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处理木制品出口技术壁垒的应对措施研究

2018-06-20 06:23陈敏玲黄锦炎黄仁胜林盛才吴剑光陈捷先许建楷
质量安全与检验检测 2018年2期
关键词:木制品甲醛木材

陈敏玲 黄锦炎 黄仁胜 林盛才 吴剑光 陈捷先 许建楷

(汕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广东汕头 515041)

1 前言

木材热处理是木制品生产加工的基础环节,对木材进行正确合理的热处理,既是保证木制品质量的关键,又是出口木制品检验检疫的重要要求。我国是世界最大的木制品出口国,同时也是世界最大的木材进口国,在家具、各种人造板等木制品的出口量上,居世界首位,出口到世界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广东口岸2016年出口木制品就有36万批1.2亿件,货值93亿美元。一些发达国家出于贸易保护需要,以“维护国家基本安全、保障生命健康安全”为由,制订了日趋严格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严重制约我国木制品出口。为此,探索欧美澳等国家或地区对热处理木制品的技术壁垒措施,找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应对之策,以期能为政府和相关出口企业提供帮助。

2 国际认证

2.1 森林认证(FSC)

森林认证(FSC),是目前国际木制品市场上认可度最高的生态环保认证标准,包括森林经营单位可以申请的森林经营认证即FM认证以及木材贸易和木材加工生产单位可以申请的产销监管链认证即COC认证[1]。木材和木制品如果其原材料来源于经过FSC认证的森林,其整个的加工过程都经过认证,产品就可以贴上FSC商标,即国际认证的FSC标识,也叫“绿色标签”、“环境标签”或“生态标签”。美国《雷斯法案》(Lacey Act)修正案、欧盟《木材及木制品规例和新环保设计指令》(EUTR)和澳大利亚《非法采伐禁止法案》(ILPA)分别于2010年4月1日、2013年3月3日和2014年11月30日实施,要求输入的木材及木制品,其生产加工销售链条上的所有厂商,必须提交木材来源地、国家及森林,木材体积和重量,原木供应商的名称地址等证明木材来源合法性的基本资料[2],以禁止森林、木材和木制品的非法交易。森林认证注重于木材加工原材料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上,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市场上不足1%的木材获得认证,大部分企业达不到木制品森林认证体系的要求[3],这严重制约了我国木制品的出口。

2.2 SA8000认证

SA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标准,即社会责任标准,旨在确保国际市场上供应商所供应的产品,能够符合社会责任标准的要求,关注的是产品的生产者,已经成为国际市场上认可的第三方认证准则。

2.3 TECO认证

木制品认证和测试公司(TECO)是北美一家赢利性的第三方认证和建筑板材产品测试机构,从事定向结构刨花板(OSB)、胶合板、刨花板、中密度纤维板的评估和认证,注重于性能方面的要求,经认证的木制品会加贴TECO TESTED®认证标志,以便市场上识别木制品的质量及其可靠性。

2.4 CE认证

EN13986是欧盟人造板CE认证的标准。按照欧盟的规定,从2004年4月1日起,欧盟以外国家生产并在欧盟地区销售的人造板产品需要实行CE认证,加帖“CE”标志,方能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4]。

2.5 CARB和JAS认证

美国CARB和日本JAS认证,属于国际上目前关于复合木制品的甲醛释放量的最严格标准。不仅规定了甲醛限量,而且要求生产企业严格按法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来监管生产全过程,甚至对进口商、贸易商、零售商都有相应的规定要求。没有通过CARB认证的复合木制品和含有复合木制品的成品将无法进入美国加州,而所有出口到日本的有机产品和原料必须遵从JAS认证标准,其F四星级是日本现行法律中最高的木质建材环保等级,也被认为是国际上最为严格的标准。

