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双双,李 薇
(辽宁大学 经济学院,沈阳 110000)
贫困是关乎一个国家民生的重要问题,关乎一个国家能否快速发展的重要标志,要想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定要打赢脱贫攻坚战。尽管我国目前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我国经济发展是不平衡的。据统计,我国贫困县及贫困村的数量分别为592及12.8万个,贫困区域密集且数量庞大。在“十三五”规划的建议中提出:未来五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要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1-5]。自此,我国扶贫工作攻坚战全面打响。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截至2016年我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数据及发生率,如表1所示(表中数据系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务院扶贫办网站公布数据整理得出)。
表1 2010~2016年全国农村贫困人口数据及发生率
由表1可以看出,我国农村贫困人口数量呈逐年减少趋势,说明我国之前的扶贫工作都取得了较大成功,但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农村贫困人口数量还有4 332万人,说明我国脱贫攻坚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在接下来几年中,一定要稳中求进,全面做好脱贫工作,帮助众多贫困人口脱贫,进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想要快速脱贫,金融扶贫是一个重要力量,而保险业作为金融扶贫的重要分支,本身就有风险防范及安全保障的作用,所以保险业参与精准扶贫已势不可挡。
对农业生产而言,自然灾害、环境变化以及农民口中的所谓“大小年”对农作物的影响都非常之大。换言之,农产品自身抵抗能力不足,依靠农作物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民面临的风险极其之大,同时,农作物收入的低下,致使农民只有借助外来的保障体系,才能保证其基本生产生活,才可以使农民彻底摆脱“靠天吃饭”的弊端。而保险本身便是人们为了保障其未来发生风险而产生的产物,在农业生产方面,它有着分散农业经营风险、保障农民基本生产、促进农民增产增收的作用,尤其对农村贫困人口而言,在自然灾害发生时,依赖农业保险的风险保障作用,农民可能会得到其缴纳保费的十倍赔付以及一些再生产启动及生活补助资金,这便能够显著提高农民的抗风险及自身保障能力,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水平。所以保险作为精准扶贫最重要的金融工具之一是当之无愧的。
此外,2012年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人大病负担重的情况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是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良性补充,通过大病保险制度能够很好的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的费用负担,解决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主要问题。
2016年中国保监会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组在发布的《关于做好保险业助推脱贫攻坚工作的意见》中表明:“要充分实行扶贫开发的社会责任,发挥保险业的机制及体制优势及其在助推脱贫中的主体地位,确保扶贫开发目标如期实现。”在此项文件中,保险与扶贫工作在农业、民生、教育脱贫、健康、产业脱贫等五大保险方面实现对接,保险业参与精准扶贫是国家需求、已势不可挡。
