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互联网金融犯罪调查报告

2018-07-03 07:37
警学研究 2018年3期
关键词:立案福建省犯罪

陈 团

(福建警察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0)

一、调查目的与价值

互联网金融是指借助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目前的主要表现为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货币、众筹融资以及其他网络金融服务平台。[1]随着移动互联网和智能终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P2P网贷、众筹等多种模式的互联网金融的“异军突起”,相对传统金融,其积聚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突发性也相对严重。[2]互联网金融风险乃至犯罪呈爆发式增长,对国家的金融秩序和人民的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据报道,我国利用互联网犯罪的案件正以每年30%的速度递增,犯罪数额和危害性随之不断扩大。在金融领域中,互联网案件占全国互联网案件的61%,每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近亿元。”[3]

但互联网金融犯罪到底有多严峻?呈现出一种怎样的状态?其表现形式如何?又有怎样的犯罪特征?如何应对和治理?对此,笔者考察各类数据库,查阅目前已发表的相关论文、调查报告,关于互联网金融犯罪法律类论文有十多篇,关于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调查报告尚无人发表。因此,笔者采用适当的方法展开调查,深入调查互联网金融犯罪情况,梳理互联网金融犯罪表现形式,分析研究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特点,以其能够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强化互联网金融犯罪的预防和治理,提升经侦部门的侦查能力,对综合治理互联网金融犯罪有着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二、调查对象的选择、调查过程与方法

(一)调查对象的选择

1.调查统计的年限选择。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全国互联网金融呈“野蛮式发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乃至犯罪也呈爆发式增长,福建省也不例外。因此,调查统计的年限选择从2014年至2016年的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情况。

2.调查罪名的选择。当前所谓的互联网金融主要表现为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货币、众筹融资以及其他网络金融服务平台。由于统计口径问题,互联网金融犯罪没有进行独立统计,而互联网支付业务主要涉及的是信用卡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和洗钱罪;P2P网络借贷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网络小额贷款、理财可能涉及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3.调查地区的选择。互联网金融犯罪多发生在金融相对较为发达的地区,而金融发达地区一般而言经济也比较发达。因此,调查主要在福建省的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漳州市等地市展开,同时,重点调查这些地区的金融中心区、商业区,如福州鼓楼区、福清市、厦门思明区等。

4.调查要素的选择。调查组主要围绕犯罪发案数、立案数、涉案人员、被害人数、涉案金额、损失金额、犯罪表现形式、犯罪特点、典型个案、打击效果等与互联网金融犯罪紧密相关的要素展开调查研究。

(二)调查过程

本调查组人员共5名。主要调查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此外也对福建省金融办、福建省互联网金融协会等互联网金融犯罪相关部门进行调研。调查时间前后共5个月:2016年6月至11月。调查顺序:第一站福州市,第二站泉州市,第三站厦门市,第四站漳州市。

(三)研究方法

1.文献审阅法:查阅互联网、公安网和知网上与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相关文献资料;调阅福建省金融办公室、福建省互联网金融协会、福建省经侦总队等部门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资料;调阅福建省各经侦部门互联网金融犯罪个案相关的资料。

2.访谈法:对福建省金融办、福建省互联网金融协会的相关人员进行细致访谈,了解互联网金融风险有关情况;走访福建省经侦总队以及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漳州市等经侦支队;访谈鼓楼区、福清市、晋江市、思明区等经侦大队的办案民警,了解互联网金融犯罪有关问题。

3.实地调查法:到互联网金融犯罪多发的福州、厦门、泉州经侦支队等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到福清市、福州鼓楼区、厦门思明区经侦大队等互联网金融典型犯罪发生地进行实地调研。

4.个案分析法:通过前期调查情况,对“E租宝”“泛亚”“特多米”“闽昌贷”“招宝网”“贤贤贷”“团团赚”等典型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进行个案分析。

三、调查结果

(一)没有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进行单独的统计

当前经侦部门是根据经济犯罪的主要类别和罪名对经济犯罪立案、破案进行统计,由于互联网金融犯罪不是法定的经济犯罪类型和罪名,全国各地包括福建省没有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进行单独的统计。

