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佳伟
(南京师范大学 历史系, 南京 210097)
推恩令是汉武帝为解决西汉王国问题而采取的有效措施。元朔二年(前127),汉武帝正式采纳主父偃的建议,“诸侯王或欲推私恩分子弟邑者,令各条上,朕且临定其号名”[1]1071,开始实行推恩令。《汉书》卷6《武帝纪》载推恩诏令曰:“梁王、城阳王亲慈同生,愿以邑分弟,其许之。诸侯王请与子弟邑者,朕将亲览,使有列位焉。”[2]170
在推恩令下,诸侯王国除嫡长子继承王位外,允许支庶子弟在王国封地内建立侯国,但侯国“别属汉郡”[2]2425,不再由王国管辖。“诸侯王之封地有限,而其子弟袭封者无穷,其封土不能不日蹙,而权势不能不日微”[3],显然,执行推恩令意味着对王国政治、经济利益的严重割削。但无论是诏书所谓“诸侯王或欲推私恩分子弟邑者”或“诸侯王请与子弟邑”,还是梁王、城阳王主动提出“以邑分弟”,都表明诸侯王执行推恩令属于自愿行为。在宋人林虙所编《两汉诏令》中,上引推恩诏令便被命名为《许诸侯王分子弟邑》[4]998下栏,“许”字也从反面凸显了诸侯王在推恩令执行过程中的主动性。而自王国所分别立侯国之地,大致亦由诸侯王自主选择,《汉书》卷75《夏侯胜传》言:“鲁共王分鲁西宁乡,以封子节侯,别属大河”[2]3155。换言之,推恩令并非汉廷的强制性政策,诸侯王也不必惧于汉廷的威势,被迫分封支庶子弟。例如,淮南王刘安仅有两子,但却并未分割王国,请求册立庶子为侯。那么,面对王国利益的严重损失,诸侯王为何自愿上书,请求分封子弟呢?
对此问题,前人的考察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政策实行的外部形势,即七国之乱后王国实力的削弱。如王夫之论曰:
分藩国推恩封王之子弟为列侯,决于主父偃,而始于贾谊。谊之说至是而始雠,时为之也。当谊之时,侯王强,天下初定,吴楚皆深鸷骄悍而不听天子之裁制,未能遽行也。武帝承七国败亡之余,诸侯之气已熸……(主父)偃之说乃以乘时而有功。因此而知封建之必革而不可复也,势已积而俟之一朝也。[5]
王夫之认为推恩令与贾谊的“众建诸侯”之策异曲同工,贾谊之策未能获得成功在于当时吴楚等诸侯王国实力的强大,而七国之乱后“诸侯之气已熸”,主父偃的推恩之策“乃以乘时而有功”。七国之乱及景帝时期的削藩政策固然使诸侯王国的实力有所削弱,但从主父偃对武帝初年王国形势的分析——“今诸侯或连城数十,地方千里,缓则骄奢易为淫乱,急则阻其强而合从以逆京师”[1]2961来看,汉廷在与诸侯王国的实力对比中并不占有绝对的优势。更为重要的是,如前文所论,推恩令并非汉廷的强制性政策,诸侯王国亦无需惧于汉廷的威势而被迫分封子弟。因此,有利的外部形势尚不足以充分解释诸侯王国自愿分封子弟的举动。
二是政策本身满足了各方的利益诉求。如马端临曰:
主父偃之说,即贾谊众建诸侯之遗意也。然众建则自上令而行之,为俭为吝。推恩则本下情而行之,为恕为仁。[6]2111
马端临认为与贾谊“众建诸侯”之策不同,推恩令并非“自上令而行之”,而是“本下情而行之”。钱穆先生对此有进一步阐释:
诸侯之嫡长继为诸侯,而其支庶亦各有觊觎侯位之心。有父母者同爱其子,不愿专传重于嫡子,而亲视其支庶为庶人。[7]
所谓“下情”大致包括两点:一是王国支庶子弟怀有“觊觎侯位之心”,迫切希望获封列侯;二是诸侯王不希望支庶子弟沦为庶民。主动执行推恩令,既能满足王国支庶子弟获封列侯的利益诉求,也成全了诸侯王怜悯支庶子弟的骨肉亲情,由此“彼人人喜得所愿,上以德施,实分其国。不削而稍弱矣”[1]2961。
