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责任担当 推动《监察法》落地生根

2018-06-20 06:48赵福全
当代贵州 2018年19期
关键词:监察法公权力公职人员

文_赵福全

贵阳市各级纪委监委把学习贯彻《监察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要的政治任务,在坚决维护和执行上主动作为、彰显作用,做《监察法》的坚定维护者、忠实执行者、有力促进者、模范实践者、自觉遵守者。

贵阳市监委主任、副主任、委员面对宪法庄严宣誓。(贵阳市监察委员会供图)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监察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是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实践经验,为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法治保障的现实需要,是坚持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是加强宪法实施,丰富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举措。

贵阳市各级纪委监委把学习贯彻《监察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要的政治任务,在坚决维护和执行上主动作为、彰显作用,做《监察法》的坚定维护者、忠实执行者、有力促进者、模范实践者、自觉遵守者。

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做《监察法》的坚定维护者。《监察法》贯彻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了党的十九大精神,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成果和要求。监察委员会作为专门的反腐败工作机构,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在党的直接领导下,对行使公权力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的领导的重要体现,是完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体制机制的重要举措。

监察机关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必须始终把讲政治放在第一位,牢记政治使命,强化政治责任,自觉接受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在党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对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切实担负起党章、宪法和监察法赋予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把党的领导贯穿于行使监察权的全过程。贵阳市各级纪委监委要按照“作表率、走前列”的要求,加大执纪执法力度、着力强化不敢腐的震慑,加快制度建设速度、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加强思想教育深度、增强不想腐的自觉,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坚强法治保证。

发挥专责机关作用,做《监察法》的忠实执行者。要准确把握监察委员会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这一属性,更好地强化作为专责机关的责任担当。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合署办公,实现了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专责机关在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行监察时,要充分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做到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

监督职责。监察机关的职责不仅仅是“办案”,不能只盯着职务犯罪行为,还要做好日常监督,监督所有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行为是否正确,以确保权力不被滥用、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开展严肃的思想政治工作,运用好“四种形态”,一旦发现问题苗头,就要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要防止一般违纪违法发展成严重违纪违法,防止严重违纪违法发展成犯罪行为,以精准的监督治病救人。

调查职责。调查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是监察委员会的一项经常性工作。要依照宪法、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强化调查职责,不断提高调查工作质量,确保处置精准、初核扎实、程序规范、证据充分,以严格的调查彰显法治。

处置职责。由法律赋予特定的处置权限,是监察机关地位独立性、监督权威性、作用有效性的具体体现。要严格依法依规,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以严肃的处置强化震慑。

确保监察对象“全覆盖”,做《监察法》的有力促进者。《监察法》总则第一条指出“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明确提出要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国家监察体系,对所有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情况进行监督,促进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

《监察法》将六类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统一纳入监察范围,由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监察,弥补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不足,真正实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国家监察与巡视巡察、派驻监督三个“全覆盖”并驾齐驱,形成权力监督新格局,使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更加完备、科学、有效,从而实现党和国家监督无盲区、无死角、无空白,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据统计,监察体制改革后,贵阳市监察对象由7万余人增至13万余人,监察对象、监察事项数量大幅度增长。各级纪委监委要紧紧围绕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按照监察法有关规定,理清责任,把握好管辖原则和管辖范围,对13万余监察对象实施全面有效的监督、监察,将监察工作“全覆盖”落到实处。

严格规范履责程序,做《监察法》的模范实践者。《监察法》从审批权限、操作规范、调查时限和请示报告等方面,对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程序作出严格规定,紧扣工作流程,把权限、责任、标准和程序明确起来,既对线索受理与处置、立案调查、证据收集、作出处置等关键环节作了具体规定,也规定了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等措施的操作程序,尤其是对留置的审批权限、期限、有关要求等作出了严格限制,目的都是严格规范监察程序,保障监察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这些程序规定对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树立强烈的法律意识提出更高要求,从立案起就要严格依法、严格按标准收集证据,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在实际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开展工作,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形成高效顺畅的监察工作运行机制,试点期间全要素充分运用12项调查措施和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坚持宽打窄用,严把决策审批关,有效发挥职能作用。

学有所得行有所为,做《监察法》的自觉遵守者。深入学习领会《监察法》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正确把握《监察法》相关条文的内涵精髓,切实担负起党章和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是今后一个时期贵阳市各级纪委监委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

必须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用好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两把尺子”,把执纪与执法贯通起来、有机统一起来,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抓好《监察法》贯彻落实,维护《监察法》权威,全面履行《监察法》赋予的职责,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必须根据《监察法》及时修订监察业务运行工作规程等制度,强化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强化机制建设,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适应新形势下监察工作的需要。

必须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自己,要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严格落实《监察法》第七章的规定,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司法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强化自我监督,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相互配合制约,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抓好自身建设,防止“灯下黑”,推动建设一支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监察队伍,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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