在福建省,对互联网金融相关情况的统计,2015年12月23日成立了福建省互联网金融协会(Fujian Internet Financial Association,简称FJIFA)。在福建省金融办等相关部门的支持下,福建互联网金融协会对省内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注册登记、经营运行情况、风险管理等事项进行分析统计。之后,2016年5月1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闽政办〔2016〕76号文件,组织开展福建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制定《福建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福建经侦部门及相关部门才开始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进行针对性的统计。

(二)福建省涉及互联网金融犯罪情况

1.2014年涉及互联网金融犯罪情况。

(1)2014年涉及互联网金融犯罪各类案件立案情况。2014年全省公安机关共立案9 183起,金融诈骗案4 120起(占44.9%)、扰乱市场秩序案1 811起(占19.7%)、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案934起(占10.2%)。

图1 2014年涉及互联网金融犯罪各类案件立案情况

(2)2014年涉及互联网金融犯罪几个主要罪名的立案情况。2014年立案信用卡诈骗罪3 933起(占42.8%)、合同诈骗罪898起(占9.8%)、非法经营罪620起(占6.8%)、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419起(占4.6%)。

图2 2014年涉及互联网金融犯罪几个主要罪名的立案情况

2.2015年涉及互联网金融犯罪情况。

(1)2015年涉及互联网金融犯罪各类案件立案情况。2015年全省公安机关共立案12 850起,金融诈骗案6 885起(占53.6%)、扰乱市场秩序案2 092起(占16.3%)、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案836起(占6.5%)。

图3 2015年涉及互联网金融犯罪各类案件立案情况

(2)2015年涉及互联网金融犯罪几个主要罪名的立案情况。2015年立信用卡诈骗罪6 664起(占51.9%)、合同诈骗罪1 004起(占7.8%)、非法经营罪920起(占7.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505起(占3.9%)。

图4 2015年涉及互联网金融犯罪几个主要罪名的立案情况

3.2016年涉及互联网金融犯罪情况。

(1)2016年涉及互联网金融犯罪各类案件立案情况。2016年全省公安机关共立案12 444起,金融诈骗案5 248起(占42.2%)、扰乱市场秩序案2 076起(占16.7%)、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案1 067起(占8.6%)。

图5 2016年涉及互联网金融犯罪各类案件立案情况

(2)2016年涉及互联网金融犯罪主要几个罪名的立案情况。2016年立案信用卡诈骗罪(4 912起,占39.5%)、非法经营罪(1 085起,占8.7%)、合同诈骗罪(647起,占5.2%)。

图6 2016年涉及互联网金融犯罪主要几个罪名的立案情况

(三)福建省各地有关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的统计情况

1.2016年4月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以来,公安机关共立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52起,涉案金额10亿余元,参与人数31万余名,其中信用卡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分别占比42.8%、9.8%、6.8%、4.6%。

图7 2016年4月专项整治以来互联网金融犯罪相关情况

2.2010年至2013年10月,福建省共立通过第三方支付实施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59起,其中2010年立案1起,2011年立案6起,2012年立案20起,2013年1月至10月立案32起,呈现立案数不断上升特点。

图8 2010年至2013年10月第三方支付实施的信用卡诈骗犯罪

3.2014年至2015年1至8月漳州地区发生的第三方支付实施的信用卡诈骗犯罪。2014年,漳州市盗刷银行卡案件仅发案31起,而2015年1至8月发案达70余起,发案数呈几何倍数增长。

(四)福建省各地有关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信息资料

1.2014年,福州、宁德等地区新型非法集资手段层出不穷,以股权投资、私募基金、网络借贷等各种投资为名并许以高息回报的非法集资案件多发。此类案件涉及面广、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如:厦门“闽昌贷”网络P2P借贷平台利用互联网针对不特定的网民进行资金的吸纳并承诺保本付息,共非法吸收1053名网民投资。

2.2015年1月以来,利用股权投资、私募基金、网络借贷、充值优惠等名目,漳州市12个县(市、区)集中发生了300多起盗刷银行卡类警情,涉案金额高达500多万元。