3 检验标准

3.1 美国《复合木制品甲醛标准法案》

自2011年1月3日实施,主要内容是对在美国供应、销售或制造的硬木胶合板、中密度纤维板及刨花板建立统一的甲醛释放量标准。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最严格的标准:硬木胶合板的甲醛释放量从0.2 mg/kg降至0.05 mg/kg,刨花板甲醛释放量从0.3 mg/kg降至0.09 mg/kg,中密度纤维板和薄身中密度纤维板甲醛释放量从0.3 mg/kg分别降至0.11 mg/kg和0.13 mg/kg[2],其最终规则还对标签的规定等有了新要求,并于2017年12月12日起全面生效。目前各国对木制品甲醛限量标准情况见表1。

表1 复合木制品甲醛检测标准与限量指标对比[5-6]

3.2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4—2001是我国现行标准,规定木家具中的甲醛释放量应小于或等于1.5 mg/L,但已修订拟实施,修订后与国际接轨,检测方法改为环境气候箱整体无损检测,规定木家具中的甲醛释放量应≤0.1 mg/m3,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的散发量:苯≤0.11 mg/m3、甲苯≤0.20 mg/m3、二甲苯≤0.20 mg/m3、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0.60 mg/m3。

4 热处理检疫要求

4.1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联合国粮农组织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批准并公布的第15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15)自2003年3月实施,规定:“热处理木质包装材料(WPM)必须在木材中心温度达到56℃以上持续处理至少30 min”,现欧盟、加拿大、新西兰、韩国、巴西等国家和地区都采用。

4.2 美国《中国木制工艺品输美检疫要求最终法案》

2005年因杉棕天牛(Callidiellum villosulu(Fairmaire))原因,美国暂停从中国进口直径大于1 cm的木制工艺品,直到2012年4月30日,在满足检疫处理的特定条件下,美国方恢复从中国进口,并要求任何含有直径大于1 cm的竹、木、藤、柳等天然成分的工艺品原料、半成品或成品,只要尚未完全深加工,均须采用热处理或熏蒸处理方法进行检疫处理;直径大于1 cm、小于15.24 cm的,可以采用溴甲烷熏蒸和热处理;直径大于15.24 cm的,只能采用热处理。与此同时,输美木制工艺品生产加工、处理企业及处理设施须获得检验检疫机构认可,获得认可的企业名单要向美方进行通报。为足以杀死白蜡窄吉丁(emerald ash borer,EAB),热处理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60℃,持续60 min以上。

4.3 澳大利亚《进口木制品植物检疫要求》

澳大利亚规定进口木制品每批货物都须接受入境检疫,且入境前不得带有活虫、树皮和其他生物安全风险物质,装载该货物的入境货物集装箱、木质包装物或垫木均需在到达口岸实施检查和处理,如果已在境外处理,需随附处理证书或植物检疫证书。澳大利亚木制品热处理的标准有窑干处理T9912和热处理T9968,其中窑干处理T9912通常采用木材堆中心温度≥74℃(指热处理室内干球温度),持续处理时间根据木材厚度而定(表2),而热处理T9968遵照ISPM15要求:“木材中心测量最低温度 56℃,持续处理 30 min”[7]。

表2 澳大利亚认可的窑干处理时间[7]

4.4 中国检验检疫标准

SN/T 2370—2009《木制品家具检疫除害处理方法》、SN/T 2371—2009《木质包装热处理操作规程》和GB/T 28838—2012《木质包装热处理作业规范》都规定我国热处理技术指标 “应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持续30 min以上”,同时也规定了木材中心温度测定法和中心温度计算法,明确了热处理过程温度实时监测、视频监控和IPPC标识等要求;GB/T 28060—2011《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检疫管理准则》还对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提出防伪溯源码要求;而SN/T 3068—2011《出境木家具检验检疫操作规程》、SN/T 2369—2009《进出境木制品检疫规程》、SN/T 1126—2002《进出境木材检疫规程》、GB/T 23476—2009《松材线虫病检疫技术规程》和SN/T 0273—2014《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木箱检验检疫规程》则对抽取样、检验检疫项目等提出具体技术要求,其中SN/T 0273—2014《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木箱检验检疫规程》侧重于检验技术方面。

