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浅谈基层检察院是如何对待刑事审判监督制度在具体实践中的适用。其中,强化诉讼工作中提到,规范和加强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摒弃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中刑事审判监督制度不需要审判监督、弱化审判监督等错误观念,切实加强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重点规范和加强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的抗诉工作,增强抗诉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关键词:刑事审判监督 以审判为中心 检察机关
一、刑事审判监督
监督是约束法制国家权利的一种有效方法和途径,需要公民与国家共同参与,实现全民不同职业共同参与。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一项国家制度,它具有着保障宪法和其他法律完整统一实施的作用以及约束和控制着国家权利,而监督无非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最有效途径。中国检察制度具体包括的刑事追诉和法律监督的双重权能结构就是监督和约束的全面表现。我国的检察院在刑事审判阶段,作为司法机关的检察机关,通过检察权的行使,也就是刑事追诉权,对法院的审判权进行约束,以防止法官司法权利的滥用,检察机构作为我国法律的监督机关通过法律监督权的行使监督人民法院和检察机构派出的处理公诉检察官审判程序以外的违反法律的行为。用来维护审判的公证行和独立性。但是我国目前的法律监督理论和实践中存在检察院法律监督和制约分工不明确的现象。而是在加强法律监督的程序中,将我国检察机关检察权的行使当成是法律监督权行使的方式和手段。当前大部分人没有清楚的认识到法律监督和检察权的行使,使法律监督在很大程度上被异化。
二、刑事审判监督与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之间的关系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更需要检察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根据具体案件合法的,充分的刑事刑事监督审判权。以审判为中心要以更细化具体的刑事审判监督权进行有效的监督。
检察机关行使继承权的主体主要是检察官,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的监督始终贯穿于具体案件审判的整个过程之中。第一阶段是人民法院行使刑事审判之前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做的自由裁量权,即是对人民法院审判过程中提的建议,需要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判之前做的准备,是对刑事审判的事前监督;第二阶段是由检察机关公诉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对人民法院行使刑事审判的监督,即对法官的整个审判程序进行监督;第三阶段是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的事后监督,即对人民法院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进行抗诉工作监督。
人民法院进行刑事审判之前,检察机关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对其直接受理案件进行侦查,对犯罪嫌疑人主动采取强制措施等职能充分的表现出了检察机关的行政职能属性,然而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并且适用法律决定案件是否起诉,则表现出来检察机关的司法职能属性。
我国的检察機关和公安机关存在着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对具体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对其负责。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互相制约是一种双向制衡的关系,表现在许多方面。例如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的审查,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案件是否提起诉讼;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和复核等等。分工负责是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程序和管辖上的分工,互相配合则是只它们通力协作,互相支持,一起实现刑事诉讼的目标。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也是体现出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
三、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完善
(一)规范和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充分认识到公诉环节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对督促侦查机关(部门)公正司法和依法侦查的重要意义,克服重配合轻监督、重数量轻质量等不良倾向,杜绝虚假监督、滥用监督等不规范行为,切实加强对侦查违法情形的监督,提高监督质量和效率。重点审查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对于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发现没有继续羁押必要或者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不当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督促纠正。
(二)规范和加强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
正确认识刑事审判监督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关系,摒弃以审判为中心不需要审判监督、弱化审判监督等错误观念,切实加强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重点规范和加强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的抗诉工作,增强抗诉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三)完善重大疑难案件引导侦查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重大疑难案件引导侦查工作的新机制、新措施,明确引导侦查的案件范围、工作程序和工作职责,提升引导侦查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促进侦查机关(部门)严格按照裁判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证据,提高案件侦查质量,有效降低退回补充侦查率。
(四)实行不起诉说理、个案及类案通报机制
增强对不起诉案件的释法说理,促使侦查机关(部门)及时改进侦查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对因重大侦查过失致使关键证据不能收集固定,进而导致案件不能起诉的应及时进行监督。注意收集发现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在侦查中存在的同类型问题,采取类案通报等方式,引导侦查机关(部门)提高侦查质量水平。
(五)坚持诉前、抗前请示制度
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存在重大分歧,难以确定是否提起公诉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请示,上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应该认真审查,并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答复。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以及对被害方当事人请求抗诉的热点敏感案件决定不抗诉,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请示,上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审查后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答复。
(六)加强司法队伍人员素质建设
面对现在的一些司法乱象我国司法队伍人员应该不断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我们法律工作者要不断提高法治思维和法治工作方式。并且要不断提高公正文明执法的能力,不断努力加强法律逻辑训练以及法治实践锻炼。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为刑事审判的根本。同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要及时关注我国颁布的司法最新的理论动态和最新的司法指导案例,不断学习和进步,更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发现问题及时改正并且上报上级机关,让自身的专业知识更丰富更全面,让我国的法律制度更加完善
四、结语
刑事审判监督是我国法律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法院和检察院的重要职责。检法机关积极行使刑事审判监督对依法纠正错案,保障当事人,辩护人尤其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维护司法活动的公平正义,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我国诉讼制度不断进步的伟大标志,具有着跨时代的重大意义。检察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与“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并没有相互排斥的关系,是一种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互完善的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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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焕鸾(1992—)女,白族,云南大理人,法律硕士(非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