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祥志
摘 要:资源林场是资源县的林业生产单位,在生态立县中有很重要的作用,近年来该场林权纠纷多,笔者从事林权纠纷调解多年,对此进行了总结,以与同行共同学习。
关键词:林权纠纷;现状;对策
广西很多国有林场,每年都有林权纠纷案件发生。资源林场在近年来是如此,这些纠纷单纯依靠行政和法律手段来解决已经不适应新的发展形势,我们要开拓新的思路,用新的技术手段相结合,才是山林纠纷调解工作的方向。
一、资源林场基本情况
资源县资源林场总面积10.3万亩,以公益林为主,主要树种为杉木。位于N25°51′34″,E110°35′06″,年平均日照1 013~1 680 h之间,年平均积温4 750°,年降雨量为1 773 mm,极端最高温度为38.3℃,极端最低温度为-8.4℃,平均相对湿度80%以上,平均霜期80 d,年平均风速3.2 m/s, 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土壤肥沃,东南坡向,坡度18~32°,海拔550 m左右,土层厚度80~130 cm,土壤为红壤 。
二、国有林场林权纠纷的成因
山林纠纷的成因多种多样,但近年来资源林场山林纠纷有上升的趋势,其原因主要有:
1.土地增值,村民人为造成的纠纷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各项工业区、安居工程、公路建设等征地项目的增加,山林土地不断升值,国有林场周围的村民为了自身利益,千方百计争夺国有林场林地。有的故意篡改山界林权协议四至界置地名;有的干脆不承认当年签订的山界林权协议。有的则通过在自家林地种植毛竹,以毛竹不断地扩大而以“谁造谁有”为借口变成私自的山林面积。一些国有林场由于面积大,管理人员对林场边界管理不到位,结果造成一些林地被占用几年,最后发现时,以事实“管业”为借口占有国有林场土地。解决山林权纠纷主要依靠地方的乡镇政府干部参与调解,若调解不成,部分村民往往采取挖路、拦车、阻碍国有林场木材运输、集体上访等极端的做法,在进行依法查处时,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使国有林场林地纠纷得不到依法处理,迫使国有林场做出让步。
2.国有土地证表述原因造成纠纷
因为年代较久,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的小地名不明确,界线表述不清、界线地名、人证物证难以考证等问题引起纠纷。国有林场在组建之初,由于当时的人力、物力以及技术等问题,有个别地方手续不完备、划界不清楚、文字表述不清;有的地形图所用的附图比例尺为1:5万或更小,参考价值小,再加上有部分作为四向界置的标志物如大石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改变或灭失,有些小路由于近年很少人养殖耕牛,没有人割草,也少有人行走而长满了灌木,而当年参与划定界置的人基本上已经去世,人证物证均再难以考证,从而引起纠纷。
3.国有林场林权保护法律不明确
我国林业在发展过程中,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然而,在林权纠纷方面仍然有不足之处。一是我国现行的林业法律法规不完善,在法律规范上还存在盲区和空白点,确权标准不统一。二是一些村规民约没有可实施性。如一些村规民约“在林区的农田上管一丈五,下管一丈”,在当时为了农业生长的发展,避免农田附近的山林长得太高而留出的空地,而林区的农田大多“退耕还林”等,实际上已不存在上述情况,现已不适应现时期林业发展的需要,与现在的政策要求以及实际情况不太吻合而亟须修订完善。
4.政府领导干部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打击力度不够
有些相关部门的领导干部,思想认识上存在问题,有极重的地方保护主义思想。按理林场和群众是双方当事人,作为政府的工作人员是以中间人的身份,按“公平、公正”的原则来调解,但有些政府调解部门,则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由,在调解上偏向群众。
政府相关执法机关对涉林案件打击不力,纵容了“山林纠纷”的发生。由于他们听说是“山林纠纷”,一般都怕惹事。有些村民以召開重大会议为时机,不断挑事,而政府为了维稳,使纠纷问题拖延,纵容这种行为。由于矛盾得不到上级部门的制止和及时处理,林场很多纠纷林地处于“冻结状态”。
三、对策与建议
1.重视群众思想政治工作
国有林场对山林纠纷调处工作要派专人负责,高度重视并及时处理。各级政府部门完善各级调处机构,重点抓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对群众的思想进行疏导,让群众懂得知法并能遵纪守法,不要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而去损害他人的利益。
2.加强专业技术队伍的培训
作为山林纠纷调处部门的技术人员,不但要有较强的技术能力,更要有较高的思想道德修养,因此要加强培训。如我们在调处一则纠纷时,群众无理取闹,林场认为是林场的,他们说是他们的,最后让对方拿不出证据;我们的专业技术人员则找到营林档案,查阅出是哪年种的,然后对杉木年龄进行鉴定,两者相吻合,对方才知道没理,没与国有林场进行争执,可见专业知识对调解的重要性。
3.加强与执法机关联合执法
国有林场要加强与政府相关执法机关联合执法,加大对涉林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强硬侵权、滥砍滥行为,要坚决制止与打击。各个林地纠纷问题,要及时调处。同时要加强政府执法机关的执行力度,发现一起调处一起,处理一起。
四、结语
国有林场是国家生态建设的重要保障,是我国生态修复和建设的重要力量,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基础设施,特别是全国各地国有林场改革完成后,将提升人民生活福祉,促进绿色发展,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作用,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与国有林场的合作,及时化解各种纠纷。国有林场林权纠纷涉及范围广,有的是历史遗留问题,有的是现阶段出现的新问题,我们要调整新思路,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发,给人民生命财产和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造成巨大破坏,为“金山银山就是绿水青山”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阳桂平,肖振才,蒋紫艳等,香榧嫁接试验研究,[J]园艺与种苗,2017(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