3.2016年,各地先后发生了“招宝网”“贤贤贷”“AMT”“特多米”“NMM98”“沃客”“团团赚”等涉及互联网的经济犯罪案件。

4.2016年,总公司在外省、分公司或代理点(人)在福建省的输入型涉众经济犯罪大案频发。如“e租宝”“泛亚”等输入型案件,涉及福建省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大。

5.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全省发生10起(涉及300余人次)“e租宝”“泛亚”“招宝网”“广州历藏”“团团赚”等案件利益受损群体到福建省公安厅集体上访、进京上访事件。

四、统计与分析

(一)福建省互联网金融犯罪统计分析

1.互联网金融犯罪散见在各类犯罪中。从福建省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统计情况看,在2016年4月开展互联网金融犯罪专项整治之前,经侦部门主要是按照各经济犯罪的类别和罪名进行受案、立案信息统计,并未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进行独立的统计。互联网金融犯罪依据其犯罪行为模式、方法手段分别归入各个具体罪名中,主要涉及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洗钱罪等。其中,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统计到金融诈骗犯罪中;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统计到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犯罪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统计到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中。

2.在2016年4月开展互联网金融犯罪专项整治之后,由经侦部门开始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进行单独的立案统计,但对之前发生的互联网金融犯罪并没有加以统计,而且由于时间较短且数量有限,很难进行数据分析。

3.各地虽有对互联网金融相关的犯罪进行零星的统计,主要集中在利用第三方支付和网络平台犯罪,关于利用互联网货币、网贷平台和众筹融资的犯罪统计几乎没有,无法进行较为系统的犯罪分析。

(二)福建省互联网金融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根据福建省的互联网金融犯罪情况分析,福建省互联网金融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如下。

1.利用第三方支付实施的信用卡诈骗犯罪。这些犯罪分子往往通过网络手段获取卡主卡号、交易密码等信息,再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购物退货变现、第三方支付平台刷卡转账变现。除利用木马病毒、钓鱼网站外,犯罪份子还以微信红包、积分兑换等诈骗手法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①如2013年1月,泉州经侦部门立案侦办1起信用卡诈骗案件,犯罪分子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获取受害者的信用卡账户等个人信息,而后通过复制克隆信用卡实现取款转账等犯罪行为。

2.利用第三方支付实施非法经营犯罪。利用第三方支付实施非法经营犯罪主要是利用第三方支付进行非法套现。主要表现为两种方式:一是套现者同时注册“买家”“卖家”双重身份,利用2个或多个与不同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账户,在购物网站上做“买空卖空”虚假交易,用信用卡完成支付,将透支款转移到另一个交易账户后,最终用借记卡取现。二是套现者在网络寻找商家,利用其需要交易额提高网店信用登记的心理,与商家达成协议,先由套现者在网店选定货物下单购买,利用信用卡网上交易功能将货款汇到第三方支付平台,之后商家将套现资金汇到套现者的另一张储蓄卡上,套现者再确认收货由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给商家,最后套现者做退货处理,从而完成套现过程。

3.利用网络投资理财平台实施合同诈骗犯罪。据漳州市经侦支队排查,2016年以来,漳州市就有各种类型的省外投资理财公司数百家,仅在万达广场两座写字楼就有各类公司210余家,目前已发生“跑路”的有10余家。这些犯罪份子往往以“投资少、见效快”为幌子,利用人们不劳而获的心理,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交易信息,诱骗群众参与进行网络投资理财,参与者注入资金后,不法分子就会以帮助理财或操作为由,进行恶意操作或频繁交易,以收取信息费、交易费、服务费等名目大肆敛财,套取参与投资人的资金,致使投资人亏损或负债。

