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保险”农村金融服务模式研究

2018-06-08 08:51徐克勤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三农办
上海保险 2018年5期
关键词:保险业务信贷金融服务

徐克勤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三农办

随着全球化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和变化,我国的农村经济发展也迎来了全新的机遇和挑战,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体制发育不健全,应积极开拓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新思路,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新模式。实施“信贷+保险”金融服务模式的研究和推广,对于发挥金融服务职能,实现对农村地区发展强有力的金融支撑,进一步深化农村体制改革,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并发挥重要的作用。

一、“信贷+保险”农村金融服务模式产生的背景分析

在创新发展的视野下,原有的农村金融服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只有实现农村金融服务模式的创新,才能更好地发挥农村金融服务的功能,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强大的金融支撑,实现农村金融服务“三农”社会职能。从其产生的背景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信贷+保险”农村金融服务模式具有可行性。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在国外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农作物保险与农业信贷相结合农业保险模式的推广,为我们带来了可借鉴的依据,在我国的上海等地区进行的“信贷+保险”模式的有效尝试,为我们推行这种模式提供了实践的经验。

二是顶层政策的相关设计。特别是中央提出的银保互动机制,为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模式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在促进保险与信贷发展方面的监管新举措,为农村地区信贷和保险发展创造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创造了广阔发展空间。

三是农村地区抵抗自然灾害的客观要求。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影响的不确定性,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的严重影响,极可能导致农户“颗粒无收”,形成广大农户还款的巨大压力,“信贷+保险”模式能有效缓解和降低这种风险。

四是降低了农村金融服务机构信贷风险。农业生产中来自于自然条件的风险性,导致了农村金融机构为降低风险,客观上存在限制和约束贷款行为,严重制约了农村贷款业务的开展。推行“信贷+保险”农村金融服务模式,保险公司承担代为偿还贷款的保险责任,缓解了农户因灾害还款的压力,化解了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的贷款风险。

五是信贷抵押方式的替代增加了农村信贷范围。实际的农村信贷服务中,很多农户因为担保和抵押的条件不够,很难从金融机构贷款。“信贷+保险”农村金融服务模式的实施,使保险替代了农村信贷抵押物,有效分散农村金融服务机构信贷风险,农村信贷服务规模和市场得到扩大。

六是保险公司开拓农村市场的业务需求。随着我国“三农”投入的逐年增加,农民的保险意识也逐渐增强。“信贷+保险”农村金融服务模式,积极支持和鼓励保险公司与农村金融服务机构深度合作,充分利用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的农村服务优势,将保险业务向广大农村地区延伸,在实现农村保险业务多角度覆盖的同时,也化解了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的经营压力。保险机构也通过这一举措来实现保险业务在广大农村地区的推广,实现业务发展规模的扩大。

二、创新“信贷+保险”农村金融服务模式的现实意义

“信贷+保险”农村金融服务模式区别于传统的农村信贷服务方式,具体是指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在为广大农村地区进行信贷服务时,附带提供贷款人责任保险的金融服务方式。“信贷+保险”农村金融服务模式强调:当投保的农作物因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等造成损失,或投保人在保险责任期间内无法偿还贷款,由保险机构代为偿还贷款。这种方式的特点是:通过实施“信贷+保险”的农村金融服务模式,有效地化解了农村信贷服务中一些客观因素产生的违约风险,有效化解了农民因缺乏贷款资质条件而贷款难的问题。这种农村金融服务模式对于扩大当前我国农村地区融资规模、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化解农民金融交易风险、改善农村经济建设融资环境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创新发展的视野下,实施“信贷+保险”农村金融服务模式的创新研究,是立足于当前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发展的客观需要,对于突破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金融瓶颈问题大有益处。

(一)“信贷+保险”农村金融服务模式可以有效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一直以来,农村地区的金融市场环境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信贷+保险”的农村金融服务新模式为破解这一难题提供了新途径。一是降低了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的风险,有力推动了其开展信贷业务的力度,有效缓解了农户贷款难的问题;二是保险公司以此为契机,依托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平台,积极开发农村保险业务市场,依据农村生产实际,开发和创新保险服务产品,有效缓解农户偿还贷款压力。农户在保证生产所需资金的同时,降低了自然灾害等客观因素带来的还款压力和风险,形成“农村保险—农村信贷—农民创业”的良性循环的农村金融环境。

