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芳
【摘要】无论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团队式研究一个复杂课题较普遍,由此引出凝聚共同智慧的学术论文作者署名排序问题,若处理不当会引起争议。社会上受利益驱动的作品署名问题一度乱象丛生。本文基于作品署名问题,引发思考,对今后的科技档案建设进行探微。
【关键词】作品;署名;思考;档案建设;探微
署名是指在书信、文件或文稿上的签名。作品署名必然要求署作者名,因作者是创造作品和承担责任的主体。无论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团队式研究一个复杂课题现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由此引出凝聚共同智慧的学术论文如何界定各自贡献大小和作者署名的排序问题,著作权益若处理不当就会引起矛盾,甚至酿发大的争议。社会上受利益驱动的作品署名问题一度乱象丛生。本文基于作品署名问题,引发思考,对今后的科技档案建设进行探微。
一、作品署名问题的历史记忆与乱象丛生
2015年10月,中国科学家屠呦呦因发现青蒿素这一药物而荣获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这项研究源于上世纪60年代应对越南战争治疗疟疾的需要,时年39岁的屠呦呦领导的研究小组于1972年首次从青蒿中用乙醚作溶剂提取出青蒿素,后来她又是第一个把这种药物用于动物实验和临床试验的人。1975年在屠呦呦的参与下确定了青蒿素的化学结构。由于当时这项研究比肩两弹一星,严格的保密制度使得屠呦呦在这整个过程中没有任何论文发表,外界对她所做的工作全然不知。1979年8月出版的《中国建设》杂志发表了一篇题为“一种新型抗疟药物”的文章,讲述了“一名药物研究所研究员”用新方法提取青蒿素的故事,文章没有提及这位研究员的名字,仅用“她”字指称了这位研究人员。1981年,当世界卫生组织的工作组到中国来了解青蒿素的时候,屠呦呦才被安排向工作组汇报。2007年,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的两位科学家米勒·路易斯和苏新专来中国调查青蒿素的研究历史,并写下《青蒿素:源自中草药园的发现》一文,力举这项成果对人类文明的巨大贡献。2011年,81岁的屠呦呦荣获美国拉斯克奖,这可是第一个中国人获此大奖,笔者的老爸欣喜之余,于2011年的10月1日在他的QQ空间写下“从葛洪到屠呦呦的接力传承”一文,预言“屠呦呦离诺贝尔奖仅有一步之遥”“获拉斯克奖再获诺贝尔奖的几率很大”,还说“诺贝尔奖开评已有100多年了,虽然已有8位华裔外籍科学家获得过诺贝尔科学奖,但中国籍的科学家获诺贝尔科学奖的人次还为零,这不得不引以国人的高度重视”。时光后来又流逝了4年,2015年10月,85岁的屠呦呦终于斩获诺贝尔生理学奖,为中国人增添了无上的荣耀!但从她一个人获得拉斯克奖的那天起,就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中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论文发表规定得用集体署名,这为日后争议埋下了伏笔。我国的著作权法颁布于1990年,它不可能超越时空去规范上世纪60年代的科研成果的署名情况。
由于受评定职称、学位、申奖、评优、晋升等利益驱动,一段时间作品的署名问题乱象丛生。比如,相当多的论文署名,少则几个,多则十几个,这种署名的“长尾巴”现象,给人以浮躁学风和学术不端之嫌。不严肃、不诚信的多人署名,是对学术尊严和学术精神的公然亵渎,其营造的学术泡沫,消解着求真务实的创新动力,而真正的创新动力,正是提升我国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又如,为使论文顺利通过杂志审核、发表,很多“学术大伽”、行政领导赫然署名在论文之中,如原武汉理工大学校长、中科院2009年院士候选人周xx与其博士生的一篇论文涉嫌抄袭,周xx后来回应说并不知情,表示只是“被署名”。同样的事件还出现在辽宁大学副校长陆xx身上。我们暂且不提这些事件最后是如何调查处理的,此类署名确实在一段时间内真实存在。又如,一种“写作联盟”的相互挂名行为,甚为普遍。同单位或同一实验室同事采取“利益均沾”原则,甲在发论文时应乙要求,把完全未做此研究的乙也挂名为一个作者。同样,乙发论文时又把甲挂名为一个作者。此外,大学里师生合作的论文署名一般会有两种情况,一是生前师后,即学生署名在前,导师殿后。一是师前生后,即导师居前,学生殿后。自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勃兴以来,一个又一个的朋友圈构成了“微”世界,因网络作品的署名多为虚拟名,各种养生知识、心灵鸡汤、内幕消息在手指随意点击后转发,漫天飞舞,夺人眼球,甚至耸人听闻,自然也少不了各种谣言、诳语。现时的部份杂志社在征稿要求中明确写明,多人署名的作者排序要经过相互商量。近年来,笔者发现,武汉大学学报(医学版)多次出现署名共同第一作者的论文,个别论文甚至有2名通信作者,虽然类似情况在国内期刊并不多见,而在国外权威期刊却很常见。但现在越来越多的作品出现多个共同第一作者,难免会带来学术荣誉的滥用问题,背离了科研成果的真实性原则,带来了潜在的学术道德问题乃至著作权争议。
二、作品署名排序的依据和原则
作品署名排序的依据和原则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该法明确提出,创造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这一定义给出了两个关键因素,即创造作品及承担责任。据此,合作的署名应根据各自贡献力的大小和承担的责任大小来进行排序。
笔者认为,厘清各自承担的责任和贡献力的大小至关重要,如第一作者,应是项目的主要实施者,也是论文关键数据的贡献者,还是论文初稿的撰写者。但他不一定是这一项目的设计者。而通信作者(原称通讯作者),应是制定蓝图的设计者,负责财力的供给者,修改论文的定稿者,承担责任的首席者。一般是指研究生的导师。通信作者署名时可放在最前面,也可置于最后面。论文其他作者则按实际在项目中贡献力的大小依次排序。
贡献力大小是一个较为主观的概念,很难具体量化,现有期刊有的要求作者注明各自的具体贡献及所做的实际性工作,如Nature杂志就专门设立了Authors Contributions栏目,供作者阐明对论文的贡献程度。很多学者呼吁建立作品署名制度,但由于署名问题的复杂性和贡献力评估的主观性,署名规范至今未见出台。笔者认为,在此情况下,科研主管部门可顶層设计一种供科研团队填写的具体细致的科技档案,在每一科研项目开始到结束的全过程中,以记载各自的具体工作情况、贡献情况,最后组织对科研团队成员进行贡献力的评估。
三、档案工作在科技管理中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档案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的出发点,是情系民生、服务民生。档案工作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利用,它是档案工作的归宿点,也是档案价值取向的生长点。
科技档案是科学技术成果的载体,是在科研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照片、影片、录像、录音带等科技文件材料,是直接记述、反映科技活动发展的历史记录。以往,传统科技档案因受时空、地域、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的制约,使人们利用档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受到严重影响。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档案管理与应用正从原有的馆库管理朝着数据仓库转变,从纸质查阅向着数字资讯转变,从供给导向朝着需求导向转变。这是档案建设和发展的题中之义、历史使然。所以,新时期的档案管理应力求以国家档案法规为依据、以用户满意为核心,以深度开发为手段,以信息共享为目的的全新管理与利用模式,这会极大地促进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如果在现阶段,科技档案能较好地、精准地反映并解决科研领域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如政策引导、过程管理、团队培养、经费保障、平台建设等,就是对国家和人民的最大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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