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胁恐吓非小事 情节严重涉嫌违法

2018-06-24 08:03
文萃报·周五版 2018年38期
关键词:情节恶劣何某赵某

在社会生活中,任何人都可能遇到矛盾纠纷,都可能情绪不佳、生活不顺,但无论如何都应当秉持健康心态,以理性态度面对、以法治方式解决,而不能不择手段,意图用恐吓他人的方式达到自己的目的、满足自己的私欲。无论是用语言还是用行为来恐吓他人,都可能涉嫌违法,如果达到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程度,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将以寻衅滋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所谓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封大门跳楼威胁阻挠执行被拘留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大连某置业公司、大连某房地产公司及被执行人于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7年7月作出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上述被执行人均未履行。2017年12月,银行向大连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为案外人大连市某建设公司与大连某置业公司存在案件纠纷,并取得某高尔夫花园在建工程,以及位于三块土地使用权的首封权,而银行则对上述在建工程和土地享有抵押权。

根据法律规定,大连市中院在排除了首封处置优先的法律障碍后,于2018年5月依法委托大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测绘,之后执行人员与测绘公司先后两次到上述现场进行测绘,但均遭到某建设公司员工有组织的阻挠。

近日,大连市中院决定对以上场地进行强制测绘。当大连市中院执行局6辆警车、16名执行干警赶到执行现场时,案外人某建设公司负责人已将执行场地的大门用粗铁丝紧紧捆牢,并态度粗暴地拒绝为执行人员打开大门。

在执行人员准备强行打开大门时,一名男子突然出现在对面一栋在建的楼上大喊:“嗨!我看你们谁敢进来,你们进来我就跳下去。”

这名男子在该建筑6楼摆出一副欲跳下去的架势,该公司负责人随声附和:“对!他们进来你就跳!”

楼上男子高声回应:“好!”

该公司负责人自称欲跳楼的男子是他的弟弟。执行人员向楼上男子喊话并发出警告,但该男子仍然拒绝从楼上下来。为排除执行障碍,执行人员兵分两路,一路人员继续在原地吸引男子;另一路人员绕道至该场地的东侧入口处,将围栏粗铁丝剪断,执行人员随即进入执行现场。

当该公司负责人发现执行人员进入现场后,趁人不备便逃之夭夭。楼上男子鞠某看到该公司负责人逃跑后,也自行从楼上走了下来,执行法警随即将其控制并押入警车。鞠某主动向执行人员交代,他不是该公司负责人的弟弟,也没想真的要跳楼,全是该公司负责人故意安排他这么做的。

鞠某采取威胁手段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触犯了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

为吃霸王餐持刀恐吓商家

2017年2月下旬,赵某在一家油炸食品店吃小吃。买单时,为了不付约50元的餐费,赵某掏出随身携带的菜刀威胁店员。为避免纷争,老板只好让赵某不付钱离开。让店老板没想到的是,没几天,赵某又拿着菜刀和斧头找上门。原来,赵某通过朋友知道,自己持刀拒付餐费的视频被小吃店老板发在了朋友圈。面对赵某的再次恐吓,老板只好报警。随后,民警赶来将赵某抓获。

武汉市青山区法院审理查明,赵某曾在公共场合多次持凶器恐吓他人、任意毁损公私财物:2016年9月,赵某酒后无故持砖块将一家网吧门口的一台自动售奶机的玻璃板砸碎;2017年2月,在一家社区活动中心乒乓球室,赵某与管理员邱某发生矛盾,用菜刀砍损防盗门,随后又先后两次持菜刀和水果刀对邱某实施恐吓;2017年3月,在青山区一家大型商场里的KTV,赵某为强行将自行车停放在该店内,持菜刀对该店工作人员实施恐吓。

青山区法院认为,赵某在公共场合多次持凶器恐吓他人、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

交易不成心怀恨 弹珠砸窗触刑律

2016年11月,房东忻先生为改善住房条件,欲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平路处的房屋出售给他人,并将房屋出售信息挂在张某所在的房产中介公司。不久,忻先生的房屋有人看上,张某也好不容易接到了这笔交易业务。为了促成这笔买卖,介绍、沟通、看房等,张某忙上忙下。然而,经双方多次洽谈,最终因忻先生不肯让价而使交易不成。

原本,房屋买卖不成纯属正常,但张某却怀恨在心,并迁怒于房东忻先生不肯降价。为威胁忻先生降价出售房屋,张某多次通过电话恐吓不算,还于2016年11月10日凌晨3时许,偷偷来到忻先生家附近,携带从网上购置的作案工具,采用弹弓射钢珠的方法,打坏忻先生家中窗玻璃3块。

之后,张某在介绍浦东新区德平路的房东殷先生将房屋出售给他人时,又因交易不成而怀恨在心,威胁、恐吓要求殷先生降价出售房屋,后来先后五次于凌晨至殷先生家附近,采用弹弓射钢珠的方法,打坏殷先生家中窗户玻璃3块。

后来,张某在作案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作案工具弹弓1把及钢珠22颗。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多次以任意毁损他人财物等方式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他人的安全和生活,情节恶劣,其行为依法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据此,浦东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

男子威胁他人致人身亡被判刑

2017年6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何某酒后进入甘某、郑某等人租住的房间,与已经睡在床上的甘某发生纠纷,并殴打甘某。后甘某报警,经民警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民警离开后,被告人何某于同日凌晨4时许,持木棒再次闯入甘某所住房间,威胁恐吓并用木棒殴打甘某,对房间内的其他劝说人进行语言恐吓。被告人何某用身体挡住房门阻止试图推门而入的宋某、文某,并继续威胁恐吓甘某,甘某恐吓中试图翻窗躲避,不慎坠楼死亡。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饮酒后随意殴打、恐吓他人,致被害人为逃避而坠楼死亡,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鉴于何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三年。

不满广场舞噪音开车冲入广场

7月13日19时左右,姜大妈像往常一样跟许多业主一起来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某小区广场跳广场舞,谁知一名司机开一辆蓝色面包车突然冲进了广场内。车辆进入广场后,就开始在广场里转圈,遇到人时就急刹车,其间有几次差点撞到正在跳舞的群众,十分危险。有居民立即拨打报警电话。

民警迅速赶往现场,锁定了违法行为人袁某,并将其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查,7月13日晚,袁某跟妻子因琐事争吵,加上平时对小区跳广场舞产生的噪音不满,便赌气开车闯进小区广场。并在小区业主微信群里扬言:“再广场扰民,直接撞死!”

目前,袁某因寻衅滋事,被警方依法处以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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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刑法还同时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另外,一般的口头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涉嫌治安违法,可由公安机关处拘留或者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本版稿件综合《法制晚报》《法制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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