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若干思考

2018-06-12 01:02赵振洋杨奕奕
中国资产评估 2018年3期
关键词:基本准则准则资产

■ 赵振洋 杨奕奕

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相较于发达国家行业发展较晚,自20世纪80年代,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起步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国家财政部及相关机构颁布及监督实施了多项有助于稳固和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准则、指南、指导意见等重要文件。每一份评估相关文件的发布,都会对我国评估行业的发展产生影响。《资产评估法》的正式实施、新《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公布等近年重要事件甚至会给评估行业带来里程碑式的变革。具体发展历程如图1所示。

图1 资产评估行业重大事件图

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第一部基本大法——《资产评估法》,已于2016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法的发布改变了资产评估行业长期以来缺乏法律保障与管制的情况,标志着中国资产评估行业正式进入法制化建设阶段。为与《资产评估法》的相关条例相适应,也为了资产评估行业更为健康地发展,使评估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更加规范,国家财政部于2017年8月23日发布了新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简称《基本准则》),并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是保证评估行业更为健康、规范地发展的重要前提和制度基础。这次基本准则的修订与旧准则的出台间隔了十三年,在此期间,我国资产评估行业汲取了许多国内外实践经验和教训,借鉴了国内外资产评估领域越来越成熟的理论研究成果。新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是以这些日渐完善的理论和雄厚的实务经验依据为基础修订的。有了这些强有力的实践基础与研究成果,新基本准则就能在行业乃至社会中具有更强的公认性和科学性,指导我国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来应对复杂多变的评估业务需求和日益增加的评估对象。另外,该准则实现了与《资产评估法》的进一步匹配,使新准则与资产评估法的口径更加一致,这一进步将有助于促进资产评估行业的进一步规范化和系统化,将有助资产评估行业在新形势下的健康平稳发展。

任何一项制度政策的发布与实施,都需要是接受行业与现实实务的检验,在实践中不断地修正和完善。本文详细分析了新《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对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执业过程可能带来的影响,尝试剖析新《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优势与不足,并针对可能不足提出一些改进建议和意见(如图2所示)。

图2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分析框架

一、新《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优势

新基本准则吸收了《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的优点,还将一些评估相关事项进行更为详细的说明,增加了许多新的条款,与发展迅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预计将对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产生更为强大的引导力。

(一)与《资产评估法》口径相一致

2016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正式实施,为我国资产评估行业更为规范化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证,改变了旧基本准则强制性不足的缺点。同时,也从法律意义上规定及赋予了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确定的权利与相应的职责。随着《资产评估法》的出台与实施,随之暴露了旧评估基本准则与该法的匹配性较差的缺点。

新颁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在总则的第一条便提出该基本准则是根据《资产评估法》及《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来制定的。这一条例强调了评估行业的法律依据,规范评估的法律性,说明该准则将体现资产评估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要求。其次,新基本准则在关于资产评估报告的章节中,更加强调了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并对资产评估报告提供的必要信息及报告内容都作了详细规定与说明,以响应《资产评估法》的相关要求。

(二)强调资产评估程序的重要性

新《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将资产评估程序作为一个独立的章节进行说明。不仅保留了旧准则中对评估程序的列示,还将需要明确的评估业务基本事项详细地说明。此举对评估业务起到加强规范性的作用。其次,新准则在此章中新增了业务评估的前提,即资产评估机构应该从专业能力、控制风险、保证独立性等方面能满足承接某项业务的需要。这一新增条例一方面提高了资产评估机构完成业务的质量,规范其执业标准。另一方面保护了委托人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新准则的第十一条到第十九条是新准则新增的部分,即对资产评估程序中的每一项都进行了详尽的说明。这在强调评估程序重要性的同时,也呼应了《资产评估法》中对评估程序的多项法律规定。另外,在该章节中,保留了旧基本准则中提出的“可聘请专家协助评估工作”的条例,并且更为详尽且明确地提出了这一点,让评估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能在符合法律及准则的条例下,充分利用和发挥其他行业的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

(三)对评估报告作出详细说明

在旧基本准则中,对于评估报告的条例仅有三条。而在新基本准则中,不仅列明了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更将报告正文包含的十四项内容进行列示。并对正文包含的评估目的、价值类型的选择、评估基准日、特别事项说明、使用限制说明等内容进行详细的解读及规定。其中,新准则还对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说明可能需要在此列出的具体事项进行列示。除此之外,新准则明确规定评估报告应履行内部审核程序,符合《资产评估法》第二十八条对评估报告需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的具体规定。新准则对评估报告的详细说明从侧面反映出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需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的的法律强制性。也正是因为如此,新基本准则将在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及规范性管理的条件下促进资产评估行业的有序发展。

(四)与《美国评估准则》趋同

美国评估准则在国际上有很高的知名度,该准则甚至对其他国家或地区评估相关制度的编制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相较于美国等发达国家来说,起步较晚,在评估领域中的实践较少,在理论上也有一定的差距。我国2004年发布的两个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已吸取了《国际评估准则》及部分国家资产评估准则的经验和优点,新基本准则的部分内容更是在向更为严谨的美国评估准则趋同。新基本准则结合与反映了《资产评估法》的相关内容,资产评估准则及执业行为将不断受到法律的约束与考验。《美国评估准则》也早已将法律中的相关要求融入其中,能够有效地约束和引导评估师的执业行为,合理合法地处理好评估机构、委托方、评估报告使用者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关系。其次,新基本准则将旧的两个基本准则的相关内容综合到一个准则中,并且在内容方面突出资产评估的基础内容与要求,这一特征与《美国评估准则》中体现的概括性和综合性相趋同。