(二)“信贷+保险”农村金融服务模式为农村金融服务机构“难贷款”提供新思路。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的贷款风险来自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这一现实是客观存在的。这种现实的存在妨碍和削弱了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发展农村信贷业务的信心和积极性。针对农户无法还贷的主观和客观因素,“信贷+保险”农村金融服务模式的推行,可以大大减少和降低农村金融服务机构信贷业务风险,有效解决农村金融服务机构“难贷款”的困境。

(三)“信贷+保险”农村金融服务模式客观上推动了保险行业服务农村市场。中国农村的保险市场长期以来基础建设非常薄弱,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的加快,广大农村经济总量迅速扩张,农村的保险市场凸显出巨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但在农村保险业务的具体拓展中,鉴于基础环境等客观因素,一直以来效果不够理想。通过积极开展保险机构与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的合作,实施“信贷+保险”农村金融服务模式,依托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的农村平台优势,将为农村地区保险业务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空间。

(四)“信贷+保险”农村金融服务模式增强和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应该积极开展行业间的合作,本着优势互补、协调共赢的原则。“信贷+保险”农村金融服务模式,在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同时,也加快了保险业务在农村地区的推广和发展。另外,这种模式的推行,也在客观上促进了政府部门提升农村公共管理效能,保证了农村地区的发展和稳定,有力地确保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顺利进行,促进了农村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秩序。

三、“信贷+保险”农村金融服务模式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信贷+保险”农村金融服务模式无疑为农村金融市场的完善开拓了新渠道,但在具体运行中,问题不容回避,需高度重视,确保“信贷+保险”农村金融服务模式的健康、良性发展。

(一)国家政策扶持力度有待增强。在实施“信贷+保险”农村金融服务模式中,需国家对涉农的保险业务给予扶持。虽然我国加大了对农业保险的扶持力度,但从整体保险种类和内容的覆盖面方面来讲,还需要国家的政策支持。对于一些政策性的涉农保险,要积极调整相关政策,使其更适应当前农村和农业发展实际,保证“信贷+保险”农村金融服务模式中对保险业务政策性的需求。

(二)贷款人融资成本相对较高。在目前的农村贷款服务中,贷款利率偏高的现象普遍存在,一般都要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50%~90%,这种现象的存在,直接关联“信贷+保险”模式中保费的支出,从而造成贷款人贷款成本较高,大部分农村金融服务机构也没有得到政府的补贴,这部分融资成本被叠加到贷款人身上,增加了借款人的贷款负担。

(三)保险费率分成缺乏统一标准。由于企业经营的性质决定了保险机构追求利润,因此,在实际的保险业务开展中,存在着执行“信贷+保险”模式中,明显缺乏规范的管理和统一的操作标准,在保险费率和分成上差异较大,这种现象的形成不利于“信贷+保险”模式的科学和规范管理。

(四)保险理赔服务亟待提升。在调研中发现,突出共性的问题是在“信贷+保险”模式中,保险的售后理赔服务亟待提升。一是保险理赔被动性明显,政府部门的工作进度决定理赔时间的长短;二是特殊理赔手续繁琐,审批时限长;三是保险公司工作效率相对较低,理赔效率不尽如人意;四是保险网点农村分布少,乡镇层面没有专业的保险服务机构,无法做到涉农服务的全覆盖。

四、实现“信贷+保险”农村金融服务模式创新的具体方法

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我国农村和农业的发展为世人所关注,积极创新“信贷+保险”农村金融服务模式,是实现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多元化的具体体现。

(一)构建符合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的顶层政策设计。将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进行有机结合是国外开展农业金融融资的成熟经验。我们要借鉴国外的做法,结合我国农村实际,通过政策支持,积极通过多种形式来解除农村金融信贷风险的忧虑,保证农业资金的用途及非农资金回流农业,确保农村金融资源的更合理配置。针对“信贷+保险”农村金融服务模式,建议央行、银保会等监管部门制定《银保合作指导意见》,为银保合作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推动信贷与保险互动机制的建立。积极鼓励保险公司利用现有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根据农村保险发展的实际,大力推行“信贷+保险”的运作模式。

