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隐私权保护的认定标准

2018-06-11 10:07周天翔
丝路视野 2018年33期
关键词:隐私权权利

周天翔

【摘要】隐私权实际上是一个人对于自己不愿意公之于众的行为、信息、表征等进行处置的权利,它保护着每一个人得以防止自己的独立生活受到外界打扰。在一方正当行使权利而与另一方隐私权相碰撞时,该如何确定隐私权的区域问题是本文的重点探索点。本文将从案件开始并以隐私权的概念、性质加以总结,最后将结论加以讨论。

【关键词】权利;隐私权;隐私权区域;私人区域

一、案件概述

本案案情简单来说即一户居民为了居住生活的安全,在自家对面的墙上安装了摄像头;而另一户居民认为该摄像头可以拍摄到自家活动,故而认为构成隐私权侵害。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为,涉案摄像头拍摄位置仅能覆盖于公共区域,而不涉及私人区域,同时原告方亦没有充分证据对侵权行为予以证明(一审认为原告未证明被告之主观过错,二审则直接认为原告未能证明隐私权受到侵害),故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本文更多地是要讨论两个法院共同提出的一个理由:隐私权的区域问题。到底隐私权的认定是否以“区域”为标准?这个问题需要从隐私权本身的认定来讨论。

二、隐私权的概念

我国对于隐私权的立法发展较为缓慢,《民法总则》虽然正式确定了人格权,但依旧没有具体的规定,更多的是在个人信息保护上有所建树。我们可以看出,隐私权实际上是一个人对于自己不愿意公之于众的行为、信息、表征等进行处置的权利,它保护着每一个人得以防止自己的独立生活受到外界打扰。我国对于隐私权主流上采取二分法,即安宁隐私权和信息隐私权,本案涉及的是安宁隐私权的问题。

三、私人区域(领域)分析

关于私人领域的判断,有学者认为,“私人领域可以分为空间意义上的私人领域和非空間意义上的私人领域。”该种划分实际上是根据是否依据个人空间作为划分标准来认定的,而家中可能被摄像头拍摄,即属于侵犯空间意义上的私人领域。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摄像头无法拍摄到原告家内部情况,因此判决为侵犯隐私权。正常情况下,私人区域的认定当然是个人所有的独占空间,也即一扇门、四堵墙以内的空间。但随着录音、录像设备的发展,以及人类生活方式的不断进步,仅仅以私人区域去作为是否侵犯隐私权的标准,可能已经不足以应对现有的问题。

一方面,我国司法实践对于是否为私人区域的认定,多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因此单纯以空间范围来认定,会产生一些判决的说理难以说服所有人。如在公共厕所的隔断中,使用者将隔断的门关上,是否属于私人区域———好像也不是,但我们亦不能旁观他人如厕。

另一方面,人不仅是一直停留在自己的私人区域内过完这一生的,而是需要出门、融入社会中去,那么一个人的行踪、一个人一天做了什么事情,是否是一个人的隐私呢?过去,被跟踪、监视行踪的,要么具有“人气”(如明星),要么具有“杀气”(如监视居住)。而隐私权发展到今天,我们还不能将其“贵族”属性拉下来,却妄谈人权、自由,这显然是说不过去的。

综上,对于隐私权的认定,绝不能仅仅以是否侵犯“私人区域”作为判断的唯一标准。

四、从“外在”到“内心”

隐私权设立的本来目的是为了保护私人,而非保护隐私本身,不同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隐私本身价值的大小只相对于个人而言的。王利明教授之所以认为隐私权属于民事权利即私权,而非宪法上的权利,我想也是因为保护隐私权的实际意义在于对“人”决定其行为本身的一种肯定,当人选择用树叶遮挡身体的时候,那并不是为了建立一个私人区域,而是为了使自己不再与他人赤裸相视。美国隐私权就包括:“侵扰他人居所、安宁或私人事务;公开他人令人尴尬的私人事务;公开丑化他人形象;为了行为人利益,擅自使用他人姓名或肖像。”其中的“居所”即私人区域仅为隐私权的一部分,同时与安宁、私人事务别列,而更多考虑的是隐私权利人内心的感受,或者外界对其隐私的反应可能造成权利人内心感受的变化。

然而,所谓的“私人区域”,仅仅是为了让人类自己产生安全感的“骗局”,在信息化时代的今天更为尤甚。私人区域已经无法阻挡摄像、录音等电子设备,也阻挡不了链接我们电脑的网线,更阻挡不了飘荡在夜空中无处不在的WIFI。以私人区域这种客观条件去判断人的主观内心感受,已经不再现实,无法达到隐私权安宁人心的初心。

因此,对于侵犯隐私权的判断,可能更多地要回归到人内心中去,更多地考虑到纠纷中的行为,是否会对权利人生活的环境产生不良的影响,而这种生活环境的恶化程度,就要取决于变化前后权利人内心的安宁程度。正如本案中的摄像头,在给一方带来安全感的同时,可能会给另外一方带来觊觎感,并非拍摄区域属于“私人区域”或“公共区域”就可以确定权利人的感受,只要能够切实消除权利人内心的不安,才能够认定侵权行为不存在。

《释名·释首饰》曰:“华胜,华,象草木之华也;胜,言人形容正等,一人著之则胜,蔽发前为饰也。”说的是古代女子出门需佩戴“华胜”以遮面,不得被男人看了全貌。这或许就是古代的“隐私权”,显然,这也不是私人区域,其之所以要“隐”,关键在于其为人内心所认为的“私”。私人区域只是一个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外在形式,而在这个隐私权极易受到侵害的时代,我们的安全感正被数不尽、看不见的东西剥夺。

参考文献

[1]SamuelD.Warren&LouisD.Brandeis:“TheRightto Privacy”,4Harv.L.Rev.,1890,p.193.

[2]张礼洪.隐私权的中国命运———司法判例和法律文化的分析[J].法学论坛,2014(01):15.

猜你喜欢
隐私权权利
股东权利知多少(二)
股东权利知多少(一)
患者隐私权
国内外隐私权的发展与保护
权利套装
爱一个人
爱一个人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读者的十项权利
谈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保护及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