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腾锋
律师智胜——艺术诉讼法经典案例解析
当时,汪腾锋完全是秉承侠义精神和公益思想代理“海上皇宫”案的。有一位曾和郭某章接洽过该案的、专司行政案件的律师得知汪腾锋律师代理了“海上皇宫”行政诉讼案后,不无揶揄地说道:“难怪郭老板没选中我们,我们要收他好几十万元的代理费呢,他不舍得花大钱嘛!”
对这种论调,汪腾锋一笑置之。心想,就算郭某章给你1000万的代理费,如果德行与功力不够,恐怕也不一定能办的如此精彩!因为,这样的“官民博弈”大案,不是普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诉讼经验技巧仅仅在法庭上就能够应对得了的,是需要具备庭上庭下超然的博弈智慧和侠义勇气的!
一位富于艺术气质并热衷于海上建筑创新的商人,在“海上皇宫”历经近十年跌宕起伏的诉讼风波后,从几遭拆毁的困境,到最终经法律彻底确立生存空间,至今保留,这无疑是一种民间的胜利。
在本案中,汪腾锋的制胜法宝是在为“海上皇宫”负面名声“正本清源”的同时,抓住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致命失误——行政作为不讲程序,给了对方重重一击。这就相当于先用合法之“金蝉脱壳”之计洗清正身,后用法律乘胜追击。具体论辩策略上,汪腾锋主要是运用了新旧“理发”与新旧“洗澡”之异同相类比,高度生动形象地阐述了“海上渔排”也可以豪华,“垂钓”“养殖”同样可以优雅的道理,将情、理、法运用得生动形象浑然天成,从而击溃了对手、征服了听众、说服了法官。平民与政府的法律博弈,最终以政府主动求和告终结案。
稍有不足的是,郭某章未能抓住政府主动求和的大好良机,向政府提出扩大“海上皇宫”建设区域、将东山湾打造成深圳甚至广东、全国最独树一帜的豪华海上休闲旅游区的要求,错过了让自己的梦想和事业更加辉煌的契机,也给汪腾锋办理如此经典案件留下未竟的遗憾……
2011年初春在深圳的这起轰动全国乃至影响波及海外的“海上皇宫”官民博弈行政纠纷诉讼案,如今已时过六年,早已在悄无声息中尘埃落定了,至今“海上皇宫”仍保持诉讼时的原貌,漂浮在深圳南澳东山湾的海面上,既没有被彻底拆除销毁,也没有再彰显昔日奢华、完美的“海上皇宫”风采。
官民双方法律博弈的结果是以其保持原貌达成妥协和解默契的局面,这个结局貌似双赢,但在中国,实际上应该说是平民取得了真正的胜利!自古民不与官斗,从来民就斗不赢官的。政府愿意与商家和解,与其说是自愿,不如说是被迫。由此可见,只要平民在法律上占据了一定的道理,敢于与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争讼,也是推动政府行政管理制度进步的善举、义举。
代理艺术:
从代理这起轰动全国一时、被全国媒体热炒的行政诉讼案那一刻起,汪腾锋就清醒地认识到,“海上皇宫”是社会舆论给“海上浮岛”强加的带有一些仇富情绪的“壳”,因为这个奢华、令人生厌的“壳”,“海上浮岛”又被强加上了“非法使用海域”“违法建筑”“海上红楼”等可怕的标签。其实,“海上浮岛”才是郭某章海上建筑的“真身”!被冠以“海上皇宫”而大受挞伐,就是民众仇富心态被媒体误导的结果。因此,从情理上化解误导自然就成了汪腾锋的开场要务。
除此之外,汪腾锋紧紧地抓住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重点应主要集中在政府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问题,而刻意淡化行政行为对象即“海上皇宫”本身的合法性问题;明确着重提出深圳市某某区海洋局2011年3月1日作出的三份决定以及4月8日实施的强拆行为在程序上都是违法的这一结论!同时也注意到,“海上皇宫”本身作为新生事物的特殊性以及导致“海上皇宫”纠纷的复杂社会背景因素也是不容忽视的。要想抢占道德高地,扭转不利的舆论氛围,博得法官们的理解和认同,必须在庭审中以及法庭外的博弈中合情合理地张扬这个问题。所以,汪腾锋准备的代理意见,既突出了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性这一要害问题,也对“海上皇宫”的发展作出了合情合理的重构渲染。
这样的诉讼策略最终取得很好的庭审效果并延伸到社会上,这是早已预见顺理成章的结果。
“海上皇宫”行政诉讼案的庭审引起了来自全国各地媒体的热切关注,一场闭门听证、两场公开开庭审理,法庭内外挤满了旁听者,数十家媒体记者在坐无可坐、站无可站的情况下静声旁听!
本案的精彩发挥,首先体现在庭审激辩显示出的智慧碰撞与天赋对垒。在法庭上,双方辩论聚焦在“海上皇宫”存在的感观形象,不像一个养殖渔排、不像一个垂钓场所,更像是一座漂浮在海上的皇家宫殿,并由此推论,“海上皇宫”是否属于符合养殖与垂钓的“合法”物体。
对于被告代理律师指出郭某章的“海上公司(‘深圳市海上某某娱乐有限公司’的简称——作者注)并未真正将‘海上皇宫’改造为‘养殖、垂钓鱼排’,‘海上皇宫’一直都是一座极尽奢华的私人俱乐部或会所。‘海上皇宫’自始至终未取得所在海域的《海域使用权证》……”“‘海上皇宫’所占海域依法应当予以‘恢复海域原状’” “原某某区海洋局依法有权拆除‘海上皇宫’” “原某某区海洋局依法拆除‘海上皇宫’的程序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等答辩意见及其列举的证据,汪腾锋一概轻轻带过,主要深抓细究某某区经济发展促进局(原某某区海洋局)在执法中存在的四个认识误区和错误做法:1.将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作为取得养殖登记证的前置条件;2.将豪华渔排夸张成“海上皇宫”诬指为“违法建筑”;3.将撤销养殖登记证和垂钓许可批复辩称为自我纠错而不承认是违法行政;4.将强制拆除辩称为“合法恢复旧的处罚措施”而不承认“违法实施了新的处罚措施”,进行有理有据的充分批驳。
在批驳某某区海洋局“将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作为取得养殖登记证的前置条件”的错误时,汪腾锋淡化“海上浮岛”新生事物自始至终未能取得所谓正常的《海域使用权证》这一实际情况,从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七条的规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对海洋渔业实施监督管理”中脱身而出,利用我国渔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的水域和滩涂……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条院规定”和国家《养殖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寻找环环相扣的依据,层层递进地清楚表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负责发放养殖许可证件的法定权威机关,且养殖许可证件一经取得就当然拥有合法使用相关指定海(水)域养殖的权力,无任何法律规定还要另行取得单独的“海域使用权凭证”为前置条件。由此推出,“海上浮岛”取得“养殖登记证”后在指定海域养殖(垂钓)完全合法。而某某区经济发展促进局所谓“原告未合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诡辩之辞纯属违法无理。并且,近三十年来某某区渔政部门实际监督管理辖区内海域养殖业只发放养殖登记证却并无以取得海域使用证为前置条件的事实本身就是最有力的佐证!
汪腾锋的辩驳意见掷地有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