播电视、电子通讯、因特网或其他媒体等传播工具对公众散布诈术,不论是在境内或境外犯罪,都可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百万元罚金。
综上,台湾地区针对诈欺犯罪防制虽已由法制及组织着手,惟尚缺乏跨境诈欺犯罪的整体了解,于此,为探究跨境诈欺犯罪的样貌,从而寻求有效的防制策略,本文就现象面出发,针对台湾地区跨境诈欺犯罪者的犯罪数据进行分析,所使用数据库主要为移民署个人入出境数据、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犯罪数据库(犯罪者数据),以连结跨境犯罪者特性与相关因素关联性,透过犯罪行为分类与计算不同犯罪类型之关联,预测未来可能发展之趋势。期望藉由对该类犯罪类型的了解,以期有助于解释台湾地区诈欺犯罪跨境化现象的特性为何。
联合国曾将跨境(国)犯罪定义为:“着手施行间接或直接影响超过一个国家以上的罪行”(Nations,1995),①学者马振华(2010)指出,对绝大多数国家而言,所谓跨国犯罪与跨境犯罪是可以互相替代的。但是由于两岸关系特殊,因此笔者认为联合国所指“跨国犯罪”于本文则以“跨境犯罪”称之较为合适。联合国秘书处为探究跨境犯罪的盛行率,并在1994年“联合国犯罪趋势及刑事司法系统运作第4次调查”(The Fourth United Nations Survey of Crime Trends and Operations of Criminal Justice Systems)中确认了18种跨境犯罪类型,分别为:洗钱、毒品贩运、贪渎与贿赂、渗透合法商业组织、诈欺型破产、保险诈欺、计算机犯罪、窃取智能财产、非法军火贩运、恐怖分子活动、劫机、海盗、路上劫持、人口贩运、人体器官交易、窃取艺术及文化物品、环境犯罪、组织犯罪集团所犯下的其他犯罪等;而学者Reuter与Petrie(1998)则将主要的跨国犯罪活动简明归纳为以下3类:(1)走私:商品、毒品及保育物种等。(2)违禁品(受制于关税或配额限制的物品):赃车、烟草制品等。(3)服务:移民、卖淫、奴役、洗钱及诈欺等。
跨境犯罪的定义通常包含下列3个方面:第一,此种犯罪行为跨越国界,其所造成的影响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或国家)的民众或社会机构,而且该“涉及”经常是实质性及持续性的。第二,此种犯罪属于集体行为,有时可能是由非正式组织所进行,但有时也可能是由正式组织化的团体进行。每一个集团或组织通常有其领导、分工、规范、奖励或处罚模式。这些组织甚至有政治上的拥护者以及联盟支持者,有些还涉及政府官员。因此,其认为跨境犯罪的定义为:“由集团或组织所犯下涉及两地区或两地区以上(两国或两国以上)的违法行为,且在涉及的地区(国家)中,至少有一地区(国家)将该违法行为定义为犯罪”。
本文汇集整理相关文献后,认为跨境犯罪具有蔓延国境、逃避风险、追求利益、以合法掩护非法、集体行为程度强、经由腐化渗透政府、通常有组织犯罪支撑、犯罪分工细密、成员关系松散等特性,[1]整理如图1所示。而本文所指“跨境诈欺犯罪”,系针对诈欺犯罪的原因或结果,其中之一涉及台湾地区者即属之。
图1 跨境犯罪特性示意图
依据上述联合国明列的18种跨境犯罪,其中第五项“破产诈欺”及第六项“保险诈欺”皆为跨境诈欺犯罪的两大类型。而在海峡两岸方面,透过跨境共同打击犯罪机制,积极与大陆方及第三地警方扩大合作范围与深度,稳固办案联系窗口合作机制及扩大警务交流层面,以情资交换与案件协查之方式,追缉境外诈骗集团核心成员,2016年侦破境内外诈欺犯罪集团计403件4 360人,其中两岸共打击3件47人、侦破第三地跨境诈欺犯罪集团13件244人。而在台湾地区,诈欺犯罪的件数与金额皆未见趋缓,根据刑事警察局的统计,2016年全般所有诈欺犯罪为23 191件,财损金额达3 748 431 516元,较2015年增加2 019件(9.54%)、187 643 237元(5.27%),其中件数以传统诈欺方式最多(9 466件),金额则以电信诈欺为最高173 967 692元(参阅表1)。此外,进一步分析2016年的诈欺案类型态,在扣除其他诈欺型态下,则以假冒名义4 450件最多(19.19%),其次依序为解除分期付款诈欺4 436件(19.13%)、假网络拍卖(购物)3 221件(13.89%)、拒付款项(赖账)2 342件(10.10%),其余则在10%以下(参阅表2)。