但以上分析仅仅适用于推恩令实行的初期,当各方的利益诉求无法得到满足或迅速幻灭之后,“实分其国”的本质便会暴露出来,而具有非强制特征的推恩令也极有可能沦为一纸空文。元鼎五年(前112)武帝以列侯“献黄金酎祭宗庙不如法”[2]187为由,一次性剥夺了106位列侯的爵位,其中“王子侯所受的打击尤为严重……以酎金律夺爵者竟达六十四人之多”[8]。此外,因杀人、淫乱、失职等其他犯罪形式而遭夺爵者,尚不在其中。以最先执行推恩令的城阳国为例,该国自元朔二年(前127)至元鼎五年,共推恩分封*本文所谓推恩分封,特指推恩令下,诸侯王国自愿分割王国领地,汉廷册封其支庶子弟为列侯,且所封侯国统归郡县管辖的分封形式,以郡县土地册封或国除之后再行分封等形式,则不在其中。支庶子弟34人为列侯,其中19人在“酎金案”中被夺爵,夺爵比例高达55%。故而如马端临所言,“至武帝之时,侯者虽众,率是不旋踵而禠爵夺地……”[6]2123。
如前文所述,无论是支庶子弟的觊觎之心,还是诸侯王的骨肉亲情,两者皆以支庶子弟获封列侯、长享富贵作为割舍王国利益的先决条件。但“酎金案”暴露了推恩令的本质,推恩分封的64位列侯瞬间丧失爵位、沦为庶民,从王国划出的侯国领地也并入汉廷统辖的地方郡县,各方的利益诉求转眼化为乌有。可以说,“酎金案”极大地加剧了捍卫王国利益与主动执行推恩分封之间的矛盾性。从具体情况来看,自元朔二年到元鼎五年,15年间大约有12个诸侯王国先后执行了推恩令,推恩分封列侯达150多位;而自元鼎五年到武帝驾崩,25年间推恩分封的列侯仅有7位*案:《王子侯表》中有10位列侯的具体册封年份缺载,若将其归入元鼎五年之后,则所封列侯也仅有17位。。由此可见,“酎金案”后诸侯王国主动执行推恩令的热情急剧下降,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推恩令的继续实行。
在“酎金案”加剧捍卫王国利益和执行推恩分封的矛盾背景下,此后推恩令的实行过程势必较元鼎五年之前更具复杂性,诸侯王国与汉廷的新一轮博弈也在所难免。然而在班固王朝“大一统”视野下的表述——“武帝施主父之册,下推恩之令,使诸侯王得分户邑以封子弟,不行黜陟,而藩国自析”[2]395或“于是藩国始分,而子弟毕侯矣”[2]170中,我们很难看到“酎金案”所带来的政策断裂。对此现象,学界较少关注。下文试图以更具原始档案意义的《汉书·诸侯王表》和《王子侯表》为中心,探寻“酎金案”后确保推恩令能够继续实行的其他因素,还原政策实行的复杂过程,以期避免对政策实行过程的简单化建构。
自元鼎五年“列侯坐酎金失侯者百余人”[2]1173到后元二年(前87)武帝驾崩的25年间,明确记载主动执行推恩分封的诸侯王国仅有胶东国和赵国*案:征和二年,“以澎户二千二百封左丞相为澎侯”,中山靖王之子刘屈氂以担任左丞相获封列侯,不属于推恩分封。参见《汉书》卷66《刘屈氂传》,第2879页。。元封元年(前110)五月,胶东康王三子获封列侯。胶东康王刘寄是汉武帝的幼弟,《汉书》卷53《景十三王传》称刘寄“与上最亲”,颜师古注曰:“寄母王夫人即王皇后之妹,于上为从母,故寄于诸兄弟之中又更为亲也。”[2]2433刘寄死后,武帝以其长子刘贤为胶东王,另立幼子刘庆为六安王。可见,汉廷与胶东国的关系颇为亲密。征和元年(前92),赵敬肃王刘彭祖四子获封列侯。值得注意的是,就在同一年,“赵王(刘)彭祖薨”[2]208。