但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时期较短,很多方面还不够完善,所以保险在参与精准扶贫过程中也面临着众多问题。鉴于此,我们要找出保险业参与精准扶贫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并根据这些问题研究保险业参与精准扶贫的路径,从而更好的实现精准扶贫,改善民生。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我国保险业发展较为迟缓,近几年来保险业才逐渐被人们广泛接受,渐渐呈现上升趋势。但对于一些贫困落后的地区而言,由于资源的落后,加之农民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农民对保险公司、保险条款、险种的认识远远不够,他们认为在进行保险索赔时存在索赔困难、手续繁琐等问题,甚至一部分农民谈及保险便会出现抵触心理,更别提让他们利用保险来减灾避灾。一方面,受传统文化影响,大多数农民都未曾想过提前为未知的风险买单,他们已经习惯自己承担风险,认为保险的支出于他们而言是多余支出,这种落后思想导致他们不愿意利用保险来规避风险,从而减灾致富。另一方面,落后地区的政府部门对保险的保障功能认知比较欠缺,没有意识到保险对管理当地农业面临的风险及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导致其未能重视当地保险公司,协助保险机构良好发展及发挥好其宣传作用,从而使贫困群众保险知识匮乏,对保险扶贫认识欠缺,保险的职能不能够得到更好的发挥。
农业保险相对城镇保险而言,发展相对落后,进入农村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的保险企业大多是国有大型保险公司,其提供的产品过于单一,农业保险有限供给不足。比如对于少数民族地区而言,其农业发展带有强烈的地方特色,但保险公司设计的产品往往都是单一化产品,难以满足各个地区的特色化需求,这便导致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不足;此外,由于农业保险保费相对便宜,而农作物受自然灾害影响较大,并且一旦出现损失,尤其是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便会出现损失巨大且不可预见的问题,这不仅会导致农业保险的出险率很高,更会导致保险公司赔付率及赔付额较高。如此一来,这便会使很多保险公司不愿在农业保险业务方面有过多投入,农险业务供给市场主体偏少。
自大病保险开展的这几年来,因“大病致贫”及“大病返贫”的现象确实得到了有效缓解,但大病保险在运行过程中还是存在以下几点不足之处:第一,大病保险统筹层级偏低。据统计,在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的605个大病保险项目中,县级统筹项目约占44.3%,地级统筹项目约占55.6%,而省级统筹项目仅仅约占2.1%。统筹层级不高极大地影响了大病保险保障待遇的公平性及筹集资金的持续性,也影响了大病保险更好地发挥其精准扶贫的功能以及自身发展的稳健性。第二,信息对接不完全导致医疗费用的浪费。由于医院、政府及保险公司的信息系统未能实现有效对接,导致存在信息漏洞,导致过度检查、过度医疗以及一些不合理医疗行为的出现,这致使医疗费用浪费,不利于服务民生。第三,大病保险分担机制不健全。目前,从大病保险运行的实际情况来看,大病保险的赔付费用大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甚至一些地方政府借权将大病保险基金的风险转嫁给了商业保险公司,这导致了很多保险公司在大病保险服务方面“入不敷出”,作为以利益为最终追求目标的商业型保险公司,这种情况的出现导致他们不愿在大病保险的开发方面过多投入,从而间接制约了大病保险业务的发展。
保险公司作为商业型公司,利益才是其最终的追求。对于“三农保险”来说,它的特点是“投入高、见效慢、利润薄”,这几项特征恰恰是商业性公司最排斥的。同时,当地政府与保监局对保险公司的鼓励及激励机制也相对匮乏,导致很多保险公司推出的“三农保险”保险责任过窄,有的甚至可能只是应付国家政策,其实际承担的风险与农民实际损失风险相差较大,导致很多农民对保险产品不太满意,保险并未实际的发挥其“精准扶贫”的功效。而对于贫困地区的农民而言,有一部分农民由于对保险认识不足,认为保险支出于他们是多余支出,便不愿花钱购买保险,要解决这一问题,除了要加大对农民的保险知识普及,增强农民的保险意识,政府也要在开始阶段为农民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从而减轻农民的保费负担,激励农民购买保险,使用保险。
此外,扶贫制度也存在一定的缺陷。细看我国现行的扶贫制度可以发现,该制度其中很多的扶贫项目更多的是在“扶农”,而不是我们所追求的“扶贫”,这说明我国现行扶贫制度针对性不强,在制度设计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同时,由于我国的贫困居民底数不够明确,导致国家对基层政府的扶贫资金和项目指向不准,很多贫困居民并未得到有效帮助,所以原有的扶贫体制机制必须修补和完善[6-7]。扶贫必须要精准,而专项扶贫更是要瞄准真正贫困的居民,特别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务必重点用在这些居民身上,用在正确的方向上。要解决钱和政策用在谁身上、怎么用、用得怎么样等问题,做雪中送炭的事情,不要做形象工程而不实现真正的扶贫。同时,国家对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也需进一步完善,因为保险精准扶贫属于新兴产业,很多法规还不够健全,这便会导致保险公司或者政府打“擦边球”,如政府与保险公司相互合作,恶意抬高保费价格等,从而损害农民利益。为了规范行为,有效发展,国家一定要制定健全的法律法规,让大家尤其是基层百姓有法可依。