二、新《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存在的不足

(一)专业名词的界定模糊

新准则中删除了旧准则中对资产评估的含义界定,资产评估的含义不明确,易造成阅读《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人们对其理解困难或错误。对专业名词的界定是使相关政策正确被理解和实施的关键及根本。若基本准则的实施者及践行者无法对某一专业名词达成统一的理解,就可能造成执业过程中的参差不齐,标准不一。这会从根本上影响资产评估行业执业的规范性。

(二)评估专业人员素质水平难以保证

2014年,国务院宣布取消了注册资产评估师行政许可,将评估师考试由准入类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在《资产评估法》中提出允许资产评估师以外的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承办非法定资产评估业务,降低了资产评估业务的承接门槛。所以,新基本准则为积极配合国家的相关政策和导向,便将规范小范围的“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扩大为规范“资产评估行为”。《资产评估法》相关条例对评估专业人员进行明确定义,同时也降低了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的门槛,使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皆可参加评估师的资格考试。从一方面来看,这一变更积极响应改革要求的修订资产评估准则规范和知道的主题,扩大了评估准则涵盖的范围。吸引不同专业领域的人才进入评估行业,使评估机构在面对越来越多样化的评估业务领域时,能拥有更为全面的知识及相关人才储备。但另一方面,这一重大变化,虽然使资产评估行业的人才储备得到扩充和丰富。但评估专业人员的实践水平和专业素养必然会存在不小的差距。如何保证评估专业人员进入行业后的专业和实践素质得到提升是需要深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三)评估假设对评估结论的影响重视度降低

评估假设是资产评估业务合理进行的重要前提。若要评估结论符合科学合理的原则,就需要依据已有的事实条件,结合评估业务的特征,科学地推断出合乎逻辑的基本假定,即为评估假设。原基本准则中有条例规定:应当科学合理地使用评估假设并披露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而在新基本准则中已将这一部分删除。这可能会造成评估行业内的执业人员对评估假设的重视程度降低,继而会在评估实践中出现越来越多采用不合理评估假设的现象。评估基本准则对评估假设影响评估结论这方面的信息披露未作出明确要求,相关监管部门对这方面的监察难以把握,同样会造成实践中评估结论的合理、科学性降低。

三、新《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改进建议和意见

(一)出台专业名词解释文件及各项具体准则

评估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对专业名词的正确理解是《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能良好实施的关键,是各方合法利益得到保障的基础。国家有关部门及评估行业协会应尽快出台能全面解释专业名词含义的相关文件,解释文件应尽量涵盖现阶段评估领域涉及到的专业名词。随着经济市场条件和评估行业的发展,评估业务的领域拓宽,新型的专业名词将随之出现,所以专业名词的解释文件应不断修订与更新,为评估行业的有序、规范发展提供又一重保障。

随着新《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发布,我国评估行业将迎来新一轮的变革。《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与《资产评估法》对评估行业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使这两项重要文件能正确实施,以评估基本准则为基础而制定的各项具体准则应及时修订。在修订各项具体准则的过程中,应解释相关专业名词的含义,以便对基本准则中的有关要求制定更为详细的规划。

(二)建立健全评估专业人员继续教育与培训系统

在《资产评估法》中,提出了评估行业协会应履行组织开展会员继续教育的职责。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尚有很大的上升空间,各方面的建设是目前需要抓紧实施的。目前,我国对资产评估师的后续教育及相关培训已经逐步展开,但在降低了评估行业的准入门槛后,现有的继续教育及培训系统还不够全面和完善,缺乏针对性与全面性。对于缺乏实践经验或是缺乏专业领域知识储备,仅仅是通过了资格考试的评估师应针对其薄弱点,采取更为有针对性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模式。资产评估机构应加强对缺乏实践经验的员工后续培训,使新员工有计划地接受评估实践以积累经验。评估机构内部应定期组织交流会,使新员工能更多地听取前辈们的经验教训,可有效降低新员工的执业风险,促进其快速掌握相关方法及实践流程。随着我国评估业务的类型增多,评估机构及专业人员需要面对更多的行业和领域。评估专业人员过于分散地接触评估业务,可能会存在由于对评估业务涉及的某些领域了解不全面,而无法得出合理的评估结论的风险。因此,我国评估行业可在未来对评估业务领域的进一步细分,建立系统规范的人才培养制度,使评估专业人员专注于特定的业务领域,让评估结论更加合理化。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与检查力度

我国已于2017年6月开始施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检查办法,并提出相应的处理要求。由此可见,监督与检查是保证评估机构及专业人员执业过程严谨化、规范化的最终防线。另一方面,在新《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推广和实施过程中,不仅需要与《资产评估法》更为良好地衔接与配合,还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和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的监督和检查。新准则中部分专业名词的界定不明确,或是对评估假设选择和披露未作明确规定等不足之处,会导致评估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在完成评估业务的过程中产生问题。这就需要监督管理部门及评估行业协会对评估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后续还应对包括工作底稿、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在内的资产评估档案进行合理审查,对评估机构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等方法,都是能有效促进评估行业规范化发展的措施。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出台是对我国评估行业前十三年发展历程的总结和对未来变革的展望。从当前政策方面看,新准则结合了《资产评估法》的相关内容,符合法律对评估行业的要求。与旧评估基本准则相比,新准则强调评估程序的重要性,也对评估报告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说明。虽然新《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仍存在专业名词的界定模糊、评估专业人员的素质水平难以保证及评估假设对评估结论的影响重视度降低等问题,但是相信随着具体准则和其他相关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这些问题也会得到很好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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