4.利用P2P网贷、众筹或投资理财平台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这些犯罪分子往往以股权投资、私募基金、网络借贷、充值优惠等各种投资为名并许以高息回报进行非法集资犯罪。②如2010年10月,李某注册成立的厦门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推广“智富惠”电子商务消费平台中,推出“智富惠产权”销售项目,招揽会员以每份6800元—28800元价格购买。截至案发,2148名“产权人”购买了4110份“智富惠产权”,涉案金额达7500多万元。又如,2014年4月以来,郭某使用厦门“闽昌贷”网站平台,虚构借款人发布虚假抵押借款标的(如汽车、黄金等),向众多网络投资人融取资金后注入资金池,将资金用于非标项目的放贷、偿债等其它用途。2014年11月,郭某资金链断裂后负案潜逃。闽昌贷注册会员1493人,资金总收入16.5亿元。闽昌贷网站逾期未结标及无法提现资金余额达1.2亿元,广大投资人面临重大经济损失。

(三)福建省互联网金融犯罪的主要特点

在2014年“互联网金融犯罪的防控与治理”会议综述中,与会专家认为:“基于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当前互联网金融犯罪体现出以下新特征:一是犯罪手法的技术手段日益丰富;二是交易标的复杂性带来更加隐蔽的犯罪手法;三是互联网融资业务存在展业中的灰色地带引起的犯罪行为;互联网销售不规范导致的违法行为。”[4]从我们调研的情况看,福建省互联网金融犯罪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犯罪数量剧增,涉众型突出。从2014年至2016年福建省经济犯罪立案统计数据看,涉及互联网金融犯罪的金融诈骗案、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案、扰乱市场秩序案均居全省立案数前五的案件类别;涉及互联网金融犯罪的信用卡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均居全省立案数前五的罪名。其中,P2P网贷平台、众筹平台、网络投资理财平台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新型犯罪手段层出不穷,以股权投资、私募基金、网络借贷等各种投资为名并许以高息回报,比较容易引发涉众型犯罪,一般犯罪金额较大,犯罪危害性较大,影响重大。网络投资理财涉及的合同诈骗主要针对中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涉众型也比较明显。

2.犯罪手段科技化,极具隐蔽性。正如韩德明教授在《风险社会中犯罪的规制和侦查》中所言:“在风险社会中,我们越来越依赖于技术及其产品,对技术及其产品的日益依赖,却又无法控制甚至判断技术及其产品的性质和后果,甚至技术的标准能否确立、产品的性能后果能否界定都成了难题。”而在犯罪领域,科学技术的二律背反极为明显,“技术发展和信息化进程强化犯罪的隐蔽性和匿名化”。[5]通信技术、互联网技术和移动支付的高速发展促进了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的同时,也滋生了大量的互联网金融犯罪。

“现代制度的完善程度通过系统性、专业性、复杂性和多样性表现出来,它使局外人和非专业人士无法了解其内容和性质,无法判断业内人之行为的合法与犯罪界限。”[6]金融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行业,伴随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金融领域创新不断,世界金融体系的融合,现代金融规则越来越复杂,金融具有高度的专业性。随着互联网的介入,互联网金融呈现出更为复杂的规则和体系,致使互联网金融犯罪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这使得互联网金融犯罪无论在防控治理还是司法认定上,均存在极大的困难和问题。

3.犯罪呈现出脱域性,原发性与传入型互联网金融犯罪并发。安东尼·吉登斯指出:现代性脱域机制——社会关系从彼此互动的地域性关联中,从通过对不确定的时间的无限穿越而被重构的关联中“脱离出来”。[7]在现阶段,我国金融领域各类创新不断,金融法规明显滞后于金融行业的发展,互联网的介入,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金融法规应接不暇,众多互联网金融业态突破了法律规制的界限或者完全处于无规制状态,互联网金融犯罪呈现出明显的脱域性。而且,原发性与传入型互联网金融犯罪并发,除福建省内非法集资和传销等犯罪外,总公司在外省、分公司或代理点(人)在福建省的输入型涉众经济犯罪大案频发。

