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赫成刚
2018年1月,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B电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厚度为0.13毫米的钢带进行单层绕包从事挤包绝缘电力电缆。经查,尚未有成品线缆出产。按照《GB/T12706.1-2008额定电压1kV(Um=1.2kV)到35kV(Um=40.5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及附件第1部分:额定电压1kV(Um=1.2kV)和3kV(Um=3.6kV)电缆》的规定,进行电压1kV(Um=1.2kV)到35kV(Um=40.5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如果用金属带进行铠装的,须应双金属带铠装,铠装钢带的,钢带的厚度为0.2、0.5和0.8毫米三个规格。随即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以涉嫌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生产电缆为由进行立案调查。但在案件审理会议上对B公司如何处理,由于委员们观点分歧,形成了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B公司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原材料生产电缆(半成品),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不合格,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没收不合格半成品电缆,处不合格半成品电缆3倍货值罚款。
第二种观点认为,适用《产品质量法》不当。《产品质量法》调整的是生产者经自检合格的产品,在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B公司时,现场发现的只是半成品,不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的范畴。并且《行政处罚法》也未规定对行政违法行为未遂的情形设定处罚,故不能对该公司进行处罚。但其行为存在着社会危害性的风险,应责令其进行改正。
第三种观点认为,由于B公司生产的线缆是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范畴。而相应的许可技术规范援引了《GB/T12706.1-2008 额定电压1kV(Um=1.2kV)到35kV(Um=40.5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及附件 第1部分:额定电压1kV(Um=1.2kV)和3kV(Um=3.6kV)电缆》的相关工艺和原材料规格技术要求。B公司的涉嫌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正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规定,依照该《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恳请同仁们对此案进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