首先,对贫困地区而言,一些农业保险的保险代理人很可能是当地农民,由于贫困地区教育资源相对匮乏,这部分代理人本身就对保险的作用及功能了解更是极少,所以他们在向当地农民介绍险种时由于本身专业知识的不足,导致其并未介绍出核心功能,未能真正把保险可以给农民带来的切身利益介绍出来,也不会针对农民的需求介绍真正符合农民需要的保险产品。这样,一来会使农民对保险认识不足,二来由于农民并未得到其真正需要的保险产品,所以保险未不会被广大农民更好的接受与使用。其次,由于贫困地区的落后,待遇及住宿都无法与大城市相提并论,国家补贴又不足,很多专业人才并不愿深入基层,这也极大导致了保险扶贫专业人才投入不够充足。最后,由于农村基层党组织年龄都比较大,党组织干部大多数思维比较传统固化,头脑中有着强烈的小农思想意识,市场经济的观念相对淡薄,在实施产业扶贫时欠缺创新意识,在制定措施和办法时总把一切同农业相关联,将思维拘泥于小农思想的框架中,这也是当前保险业参与精准扶贫所面临的重要问题[4]。
由于农民对保险知识的欠缺,对保险功能了解的不全面,导致很多农民不懂得、也不会用保险来规避农业生产方面所带来的危害,保险没有很好的发挥其精准扶贫的作用,想要解决这个问题,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发挥政府的自身优势。政府作为当地农民最信任的机构,一定要发挥起他们号召力的优势,定期下乡为村民普及保险知识,为村民普及保险的功能作用,最重要的是要将保险与当地农业结合起来,告诉农民在灾害发生时如何运用保险来减灾闭灾,从而保障他们的利益,减轻损失。政府部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其一,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多做一些正面宣传。政府应积极通过各种形式宣讲政策性农业保险,讲清条款的险种、讲透其意义及作用、讲明其责任及利益,从而使广大农民群众的自我参保意识提高,从以前的“要我保”转变为现在的“我要保”。其二,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特色产业与保险结合,用精准的数据来分析出一旦在自然灾害发生时,保险对当地产业的风险保障及对农民利益的保证作用。其三,政府宣讲部门可借助往年理赔案例对农民进行讲解,积极调动农户的参保热情,增强农户的风险防范意识及参保意识,从而提升农民对保险的认识,使农民能够打从心里接受保险,利用保险,让保险真正深入基层、扶持民生,从而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更好更快的发展。
保险公司要主动作为。作为保险公司,要不断下乡做好实地调查工作,了解当地的特色产业及村民真正的需求,并根据调查结果来开发适合当地特色需求及农民需要的特色产品,从而便民利民。同时,保险公司也要协同当地政府,定期下乡开展保险知识讲座,为村民普及保险知识,普及保险会为村民带来的优势及利益,可以通过设定“有奖问答”小环节,激励村民学习保险知识的热情,从而提高他们对保险的认识,真正做到让村民知保险、懂保险、用保险。
动员全社会力量。全社会应该共同努力,积极发挥好社会媒体的宣传作用,如可以在报纸设立专门讲保险的宣传栏,列举一些农业与保险相结合从而帮助农民减灾、稳定农民生活、保障农民利益的典型案例,从而使农民切实体会到保险的优势并逐渐接受、使用保险。在电视台及互联网开办专门的保险频道或节目栏目,结合往年理赔案例,普及保险知识,讲解保险的功效作用,也可在每一期栏目都邀请一个那些受益于保险的弱势群体客座栏目,讲一下自己借助保险而避灾减灾切身体会,从而调动全民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积极性,使得他们自觉运用保险工具化解生产生活风险,脱贫致富。
农业保险作为精准扶贫最有效的金融工具之一,可以为贫困户生产经营兜底,所以要加强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推进农险扶贫;而大病保险则是一剂治贫困大病、奔全面小康的“良方”,能够着力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大病保险的发展是关乎能否打好脱贫攻坚战的关键。