4.犯罪呈现出虚拟性,聚合传导性增强。互联网的介入,又增加了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虚拟性。正如韩德明教授在《风险社会中犯罪的规制和侦查》中所述:“信息社会(网络社会)为风险社会中的犯罪延伸增添了网络之维,将犯罪形态演绎到一种只有真正出现了后果才可以进行理解和评价的无法预先想象的状况。”[8]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涉及资金巨大,涉及群体众多,部分利益受损群体的维权情绪持续发酵,网上网下串联互动频繁,组织化、规模化、对抗化特征日益明显。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全省发生10起(涉及300余人次)“e租宝”“泛亚”“招宝网”“广州历藏”“团团赚”等案件利益受损群体到省公安厅集访、进京上访事件,同时省公安厅接到35起群众反映福建东南、海西、厦门中经商品交易场所非法经营的举报线索。

5.非法集资类互联网金融犯罪和传销呈融合之势。非法集资案件开始出现以传销方式来吸纳社会公众资金的情况。非法集资与传销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危害性更大。如:泉州经侦部门破获的福建沃客生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案中,沃客公司推出DEMWK理财平台和“沃客生活向导”平台,要求以交纳投资款并注册成为会员的方式,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新会员加入的资格,形成一定层级及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投资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至案发时,会员已遍布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数达35万余人。

五、讨论

(一)在治理策略选择上,预防犯罪应优先于打击犯罪

互联网无限跨越时空的特质,金融领域的不断创新,加上资产证券化的演进,互联网金融风险骤增,互联网金融犯罪一旦发生,犯罪后果往往难以控制,不仅严重破坏国家的金融秩序,而且,严重侵害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极易引起民众的恐慌和群体性事件。从我们调查的个案中发现,许多的互联网金融犯罪,如厦门的“闽昌贷”案件,犯罪一旦发生,被害人的损失很难挽回。这些案件即使侦查机关竭尽全力侦破案件,对于被害人而言,依然于事无补。恰如韩德明在其著作《风险社会中犯罪的规制和侦查》中所言:“风险社会中大量犯罪的危害性或风险状态十分严重,倘若缺乏有效监视和控制,犯罪后果一旦发生,追诉惩罚的社会意义锐减。”[9]因此,笔者认为,针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而言,在策略选择上,预防犯罪远比打击犯罪来得更为重要。况且,“公共警务最初的重点就是预防犯罪。当现代警察队伍的第一个警员在1829年步出苏格兰场时……写道:高效警察的首要目标就是预防犯罪,其次才是在发案后发现和惩治犯罪分子,所有的警务活动都必须指向这一目标。”[10]

(二)在侦查模式选择上,应着力加强情报主导侦查

“在网络世界中,不出现意味着不存在”。当下网络犯罪的泛滥,很大的原因就是:在网络世界中,看不到警察的存在,预防和治理犯罪的力量在网络空间中没有得到充分的呈现。互联网金融犯罪也是如此,经济犯罪侦查的声音和力量在互联网金融的生存空间的存在极为薄弱。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在互联网金融犯罪发生、发展,有些甚至直至犯罪分子已出逃的情况下,警察等执法力量从未在这些案件的网络空间中出现过。因此,传统的、被动式的、调查型的侦查模式已经明显不能适应网络犯罪这样的新型的犯罪形式,侦查机关应转换侦查思维,着力推进情报主导侦查。与传统的金融犯罪相比,互联网金融犯罪发生的速度更快,影响也会伴随网络信息的快速传播而放大。在预防和控制互联网金融犯罪上,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应强化对互联网这个阵地的控制,真正实现侦查权的监视权能:“侦查权的犯罪监视权能意味着侦查行为与犯罪行为在时间上处于共时性状态,犯罪处于侦查的监视之下并能够及时被制止,以防范犯罪危害的发生”[11]

(三)基础工作选择上,应强化信息情报工作

1.强化经侦部门自身信息情报工作。首先,加强情报信息收集工作。由经侦部门负责信息情报的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进行单独统计,在数据统计时,信息情报人员应按互联网金融主要模式和涉及主要犯罪名加以统计。其次,建设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数据库。经侦部门要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犯罪动态,积极收集情报信息,注重对互联网金融可能引发犯罪风险相关信息的搜集,建立成体系的互联网金融犯罪情报信息数据库。同时,加强对本地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调查分析,对涉及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众筹平台等业务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要搜集相关人员及经营信息数据。再次,建设互联网金融犯罪信息数据库。吸纳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企业等多方风险控制团队加入,扩大数据录入源;同时畅通网上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公众信息举报。对各类违法犯罪风险、作案手段、职业犯罪分子等建立具有多维度数据标签的数据库。

