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精准扶贫的哲学思考

2018-06-13 10:35张晓欢张云飞
中国市场 2018年14期
关键词:精准扶贫小康社会

张晓欢 张云飞

[摘 要]精准扶贫是政府在长期的探索中制定的最新扶贫政策,关系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战略实施。从哲学的高度理解精准扶贫,不能仅从狭义的功利视阈入手,还要从社会伦理的视阈来审视,更要从新中国成立和执政的初心和宗旨来把握,不仅有慈悲为怀、公平正义,更有以人民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无私情怀。更为紧要的是,在精准扶贫的实践中,我们要不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初心,瞄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处理好内容与形式、主体与客体、公平与效率、整体与局部、眼前与长远的关系,争取为世界扶貧发展、中国发展政治经济学和新时期治国理政思想的发展做出一定的贡献。

[关键词]精准扶贫;扶贫哲学;小康社会

[DOI]10.13939/j.cnki.zgsc.2018.14.007

1 精准扶贫的哲学依据

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精准扶贫”号召,上顺天意,下应民心,而且也是我党自成立以来的一贯追求。无论是从马克思主义哲学,还是从中国传统哲学来看,精准扶贫都是有着充分的理由和依据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是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浑然一体。唯物史观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共产主义、社会主义的终极目标,就是创立良好的社会制度,创造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全面发展。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扶贫,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职工作。从中国传统哲学的角度来看,儒家提出“不患寡而患不均”(《论语·季氏》),老子认为“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等各家思想,都竭力提倡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

具体而言,人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论证“为什么要扶贫”这个问题。大体而言,这些角度可以分为“功利的”和“伦理的”两类。在此,“功利的”是就“伦理的”之对立面而言的,也即意为“非伦理的”,而非“功利主义的”或者其他类似的含义。

1.1 功利的视阈

功利的视域有一个共同的特征,那就是将扶贫视为一种手段或者工具,以达到某种目标。具体而言,这些目标又可以分为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等目标。

政治的视域,也即将扶贫视为实现政治目标的手段。这些目标,包括“王道”的理想、维持统治的需要、争取更多的民众支持等。例如,早在战国时期的孟子,对于扶贫的这一功能就有了深刻的认识:

孟子对曰:“地方百里而可以王。王如施仁政於民,省刑罚,薄税敛,深耕易耨,壮者以暇日修其孝悌忠信,入以事其父兄,出以事其长上,可使制梃以挞秦楚之坚甲利兵矣。彼夺其民时,使不得耕耨以养其父母,父母冻饿,兄弟妻子离散。彼陷溺其民,王往而征之,夫谁与王敌?故曰:‘仁者无敌。王请勿疑!”(《孟子·梁惠王上》)

“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孟子·梁惠王上》)

经济的视域,是指从扶贫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的功用的角度来为它辩护。社会的视域,是指从扶贫对于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来为它辩护。

笔者认为,功利的视域具有工具性的价值,而工具性的价值也是价值。也即,“功利”本是一个中性而非贬义的概念,甚至在大多数情况下它都是值得肯定的。不同的领域,具有不同的规律。研究扶贫与政治、经济、社会的关系,不但是可以的,而且是必要的。例如扶贫与经济的关系就非常重要。

然而,如果将功利的视域当作唯一的视域,势必产生很大的偏差。一方面,不同的功利目标之间可能产生冲突——例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之间就经常有冲突;另一方面,功利的目标常常会与伦理价值相违背。

1.2 伦理的视阈

当功利与伦理相冲突的情况下,毫无疑问,伦理应该处于被优先考虑的地位,这是由伦理本身的性质决定的——伦理道德的产生和发展,正是为了协调各种利益和目标,为各种冲突提供裁量的标准。伦理的视域与功利的视域的一个最显著的区别,就在于前者将扶贫当作目的本身,后者将扶贫当作一种手段。康德所提出的“人是目的”这一命题,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人们的伦理共识。康德说:“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手段。”[1] “你需要这样行动,做到无论是你自己或别的什么人,你始终把人当目的,总不能把它只当作工具。”[2]人是目的,而扶贫是直接以人为服务对象的,因此,扶贫也应该是自身就是目的,而不仅仅只是一种工具。唯有如此,人们进行扶贫时,才有纯正的动机。唯有动机纯正,才不会为工具性的价值的变化所动摇——亦即,无论工具性的价值之间如何相互冲突,也无论工具性的价值的大小乃至有无,如果扶贫在道德上是应该的,人们就要去实行。

