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__张泉(浙江严森海)
吕在模受审现场
64岁的吕在模早年刚出道时,是公社的一名交通员、团委书记。他用了大半生的精力,从一名普通的交通员到山东省商务厅厅长,再到铁牢囚徒,令人扼腕叹息。吕在模官至山东省商务厅厅长、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
作为一名土生土长的山东干部,和他打过交道的人都对他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身材高大,性子直爽的吕厅长虽然作风有些武断,但工作严谨认真,是个能吃苦下力的“好干部”。然而让人遗憾的是,这名“好干部”却因犯受贿、贪污、挪用公款三宗罪,于2017年9月26日被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翻开吕在模的履历,堪称完美:16岁时就在当地公社任一名交通员,18岁任烟台地区乳山县上册公社团委书记,21岁成为公社党委副书记,36岁任烟台市福山区区长,39岁任福山区委书记,48岁任济宁市市长,52岁任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厅长,55岁成为山东省商务厅厅长,59岁时为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工作中,他被人称赞为“好干部”。
然而,与其光鲜履历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检察机关在其犯罪事实起诉书中,指控吕在模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三项罪名,23起犯罪事实涉案金额共计1346万余元,时间跨度自1993年至2014年。为此,40多年来辛苦树立起的“完美形象”轰然倒塌。
案发前,吕在模的经历足以令很多人艳羡,可是,在他职业生涯行将光荣谢幕的前夕,最不光彩的一幕发生了:被立案调查,被“双开”,被刑拘,被起诉,被公开开庭审理。2016年8月17日下午,山东省淄博市中级法院第二审判庭,历时一天半的吕在模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一审结束。旁听席上众人看到的是一个满头白发、神情憔悴的吕在模,他曾经的意气风发和冲天干劲荡然无存。在两名高大的法警押解下,吕在模木然地被带离法庭。
梳理起诉书时发现,从时间上来看,吕在模的犯罪行为主要集中在其2007年3月升任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厅长之后,检察机关指控吕在模的23起犯罪事实中,有19起发生在这期间。检察机关对其最大的一笔指控,是指控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900万元公款归个人使用,涉嫌挪用公款犯罪;对其指控的领域涉及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个人职务晋升、承揽工程、谋取土地开发、协调贷款等方面的利益。
吕在模受贿金额共计折合人民币428万元,其中郇某是行贿吕在模的最大“金主”。吕在模利用担任济宁市市长的职务便利,为烟台某公司谋取承揽济宁市垃圾处理项目方面的利益,先后4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郇某所送的现金150万元人民币。
2003年下半年,济宁市拟投资建设垃圾处理厂,该项目是国家发改委立项的国债项目,济宁上下格外关注,时任济宁市长的吕在模亲自抓这件民生大事。当时,吕在模刚从烟台调到济宁,而同为烟台人的郇某凭着老乡的关系,又通过熟人介绍悄悄找上门。2004年6月,在市长办公室里,郇某第一次见到了吕在模。当时,他恭恭敬敬地递上了一个纸袋子说,自己想做垃圾处理这个项目,在光盘和画册下面,放着的是一捆捆崭新而整齐的20万元现钞。吕在模让郇某回去等着。然而,等了三个月却不见吕市长回音。
2004年9月,按捺不住的郇某再次找到吕在模。这次他带去了4袋海参,依旧用自己公司的纸袋装着,在海参下面,是30万元现金……
就这样,一直到2007年6月,郇某先后4次送给吕在模现金共150万元。最终,郇某的公司中标了济宁垃圾处理厂项目。其公司做了5600万元的工程,总共挣了2000万元。庭审中,关键证人郇某出庭作证,当面供述了给吕在模4次行贿的详细过程。但吕在模看都不看郇某一眼,坚持辩称自己根本不认识郇某,150万元的行贿是“莫须有”。
公诉人当庭驳斥,吕在模的辩解不能成立。庭审前,吕在模对此已作出过多次有罪供述,更有多名证人证实,正是在时任市长吕在模的关照和安排下,郇某的公司才签订了济宁垃圾处理项目合同。
“为了证实郇某的证言,我们到现场提取了他们公司用来行贿吕在模的纸袋。经过试验,发现确实能装下他所说的现金和礼品,行贿款来源公司财务均可以查到, 郇某对借款用途均予以明确详细说明。”办案检察官说。铁证面前,吕在模保持了沉默。
吕在模另外一起较大受贿数额为100万元。2004年至2006年,山东置城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某为低价取得济宁市开发区大学工业园的两宗土地,以及为获取提高土地开发容积率、补办施工手续、解决银行信贷等利益,求助市长吕在模的帮助,吕接受其请托,利用担任市长的职务便利,为该公司谋取不当利益。为感谢吕在模,徐某送给吕现金人民币100万元。具体在2004年下半年至2005年年初,吕在模通过其妻盖某,先后3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徐某送予的现金100万元人民币。据徐某交代,他分三次将100万元现金装在海参礼品盒里,先交给吕在模司机杜某,再由杜某送到吕在模在济宁的家中。对于这起指控,吕在模没有辩解。
吕在模的经历足以令很多人艳羡,可是,在他职业生涯行将光荣谢幕的前夕,最不光彩的一幕发生了:被立案调查,被“双开”,被刑拘,被起诉,被公开开庭审理。
2010年10月的一天,56岁的吕在模来到烟台,一天,司机蔡某(另案处理)带他考察南山世纪华庭的两处沿街商铺。南山世纪华庭位于莱山区烟台大学城内,距离海边不到一公里,位置绝佳,环境优美,在很多人看来,这里是理想的休闲养老之地。商铺交通便利,结构合理,面积达800多平方米,这一切让吕在模颇为满意。没过多久,山东省商务厅下属机构山东国际商务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刘某赶赴烟台买下了这两套商铺,并很快就其中一套进行了装修。装修好的商铺里,地下室有厨房,一楼是商品展示大厅,二楼有茶室、办公桌以及休息区,三楼则是雅间,陈设豪华,以红木家具为主。据悉,装修完毕后,这套商铺成了吕在模回烟台时宴请朋友之处。吕颇为得意。
