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劳动关系看劳动法最本质的价值追求

2018-06-11 16:10陶钧
智富时代 2018年3期
关键词:价值追求劳动关系劳动法

陶钧

【摘 要】劳动法最本质的价值追求是为了调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由于自身因素造成的不平衡,从而使最终结果处于平衡的状态,更好的为经济基础服务。对被裁减人员同等条件下的优先适用权中同等条件的理解包括从劳动者方面和从用人单位方面两个角度来考虑。从劳动者方面包括劳动者的工作能力、身体条件、工作需求三个方面来考虑,从用人单位方面包括责任要求、竞选方式两个方面来考虑。

【关键词】劳动关系;劳动法;价值追求

一、劳动立法的发展状况

我国自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颁布后,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司法解释、法律、法规和规章,构成了以劳动法为核心,多层次法律规范并存的劳动立法格局,劳动法律制度基本得以建立。i

二、劳动法最本质的价值追求

劳动指的是所有有意识、有目的的运用人的体力和脑力获取物质资料或财富的社会活动。那么劳动最本质的属性首先是一种社会活动,既然是社会活动就必须具有社会性,即使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达到和谐稳定的均衡状态。

法律存在的意义是为了服务于经济基础的。那么同样,作为法律中的一门部门法,劳动法存在的意义也是为了服务于经济基础,确切的说是经济基础中一个具体的分支:经济发展。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劳动,离不开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等为主体的劳动关系,因此劳动法就有了存在的意义。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的主体。劳动者指根据法律和劳动合同的约定,通过付出劳动以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相对应的,用人单位是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并对劳动者提供其他法律规定的及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劳动组织。

劳动法最本质的特点是追求公平正义和向弱者倾斜。有观点认为,平等作为法律追求的重要价值,也应体现在劳动法对劳动者、用人单位的保护上,即提供同等水平的保护。但是笔者认为,将劳动关系认定为是一种平等关系是不准确的,因为劳动者极易成为强大的资本的附属,这在历史上有很多的例证,可以说,劳动者之于用人单位这一资本所有者是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的。因此,侧重保护劳动者是劳动法的使命,是维护社会秩序所必须采取的方式。但这并不意味着放弃对用人单位利益的保护,一方面,劳动法的制度设计也是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法也规定了劳动者的许多义务;另一方面,资本者或经营者的利益可以通过其他的法律得到保护,如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等。因此,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侧重保护劳动者,这种保护的不平衡是为了达到最终结果的平衡。ii

三、对被裁减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适用权的理解

(一)劳动者互相之间的同等条件

1、劳动者的工作能力相同

劳动者的工作能力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并不能通过简单的观察和计量等就可以辨别。劳动者又主要包括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体力劳动者相对而言比较好判断一点,可以通过计量或者计件等验收劳动成果的方式来检验;而脑力劳动相对更加复杂,主要可以从学历高低、技术好坏、被裁减时职位高低等方面来判断。因此,在这一方面,同等条件就是指劳动者的工作能力相同,即不同的劳动者在应聘同一岗位时,若学历等级、技术好坏、上一份工作的职位高低都相同,那么曾被本单位裁减的员工优先适用。

2、劳动者的身体条件相同

劳动者的身体条件主要指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等,如果一个人职位对性别没有要求,那么在所有应聘者中,曾被本单位裁减的员工优先;如果一个职位对性别有要求,那么在所有符合性别要求的应聘者中,曾被本单位裁减的员工优先。在所有符合年龄要求的应聘者中,曾被本单位裁减的员工优先。健康方面也是如此,在所有符合健康要求的應聘者中,曾被本单位裁减的员工优先。

3、劳动者的工作需求相同

这是不同同等条件中最基础的一个,是适用的前提,即多个劳动者对同一个职位有相同的需求,他们是在相同需求的劳动者之间竞争,而对于在两个竞争岗位不同的劳动者之间,这种要求是不存在的。

(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同等条件

1、对劳动者有相同的责任要求

虽然被裁减人员具有优先适用权,但是用人单位并不能因此减少对该劳动者的要求,所以这里的同等条件,不仅指权利,也包括义务。劳动者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履行工作职责,切实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完成工作任务,履行应尽义务。这些义务应同等条件地履行,不能因为被优先适用就享有特权,这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方面。

2、提供给劳动者同等的竞选方式

用人单位要给予不同的劳动者相同的竞选方式,包括笔试、面试、适用期等等,通过公正、平等的考核和评价,给予令劳动者信服的考评结果。在这个结果产生的基础上,对被裁减人员予以优先适用。

四、综述

劳动法最本质的价值追求应该考虑从到劳动关系主体双方本身的力量薄弱,然后作为一只有形的手,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由于自身因素造成的不平衡,从而使最终结果处于平衡的状态,更好的为经济基础服务。

注释:

i 参见:姜颖《我国劳动立法与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会理论与实践.中国工运学院学报》,2003年03期

ii 林嘉《劳动法的基本理论及其立法完善》,《中国工运》,2006年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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