表1 2016年与2015年台湾地区诈欺案件件数与金额增减情形
表2 2016年诈欺犯罪案类型态
就诈欺犯罪防制作为,从理性选择理论而言:诈欺犯罪涉及犯罪者之理性抉择与计划性犯案,而其发生更与被害者之贪念与疏忽密切相关。因此,防制诈欺犯罪必须加强对诈欺犯罪之法律惩罚与吓阻作为,同时做好被害预防措施,始能舒缓该类犯罪问题。而尽管诈欺手法成千上万且变化多端,研究显示:可将诈欺原因归纳为三项关键因素:压力、机会、合理化诈欺。这三项要素构成了所谓的“诈欺三角因素”,其中尤以“机会”此一因素扮演关键角色。
全球最大电子商务公司Amazon的大数据科学家John Rauser给了一个简单的定义:“大数据是任何超过一台计算机处理能力的数据量”;而美国国家标准技术研究所则定义为:由具有庞大数据量、高速度、多样性(多重异质数据格式)、变异性等特征的数据及所组成,它需要可扩延的架构来进行有效储存、处理与分析。而在应用方面,台湾地区及全球已经有许多巨量资料分析的应用领域与成功案例,诸如:疾病预防、交通运输、医疗保健、监督施政、人道救援等方面,以半导体产业为例,各种先进制程控制的数据分析至为关键,一旦制程良率出问题,如何在最短的时间内找出所有相关因素,甚至事先就能预知并杜绝问题发生,一直是高科技制造业最大的挑战。面对各种机台产生的大数据,巨量数据分析就扮演着重要角色。文献数据显示,愈来愈多警察机关运用各种不同形式之大数据,透过犯罪预测、犯罪地图、网络分析等技术以达到侦查、预防或控制犯罪之目的,而有关警察运用大数据以期协助侦防、控制犯罪之案例,近来不断增加。根据大数据的文献,本文认为诈欺犯罪可藉由数据探勘技术达到实体萃取及预测的效果,因此期望经过数据探勘后,可以找出诈欺犯罪及加害者的特性,并且据此拟定防制及合作策略。
本研究使用之数据库,主要为台湾地区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犯罪数据库及移民署出入境数据库。本研究搜集前述数据库2010年—2016年犯罪地在境外之资料,共计59 848件诈欺案件,除就诈欺犯罪者背景、犯罪手法、犯罪过程等方面作叙述统计分析外,并运用大数据的关联分析,期望达到预测后进而提出防制作为的效果。
论及关联分析,其系探讨巨量数据中变量间相互连结程度。三个主要概念为支持度(support)、信心可靠度(confidence)与提升度(lift)。支持度是建立关联性原则的第一指标,透过设定最小门坎值,筛选出频繁组合。信心可靠度是当某先决条件(X)发生下,对应结果(Y)发生的机率。提升度为信心可靠度的互补指标,评估XY同时出现与Y出现的机率,避免高估其关联性。关联性分析现多应用于商业之购物篮分析,先将顾客购买行为分类,并提出可增加销售额的促销方案,如同类性摆设与交叉销售。本文采用Apriori关联规则算法的建构与可视化,主要应用R程序语言中的arules与arulesViz两个扩充套件。
表3 跨境诈欺犯罪犯嫌教育程度统计
表4 跨境诈欺犯罪者职业统计
经数据处理摒除噪声后,得出跨境诈欺犯罪共有59 848件,以下将分别探究其犯罪者的教育程度、职业、破获单位、①由于去个资化的关系,在数据库中已无其他人口变项可进行分析。教育程度与犯罪方法、教育程度与犯罪原因、教育程度与犯罪工具、②由于犯罪者的职业别多集中于无业者,比例过半,且职业别分得太细,分析价值不高,因此综合考虑后,仅针对教育程度与其他变项进行交叉分析。关联分析规则。
从表3可以发现,诈欺犯罪者的教育程度主要集中在高中(职)有36 691人,占61.31%,其次为初中有11 516人,占19.24%,两者合计超过八成以上;此外,专科程度有4 270人(7.13%)、大学程度有2 996人(5.01%),而小学(含)以下则有2 234人(3.73%),其余则在1%以下,比例较低。值得注意的是,研究所(含)以上的教育程度有493人,虽在该类犯罪的比率不高,但相较其他跨境犯罪类型而言,研究所(含)以上的教育程度是可观的。