5 应对措施

当前国际各类技术性贸易措施无疑会对我国木制品出口贸易形成障碍,但以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安全的各项绿色壁垒符合世界各国的要求。为占领国外市场,提高我国木制品的国际竞争力,就应该积极应对,政府和相关行业协会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对企业扶持;企业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开拓创新,才能避免在国际市场上受制于人。

5.1 政府扶持

鉴于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品种繁多,技术要求严格,政府要针对企业在政策、资金和技术力量方面的薄弱环节,加大扶持力度,帮助企业排忧解难,推动企业做大做强、做专做精。

5.1.1 政策扶持

政府和相关行业协会应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通过政策帮助企业及时积极应对;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大对木材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推出产业人才支持政策、园区企业优待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等,满足木制品生产企业实际需求;在出口通关方面,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分类管理、直通放行、出口免验等政策,帮助企业降低出口成本,简化出口手续[8]。

5.1.2 技术扶持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应积极联合,共同为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信息;加强木制品技术标准建设,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发达国家标准,做到标准化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加强对木材供应链的管理,推动国内外认证体系的国际互认,引导企业进行第三方认证;对木制品出口中遭遇的技术壁垒情况及时向行业和企业通报,提出解决措施,快速应对,避免损失。

5.1.3 经济扶持

在资金方面,比如减免进出口规费、地方税、给予财政补贴或贴息;政府鼓励金融机构放宽对出口企业的贷款限制,多给出口企业让利;加大技术投入,划拨专项资金鼓励技术创新,在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生产技术的同时,注重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帮助企业产品质量提升和产业升级[9]。

5.2 企业自身努力

面对技术壁垒的严峻挑战,出口木制品企业应直面法规的严苛要求,加快企业转型升级之路,科学理性审视技术壁垒的双面效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将潜在风险转化成出口优势,抓住发展契机,迎难而上。

5.2.1 抓好源头

加强对板材、油漆、胶水等原辅材料的检验检测,落实供方合格评定程序,倡导绿色产品绿色供应,完善溯源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和木制品有毒有害物质自检自控体系,力促木制品质量再上新台阶。

5.2.2 改革传统生产工艺,引进先进技术

关注甲醛、重金属、防腐剂、防火阻燃性等质量安全项目的强制性要求,加强产品国际认证,扩大市场准入,切实做好出口木制品的检疫处理,有效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

5.2.3 重视绿色环保品牌和新市场开发

加大科技创新和技术研发投入,改进原材料及配方,大胆寻求替代品,大力推广使用新型安全环保原料,提高产品安全环保性能[10]。推进产业升级,拓展品牌营销,增加产品附加值,推动木制品企业向集团化、国际化、综合化方向发展,提高规模经济效益,增强出口后劲和抗风险能力。

[1]崔佳嵋,谷芳华,吴智杰.木制品出口与FSC森林认证[J].中国检验检疫,2007,(7):25-26.

[2]傅晓桦,陈丽辉.出口竹木制品主要技术性贸易壁垒解读[J].福建质量技术监督,2012,(10):42-43.

[3]林珍,郑义,刘燕娜.《雷斯法案》修正案对中国木制品出口美国的影响[J].林业经济问题,2015,35(6):515-520.

[4]徐秀英,李兰英,闫伟伟.中国木制品出口面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及对策[J].生态经济,2008,(2):111-114.

[5]孙玉亭.我国与欧美复合木制品中甲醛限量比对分析及出口应对研究[J].质量探索,2016,(8):8-10.

[6]缪文彬,张晓蓉,姚丽芳,等.木制品甲醛释放量限制值对比[J].木材工业,2009,(11):26-27.

[7]陈敏玲,黄锦炎,纪玲珍,等.澳大利亚木制品热处理技术法规[J].植物检疫,2017,31(3):84.

[8]罗志萍,龚国祥.欧盟木材法规对我国出口木制品行业的影响[J].中国检验检疫,2013,(3):39-40.

[9]梁艳.宿州市木制品出口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宿州学院学报,2016,(4):4-7.

[10]郭少东.绿色壁垒对我国产品出口的影响及对策研究[J].生产力研究,2011,(4):15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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