武帝之后,推恩令继续施行,“自昭、宣迄于哀、平,代有封建”[9]。昭帝元始四年(前82),胶东戴王薨逝。次年,嗣王刘音继位,在刘音继位的同年,胶东哀王之子刘安国获封列侯。类似的情况在昭宣时期多次出现。如昭帝元始四年,六安夷王刘禄继位,次年,六安共王之子刘霸获封列侯。又宣帝本始四年(前70),清河顷王刘阳薨逝,次年嗣王刘年继位,清河王国支庶子弟5人获封列侯。由此可见,在先王薨逝、嗣王继位的王位更迭之际,诸侯王国执行推恩令、王国支庶子弟获封列侯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现象。现将武帝元鼎五年“酎金案”后类似的推恩分封列表如表1。
表1 “酎金案”后的推恩分封
续表1
时期王国推恩分封时间侯国数王位更迭王位更迭时间胶东国永始四年五月(前13)1王殷嗣永始三年(前14)菑川国元延二年正月(前11)1怀王友嗣元延四年(前9)赵国绥和元年六月(前8)5王隐嗣元延三年(前10)哀帝河间国建平二年五月(前5)1王尚嗣建平二年(前5)楚国建平四年三月(前3)2王纡嗣元寿元年(前2)平帝东平国元始二年四月(2)1王开明嗣元始元年(1)广阳国元始二年四月(2)3静王榆绍封元始二年(2)
如表1所见,诸侯王国在王位更迭之际执行推恩令的现象几乎贯穿于武帝之后的各个时期。为方便行文,我们暂时将这类分封统称为“王位更迭分封”。下文试图进一步探讨“王位更迭分封”在同时期推恩分封中所占之比例。
《汉书·王子侯表》所列武帝之后的王子侯绝大多数属于推恩分封,但也有例外,主要涉及以郡县土地受封或国除之后再行分封等形式。如宣帝“本始元年中,裂汉地,尽以封广陵王胥四子”[1]2117。成帝时,楚王于“河平中入朝,时被疾,天子闵之……以广戚县户四千三百封其子勋为广戚侯”[2]3319。又“(燕王)旦立三十八年而诛,国除。后六年,宣帝即位,封旦两子,庆为新昌侯,贤为安定侯”[2]2759。广陵王和楚王诸子为“裂汉地”受封,燕王诸子为国除之后再行分封,皆不属于推恩分封的范畴。此外,如宣帝于即位之前受封阳武侯、宣帝封昌邑王刘贺为海昏侯以及元始元年(公元元年)“封宣帝耳孙信等三十六人皆为列侯”[2]349等特殊情况亦不属于推恩分封。在排除以上诸类后,我们可以大致得出“酎金案”后“王位更迭分封”在同时期推恩分封中所占之比例,详情如表2所示。
表2 “王位更迭分封”所占比例
如表2所示,据《汉书·王子侯表》,元鼎五年“酎金案”后共推恩分封列侯181位,其中“王位更迭分封”78位,约占43.1%。换言之,在武帝“酎金案”后的推恩分封中,有接近一半的列侯受封于王位更迭之际。
再来看“酎金案”之前的“王位更迭分封”。推恩令虽然正式下达于武帝元朔二年,但正如学者所论,推恩分封自元光五年(前130)已经开始[10][11]。现将元光五年到元鼎五年“王位更迭分封”的具体情况列表如表3。
表3 “酎金案”前的“王位更迭分封”
据《汉书·王子侯表》,自元光五年到元鼎五年,共计分封王子侯160位,除10位列侯属于国除之后再行分封外,其余150位皆为推恩分封,其中元朔二年前13位,元朔二年后137位。如表3所示,元鼎五年之前的“王位更迭分封”仅有19位,占推恩分封总数的12.7%。如果仅从推恩令正式下达的元朔二年算起,属于“王位更迭分封”的仅有10位,只占同时期推恩分封总数的7.2%。
另据《汉书·诸侯王表》,自元朔二年到元鼎五年,共有7个诸侯王国发生过8次王位更迭,分别是长沙国(元朔二年)、河间国(元朔四年、元鼎四年)、胶东国(元狩三年)、城阳国(元狩六年)、楚国(元鼎元年)、常山国(元鼎三年)和中山国(元鼎五年),但如表3所示,仅有河间国在王位更迭之际执行了推恩令。
