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础与实施保障探讨

2018-06-11 16:10张金蕊
智富时代 2018年3期
关键词:理论基础损害赔偿生态环境

张金蕊

【摘 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施,是保障生态环境建设有法可依的必要条件。在现行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中,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协同建设共同发展,具有现代化建设深度和广度意义作用价值。本研究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概念界定、理论基础与制度框架为重点探讨对象,并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础与实施保障进行着重分析,以为区域环境质量提升和生态功能作用改善及其构建现代良性生态环境提供可行性借鉴。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理论基础;实施保障

从核心概念来讲,生态环境损害是指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引发的区域环境质量下降或生态功能退化等重大不利改变,损害机制的实质是个体经济利益对公共环境利益的侵蚀而引发的生态环境经济发展不经济行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理论的研究,是生态环境损害制度研究的重要创新点,也是源于自然资源和国家所有权阶段构造的延伸。政府作为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以赔偿磋商作为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并在实质法规中为生态环境建设提供实施保障,以最大限度的通过恢复生态环境等措施救济人们的生态权益。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生态环境是人们共有的基本资源,也是以健康、安全的生存发展观,整体确保环境发展权益,构建环境一体化资源的基本前提。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的实质,是为了确保人类生存发展权益,构建生态环境价值目标,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范围,落实法定管理方法,尽力达到救济人们生态权益价值的根本措施。

从国内研究来看,我国现有环境损害赔偿中,面临生态权益价值目标保障不明晰,规制环境污染导致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法律不健全问题,此外生态损害赔偿涉及种类繁多,尤其对违法成本及其生态权益救济中,受损害较大。

鉴于此,生态文明建设及其功能价值的发挥,都有必要引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理论,用以规制环境赔偿政策行为,进而在生态环境损害实质中,达到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等制度化管理效果。从重要性和必要性方式分析来看,以生态环境赔偿的政策性改变和环境污染内外部成本化管理效果,对解决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生态环境困境,具有显著且突出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成效。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基础内涵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权责问题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体现。在损害赔偿中,对被侵权人而言,受“侵害人过错”及“因果关系”证明效果影响,很容易陷入生态环境权益难以公平救济的怪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一旦对该问题进行解决,不仅在生态环境损害中更具预见性,同时也在生态损害赔偿法律实践中,有效的解决了相关制度管理问题。

(二)生态损害赔偿管辖范围圈定问题

生态损害赔偿“外部不经济性”往往对内部成本及其公平救济行为有着直接的标识。从公平救济受损生态权益有效性预防层面来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原则及其赔偿标准中,都需要明确生态损害赔偿管辖范围圈定。进而在管理实践中,对生态损害评估费用、生态修复和重建费用的损益和花销进行统一规划和替代性改变。

(三)生态损害索赔主体问题

生态资源利益作为一种典型的公共利益,以公共权益的主体作为利益受损后行使索赔权的主体,有必要在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发挥实践中,以政府外围主导力量,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为实现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价值目标,赋予政府生态环境损害索赔权,是最为行之有效的方法。在生态环境资源管理价值目标中,以生态损害做法政生态环境损害索赔权权责的发挥,可作为环境诉讼的基础前提进行强化。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础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性质上属于环境民事诉讼的范畴,也是相关研究领域的重点。从我国颁布的法律中,以《宪法》第9条是宪法上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规范来源,《物权法》第46-49条是民法上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规范来源。在学界对其理论基础的研究种,并没有统一的定论。

从现代研究领域来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理论基础有别,从实质来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实体请求权的理论基础概括地归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遵循相同法理的民事诉讼制度中,最具代表性的法律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为代表。

诉讼实施权的理论基础中,以国家作为国家行使法定自然资源所有权,也使得制度功能的最大化发挥。权利主体的管理权或处分权及其实体请求权(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在权利处理及其性质发挥实践主体中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生态环境损害的理论基础以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为环境公益损害的核心内涵,并在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实践中,以明确的核心内涵,实现了环境恢复性和补偿性保护效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以保护环境公益为主要目的,针对导致环境公益实际损害的污染环境行为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典型行为为基础,进而借由政府工作实践行为,通过正式立法进一步修正和完善。从另一方面来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侵权诉讼救济环境私益,在其目的性管理实践中,得到了全面的证实。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以与环境侵权诉讼在理论基础和法律目的上具有本质的不同,归纳来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制度类型,并以民事诉讼为及其理论基础。