增加农业保险有效供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实现:第一,政府要发挥其带头推动作用。地方政府作为权利部门,应通过提供各种补贴优惠方式,争取让专业性强的农业保险公司来当地设立机构、拓展业务,同时,也应积极引导本地保险公司设立各种形式的农业保险业务,以形成更加专业的、多形式及渠道的农业保险体系。政府可以经常组织保险座谈会,引导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与政府间的积极交流,座谈会上设立奖励环节,给那些能为村民提供实际需要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适当的奖励及优惠政策,提升各家保险公司开展农险业务的积极性,增加保险的品种、扩大保险覆盖面[5]。第二,要鼓励贫困居民积极参保,加强农业保险的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只有让贫困居民积极购买保险并加强保险的基层服务体系建设,才会提高贫困地区农业保险保障规模与保障程度。要深入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资源投入,尽全力让广大农民享受到支农惠农政策。第三,要紧紧围绕“精准”二字开展农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对贫困地区居民进行实地调查,了解他们的地区特色及真正需求后,根据他们的实际需求及地区特色,因地制宜的开展符合该地区的特色农险,要在“精准”二字的基础上增加保障险种,提高保障水平,真正发挥保险的保障功效,从而帮助农民脱贫致富[8-9]。
同时,保险机构在灾后赔付方面也应遵循从快从简、应赔快赔的原则,对已经确定的灾害损失可采用预付部分赔款的方式,从而减轻灾民及政府负担,做到惠农便民。要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鼓励并且支持保险资金开展支农融资服务创新,保障农民,尤其是那些靠种植物为主营收入农民的基本收益。
大力发展大病保险,推进民生扶贫。一是要提高大病保险的统筹层级。省级统筹是指将全省的城乡居民作为一个保险标的,政府作为投保人为全体城乡居民集体购买大病保险的一种统筹方式。这种做法不仅会使得居民参保比例提高,推动保险业的民生扶贫,更会使政府建立完整的居民大病保险信息库,从而实现医院、保险公司、政府间的完整信息对接。二是要建立保险公司、医院以及政府三者之间的完整信息库。政府要做好带头作用,制定计划,完善其与保险公司及医院的信息对接,强力推进三者之间信息库的建立和数据交换,同时,要加大监管控制力度,对大病保险基金及大病保险项目不定期严格审查,确保大病保险费用更多的偏向于贫困人口,从而真正做到扶贫帮贫、改善民生。三是要完善大病保险分担机制,遵循责任共同承担的原则。作为政府部门,在大病保险分担机制方面,一定要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对于那些因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的调整而导致大病保险基金亏损的部分,应该由基本医保基金来承担主要或全部亏损,而非转嫁于商业保险公司。而对于额外保险基金的亏损,当地政府不应利用其强势地位直接将责任推给保险机构,让保险机构来承担损失,政府部门应合理抽查,在确定保险机构切实履行职责时,该亏损应由财政补贴来承担。作为保险机构而言,应合理制定保险费用及赔付标准,不能有模棱两可的条款的出现,如由于条款制定不健全,居民在保险索赔时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拒赔,不应打“擦边球”,从而损害居民的利益。保险机构应与政府相互配合,属于自己的责任一定要依规定履行,共同分担,建立完善的大病保险分担机制,达到精准扶贫。
对保险公司而言,保险公司作为商业型公司,最终目标是达到利益最大化,所以想要保险公司积极参与精准扶贫,国家应对推出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给予一定的补贴优惠政策,政府可制定一些绿色政策,刺激保险公司推出因地制宜的保险产品;同时,当地政府应与当地保险公司密切合作,双方应不定期下基层进行调研,做好实地调查工作,此后应多多开展交流互动会议,加强沟通频率,从而积极鼓励并引导保险公司推出适合当地农民需求的保险产品。对农户而言,国家应积极出台扶贫政策及加强相应补贴费用的投入,提高中央、省级财政补贴标准,合理确定贫困地区市级财政补贴标准,为购买保险的农户提供一定的补贴费用,从而鼓励农户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购买保险,懂得用保险来减灾避灾,大力推进保险业精准扶贫。
