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洪 旗 洪 宇 左毅恒
2017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10章74条,其中第五章为财务管理,共7条。笔者就本法关于农民合作社财务管理及相关账务处理进行简要论述。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是否提取盈余公积金以及提取比例是合作社的约定的事项,这是与公司制企业要求不同,《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
(1)提取盈余公积的账务处理
借:盈余分配
—各项分配—提取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
(2)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账务处理
借:盈余公积
贷:盈余分配—未分配盈余
(3)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账务处理
借:盈余公积
贷:股金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合作社成员与合作社交易是合作社成员的法定义务,因此,农民合作社实现的盈余主要是农民合作社与其成员交易的结果,所以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合作社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的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合作社成员。
(1)年终合作社根据理事会盈余分配方案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盈余分配
—各项分配—盈余返还
—剩余盈余分配
贷:应付盈余返还
应付剩余盈余
(2)成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理事会的盈余分配方案(如果盈余分配方案没有调整,则无需账务处理)。
(3)实际支付盈余分配款项的账务处理
借:应付盈余返还
应付剩余盈余
贷:成员往来—成员姓名
同时,
借:成员往来—成员姓名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例】2017年末,某农民合作社当年盈余100万元,上年未分配盈余为0,经成员大会批准,按10%的比例提取公积金,之后好可分配盈余70%按交易额分配给成员,剩余30%的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的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合作社成员。其他资料如下:
1. 该合作社是由甲、乙、丙、丁、戊等5人发起设立,成员出资情况如下表:
2. 合作社《章程》约定,合作社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额比例记载到每个成员账户;
3. 2017年8月5日,合作社接受政府补助30万元。其中,27万元用于购置一套生产加工设备,其余3万元用于合作社成员培训支出,款项收付均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4. 2017年合作社成员与合作社交易量(额)资料如下页表所示:
根据以上资料编制会计分录:
(1)合作社收到成员出资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945 000
贷:股金—甲 500 000
—乙 400 000
—丙 20 000
—丁 20 000
—戊 5 000
(2)合作社接受政府补助等相关账务处理
①收到政府补助资金(专项资金)
借:银行存款 300 000
贷:专项应付款 300 000
②使用专项资金购买设备
借:固定资产 270 000
贷:银行存款 270 000
③专项资金支付培训费账务处理
借:专项应付款 30 000
贷:银行存款 30 000
同时,将专项应付款形成资产结转到专项基金
借:专项应付款 270 000
贷:专项基金
—财政专项补助 270 000
④将国家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账户,平均量化份额=270000÷5=54000(元)
(3)计提盈余公积金及账务处理
①提取盈余公积金总额=1000000×10%=100000(元)
借:盈余分配
—各项分配
—提取盈余公积
100 000
贷:盈余公积 100 000
②根据章程规定,盈余公积按照成员出资比例转为其相应出资,或转增成员股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