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郭彦彦
郭彦彦 中共天津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党校讲师
公文的特定应用场景决定了公文具有特殊性,公文写作语言必须在法律思维导向下把握法律边界问题、树立法律意识、规避法律风险,使其合乎规范化和准确性要求。
公文,习惯上也被称作公务文书或公务文件,是法定的党政机关或其他组织机构在公务活动当中,按具体的实际功用,依照与之相对应的某种特定体式结构,经过规范的处理流程所形成的书面语言材料。公文在实践中多用于上下级部门之间或组织对个人进行的政令、政策的传达,处理有关公务,以保证协调各方的组织行为关系等。公文的多种应用场景,决定了公文具有特殊性,公文写作也必须合乎语言的规范化和准确性要求,公文写作必须要在法律思维的导向下,时刻注意公文语言的法律边界这一重要思考维度。
公文写作要对应着所应用的场景,公文起草者必须要针对该文体所涉及应用场景和具体内容,进行法律边界的思考,对相关法律内容做到写作前的通览。公文起草者和审核者要牢牢把握法律法规对于公文写作的导向和制约作用,公文写作语言不能超出法律边界。上行文、下行文或同级部门间的平行文,都有着具体的强制性、规范性、约束性和流程性要求,这些都决定了公文本身的合法性问题,但又不能就此肯定已经成文的公文文本合法性,其合法性必须要在法律的框架下在实践中得以验证。
在公文写作语言的词句选用上,必须要避免歧义。尽量不使用多义词词汇,如果确有必要使用多义词的,也仅限于使用义项中的本义和基本义,谨慎使用或不用引申义和比喻义。公文写作无需语言上的修饰成分,减少表意上的繁复赘述,在表达清楚公文核心要义的写作目标达成的同时,公文写作语言要力求简而精,词句可以作清晰的语言判断和理解。通俗易懂的语言、官方规范的语言、学术标准的语言,更有利于公文写作语言的表意准确,避免因阅读者的个体生活背景和语言基础不同而导致理解上的不一致,造成不必要的语言表达歧义,以至于最后引起法律法规层面的纠纷事件。同时,作为现代公文,要使用符合现代汉语通用规范的词句,原则上不应使用古代汉语的词汇和文言句式进行表意。
认知语言学的框架理论与语言的法律边界构成理论可以有效结合,共同作为公文写作语言的重要基础——语言的法律边界视角内涵和方法,对于公文写作的应用场景和功能效度有着重要的价值影响。公文写作语言在法律边界清晰的情况下运用,特别是词句的选择,有着较为积极的思维方式和行文原则上的功用。公文写作中通过框架分析方法以及与之相对应的法律边界的界定和划分,从语词和句法结构两个维度,进行语词表意的确定和句法构成的组织,可以有效确保公文写作语言真正实现表意到位、准确,同时在表达上合理、无歧义。公文写作语言力求避免风格化。公文既然是归属于写作的一种类型,成文的公文一定有其专属特征,即“语言风格”,但是在公文写作的全过程,这一点是要在主观上尽可能规避的。
绝大多数公文都涉及法律界定的问题,其中的规范性文件同时一定程度上具有法律效力。尽管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并不及其他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更没办法与法律的效力和地位相比,更不能与之混为一谈,但是公文中的规范性文件,在司法实践当中,在不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法理精神相悖的情况下,其对公民权利和义务也同样有着重要的法律领域的影响。对于以法定程序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双(多)方共同约定、真实意愿表示、认可了内容的公文,在审判实践中都可以作为法律证据的存在。而对于规范性文件的体系和法律效力,学界也在重构其理论依据,在司法实践层面,更多的则是通过判例证明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这里所说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指对某些群体、组织或个人具有一定约束力的文件。
类似于具有规范性文件性质的法定公文,公文写作审核流程管理的制度化尤为重要,首先要从法律边界角度对流程制度进行自我诊断和改善,其次要加强流程的合法性管理。从公文写作语言的组织特征进行分析,公文的起草者在语言的组织上具有重要的责任,同时,公文的审核者一并负有把关的重要职责,而例行的做法都是公文起草者撰写完初稿,经过公文审核小组或者公文起草者的上级领导进行初审,就审查出的语言内容和措辞上的问题进行修改和完善,经过终审的予以对外发布使用。这一过程中,公文起草者的法律思维和边界意识尤为重要,同时在审核过程中也多对合理性和内容目标角度进行审查,审核者很少会运用法律思维进行语言的法律边界审查,这就为很多的公文埋下了法律风险的种子。因此,在公文处理过程中,除了要加强公文起草者的法律思维培训,提高其公文写作的语言法律边界意识,同时更要在审核过程中,增加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对公文写作语言从内容到形制进行的全方位法律风险防控审查。
