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媒体曝出消息,2017年4月在江西上饶三清山风景区巨蟒峰打岩钉的三名浙江攀岩爱好者将面临刑事检控。当日,三人私自用电钻打孔后用铁锤将26枚长岩钉打入孔内,给景点造成不可修复的严重损毁,专家评定他们打入的膨胀螺栓钉会形成新的裂痕,加快景点柱体的侵蚀进程,甚至造成崩解。此案已经移交上饶市信州区检察院审查,检察机关将以涉嫌故意损毁文物罪对该三名游客提起公诉。破坏巨蟒峰这样的自然景观该当何罪?
正方:首先,为了攀登巨蟒峰,三名驴友电钻打孔后用铁锤将26枚长岩钉打入孔内,这种破坏自然景观的行为肯定是欠妥的,不过他们应该没有毁损巨蟒峰的故意,初衷应该很单纯,就是为了挑战自我,征服一处有挑战性的陡峭攀岩点。其次,对他们行为性质的判定,应该基于他们打入的膨胀螺栓钉实质上造成了什么损害,而不是基于专家判断将来可能会造成什么损害。最后,既然巨蟒峰是非常重要的景观,景区管理者就应该对攀岩这种可能破坏景观的行为有预见性,并制定切实的措施来防范、规范或阻止此类行为的发生,不能侥幸或听任。
反方:作为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这三名驴友应当预见到钻孔与打膨胀螺栓钉的行为对巨蟒峰岩体会造成不可修复的毁损,能预见到而没有收手就是有主观故意。这种行为对岩体的损坏分为两类,一类是已经发生、可见的或仪器可检测到的;一类是会在将来发生,但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明确的。事后景区当然可以检讨自己管理上有无疏漏、有无改进的空间,但这并不影响法院对三位驴友行为性质的判定,就像不能以被害人穿短裙为由为强奸犯开脱。
正方:媒体报道说检察机关将以涉嫌故意损毁文物罪对该三名游客提起公诉,这个罪名值得商榷。文物有个“文”字,是要有文化内涵的。文化部《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文物认定,是指文物行政部门将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资源确认为文物的行政行为。巨蟒峰是自然景观,似乎不能算文物。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的新修订《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巨蟒峰也不符合这一条。江西省省級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中,有三清山古建筑群,但没有巨蟒峰。
反方:2008年7月7日,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作为世界自然遗产被正式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事实上,2017年4月26日,上饶警方发布消息,“3名驴友在游览世界自然遗产地三清山时,擅自使用攀岩工具在地质遗迹点钻孔、打岩钉、攀爬,因涉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被当地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巨蟒峰是不是文物可以讨论,三名驴友不是涉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就是涉嫌“故意损毁文物罪”。
正方:2017年4月15日这三名驴友攀爬巨蟒峰。次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三清山公安分局以聚众扰乱公共秩序依法对3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其中,一人被拘留7天,另两人被拘留10天。现在他们又以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或文物罪被起诉,是否有违“一罪不二罚”原则?
反方:开始警方可能只是以为他们违规攀爬巨蟒峰,所以以聚众扰乱公共秩序对他们处以行政拘留处罚。但随后的调查发现他们有钻孔打钉破坏岩体的行为,就启动刑事调查,因为巨蟒峰遗迹点历经三亿多年的地质演化,具有重要的科研价值和观赏价值,被毁损的后果难以挽回。
(摘自《南方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