诈欺犯罪者的职业,主要集中在无业者有34 513人,占57.66%,其次则为体力工5 816人,占9.72%,再次为其他服务工作者3 418人,占5.71%,其余则均在5%以下,而一般商店店员2 227人(3.72%)及个人服务2 256人(3.77%),则是5%以下相较其他职业较高的部分。综上,诈欺跨境犯罪仍是以无业者为主,亦说明跨境犯罪者有超过半数无职业,系以犯罪维生的情形(参阅表4)。
在查获单位部分,以刑事警察局的36 615件最多,占61.18%,超过六成,此外,在直辖市政府警局中,以台中市政府警察局2 608最多 (4.36%),其次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2 171件(3.63%),而在县市警察局部分,则以彰化县警察局6 029件最多(10.07%),其次为新竹县政府警察局3 851件(6.43%)(参阅表5)。
表5 跨境诈欺犯罪查获单位分析
表6 跨境诈欺犯罪者教育程度与主要犯罪方法交叉分析
(续)表6-1 跨境诈欺犯罪者教育程度与主要犯罪方法分析
在跨境诈欺犯罪的59 848件中,犯罪方法十分多元,其中以假冒名义23 600件最为大宗,其次为诈骗款项(含设赌工资等)16 386件,再次为假冒机构(公务员)9 069件,接续依序为投资诈欺4 117件、手机简讯诈欺1 841件、保险诈欺1 180件,其余犯罪方法则在1 000件以下,比例相对较低。
以最大宗的犯罪方法“假冒名义”而言,教育程度多集中于高中(职)15 208人,其次为初中4 819人,再次则为专科1 945人;而在诈骗款项(含设赌工资等)方面,亦以高中(职)为主,有10 547人,其次为初中2 970人,再次为1 091人;此外,假冒机构(公务员)的犯罪方法,同样集中于高中(职)有5 854人,其次为初中2 740人,再次为大学278人(参阅表6)。综上,在跨境诈欺犯罪部分,前三大主要犯罪方法,其教育程度均集中于高中(职),其次为初中程度,值得注意的是,诈骗款项(含设赌工资等)及投资诈欺的犯罪方法,其大学及研究所(含)以上的教育程度均较其它类犯罪方法为高。
次要犯罪方法,扣除不详的部分后,以诈骗款项(含设赌工资等)、投资诈欺、刊贴虚伪广告、盗刷信用卡类(需有伪冒签名行为)及伪称买卖为次要犯罪方法。在诈骗款项(含设赌工资等)的次要犯罪方法部分,有1 457件,其教育程度多集中于小学(含)以下,至于投资诈欺则有357件,则以初中程度居多,伪称买卖亦然(参阅表7)。
表7 跨境诈欺犯罪者教育程度与次要犯罪方法交叉分析
在跨境诈欺犯罪的59 848件中,犯罪原因主要集中于贪心谋财或投机图利,有58 947件之多,占总件数98.49%,比例非常高。教育程度多集中于高中(职)36 350人,其次为初中11 128人,再其次则为专科4 218人(参阅表8)。
表8 跨境诈欺犯罪者教育程度与犯罪原因交叉分析
表9 跨境诈欺犯罪者教育程度与犯罪工具交叉分析
(续)表9-1 跨境诈欺犯罪者教育程度与犯罪工具交叉分析
在跨境诈欺犯罪中,犯罪工具主要集中为电话13 309件,占22.23%,其次为徒手8 974件,占14.99%,再其次为网络计算机5 431件,占9.07%,由以上可知,计算机及电话是跨境诈欺犯罪最常使用的工具,而使用最多的工具是电话,其教育程度集中于高中(职)7 547人、初中3 579人、专科1 068人(参阅表9)。
图2 关联规则衡量指针散布图
删除遗漏值后,共得出59 848笔数据,接着设定最小支持度门坎值为0.1、最小信赖度门坎值为0.6以产生关联规则,并绘制支持度(support)、信心可靠度(confidence)与提升度(lift)此3个衡量指标的散布图,以总览所产生的关联规则,如图2所示,共产生24条规则,纵轴为增益,横轴为信赖度,颜色的深点则代表支持度。