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实施保障

(一)司法保护整合,环境公益保护全面结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本质目的在于救济环境公益救济环境公益,也在于法律整合下以法学原理的渗透结合,发挥环境保护制度优势,并在环境公益司法中,做好制度衔接。司法保护整合,环境公益保护全面结合的路径,是针对当前制度现实价值,以生态损益和生态赔偿制度完美结合的趋向影响中,最本质的整合意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重点保护的国家所有自然资源依据体系,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着重保护对象;同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的起诉顺位设置中,以省级政府、环保组织作为起诉主体的权威性、威慑力、中立性和公信力等都需要全面考慮。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轨道的融合,是全面落实和具体指引政府等行政主体正当性行为和诉前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监督等制度突破口的良方。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发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关键契机。通过完善相应的实体性配置和程序性设计,充分关照当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制度诉求,是环境司法工艺保护机制广泛意义上的保护机制。

(二)政府多元角色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关键抓手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制度特性作为环境公益司法保护制度整合的强化,是以政府行为为主导,以政府在民事主体和行政主体中多元角色变化为基础实施条件,进而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公法和私法中,寻求自身角色的平衡。

具体来讲,政府充当赔偿权利人和监管义务人、原告和潜在被告、“运动员”和“裁判员”等对立统一身份,在实际的社会组织执行监督中发挥自身不同角色下的作用。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政府以民事赔偿权利人的面貌出现,并同时肩负行政监管义务人的角色。在环境行政监管义务履行中,需要依法对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进行管理。政府作为双刃剑,以平衡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地位、矫正原告方行为,保障诉讼权利,监管诉讼过程,履职监督与考核评价制度,发挥环保领域行政执法的优先性与损害求偿的补充性,有效的衔接好了各方关系。作为原被告方,政府不但要理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行政赔偿诉讼的制度边界,最大限度地释放制度功效;同时还要在原被告双方均为行政主体新诉讼模式下,搭建相应的制度框架,以此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构建进行理论和实践上的积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除了要加快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建设,统一鉴定评估的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和技术标准体系;还需要以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执行制度,加大对生态环境替代修复、异地修复方案的考量,注重发挥社会组织在执行监督中的积极作用。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静态与动态保障

我国民事法律应作为环境公共利益保护和救济的直接参与者,全面解决和改善由环境污染引发的严重社会矛盾、生态损害公平救济等问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应作为实施的基础保障,强调以绿色发展观为指导,以民法的个人权利本位视域修正观和制度安排及其规范设计,在技术路径上构建全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静态与动态保障具体措施落实中,以《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民事法律中明确生态权益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设立逻辑起点责任设立逻辑起点;以现有环境保护立法为全面协调和保护对象,并做好全面的生态调整;落实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体系建设和生态损害索赔机制社会化责任分担机制责任保险和赔偿基金。以史为鉴,取其精华,去国外之糟粕,达成生态环境动静态完美结合。

(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新内容新规

为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效率,克服工作能力不足的缺陷。增加赔偿权利人,提高赔偿工作效率,在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试点区,指定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的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为降低启动赔偿工作的门槛,授权地方细化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充分考究区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并做出响应的工作新内容和新调整。

完善磋商机制,赋予赔偿协议强制执行效力。落实磋商前置程序、完善试点工作实践,落实具体磋商协议;各地区加强经费保障,进一步推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以完善的司法程序管理,完善履行基础责任和义务。

完善赔偿诉讼规则及其通用性设置中,做好赔偿诉讼与公益诉讼的衔接的有效衔接。联系社会组、机关管理等,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方面,密切联系、相互协作,强化跟踪调度,指导解决各地在改革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加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建设,推动地方配备专业化的队伍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五、结束语

在我国经济体制迅速转型的今天,以环境问题发展為代表的核心内容,对我国现代化国家建设具有直接的影响。生态文明建设领域中,探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础与实施保障,可在社会实践领域中全面总结经验,并在完善的制度层面,实现生态损害赔偿法律保障和全过程控制。

【参考文献】

[1]於方,刘倩,牛坤玉.浅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础与实施保障[J].中国环境管理,2016,(1):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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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沈弋力.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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