(二)继续加大对农村金融的财政扶持力度。在实现“信贷+保险”模式创新上,还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通过对农村金融服务机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的营业税等税收减免,适当调整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关于涉农贷款的处理流程,继续加大对涉农保险承保公司的政策扶持力度,对其税费同样予以适当减免优惠。结合农村农业生产中的特点,客观评估涉农保险公司运营成本,对于成本偏离部分适当按保费规模的一定比例对涉农保险公司给予相应的费用补贴。

(三)积极建立银保协调联动机制。实现“信贷+保险”模式的创新,要积极探索并建立银保协调联动机制。一是将参加保险作为获取贷款的准入条件。在现有的信贷业务运行程序上,积极探索将信贷业务与保险业务进行有效捆绑销售,在尊重农户意愿的前提下,将此作为农户贷款的基本条件。尽管我国目前采取涉农保险自愿投保的原则,但事实上,“信贷+保险”的农村金融服务模式将有效化解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的贷款服务风险,也大大降低了农户还款的压力,这种银保合作的信贷模式是非常适合当前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的。二是创新保险业与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的合作方式,加快产品开发,完善并提升“信贷+保险”模式的主体机构和合作层次。为加快“信贷+保险”模式的发展,要继续拓展涉农保险的覆盖面,积极鼓励保险公司大力开办涉农保险业务。保险行业要在积极开展政策支持的各项涉农保险产品基础上,积极主动地推进银保合作的涉农保险产品创新和开发,精心设计和开发适合农户需要的“信贷+保险”产品,各保险公司与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开展高层次的合作,借助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的平台和网络,来完善和巩固“信贷+保险”模式在广大农村地区的推广。

(四)拓宽保险行业参与渠道。在实施“信贷+保险”模式创新上,还要积极借鉴政策性银行资金运作方式,通过一系列资本的运作,来组建具备政策性和专业性特点的农业保险机构。同时大力拓宽保险行业参与涉农服务渠道,对于商业性的保险机构,如果从事涉农保险业务,依据国家的政策对其涉农保险业务所涉及的成本费用予以相关补贴,来保护保险机构的经营效益。农户通过增强对各种自然灾害的抵御能力,也降低了农业生产风险。在巨大自然灾害使农业保险公司蒙受重大损失时,建议地方政府牵头,协同相关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的要求,通过建立农业保险基金,来弥补涉农保险损失。

(五)营造农村良好信贷环境。在“信贷+保险”模式的创新环境上,要充分发挥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的优势,继续加强合作,积极宣传涉农保险的意义和作用,增强广大农民的保险意识,努力帮助农民提高通过涉农保险来缓解还款压力、规避自然灾害风险及获得贷款的能力。要通过完善“信贷+保险”农村金融服务模式,来弱化农村金融服务机构信贷项目风险,同时针对投保农户所需的贷款,实行贷款优先、服务优先等差异化服务,进一步改善农户“信贷+保险”农村金融服务模式的运作环境。强化涉农保险公司在广大农村的服务职能,最大限度地为农民提供保险优质服务,来实现农村经济、金融和保险业的协同发展。

(六)有效实施银保业务监管。作为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主管部门,银保会要对“信贷+保险”模式进行有效监管,认真研究有关推动和促进信贷与保险业务协调发展的监管新举措,及时加强沟通和紧密合作,来共同规范和解决“信贷+保险”模式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一是监管部门要明令禁止强制贷款保险行为。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要本着农户自愿的原则,不得进行强制的保险销售,杜绝“害农、伤农”现象的发生。二是增强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和涉农保险公司合作的透明度,按照银保协议的规定,制定并完善“信贷+保险”农村金融服务模式的标准流程,并依照实际的管理权限,制定完整的监督管理考核制度,确保“保险+信贷”模式的业务规范、有序地发展。

“信贷+保险”农村金融服务模式的创新,在我国当前农村的金融体系建设和金融体制改革中,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针对农村金融服务机构,解除了涉农信贷的部分后顾之忧,在具备涉农保险公司的协议保障后,降低了涉农信贷的风险;对于广大农户而言,涉农保险带来的信用增值,有效缓解了农村经济发展融资的瓶颈问题;而涉农保险公司则利用国家的政策扶持,调整了发展规模和结构,在实现企业经济效益发展的同时,拓宽了农村保险市场。通过“信贷+保险”农村金融服务模式的创新,农村经济发展的融资渠道得以畅通,农村金融服务功能得到进一步增强,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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