公文写作中遣词造句的语言运用,必须应该按法律的思维逻辑方式,进行语言写作时的思考、分析及解决问题。思维方式上要有别于其他类型的写作,不能忽视了公文写作的后续效力和结果影响。选词、造句需要法律思维的指导,甚至成文前后法律思维都有着积极意义。法律思维的运用,最为根本的是清晰的文书法律边界界定,以及公文起草者对语言法律界定有准确和深刻的把握。公文起草者在语言写作上要拓宽思维,不能就合乎规定、达成公文表达目的或完成领导交办任务为单一考虑去行文谋篇、语言构成的维度,要综合运用创新思维、法律思维等各种思维方式,这样写作成文的公文才更多维度地使其存在具有合理性,也更具合法性,有效降低法律风险。
法律思维就要求句式的选择更简单明了,因而在公文写作语言的句式选择上,从句子长短角度考虑,不应使用词语多、层次结构多重套叠、复杂难懂的长句,而尽量多使用短小精悍、便于理解的短句。从句子结构角度考虑,尽量不使用被动句或各类的倒装句,更不应该使用成分省略句,在语言表达上为公文留下法律意义上的漏洞。一些特殊结构的句式,更要谨慎使用,确有必要的,最好有解释的文字加以辅助说明。为避免因句式结构错用混用所造成的歧义问题,正确地在公文写作中使用标点符号也非常重要,标点和句点正确使用能有效避免句子过于冗长、重点不够突出,也能规避句子歧义的产生。对于句意连贯、存在多重关系的公文内容的表达,可以将附加成分抽离出来,用增加关联词语的方式,变为复句当中的分句,用符合层次关系和停顿语气的标点符号进行分隔,或者是单独成句。公文写作中,从法律思维角度出发,根据各分句之间的不同语义和逻辑关系,可以使用并列、条件、因果和递进等关系的复句形式,不适合类似于假设复句、选择复句和转折复句的使用,以陈述清楚公文要义为宜。
法律思维在公文写作语言中的运用,就是公文起草者从现象到本质并能够达到法律真实的一个最低标准的思考过程,但就是因为是最低的基础性标准,很容易为公文起草者和审核者所忽略而酿成大祸。公文起草者在公文写作的语言内容上必须要以法律规范和客观事实作为行文思考和语言组织的质料。法律上可能带来的不必要的纠纷,要提前预判和规避,同时,也要充分考虑语言所述的内容和表达方式对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合法权益不主动造成损害。法律思维对于公文写作语言的处理,也是一个价值指引,亦从根本上规避了法律纠纷的出现。在公文写作的语言组织上,起草者必须要强化法律思维的运用,选用词句除了无歧义的准确性要求基础上,要着重考虑词句的运用结果,是否存在表述不够严谨而致法律风险的可能,是否可能对他人造成歧视或侮辱的表达。
国内公文写作语言法律边界的一个前提,就是政治正确。公文写作语言必须要审视语词表达上的政治正确与否问题,保持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绝对一致。公文写作语言必须树立法律边界意识,公文写作实践中的涉事纠纷和相关法律问题应当引起公文起草者的高度重视和警觉,提高写作中自觉运用语言的法律思维意识,加强语言使用中的自我约束,树立法律观念。语言的逻辑,要看话语行为和涵义,法律思维下公文写作语言的逻辑起点,是公文语言所涉及的包括时间、地点、人物、行为和动机等内容,必须是可以进入法律视野的“自然事实”。
公文写作的思考维度,要公文写作语言落在各类法律法规的维度上审视。公文起草者必须要力避习惯性的经验法则,要对所使用语言进行更为深层次问题的思考,而不流于表面的理解和运用。公文写作语言自觉运用法律思维就是公文写作语言行为要按照法律的逻辑,起草者在写作中的思考、分析、解决问题有系统的法律思考模式。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思维的重要性在公文写作中语言处理上就显得意义更为重大。既是对公文写作语言的方法上的法律运用,又是必须要有的制约规范,同时更彰显了法律在依法治国中的应有张力。
从语言运用的角度来看公文,要求公文写作语言必须要深省一点,就是公文语言的实践中的特殊性,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公文起草者必须要树立法律的意识和理念。也就是说,公文起草、审核过程中的参与者,都要有法律结果的预判,成文前要多诊断,自纠语言上的问题。重要的公文,最好可以通过法律专业人士的把关,对内容进行法理条文上的问题甄别,避免出现与法律法规条文相悖的错误情况。