伦理观念和伦理价值也多种多样,对扶贫的伦理论证,也可以有不同的维度。在诸多的伦理价值中,慈悲和正义具有代表性。慈悲是指基于个人品德的恻隐之心、仁爱之情等。慈悲与正义的最重要的区别,在于相应的对象是否有“应得”的权利,与此相联系的,是相应的主体是否具有明确的义务和责任。如果没有,那相关行为只能依靠主体的自觉去完成;如果有,那就形成了“应给”—“应得”这样一种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体系,正义由此产生。这两种价值,是有着巨大的区别的。下面,我们将逐层阐述这种区别。

1.2.1 传统扶贫的首要伦理诉求:慈悲为怀

慈即爱 早期文献中,“慈”多与“孝”连用:“孝慈,则忠”(《论语·为政》);“绝仁弃义,民复孝慈”(《老子》)“父慈,子孝”(《礼记·礼运》)。从后来产生的“仁慈”“慈爱”等词语中,也可以看出其主要是指爱心而言的。也,悲即悲悯,与恻隐、同情相近。“慈悲”连用,即指仁爱和同情之心。关于仁爱,休谟认为:“这样一些词语如‘友善的‘性情善良的‘人道的‘仁慈的‘感激的‘友爱的‘慷慨的‘慈善的或与它们意义相同的那些词,在所有语言中都是众所周知的,普遍地表达着人类本性所能达到的最高价值。”[3]在这些词语中,直接与扶贫相关的就有“人道的”“慷慨的”“慈善的”等:扶贫需要人道主义的支持、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慷慨支援,而几乎一切与“慈善”有关的行动都可以纳入扶贫的范畴。

同情心的具体表现,在于在看到他人出于危难或困苦之中时所产生的悲悯情怀和不忍之心。孟子认为,恻隐之心是仁爱的源头,而且是人皆有之的道德情感。为此,他举“孺子将入于井”的例子来进行论证。人人皆有恻隐之心,统治者就更应该有了。恻隐之心与行政权力相结合,便产生了仁政。而仁政,是包含扶贫的要求的。

1.2.2 现代扶贫的首要伦理依据:正义为要

将扶贫视为人们的应得,并明确地规定何种主体负有提供保障的义务,便达到了正义的要求。近代以来的扶贫,越来越重视正义的价值,并将建立和完善正义的制度作为核心的任务。从正义的角度来看,获得基本的扶贫是人们的基本权利。反之,也可以说,承认并赋予了人们的这种权利,也就符合了正义的要求。如米尔恩所言:“公正要求每个人皆得起应得,给其应给。因而,公正是一项关于一切权利都必须得到尊重的原则。”[4]

权利的观念是影响深远的。世界各国的人权运动,体现了民众对于自身权利的觉醒。因而,在扶贫领域,民众也不再仅仅是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而是渐渐地能够主动地争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在近代诸多的正义理论中,罗尔斯的“公平的正义”观念显然是迄今为止影响最为深远的。罗尔斯继承了契约论的传统,提出了自己的理论体系,以与功利主义相抗衡。他不满于功利主义的道德原则,因为功利主义只着眼于效用的总和,而不顾其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状况。这样一来,就可能会出现贫富差距过大的现象,甚至还可能出现侵犯少数人的自由以获得更多人的更大效用的情况。罗尔斯正是从功利主义的不满出发,立志寻求一种能够替代功利主义的理论。[5]

