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东盟各国强制性认证成为贸易隐形阻碍

2018-06-20 06:24刘建芳赵海军
质量安全与检验检测 2018年2期
关键词:产品认证强制性东盟国家

刘建芳 郑 枢 赵海军

(湛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广东湛江 524022)

1 前言

近年来,我国与东盟地区的发展迅速。2016年,我国与东盟地区贸易额达到4 397亿美元。2017年以来,我国与东盟各国贸易保持持续增长的态势,2017年前5个月双方贸易额达1 956.6亿美元,同期增长达到16.20%。我国出口东盟主要产业是机电食品、化矿金属和纺织鞋帽三大类,其中贸易额最大的产业是机电仪器类,占贸易额的四成。但是随着双方贸易的迅速发展,我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贸易摩擦也相应增多,主要表现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准方面。

强制性产品认证是合格评定的主要活动,是产品进入市场的最直接的技术壁垒。我国企业在出口东盟国家产品时往往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不同国家、不同区域的认证规则、标准不统一阻碍产品进入市场;另外,每年的认证增加费用、时间延误,造成失去市场机会和降低利润。其中泰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越南、马来西亚、新加坡是东盟国家中发布技术贸易措施较为集中的国家。2017年1~8月,东盟国家共发布TBT/SPS通报141项,通报数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了22.61%,通报国家全部集中在上述6国,通报产品主要集中在机电产品类,通报原因主要是认证技术方面。本文通过对30多家小家电企业进行调研分析,在解读和讨论东盟各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础上,分析当前中国-东盟贸易在认证方面面临的问题,并在减少中国-东盟贸易中的障碍,减少重复检验费用,实现一个标准、一次检验、一次收费、各国通行的合格评定方式方面提出相关建议。

2 中国-东盟各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中国于2001年12月3日对外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即CCC认证,并从2002年5月1日起,国家认监委开始受理强制性产品目录的认证申请,到2017年目录已经调整为20大类158种产品。CCC认证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检测和工厂检查。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1]。

目前东盟各国政府(除了缅甸、文莱和老挝)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建立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并规定了相应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新加坡政府颁布了《消费者保护(安全要求)法规2002》[2]旨在通过确保被指定为管制产品的家用产品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以保护消费者利益;马来西亚《1988年海关令》[3]规定了四类不同级别的限制进口,其中电子电器产品属于第三类和第四类进口管制范围,需要进行相关认证方能进入马来西亚市场;菲律宾的《菲律宾标准 (PS)质量和/或安全认证标志实施条例》[4],其实施两种认证制度,进口产品实施ICC许可证制度,国内生产的产品除实施强制性的安全认证外,还实施产品质量认证;柬埔寨的工业和能源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有关化学品、食品和电子电气产品强制认证要求》[5],以上产品进口到柬埔寨,必须选取产品安全认证,在柬埔寨工业标准部门注册,得到进口产品放行确认信,海关才会放行货物;泰国政府要求实行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有60个大类,涉及8个领域,其中包括:电气设备和附件、医疗设备、建筑材料、日用消费品、车辆、PVC管、LPG燃气容器及农产品;印尼发布了53种强制性工业标准,涉及汽车及摩托车零部件、家电、建材、电缆等领域。未通过认证的产品,将予禁售,已流入市面的产品将予强制下架撤出[6];越南发布了《关于签署质量控制产品目录的总理令》[6]《技术法规和标准法》[6],将126种产品列入强制性目录,规定所有在CR标志认证管控范围内的电子电气产品,在进入越南市场之前,必须通过产品测试及验证以获取CR标志证书,并加贴CR标志。在东盟十国中,文莱、老挝和缅甸三国还未建立自己的强制性认证制度。

从各国强制性产品目录比较,中国和东盟各国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重叠的类别有电子电气产品、消防产品、建筑材料、汽车产品和医疗设备等。其中电子电气产品最多,具体涉及的产品种类有:家电产品、灯具、插头插座、电线电缆、电动工具等。但是各国还是在一些特殊的产品类别认证要求上有所不同,例如菲律宾对石油产品有强制性认证要求等。

3 中国-东盟强制性认证制度的差异性

强制性认证流程大同小异,证书有效期在认证流程方面各有要求,大多数国家认证过程大同小异,但是泰国、柬埔寨、印尼和越南在认证过程中需要通过首次工厂检查,而其他国家不需要工厂检查。在证书有效性方面,各个成员国对认证证书有效期都有要求,且年限也不同(表1)。

表1 中国-东盟各国强制性认证差异对照表

4 出口东盟企业面临的问题

根据对出口东盟的30多家小家电企业调研,基本每家企业都获得东盟2~3个国家的认证,平均每个国家、每个规格型号的产品需要的认证检测费用达2~3万元,甚至有个别企业出口覆盖全部东盟国家,其认证检测费用每年高达150~200万元,每年的认证费用对企业来说是一笔非常巨大的支出,尤其是印尼,每次的验厂加检测费用高达30万元。在目前小家电行业竞争激烈,利润较低的情况下,很多企业本来有进军东盟各国的机会,但在高昂的认证费用面前不得不进行筛选。