基于以上分析可知,在元鼎五年“酎金案”发生前,“王位更迭分封”仅占少数,推恩分封极少发生在王位更迭之际;而“酎金案”后,“王位更迭分封”的比例大幅度增长,接近一半的推恩分封在王位更迭之际进行。推恩分封与王位更迭在时间属性上的关联度有了极大的提高,而“王位更迭分封”也成为推恩分封的重要形态。这一现象,为我们进一步探讨“酎金案”后推恩令的有效实行提供了新的线索。
先王薨逝、嗣王继位,王位更迭意味着王国内部权力的重组。因而,王位更迭之际必然是王国内部矛盾的集中爆发期。在王国内部矛盾中,最为突出的毫无疑问是王位继位的人选问题。虽然汉代普遍实行嫡长子继承制,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他诸子完全丧失了王位继承权。据《汉书》卷25上《郊祀志》:“乐成侯姊为(胶东)康王后,无子。王死,它姬子立为王……”[2]1222此外,嗣王能否顺利继位也不完全取决于嫡长子的身份。有证据显示,在嫡长子继承制之外,诸侯王在王位继承人的最终选择上具有较大的影响力。据《汉书》卷53《景十三王传》载:
(胶东康王刘寄)于上最亲,意自伤,发病而死,不敢置后。于是上闻寄有长子贤,母无宠,少子庆,母幸爱,寄常欲立之,为非次,因有过,遂无所言。上怜之,立贤为胶东王,奉康王祀,而封庆为六安王,王故衡山地。[2]2433
可见,胶东康王刘寄生前试图打破嫡长子继承制,请求汉廷册立少子刘庆为太子,只是由于自身有过而未敢言明。刘寄死后,汉武帝考虑其生前遗愿,另立刘庆为六安王。不难想象,如果刘寄没有因过失“意自伤,发病而死”,则少子刘庆极有可能被确立为王位继承人。又元朔六年(前123),衡山王刘赐也“使人上书请废太子爽,立孝为太子”[1]3097,改立太子的原因不外乎王国后宫与诸子为争夺王位继承权而形成的错综复杂的矛盾。因此,父王的偏爱或诸子间的争夺极有可能使王位继承偏离嫡长子继承制的轨道。
当然,嫡长子或嗣王的自身问题往往是导致其无法继承王位的主要原因。《二年律令·置后律》明确规定:“尝有罪耐以上,不得为人爵后。”[12]一旦嫡长子触犯汉律,便无法继承父亲的王位。如赵王太子刘丹“与其女弟及同产姊奸……又使人椎埋攻剽,为奸甚众”,事发之后,赵王刘彭祖“愿从国中勇敢击匈奴”以赎刘丹之罪,但并不见许。此后,刘彭祖入朝,“因帝姊平阳隆虑公主,求复立丹为太子”[2]2421,但终不获许。而在王位更迭之际,王国支庶子弟为谋求私利,多有借机向汉廷告发嗣王违法的举动。例如:
(江都)易王薨未葬,(太子)建居服舍,召易王所爱美人淖姬等凡十人与奸……建异母弟定国为淮阳侯,易王最小子也,其母幸立之,具知建事,行钱使男子荼恬上书,告建淫乱,不当为后。事下廷尉,廷尉治恬受人钱财为上书,论弃市。建罪不治。[2]2414
淮阳侯刘定国为江都易王幼子,其母为其谋求王位,派人告发太子刘建于父丧期间的淫乱行径,要求朝廷剥夺刘建的王位继承权。在王位更迭之际,先王的薨逝使王国支庶子弟在宗法上得以暂时摆脱父家长权威的压制,谋求私利或觊觎王位的野心逐渐膨胀。而趁着嗣王尚未正式继位之机,对嗣王犯法行径的揭发又是支庶子弟实现野心的有效方式。因而,如何拉拢王国支庶子弟、平息王国内部矛盾,使自己能够顺利继承王位,势必成为嗣王在王位更迭之际最为关切的问题。而主动执行推恩令,分割王国领地,请求朝廷册封部分支庶子弟为列侯,使其位列封君、长享富贵,则不失为迅速弥合王国内部矛盾的有效途径。就在荼恬告发太子刘建之际,江都国主动执行推恩令,其支庶子弟5人获封列侯(详见表3)。主动执行推恩令一方面可以迅速拉拢支庶子弟、弥合王国内部矛盾;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向汉廷示好的表现。