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巧儿的历史言说与真实

2018-06-11 10:56韩伟
寻根 2018年1期
关键词:边区审判司法

韩伟

1944年3月13日,延安出版的《解放日报》刊登了题为《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的社论,为了说明这一深入群众、简单轻便的新型审判方式,社论引述了三件典型案例,其中两件是土地纠纷案,一件是婚姻纠纷案。这件后来引起巨大关注的婚姻案,发生在甘肃庆阳华池县温台区四乡。居民封彦贵的女儿叫捧儿,1928年就许配给张金才次子张柏为妻,尚未过门。1942年,因边区聘礼大增,封彦贵就企图赖婚。他一面要求捧儿以“婚姻自主”为借口与张家解除婚约,一面又以法币二千四百元、硬币四十八元暗中将女儿许给张宪芝之子为妻。张金才得知后告到县里,华池县的相关部门判决撤销后一次婚约。1942年2月,捧儿赴赵家士瓜子钟聚宝家吃喜酒,张柏亦到,由第三人介绍,虽未当面谈话,捧儿已表示愿与他结婚。但在同年3月,封彦贵复以法币八千元、硬币二十元、哔叽四匹将女儿另许庆阳朱寿昌为妻。张金才得悉后,即纠集张金贵等二十人,携带棍棒等于3月13日夜闯入封彦贵家,将捧儿抢回成婚。封彦贵控告到县,经判决,张金才被处徒刑6个月,张柏与封捧儿的婚姻被宣告无效。判决后,封、张两家均不满意,附近群众也不理解。恰好时任陇东专区专员的马锡五赴华池巡视工作,封,张两家就“上诉”到马锡五那里。经过深入调查了解,马锡五同华池县干部一道公开审理了此案,认定张金才等抢亲属实,封彦贵屡卖女儿,也违背婚姻法,因此科张金才、张金贵以徒刑,其他参与抢亲者给以批评教育,对封彦贵,则科苦役以示警诫。自此,作为历史事件的封捧儿婚姻案即告结束。

这一婚姻案看起来一波三折,其实所涉法律问题并不复杂,主要就是时代变迁中人们对“买卖婚”的不同认识,以及婚姻自主问题。案件主角之一封捧儿,真实姓名叫封芝琴。原来农村都不叫名字,叫的是封家姑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全国普选运动时,才改名“封芝琴”。有关封芝琴的出生年月,不同书刊有不同记载,一般认为出生于1924年。中国人民大学的张希坡曾以多种方式问过封芝琴出生年月,1995年她回信说生日是“农历五月十五日,属牛的”。为了核实,张希坡后来又直接与封芝琴通电话,回答仍是如此,按20世纪上半叶的牛年推算,应该是1925年。封芝琴的回信还透漏一个细节:“一九四四年三月十四日《解放日报》上写的叫封棒儿,其实不是,把名字写别了,叫封捧儿,还叫封胖儿都不对,写的那个人没有到我家来过,不了解真实名字。”封芝琴与张柏结婚后,虽历经磨难,但相亲相爱,夫妻情深。封芝琴成为地方名人后,社会活动多,经常外出开会学习,张柏便主动承担家务,家里家外一肩挑。封芝琴早出开会,张柏就起早送她,晚上回来迟,他就到半路接应。解放战争期间,封芝琴主动送丈夫张柏上前线。张柏战场受伤回来后,体质一直较差,封芝琴在生活上对他也是体贴入微。研究中国近代史的休斯敦大学的丛小平,曾亲自拜访过封芝琴,并向她提出一个有趣的问题:那时因为买卖婚姻,你父亲受到法律处罚,你恨不恨共产党?封芝琴说,不恨,共产党对我们很好,不仅帮我实现了婚姻自主,土改后还分了十几亩地。事实上,封芝琴不仅实现了“婚姻自主”,由于媒体、文艺宣传,封芝琴还成为当地知名人物,1945年被选为村妇女主任,1949年后,她又连年当选为华池县人大代表,1963年当选为甘肃省人大代表,并曾被选为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委员。

婚姻自由是进行社会革命的重要切入点。1943年4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的婚姻条例第二条即规定:“男女婚姻照本人之自由意志为原则。”封捧儿的婚姻案,被认为体现了“婚姻自主”的主题,又因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宣传,很快受到文学艺术界的关注,这种文学上的回应,又因延安文艺座谈会的召开而影响更广,封捧儿婚姻案很快成为政治嗅觉灵敏的文艺工作者创作的方向和素材。1944年10月,《解放日报》又刊发了著名艺术家古元的木刻版画《马锡五同志调解诉讼》,其中表现的仍然是封捧儿婚姻纠纷案。同年,时任陇东中学语文教员的袁静,作为正统科班出身又有创作经验的新时代文艺工作者,看到《解放日报》报道后,把这一案件编成戏剧《刘巧儿告状》,1945年7、8月间在延安的安塞上演。劇本源自封捧儿婚姻案,她又对情节及人物做了重大调整,特别是将封捧儿的许婚对象朱寿昌改为“王寿昌”,且被明确为“老财”“王财东”,具有了明确的阶级身份,这也奠定了后来改编各种戏剧的基础。后来,陕北著名的说书盲艺人韩起祥以马锡五审理的这个案件为素材,创作了陕北说书《刘巧儿团圆》,到处说唱。自此,刘巧儿的故事在陕甘宁边区广为流传。再后来,首都实验评剧团又将“刘巧儿告状”集体改编为评剧《刘巧儿》,由著名评剧演员新凤霞饰演主角刘巧儿。1956年,长春电影制片厂根据评剧拍成电影《刘巧儿》,在全国放映。于是,“刘巧儿”作为争取婚姻自由,践行新《婚姻法》的典范,迅即成为家喻户晓的人物。