另一方面,关联规则的群组矩阵图(groupmatrixplot)可总览产生的关联规则中包含哪些项目,进而选取感兴趣的规则进行检视,图形右方纵向列出所有产生规则的结果项目(Right Hand Side,RHS),如犯罪原因为贪心谋财或投机图利、教育程度为高中职毕业,上方横向则是列出群组化的规则条件项目(Light Hand Side,LHS),矩阵交会的地方则是以圆圈大小代表群组规则的支持度,颜色深浅代表增益。
首先,为求了解教育程度为高中职毕业者,其犯罪表现情形,透过筛选RHS为“教育程度为高中(职)毕业”的显著规则(增益大于1),共得出2条规则,且两者皆有(犯罪工具为徒手)的项目,而单一条件项目的信赖度达71.89%,若再加上另一条件项目(犯罪原因为贪心谋财或投机图利),信赖度则为71.47%(参阅表10)。
表10 跨境诈欺犯罪“教育程度为高中(职)毕业”的显著规则
其次,筛选RHS为“犯罪原因为贪心谋财或投机图利”的显著规则(增益大于1)者,共得出6条规则,分别为“教育程度为高中(职)毕业”“犯罪方法为假冒名义”“职业为无业者”“犯罪方法为诈骗款项(含设赌工资等)”“犯罪工具为电话”“职业为无业者(含游民、流浪汉)和教育程度为高中(职)毕业”(参阅表11)。
表11 跨境诈欺犯罪“犯罪原因为贪心谋财或投机图利”的显著规则
透过资料分析,得出以下研究发现:
1.在叙述统计方面,跨境诈欺犯罪者的教育程度,主要集中在高中(职)及初中;职业主要为无业者(含游民、流浪汉);刑事警察局查获最多;主要犯罪方法为假冒名义、诈骗款项(含设赌工资等),次要则为诈骗款项(含设赌工资等)、投资诈欺,且在诈骗款项(含设赌工资等)及投资诈欺等犯罪方法中,大学及研究所(含)以上的教育程度均较其它类犯罪方法为高;犯罪原因主要集中于贪心谋财或投机图利;犯罪工具主要集中为电话、徒手、网络计算机。
2.在关联规则方面,限定衡量指针的条件后,发现可得出24条关联规则,其主要的结果条件有两个,一为“教育程度为高中(职)毕业”的显著规则,共得出2条规则,且两者皆有“犯罪工具为徒手”的项目,而单一条件项目的信赖度达71.89%,若再加上另一条件项目“犯罪原因为贪心谋财或投机图利”,信赖度则为71.47%;二为“犯罪原因为贪心谋财或投机图利”的显著规则者,共得出6条规则,分别为“教育程度为高中(职)毕业”“犯罪方法为假冒名义”“职业为无业者”“犯罪方法为诈骗款项(含设赌工资等)”“犯罪工具为电话”“职业为无业者(含游民、流浪汉)和教育程度为高中(职)毕业”。
3.综合叙述统计与关联规则的数据内容,可以发现台湾地区跨境诈欺犯罪中的特性为:(1)教育程度为高中(职)毕业;(2)主要的犯罪方法为假冒名义及诈骗款项(含设赌工资等);(3)犯罪原因为贪心谋财或投机图利;(4)职业为无业者;(5)犯罪工具主要集中为电话及徒手。
根据以上研究发现,本文试图研拟相关策略如下:
1.强化被害预防措施。经资料分析,得出跨境诈欺犯罪的主要犯罪方法为假冒名义及诈骗款项 (含涉赌工资等),尤其是假冒名义更为2016年台湾地区诈欺犯罪比例最高的案类,因此,倘能在倡导作为中,强化假冒名义诈骗手法的防制作为,应能提升整体效益。
2.持续加强两岸交流。由于2016年侦破境内外诈欺犯罪集团计403件4 360人中,惟两岸共打击3件47人,件数不多,亦显出两岸合作能量尚待提升,尤以台湾地区近来刑事警察局甫成立打击诈欺犯罪中心,更可为沟通桥梁,增强两岸之间的打击力度,以降低犯嫌的犯罪机会。
3.持续强化跨机关沟通联络。由于近来台湾地区成立打击诈欺犯罪中心,其虽作为打击诈欺犯罪的主要机关,惟是否能充分发挥效能仍待其与地方警察机关、刑事警察局其它单位的合作而定,因此,更加凸显出台湾地区在诈欺犯罪上横向、纵向沟通联络上的重要性。
4.发展跨区域共同打击诈欺模式。鉴于全球化的趋势,在打击犯罪上容易出现治理的缺口,本文亦于大数据分析的关联规则中发现,台湾地区诈欺嫌犯最常出现在菲律宾、香港、厦门,因此,发展跨区域的合作侦查模式有其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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