同时,国家应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管,保障对保险公司的扶贫资金最大化的用于农民本身,防止基层政府与保险公司联合,使得国家补贴资金用于不当途径。此外,由于扶贫制度的不完善,导致扶贫项目及资金指向不准,农民并未最大程度的受惠,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级政府应密切协作,积极并且定期深入基层地区进行实地调研,明确贫困人口的数量及贫困群众的实际需求,根据需求来制定更严谨的扶贫制度,保障国家扶贫政策真正有效的落实到贫困群众的身上,帮助农民脱贫致富,实现共同富裕。要建立扶贫资金的“阳光运行”机制,加大对扶贫资金的监管力度,使得贫困居民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从而预防并消除贫困。国家可建立贫困户退出奖励机制,在此之前,做好贫困户的信息预留工作,对于那些积极响应政府号召,通过利用保险来减灾避灾而脱贫致富的贫困居民,在其达到非贫困户标准后,给予他们相应数量的资金奖励,从而提高他们的退出积极性,推动扶贫工作的快速运行。
扶贫制度的完善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实现:第一,国家可以将中央财政扶贫救助资金的一部分用于对贫困地区人口的小额意外保险的保费补贴,加快小额意外保险在贫困地区的推广力度,从而增强贫困人口的抗风险能力,使得贫困地区居民的保险保障体制建设得到完善。第二,中央财政可适当扩大对不同农业险种的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比例。可以对国家级贫困县的主要农业保险实行全额补贴,或将特色农业保险纳入中央财政的保费补贴政策范围,从而使贫困地区农业生产获得更加稳固的保障。第三,可以将部分扶贫资金转化为贫困户的保费,提高救灾投入的使用效能,从而优化扶贫资金的投入结构,以便更好的为广大贫困农户服务。第四,地方政府、银行及保险公司要密切联系,制定农户保单质押贷款的操作规范及风险防范机制,建立与信贷扶贫资金配套的风险补偿机制,提高风险保障范围及保障效率,避免因自然灾害而导致信贷链条断裂,降低信贷的风险,提高信贷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率。
最后,任何一项政策实行的背后都需要法律法规来做规范,否则最后便会无法可依,损害农民利益。所以,要想更好地实现保险业的精准扶贫,实现其良好发展,最重要的是要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将农村保险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从而为投保农民提供法律保障,使农民可以更加放心的购买保险。同时,应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防止农民与保险公司发生冲突,保证保险公司在农村地区的规范运行。
对于贫困落后地区而言,由于环境恶劣、网络不发达及教育资源的落后,很多农民并不了解保险,甚至部分农民在谈及保险会出现一定的抵触心理,所以对这部分农民而言,他们根本不会考虑用保险来减灾避灾,从而达到致富。同时,保险公司在农村保险市场投入的专业人才相对较少,这便导致了农村保险业市场专业人才短缺、市场发展落后以及服务水平低下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要积极引入人才及重视对人才的建设[10-12]。
第一,国家应重视农村人才队伍的培养工作,积极引导具备专业素质的人才下基层,要为下基层的人才队伍提供一定的优惠补贴及政策,如保险公司资金可以同政府补助金相辅相成,通过奖励金等方式,吸引人才,积极引导专业人才进入农村,从而为农民提供更专业的保险服务。
第二,保险公司可以与基层政府相互配合,在农村地区选取一批文化知识水平较高的农民组成一支专业的保险营销队伍,定期为他们进行系统培训,使得他们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此举一方面可以保证为农民提供专业的保险服务,另一方面还可以缓解农村保险业人才匮乏的问题,同时,熟人为农户推荐保险也会使得他们更容易接受,可谓一举多得。
最后,最重要的是政府要起关键性的引导作用,重视对农村地区的人才建设。一方面,政府要定期聘请保险专业人员为基层党员干部进行培训,增加他们的保险知识,让他们深入了解保险的作用功效,减轻他们的固化思想,从而使他们积极跟当地保险公司协作配合,为村民普及保险知识,使得保险被大家广泛接受。同时,政府也可定期对基层党员干部进行考核,从而激励他们更努力的学习,不断接触新鲜事物,紧跟发展需要,学会融会贯通,从而带领群众脱贫致富;另一方面,政府要加强对贫困地区教育的投入,积极引入优秀教师队伍,加强教育环境及教职工和学生的住宿环境建设。保险公司可以跟政府协作,可通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简称“学贷险”)的方式来有效扩大助学贷款的发放范围,以保证贫困学生获得教育机会。因为只有让贫困地区的孩子们接受良好教育才是是脱贫致富的根本,是阻断贫困传递的重要途径。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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