4.1 重复认证现象严重

目前,东盟十国没有统一的认证要求,各个国家的认证制度、认证要求不同。我国产品出口东盟市场,面临重复认证现象,一是出口到一个国家做一种认证,我国产品出口不同的东盟国家要做不同的认证,有的还要求在产品印刷包装或产品贴上认证标志,如印尼的SNI认证、泰国的TISI认证等。二是每个客户要认证1次。如我国某个企业的产品在印尼有10个进口商,办理SNI认证时,就要办理10次。甚至每个规格产品认证1次,企业的产品取得认证后,产品有新的规格,需要重新申请认证。此外,办理东盟国家认证时,东盟国家官方或官方授权的第三方机构,一般会到中国的生产企业进行工厂实地审查,审查企业的管理情况、原材料及成品质量控制情况,抽查样品并要求寄送到进口国的检测机构检测,以后每年至少再来1次现场审查,认证审查频繁。

4.2 地方保护倾向明显

东盟地区的产品认证不同于欧美发达国家,本地保护主义倾向明显。首先,一般只准当地的贸易商(或公司)申请,例如印尼的SNI认证、马来西亚STCOA认证(或者SIRIM认证),甚至个别国家的认证只面向当地生产的产品,只有在当地企业生产的产品才能申请并贴上认证标志,但在市场准入时又要求这些认证,如泰国的TISI认证[7]。其次,大部分东盟地区的产品认证由当地官方主导,一般由设在当地的官方认证机构或官方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来实施,我国绝大多数的认证机构目前都无法取得开展该类认证业务的资质。第三,办理周期长,个别国家设置前置审核要求繁琐。东盟地区的每次产品认证办理周期大约2~3个月,个别国家甚至需要4~5个月,例如菲律宾的PNS认证。有的国家要求提供由中国贸易促进会出具的企业产品可以在其国家自由贸易的证明,例如越南。菲律宾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前置审核最为繁琐,要求提供企业公章的公证证明,企业的法律文件及法人签字需通过我国外事办及菲律宾驻华使馆的审核。

4.3 东盟效仿国际最高标准趋势严重

由于东盟各国的国家标准化工作程度不一,部分国家起步较晚,因此在出台相关标准往往会采用最新的国际标准或发达国家标准。在TBT/SPS通报中,有20余项法规明确表明采用来自IEC、欧盟、美国或者澳大利亚的标准。如泰国发布的插座、电热壶、干衣机、烤箱等系列电器产品的安全标准均采用IEC国际标准,新加坡80%以上的标准与国际标准一致,马来西亚的电子电器基本采用国际标准。这些过高的要求加大了我国出口企业的应对难度。

4.4 否定国际互认致使我国企业成本增加

与发达国家使用较高的技术门槛不同,东盟国家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主要集中在标签、认证等繁琐的进口限制政策。部分东盟国家甚至不接受国外的产品检验报告,如印尼、越南、柬埔寨、泰国基本不接受国外的认证,有的产品必须进行工厂检查后并通过当地实验室检测才能获得认证。4月份中旬开始,印尼不接受非印尼实验室的玩具检测报告,要求所有出口到印尼的玩具必须进行本土测试。

5 对策建议

5.1 完善沟通机制,争取认证检测结果互认

上级有关政府部门与东盟开展相互认证,参与协商谈判,建立常态化多边互访工作机制,密切跟踪中国-东盟贸易措施变化的新动向,不断研究东盟各国强制性法规,尽早实现一个标准、一次检验、一次收费、各国通行的合格评定方式来规避“认证壁垒”。

5.2 建立互联网+技术检测咨询公共服务平台

争取中央政府专项经费或地方政府扶持,建立专业公共社会服务平台,收集并发布国外各地区产品认证要求、TBT/SPS通报、专利保护等信息,结合给产品检测、认证,专业指导、帮助出口企业办理相关证书,解决困扰出口企业的急中之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5.3 企业需快速提升管理水平和技术转型升级

针对我国与东盟各国进出口商品标准的差异,出口东盟企业可以利用现代化的经营管理模式促进技术升级,使产品快速智能化、高端化,争取迈向市场的前沿;同时借助相关平台进行产品质量检测、新产品试验、工艺改进、技术标准研发和接受培训等,进一步提升竞争力。

5.4 借“一带一路”顺风车建中国-东盟质量检测认证中心

政府部门借“一带一路”的交流成果建集检验、认证、技术研发、技术培训、科技提升为一体的,面向东盟的技术检测认证服务基地,服务区域内重点企业,为其公司的产品及研发提供质量检测、问题分析、风险评估、中试产品试验、工艺改进等方面的服务。

[1]许世玉.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体系[J].安全与电磁兼容,2007,(04):15-21.

[2]邝诗婷.新加坡的消费者保护制度[EB/OL].[2016-11-29].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107448742.html.

[3]马克明.马来西亚对外贸易的的作政策规定[EB/OL].[2016-11-09].http://www.oilsns.com/article/108318.

[4]冯治国.菲律宾的认证制度 [EB/OL]. [2012-04-19].https://wenku.baidu.com/view/319a3d66ddccda38376bafba.html.

[5]柳永娴.柬埔寨ISC认证介绍[EB/OL].[2017-03-28].https://club.1688.com/article/62113415.htm.

[6]胡刚翔,曹丹,黄炜,等.海上丝绸之路背景下中国-东盟强制性认证制度的研究[J].学术研讨,2016,(1):84-86.

[7]韦万春.加强认证认可合作促进中国—东盟贸易便利化[EB/OL].[2007-05-22].http://www.cqn.com.cn/news/zggmsb/2007/1649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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