在封捧儿婚姻案及其后续宣传中,由于艺术家古元在海内外的知名度,他创作的木刻版画影响较大,很多人即据此想象刘巧儿案,想象马锡五审判方式。1981年,张希坡就《马锡五同志调解诉讼》的木刻版画专门致信请教古元,古元回信说:“我是当年看见延安《解放日报》登载了庆阳专区马锡五同志亲身到农村调解民间诉讼案的一件报道,因我曾经在农村工作过,深为这一事实所感动,于是创作了这幅木刻。我当时没有时间到当地采访,只是根据报纸的报道以及根据我在农村工作时的生活体验,加以一些联想而创作出来的。”虽然如此,由于艺术家的敏锐,古元的版画还是反映出封捧儿案的基本情况,特别是体现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基本特征,但它与真实的封捧儿案毕竟还不能完全等同。

然而,在各种艺术作品的“催化”下,作为争取婚姻自由的典型——刘巧儿,还是被“神化”了。且不说后期的各种艺术改编将刘巧儿婚姻案进行阶级性转换,即便是回到最初的有关封捧儿的报道,将其作为追求婚姻自由的典型,亦不免有些牵强。婚姻自由的前提是恋爱自由,只有建立在自由恋爱基础上的婚姻,才能算是真正的自由婚姻。

在封捧儿案中,最终与她结为夫妻的张柏,实际却是最早许配的对象,显然是“父母之命”的家长支配子女婚姻这一传统的延续。封彦贵之所以要求捧儿悔婚,实际上是因边区彩礼大涨,贪图更多的物质利益,所谓的“婚姻自主”不过是作为他悔婚冠冕堂皇的理由。换言之,革命新传统中的“婚姻自由”,被贪图物质利益的封彦贵利用了,再次许配女儿,取得“彩礼”,还是家长主婚,与捧儿“婚姻自主”无关。

对封捧儿而言,虽然《解放日报》最初的报道提及她曾与张柏偶然相遇,且不说当时记者是否亲自访问过封芝琴,即便所述真实,但仅由第三人介绍,“未当面谈话”,报道所谓捧儿“已表示愿与其结婚”,不无推测之意,其中的恋爱自由并未充分体现。回头来看,封捧儿之所以仍选择张柏,一方面是因不赞同父亲出尔反尔,为了一己之利,将自己反复“许配”。这一做法是连乡邻都无法认同的,这也是为何马锡五作出处罚封彦贵的判决后,众人都十分高兴,认为“人情人理”。另一方面,作为深受传统家庭伦理影响的女性,封捧儿或许也存在几分对“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认同,她放弃经济条件更好的朱寿昌,却愿意与最初许配为婚的张柏成亲,多少也受到这一传统婚姻观的影响。

演化为“刘巧儿”的封捧儿如是,司法新传统的代表马锡五,以及马锡五审判方式其实也类似。由于“封捧儿婚姻案”极富戏剧性,马锡五也声名远播。

实际上,马锡五并非专业法官,他作为专员,虽然担任陇东分庭庭长,只是兼理司法,但从事司法工作的时间不长,审判经验并不丰富。包括封捧儿婚姻案在内的案件,为他带来了巨大的荣誉,但这种案件并不需要多少专业的法律知识,需要的只是一些政策性的把握和生活的经验。对封捧儿案的处理,关键在于深入群众调查并顺应“有情人终成眷属”的民意,因而取得很好的成效。作为一种审判方式,马锡五尽管功不可没,但却不无被夸大的成分。常被用作例证“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案件,其实大部分都不是马锡五本人审理的,《解放日报》作为典型的三个案件中,封捧儿案是马锡五、石静山一同审理,另外两个案件,即王治宽与王统一打粮场地基纠纷案及丁丑两家土地纠纷案,均为石静山处理。石静山是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的推事,马锡五为该庭庭长,是其直接领导。马锡五处理的一些案件,之所以很有成效,更大原因是其个人魅力。一方面他是行署专员,具有足够的权威;另一方面,马锡五还拥有一个鲜为人知的身份——当地哥老会的红帮大爷,这使得他在民间有非同寻常的个人威信,也是他出面调解格外有效的重要原因。