1.2.3 精准扶贫的首要伦理依据:人民为本

无论是传统扶贫还是现代扶贫,在伦理视阈中正义并没有取代慈悲,它们有各自的适用范围。我们只能说,正义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首要伦理依据,建立和完善正义的制度也是现代扶贫的首要任务,但不能因此就忽略慈悲的价值,或者对之重视不足。如前所述,只有认清了正义在扶贫中的地位(首要而非唯一),我们才有了一个可靠的起点。更为深入地探讨慈悲的作用,不是对正义的削弱,而是对正义的加强。因为,在正常的情况下,真正意义上的慈悲是对正义的重要补充——它们还能在一定程度上相互转化——而且还构成了人们追求正义的重要心理基础之一。

至于精准扶贫的伦理视阈,一句话就可以概括,那就是我们党一贯的政治伦理,是我们党执政的重要根基,为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也为了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

2 精准扶贫的哲学范畴

哲学方法的运用,对于任何领域的工作开展都有帮助。善于运用哲学思维和哲学方法,就能够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扶贫领域,哲学思维方法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以下范畴:内容与形式、主体与客体、公平与效率、目的与手段、整体与局部、眼前与长远。

2.1 内容与形式

内容与形式,在扶贫中的核心体现就是名实关系,其根本要求就是名实相符——所筹集的资金,是名副其实的用于扶贫的资金;资金的管理者和工作人员,是名副其实的公正廉洁的管理者;资金的受益者,是名副其实的贫困户;最后,所得到的保障资金或物品,被名副其实地用于脱贫致富。在这四个环节,都要避免道德风险与诚信缺失。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精准扶贫”,“精准”的最为本质的含义,就是名实相符,就是要防范扶贫资金得非其人,用作他途,强调“精准”二字,可谓良苦用心。

一是筹集环节。必须确保筹集资金确实是为了扶贫的需要。任何人不得打着扶贫的旗号谋取钱财。只要采取正义的手段,扶贫资金可以通过多种渠道筹集,以弥补政府财政支出的不足。

二是输送环节。必须确保扶贫资金完全用于贫困户,反对任何形式的诈骗、隐匿、贪污、滞留、转移和挪用。

三是接收环节。必须确保受益者是应该受益的人。扶贫对象的确立,必须符合正义的程序。扶贫对象的确定,必须是客观的、公正的、动态的。所谓客观,就是以客观的财产状况作为依据。所谓公正,就是必须以公开透明的程序,例如由村民公开投票,作为其中一项决定因素。所为动态,就是定期调整,分批扶贫脱贫。

四是使用环节。这属于个人正义的范畴,然而制度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此加以监管。扶贫对象要合理使用社会保障资金。在这方面,政府和他人要加以合理的引导。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就必须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对于任何环节中的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行为,都应该有惩治的措施,而且事实上要落实到位。尤其重要的是,上级主管部门应该对于扶贫资金的最终流向进行调查,以此作为考核基层工作的一个重要标准,以防止扶贫对象发生错位。

此外,扶贫工作还应该注意方式方法,这也属于对内容与形式辩证关系的把握的范畴。要避免“福利污名”现象。所谓福利污名,也即扶贫对象在获得相应帮助的同时也感到失去了面子和尊严,或者客观上也为他人所鄙夷。这一现象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要消除这一现象,首先有待于整个社会转变观念,将扶贫视为公民的权利而非恩赐和施舍。其次也有待于具体工作方式的改进。总之,扶贫工作必须注重细节,必须是充满温情和敬意的。

2.2 主体与客体

就扶贫而言,国家与社会是主体,贫困户是客体。扶贫的目的是脱贫,就脱贫而言,贫困户自身才是主体。一定要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力量,发掘贫困户自身的脱贫潜力。这里涉及“造血”和“输血”的关系问题。对于有劳动能力的人,要优先考虑为其提供工作机会,而不是单纯地给予生活上的资助。产业扶贫,是未来扶贫工作的主线,围绕产业扶贫,还应该注重教育、培訓扶贫,为新增产业培养足够的合格劳动者。

此外,还应该重视贫苦户个人素质的提升。“上医医国,中医医人,下医医病。”贫困的产生,既有客观的因素,也有主观的因素。发展生产,完善分配制度,是从国家和制度的层面为扶贫创造条件。改造相关主体的世界观、人生观和生活方式,是从个人的角度实现根本意义上的脱贫。