2.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综合防控治理。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联手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充分利用侦查机关、监管机关和互联网金融企业等部门相关信息资源,建立健全由政府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安经侦部门参与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管控工作的专门办公室,力求发挥防控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最佳效果。

3.构建互联网金融犯罪防控机制。首先,由经侦部门牵头,建立侦查机关、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等共同参与的互联网金融犯罪防控工作机制,防控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并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研判和交流犯罪趋势,及时将各单位在工作中发现的犯罪线索进行集中报送和移交,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其次,建设防控网络平台,充分利用信息情报,提升防控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能力。最后,利用电视、网络微博、微信等渠道,开展针对性的宣传教育。针对不同群体,进行不同内容的宣传教育。

(四)侦查对策选择上,须加强打防对策研究

当前,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法律风险、刑事政策、刑法规制等问题展开了较为充分深入的研究,但对互联网金融犯罪打防对策的研究还比较薄弱,因此,负责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经侦机关应会同负有互联网金融防控职责的各个部门,加强互联网金融犯罪打防对策研究,及早洞察互联网金融犯罪发展的新动向,揭示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特点、手法、规律和趋势,研究应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打防对策。而且,经侦部门在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打防对策研究的同时,还应加强情报信息分析和研判工作,深入细致地研究各个主要犯罪表现形式的互联网金融犯罪的侦控对策。

1.强化情报导侦。首先,提高发现和控制犯罪的能力。针对互联网金融犯罪多发或易发的重点行业、场所和人群,有计划地构建秘密力量,开展阵地控制工作,积极主动地获取情报信息,提高发现和控制犯罪的能力。其次,加强情报信息收集、分析和研判工作,增强情报经营意识,通过情报经营发现、监控涉嫌互联网金融犯罪人员的活动情况,以做到先发制敌和准确打击。

2.提升侦查打击能力。首先,准确定性,及时立案。在互联网金融犯罪中,犯罪分子往往在短时间内非法集资后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为此,侦查部门应及时立案,迅速开展立案审查,掌握发案情况,充分运用现有的刑法规定,准确定性,尽量缩短转入立案侦查阶段的推进时间。其次,细致进行现场勘查。在互联网金融犯罪中,现场勘查往往是获取证据、突破案件的关键所在。因此,侦办此类案件时,应重视现场勘查工作,重点勘查犯罪分子使用的计算机、扫描仪、外部存储介质、在线存储介质、手机、记事本等。最后,提高电子证据收集能力。互联网金融犯罪中最有力的证据是电子证据,因此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与保全十分重要,侦查人员必须强化证据意识,提高收集电子证据的技术水平。

3.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互联网金融犯罪具有跨时空性、高智能性等特征,这就需要加强协作,构建全方位的协作机制,真正形成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打击合力。首先,经侦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机关内部网监、刑技、治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特别是关于网络专业方面,应及时获得网安、技侦部门的技术支撑,提高发现侦查线索、获取证据的能力。其次,针对互联网金融犯罪涉众范围、地域更广的特点,适当放宽案件管辖权的限制,强化异地公安机关之间的协作,保证侦查活动顺利进行。最后,对于复杂的案件,特别是犯罪认定困难的犯罪案件,应及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征求检方的意见,争取就案件定性、取证方向和取证要点等问题达成一致,确保侦查活动准确、有效。

[1][2][3]郭华.互联网金融犯罪概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4]李振林.互联网金融犯罪的防控与治理[J].犯罪研究,2014,(4).

[5][6][8][9][11]韩德明.风险社会中犯罪的规制和侦查[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6.

[7]安东尼·吉登斯著,田禾译.现代性的后果[M].北京:译林出版社,2000.

[10]杰瑞·莱特克里菲著,崔嵩译.情报主导警务[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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