行政机关要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公文所载内容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这就要求公文语言作为前提,首先就要经得起推敲和考验,能够在信息公开中起到应有作用。而涉及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公文,归属于保密政策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必须进行保密处理。而不属于保密规定范畴的,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原则和规程,法律、行政法规等当中已经确有规定要面向社会公开的事项,相关公文信息必须要依法公开。2008年5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是旨在打造面向公众的阳光政府,从信息公开的角度要着力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对于其他机构组织、法人或公民个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切实加以保障,这都对公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从应用行为分析(Applied Behavior Analysis)的视角来看公文,公文在社会秩序构建当中从概念和技术上对其接收者的社会适应行为具有较大的影响作用。个体的社会适应行为会受到公文的影响而发生调整、变化、转移,尽管影响程度上表现不一。因此,回头来看公文写作语言就必须要注意分寸感,在法律框架下,语言要符合社会基本法律规范要求,要在法律思维当中深刻考虑成文后可能对他人社会行为的影响,这种影响应该是积极的,而不是消极的,应该是合理适度情况下偏少为上的。这里就推演出一个非常重要的公文写作策略,即法律思维下的写作行为要落实在公文语言当中,并对社会意义的个体行为产生重要影响,要作为公文起草者的写作前置条件加以语言上的构思。个体的社会行为源自个体的机体与环境互动产生反应作用,这个环境中就更多倾向于语言交际所构造的社会环境,当然公文作为具有社会作用力的语言工具是社会环境的一个重要质素。
众所周知,公文语言在词句选用上,并不具备品评审美的特征,而斟酌的积极意义更在于准确、在于正确,更在于把握其对于公文本身合法性的存在价值。从语言的内容核心,到语言的词句选用,从语言的行文结构,到语言的发布传播,从语言的表达方式,到语言的语体风格,从语言的文体选择,到语言的程序规则,都要充分树立法律的意识和理念进行公文的起草写作。其中的结构清晰,体现为语言在表达内容上的层次分明,逻辑顺畅不混乱,更体现为公文所对应类型的体例结构不存在错用情况。朴素平实的公文写作语言,追求的是表达清晰明了,更必须具备合法性。
更为清晰明确的法律规范应当作为公文的基础和保障。制定更为全面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在《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基础之上为公文立法,呼吁制定公文法,能够更好地从法律边界上对公文起草的主体、程序、语言、适用范围等多个方面进行法律层面的具体明确,也为公文起草者立好一个法律意识的警钟,提高行政和决策的效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从公文本身具备的语言上的交际应用功能、以及语言的使用者(公文起草者、公文阅读者)的认知特征方面来探寻,公文写作语言有着诸多的制约因素,就应用场景错误所致就可能涉及到法律风险,同样,因不同应用场景而词句选用不当也会造成法律风险,而由于语言使用者的认知特征所致的理解偏差不一,就可能导致公文起草者在语言表达上的疏漏和偏颇,也会有受众(即公文阅读者)在阅读和使用公文处理事务过程中发生与公文起草者表意理解不一致的结果,并可能引发与此相关的法律权益之辩。
从公文写作语言的使用特征来看,公文写作最大的特征就是其明确的实用指向性,作为应用文中具有较强行政和法律效力的文书,特别是其中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层面多作为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裁判基础依据。而公文本身如果存在语言表达上的疏漏,必然会影响公文本身的公允度和价值性。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公文写作语言最终都应规范实践于法律。从立法层面,到执法和司法的实践,再到公文起草者、审核者的法律意识,基于语言写作的公文都还有着许多创新前行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