马锡五式的司法工作者,实际还有一位代表人物——奥海清。奥海清出生于陕北神木县,1935年参加革命,1940年担任志丹县审判员,在职期间审理案件300余件,有代表性的包括王家糜子被盗案和袁阎两家地界案。在后一个案件中,奥海清深入调查,并召集乡村干部、邻居及两家当事人共20多人,一起到争议地点查看地形,大家一边烤火抽烟一边讨论地界,很快就把问题解决,也消除了两家多年的冤仇。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案件的处理时间是1940年,比马锡五处理封捧儿案要早3年。这些案例,1944年的《解放日报》也曾有过报道。1944年边区高等法院总结审判经验拟定工作计划时,打算搜集马锡五与奥海清两个人的材料,分别通知二人写出审判经验,还计划调奥海清来高等法院面谈,以便了解他的审判方式。因此,马锡五审判方式不是个人的实践,而是以马锡五为代表的边区基层司法工作者的集体经验总结,最早的探索包括马锡五、奥海清、石静山等人。

在经验总结和提炼中,特别是将其上升为一种审判类型的过程中,雷经天、谢觉哉等边区司法工作领导人的作用也不可忽视。对马锡五的做法,雷经天首先进行了总结,上报给边区政府。李维汉也甚为赞同马锡五的方法,并亲自到高等法院去试验。林伯渠也对之高度认同,“提倡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以便教育群众”。1943年10月,谢觉哉听取了马锡五的工作汇报,称赞他是一个好审判员,并在当天的日记中说:“司法人员要在工作中训练,外来法律学生在没和边区实际结合之前,是教条。”1944年3月,毛泽东肯定了马锡五的审判方式,认为“我们机关中有些首长还不如群众,也有好的首长,如马专员会审官司,老百姓说他是青天”。领导人的肯定,使马锡五审判方式很快被作为边区司法的创新而推出。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征到底是什么,也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解放日报》认为,它包括深入调查,善于利用权威为群众作合理调解,以及诉讼手续简便等。在诉讼形式上,有人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以重视调解为突出特征,有人则提出调解与审判结合是其特征,只是在实践中“以调解为主,以审判为辅”。陈洪杰认为这一司法方式以人格型权威补制度内生型权威之不足,以尽可能消解“改造社会”之法律方法在强制推行中的暴力属性。丛小平则从更宏观的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视角,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创造了一种包容地方文化和引领民众参与司法建设的模式,以减少国家转型、社会转型的冲突与动荡,民众的参与也可以对地方政府权力进行某种制衡,进而保障人民权利。实际上,我们并不能用审判与调解这样现代司法的“理想类型”来想象马锡五审判方式,它的运用,其实不在于审判或调解之“形”,而在于其“神”,即以党的群众路线的工作方式,深人群众调查访问,体察民情民困,特别是底层民众的需求,进而达到既实现个案公正,又说服教育更广泛民众的目的,这就使它与革命的目标高度契合。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出现,有复杂的政治社会原因。1942年之后,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代院长李木庵、朱婴等人推动的司法工作正规化、制度化的改革,随着整风运动、审干运动的开展,改革遭到了严厉的批判,被认为“犯了方向性错误”。故边区司法工作有了转向,马锡五审判方式重视调查研究,讲究群众路线,恰恰与当时的政治需求相契合,因此成为司法工作的典型即顺理成章。其次,中共引领的革命要求司法民主,实现改造社会、教育群众的功能,也被马锡五审判方式很好地体现。在封捧儿案中,马锡五在开放的场院中召集乡邻,共同审理,既体现了群众参与司法的“民主”,又实现了司法的教育功能,强化了众人对“婚姻自由”的认识。学者胡永恒还注意到一个历史细节,倡导马锡五审判方式,也是平衡本地干部与外来干部的一种方式。李木庵主政高等法院期间,边区司法系统的重要职位大多被外来的知识分子占据,本地干部受到压抑,内心存在不满。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推出,使更熟悉社情、民情的本地干部走到台前,扬眉吐气。在马锡五审判方式中,司法人员主动召集、会同当地党政干部一起协调解决纠纷,也避免了司法部门“闹独立性”的问题。

霍布斯鲍姆等在《传统的发明》中说,现代欧洲人所热衷的那些传统,并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古老,至多只能追溯到19世纪末,而那些传统之所以被“发明”,主要是出于建构现代民族国家的需要。从刘巧儿到马锡五审判方式被作为新传统“发明”出来,无疑也满足了革命与建设的需求,归根结底是为了建设一种新型的现代国家。在这一宏大的历史叙事中,无论是刘巧儿还是马锡五审判方式,都是被塑造的典型,具有典型性,但任何“典型”又具有其不典型性。但作为历史,我们有必要在研究中体察其间细微的差别以及这些差别中的歷史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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