虽然告发者“受人钱财为上书”的行为有违汉律,但有违汉律的告发方式并不等同于所告内容的子虚乌有。无论是从武帝时代“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2]1101的司法环境,还是汉廷处理王国案件的通常方式——“今或无罪,为臣下所侵辱,有司吹毛求疵,笞服其臣,使证其君,多自以侵冤”[2]2422来看,汉廷对刘建罪行的置若罔闻恐怕与江都国主动执行推恩令之间不无关联。
(常山)宪王有不爱姬生长男棁,棁以母无宠故,亦不得幸于王。王后修生太子勃……宪王雅不以棁为子数,不分与财物……太子代立,又不收恤棁。棁怨王后及太子。汉使者视宪王丧,棁自言宪王病时,王后、太子不侍,及薨,六日出舍,太子勃私奸、饮酒、博戏、击筑、与女子载驰,环城过市,入狱视囚。天子遣大行骞验问……有司请废勿王,徙王勃以家属处房陵,上许之。[2]2434
常山宪王庶长子刘棁便是借汉廷使者监护宪王丧事之机,向汉廷告发太子刘勃于父丧期间的不法行为。汉廷即刻派遣大行张骞验问,最终刘勃被废、迁徙房陵。
而一旦嗣王有罪不得继承王位,新的王位继承人则大多由皇帝指定。如前述赵王太子刘丹有罪,不得继承王位。
(赵王)彭祖薨时,淖姬兄为汉宦者,上召问:“淖子何如?”对曰:“为人多欲。”上曰:“多欲不宜君国子民。”问武始侯昌,曰:“无咎无誉。”上曰:“如是可矣。”遣使者立昌,是为顷王……[2]2421
可见,新的王位继承人大多根据皇帝的喜好来确定,武始侯刘昌以“无咎无誉”获得武帝的认可,且由汉廷“遣使者”拥立。就在刘昌继位的同一年——征和元年(前92),赵国主动执行推恩令,其支庶子弟四人获封列侯(详见表1)。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分封为元鼎五年“酎金案”后的首次“王位更迭分封”,而赵国王位更迭的整个过程都处在汉廷权力的直接介入下。
无论是诸侯王国围绕王位继承而形成的内部矛盾,还是汉廷对王位继承的权力介入,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嗣王为顺利继承王位而主动执行推恩令。首先,分割王国领地,使支庶子弟获封列侯,可以最大限度地拉拢王国宗室,平息王国内部矛盾,从而降低嗣王继位的内部阻力。如淮南王庶孙刘建“怨时诸侯皆得分子弟为侯”,而其父不得获封,“阴结交,欲告败太子,以其父代之”[1]3088。由此可见支庶子弟获封列侯对于弥合王国内部矛盾的巨大作用。其次,分割王国领地,使之转归地方郡县管辖,也可以最大限度地讨好汉廷,从而有利于嗣王的顺利继位。与诸侯王或支庶子弟以确保获封列侯、永享富贵作为割舍王国利益的先决条件不同,嗣王自愿执行推恩令的主要目的在于尽快平息王国内部矛盾、拉拢王国宗室,并借机讨好汉廷,以确保自己顺利继承王位。因而,在顺利继承王位之后,嗣王不会过多在意汉廷对所封列侯采取的进一步压制措施。换言之,王位继承的急迫性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由“酎金案”加剧的捍卫王国利益与执行推恩分封之间的矛盾性。