刘某买下这两套商铺的价格是700万元,装修费用130多万元,此外还花费40万元买了一辆车,共900多万元,房子和车子都落在烟台某公司名下。检察机关指控,这家公司正是在吕在模的安排下,以刘某的名义注册,由蔡某一手操办的。公司成立后,吕在模指示刘某将省商务厅放在山东国际商务有限公司的一笔账外资金转入该公司,且公司购买的房屋和车辆均直接由吕在模支配和安排。
根据山东省商务厅的财务规定,山东国际商务有限公司的重大经济活动都应当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厅里大额资金支出应由经手人起草,内部请示,财务处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签字、厅长签字同意后才能支出。而商务公司转账给烟台某公司900万元一事,没有召开过党组会和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直到吕在模离任山东省商务厅厅长,他也没有和继任厅长交接,只有刘某等几个人知道此事。尽管烟台某公司成立以来并未有任何经营活动,且公司购买的房屋和车辆均由吕在模支配,但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这笔900万元的挪用公款罪,吕在模在庭审中展开了激烈的辩解。他坚称虽然是自己安排成立的烟台某公司,但对公司自然独资的企业法人的性质并不知情,注册成立个人公司实际上是刘某等人弄错了。吕在模案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中表示,这起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算作挪用公款。对此,公诉人予以反驳,并提请法院审理定夺。
吕在模利用职权,还让不懂税务的妻子盖某到烟台市刘某的公司去做“税务”。在没有一天到该公司上班的情况下,收受刘某公司的“顾问费”20万元。顾问,本是指在某领域达到专家程度的人,可以为他人提供一定有价值的服务。吕在模的妻子盖某(另案处理)曾在税务机关上班,吕在模认为其具有足够的税务知识,可以去公司当税务顾问。只是,吕在模选择让妻子去担任顾问的这家公司,是老熟人、老部下刘某的公司。
公诉人当庭提供的材料显示,盖某交代,此前吕在模在家和她商量,让她到刘某的公司去干税务顾问。盖某称自己干不了,“我虽然是从地税局退休,但是我基本上没在地税局上过班,税务方面我都不懂。”吕在模说没事,做了顾问干不干都行,主要是增加收入。
其实,2011年10月份,他们的小孙女刚出生,盖某要在济南看小孙女,根本没时间做这份工作。盖某也的确从来没有到刘某的公司上过班,也没有为公司提供过咨询、服务等。尽管如此,一年后,刘某安排人来到济南,在吕在模家的楼下车库里,给盖某送上了第一年的“顾问费”10万元。2014年4月,第二年10万元的“顾问费”再次如数奉上。
盖某虽然已经从山东省地税局退休,但仍因曾伙同其丈夫,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万元;扣押在案的1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赃款10万元。
吕在模一案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淄博市检察院立案侦查终结,于2015年6月23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15年12月31日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期间,检察机关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2016年8月17日,万众瞩目的吕在模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在山东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庭审中,公诉人通过多媒体系统,对指控吕在模的23起犯罪事实,一一出示了讯问笔录及其亲笔供词,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照片、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实吕在模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17年9月26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吕在模受贿、贪污、挪用公款一案。
法院宣布,被告人吕在模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及相关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至2014年,被告人吕在模利用担任烟台市福山区区长、区委书记、烟台市委副书记、副市长、济宁市委副书记、市长、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厅长、山东省商务厅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职务晋升、承揽项目、土地开发、协调贷款、招商引资、安排亲属工作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28.6万元。多次在山东省商务厅及下属的山东国际商务有限公司报销月嫂费、交通费、餐费等应由其个人和家庭支付的费用共计17.5万元,据为己有。私自将山东省商务厅900万元公款用于在烟台购买房屋、装修以及购买车辆,以供吕在模个人使用。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吕在模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吕在模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吕在模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7年12月10日,经山东省高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