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增强百姓获得感是个税改革重要关切

2018-06-26 08:22本刊评论员
瞭望东方周刊 2018年24期
关键词:个税起征点税制

本刊评论员

时隔7年,个人所得税法再次迎来改革。6月1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被业内视为对现有个人所得税制的一次根本性改革。此前,作为对公众期待的正面回应,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合理减负”。

钱袋子里无小事,个人所得税相关事项的调整,从来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从草案披露的内容看,此轮个税改革范围广、亮点多,是1994以来改革力度最大的一次,也是百姓获益最大的一次。以起征点为例,其从每月3500元提升到每月5000元,并非随意而定,而是综合考虑了人民群众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各方面因素,体现了前瞻性。回顾1980年个税法出台以来历次调整,从800元到1600元,从2000元再到3500元,起征点的水涨船高,正是社会经济发展、收入水平提升的折射。

个税是我国的第三大税种,它依然具有筹集财政收入的作用;更重要的是,个税是收入的调节器,免征额合理就能达成收税的本意,实现让低收入者免交、中等收入者少交、高收入者多交的立法意图。按此次调整的起征点标准并结合税率结构调整测算,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总体上税负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下降明显。

关注这次个税改革,不仅要看到“5000元”这个数字,更值得关注的,是个税征收模式从分类向综合改变这一“革命性变化”。

个税征收正迈入“小综合”阶段。具体而言,从1980年至今的近40年中,我国一直实行的是分类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模式,应税所得分为11类,实行不同征税办法。而这一次个税法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具有历史性意义。尽管4项劳动性收入并非个人所得的全部,但它标志着“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正式启动,也表明了个人所得将被打包征税的发展方向。从税收技术而言,也意味着税务部门有能力、有条件实现这几项劳动性所得的综合征收。

个税应是社会贫富差距的调节器。短期来看,让个税征收计人中低收入群体的真实生活成本是一个现实的选择。在这一次个税法修正案草案中,新增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这样的“免税”措施,就是充分考虑到家庭真實收入状况,考量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也意味着个税修法真正做到了关注账面,更关注全面。同时,专项扣除所要求的申报与审核工作庞杂而具体,也对现代化国家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化部门协作是大趋势。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要深化税收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个税法的再次修订,不仅仅具有优化税制的意义,更能巩固国家发展与稳定之基。个税的“个”,是一个个点,但串联的是整个中国。对于每一个普通纳税人而言,个税是他们与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之间重要的连接点。缴纳个税是义务,个税怎么收、收多少、怎么用,则是一种基本权利;评价税制科学不科学、合理不合理,也是人们衡量改革获得感的一个面向。可以相信,无论个税税制如何调整,保证个税始终成为维护社会公平的砝码,是改革不变的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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