从汉廷角度来看,推恩令是为了避免景帝时期直接削藩引发王国军事叛乱而采取的更为隐秘的王国政策。它借助王国支庶子弟的觊觎之心,将矛盾成功转向王国内部,假借推恩之名,行分裂王国之实。在推恩令下,诸侯王国掌握着执行推恩令的主动权,汉廷无须采取强制措施。不唯如此,采取强制措施反而有损汉廷推恩诸侯的仁德之名,所谓“子弟众多,无爵封邑,推恩行义,其势销弱,德归京师”[1]3304。但“酎金案”发生后,推恩分封锐减,诸侯王国对推恩分封的热情急剧下降。如前文所述,自元鼎五年到武帝驾崩,只有胶东国和赵国执行了推恩令,所封列侯也仅有7位。这与“酎金案”前所封列侯达150多位的景象不可同日而语。固然到武帝后期,王国问题已经基本得到了解决,但汉廷对待诸侯王国严苛的防范和压制态度却丝毫没有改变。甚至到哀帝时,梁王刘立仍发出“大臣皆尚苛刻,刺求微密……宫殿之里,毛厘过失,亡不暴陈”[2]2219的感慨。此外,随着皇位的传承,新一代的皇子也将获封诸侯王。因此,采取何种措施以应对推恩令执行力度的急剧下降,也势必成为“酎金案”后汉廷需要思考的问题。
结合上文所论,从昭宣以后“王位更迭分封”比例的显著上升来看,我们有理由相信,在“酎金案”后,汉廷试图将“王位更迭分封”塑造为推恩分封的重要形态。通过王位更迭之际权力的隐性介入,利用王国内部矛盾,诱使嗣王为确保顺利继承王位而主动执行推恩分封,从而继续发挥推恩令“上以德施,实分其国,不削而稍弱”[1]2961的功效。以上应当是“酎金案”后推恩分封得以有效延续的重要因素。
元鼎五年“酎金案”的爆发加剧了捍卫王国利益与主动执行推恩分封的矛盾,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推恩令的继续实行。“酎金案”后,推恩分封的具体形态有所变化,“王位更迭分封”在推恩分封中的比例由此前的7.2%增长至43.1%。王位更迭之际既是王国内部矛盾的集中爆发期,同时也是汉廷权力的最佳介入期。诸侯王国在王位更迭之际主动执行推恩令,不仅可以迅速弥合王国内部矛盾,同时也是向汉廷示好的一种方式,二者皆有利于王位继承的顺利进行。而汉廷也试图通过权力的隐性介入,扭转“酎金案”后的不利局面,以确保推恩令的有效延续。总之,从《汉书》诸表来看,“酎金案”后推恩令的实行过程较为复杂,其中夹杂着诸侯王国与汉廷的权力博弈。
“酎金案”后推恩令实行过程的复杂性凸显了班固对这一历史过程的简单化建构。这种对过程的简单化建构或许也是线性历史观*所谓线性历史观,王汎森先生指出,它认为“历史发展是线性的、有意志的、导向某一目标的,或者向上的、不会重复的、前进而不逆转的。”侯旭东先生认为,线性历史观“以历史的结局作为确定性与必然的体现,将过去倒叙成向既定结果或当下前进的必然性的直线单向展开……其他被视为无关的细节或史实则从历史叙述中隐没,同时消失的还有时人的能动性,造成封闭的历史。”参见王汎森:《近代中国的史家与史学》第二篇《近代中国的线性历史观》,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0~68页;侯旭东《告别线性历史观》,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马克思主义史学理论与史学史研究室编:《理论与史学(第2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10页。的一种表现。它从结局——“藩国自析”或“子弟毕侯”的角度为推恩令定性,进而依据这种定性来建构推恩令的具体实行过程,从而忽略或者淡化了“酎金案”所带来的某种政策断裂。而本文通过对《汉书》诸表的考察,初步还原了“酎金案”所带来的政策断裂,以及在权力博弈中的政策修复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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