2.3 公平与效率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普遍存在于社会政策制定与执行的方方面面,其中也非常明显地体现在扶贫领域。单纯的效率追求经常是违背正义的。米尔恩认为:“道德所要求的是一个合理程度的效率,而不是有可能达到的最高水平的效率。”因此,效率的命令不是假定命令。虽然人们有义务培养效率的品质,以便有能力满足道德的要求,但它绝对不能被过分抬高,它毕竟是一种工具性美德而非道德美德。[6] 罗尔斯也说:“仅仅效率原则本身不能成为一种正义观。”[7]然而,大多数国家在实践中依然是以效率原则为主导的。尤其是在经济比较落后的国家,对经济增长的片面渴望压倒了人们的公平追求。随着经济的增长,贫富差距也会扩大,从而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此时,人们才重新重视公平的价值。但是,如果贫富差距已经非常严重,要纠正它是非常困难的。如此,唯有在发展经济的过程当中就注重公平分配,并注重以二次分配例如社会保障调整财富的分配状况,才能够进入一种良序的发展状况。

在扶贫中,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无处不在。笔者认为,对于这种矛盾,应该用结构化的方法去应对。对于没有劳动能力的人,对于因为其他重大变故而无法保障基本生活的人,也就是说,在最低生活保障领域,应该是公平优先——无条件保证所有社会成员的底线生活条件。在此基础上,则应该效率优先,充分发挥每个主体的能动性,以按劳分配为基本原则,扶貧不可助长懒惰。

2.4 整体与局部

精准扶贫,要厘清整体与局部的辩证关系,这一范畴与目的与手段也密切相关。精准扶贫的目的,是把扶贫资源精确地用于贫困户的脱贫致富。为了达成这一目的,精准扶贫可以采取合理的手段,例如,着眼于整体改善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等。整体与局部,是“大河与小河”的关系。“大河有水小河满”,强调的是整体对于局部的带动作用。“小河无水大河干”,强调的是局部对于整体的决定作用。归根结底,整体是局部的总和,但不是算术意义上的总和。

在精准扶贫中,要有大局观,有限的资源要用于最大限度地改善贫困户的生存状况。如果有些整体项目是十分必要的,那也要积极推进,尽管这些项目不是完全针对贫困户的。但在这样的过程中,主管部门要有正确的判断和论证,主管领导要有良好的起心动念,切不可将有限的资源用于好大喜功的建设,打着整体的旗号做一些表面工程。

2.5 眼前与长远

在精准扶贫工作中,要分清楚轻重缓急。首先,应该解的是贫困户的燃眉之急。其次,也应该致力于解决长远问题。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领域,是生态环境的保护。要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切不可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破坏生态环境,贻祸子孙。产业扶贫,要有所选择,有所取舍。如果所引入的产业对生态环境的损害过大,那无异于饮鸩止渴,终将遭受恩格斯所谓的“自然的报复”。在一些生态环境已经遭到严重破坏的地区,不但不能进一步引入对环境造成重大伤害的产业,而且还应该积极修复生态。生态修复,短期内未能给贫苦户带来直接的利益,但却符合所有群众包括贫困户的长远利益。如果因为环境问题而带来疾病,对于贫苦而言,无异于雪上加霜。无论医疗保障体系多么完善,都难以应对因为环境恶劣而产生的种种恶疾。

注重长远利益,还包括把握经济发展规律,把握产业和行业规律,在产业引入和扶持、发展中,遵循自然规律,踏对市场节拍。切不可看某个行业繁荣,就蜂拥而上。盲目扩大生产,人为改变供求关系,这会加剧市场波动,最终会导致商品价格下跌,招致重大损失。在市场行情大好的时候,也要留有余地,给未来留些潜力。如此,一则不至于超出生态环境的承载力;二则也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避免因为市场行情大幅波动而带来的风险。

参考文献:

[1]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81.

[2]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43.

[3]休谟.道德原则研究[M].曾晓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28.

[4]A J M 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M].夏勇,张志铭,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133.

[5]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47.

[6]A J M 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M].夏勇,张志铭,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42.

[7]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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