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霖
摘 要:商业贿赂是一种广泛存在的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我国对商业贿赂的相关立法呈现了分散性的特点,在理论和实践之中存在着对商业贿赂的界定不明显,处罚分散且不便于实施等问题。加之我国目前商业贿赂行为的与日俱增,在借鉴吸收其他国家对商业贿赂的相关经验成果之上,设立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势在必行。
关键词: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法;比较法;
在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时期,经济规模迅速增长,市场容量急剧膨胀,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关联加强,因而市场交易关系和社会利益关系日趋复杂化,加上市场规则自身所存在的缺陷,以及行政权力行使边界与市场运行边界的重合,商业贿赂得以蔓延。
1 我国商业贿赂的特点
1.1商业贿赂广泛且多发
在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情况下,商业贿赂逐渐向着商业惯例的方向发展,成为了交易关系的纽带,而在共同利益的作用和引诱之下,开始逐步向经济领域各部门、各行业、各环节以及经济运行的每一过程、每一角落扩散。同时,因为市场自身调节机制和行政机制、法律机制的诸多缺陷,商业贿赂便诱使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心甘情愿或身不由己地卷入其中。这种向着商业惯例的转化,使得正常的经济关系和利益关系变得扭曲,法律、法规的很多规定变得空洞。
1.2 商业贿赂隐蔽且深入
商业贿赂行为本身是一种采取了暗中操作方式的违法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同时,在商业贿赂的关系之中,双方都形成了一种共同存亡的利益共同体,交易的过程变得更加隐秘。在查处商业贿赂之时,会难以调查,也会受到相关利益方的各种阻挠。而现今的商业贿赂变得更有渗透性,深入到了影响交易和市场的各个环节,形成了有整体共同利益的利益链。因而商业贿赂的规模越来越越大,越来越深。如地方部门出于保护当地企业的目的,会对有些当地企业的违法行为采取偏袒、纵容的态度,同时,因为商业贿赂的广泛性和深入性的特点,许多地方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也成为了商业贿赂的利益成员之一,因而很难做到秉公执法。当商业贿赂案件被揭发时,这些有相同利益的团体就会想方设法通过各种方式来将这类案件对他们的影响减到最少。
1.3 商业贿赂方式多变
许多实施商业贿赂的人往往会以合法的面目来掩盖其非法的目的,同时商业贿赂的形式也不再仅仅局限于财产性的利益。还有人以单次少量与多批次结合,企图以这种方式来规避法律的惩处。
2我国商业贿赂的危害
2.1 破坏正常交易秩序
商业贿赂行为使得在经营中坚持诚信的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弱势,影响了企业生产、技术的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升,妨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而在现实之中,企业也往往无力对抗,只能选择屈从这种潜规则以避免在竞争中失去市场机会。由此可见,商业贿赂行为以合法的外壳排斥了市场机制、规避法律法规的限制,以达成非法的目的。
同时商业贿赂行为会使交易的天平向着行贿的一方倾斜,因而会为行贿者提供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可能,从而使得假冒伪劣产品泛滥,并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同时,商业贿赂行为在社会活动之中并没有产生使用价值,也不生成价值,是一种无效劳动。但商业贿赂的成本却会被转嫁到消费者的身上,导致腐败的产生和对市场资源配置的破坏。
2.2 败坏社会风气,降低政府公信力,扭曲社会价值
商业贿赂的范围广泛、深入,因而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行政权力的运行出现问题。与社会经济活动相关联的政府行政部门,会成为商业贿赂的重要目标。有的公职人员因为经不住行贿者的利益诱惑,主动或被动地被拉下水,在这种官商勾结的过程中,行政权力极易与一些行贿者结成长期稳定的利益共同体,最终使政府形象受损。而随着商业贿赂的广泛滋生和迅速蔓延,人们会把商业贿赂看成是一种正常的经营方法,从而败坏社会风气,对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念产生了极大的危害。
3 我国有关商业贿赂的立法现状
我国对商业贿赂的相关立法十分分散,所以在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界定之时有不同的理解和标准,不利于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文中并没有解释和界定商业贿赂的概念,而是以禁止性规定的方式来对商业贿赂加以界定,使得有关商业贿赂的相关定义过于狭窄。而从广义的商业贿赂来讲,商业贿赂应是指商事活动主体在从事商业过程中,为了谋取商业利益而故意采取各种贿赂手段侵害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之中并沒有将商业贿赂和其他贿赂进行明确的区分。商业贿赂与一般刑法意义中的贿赂行为在主体和客体之上都有所区别。目前的做法是商业贿赂的相关立法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适用的现象。
同时,因为我国对有关商业贿赂的立法比较分散的原因,造成了对商业贿赂的主管部门并不统一。构成犯罪的由《刑法》、《刑诉法》管辖,而不构成犯罪的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来管辖。这就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之中,对商业贿赂的认定和管辖之上存在许多的疑问和纠纷,导致惩处商业贿赂的效率低下。
4 国外反商业贿赂的立法经验
4.1 美国反商业贿赂的立法经验
美国与反商业贿赂有关的法律法规虽然较为分散,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但其涉及商业贿赂的方面比较广泛,形成了一套完备的预防和惩治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此外,还有金融监管机制与社会诚信网络体系的互相协作。美国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负有协助政府和检察机关查办案件、调查取证的责任和义务,许多官员的违法行为被曝光,就是银行对其资金的异常变动提出调查的请求而被发现的。
4.2 德国反商业贿赂的立法经验
德国反商业贿赂的立法经验中除了完备的法律法规,还有一套完备的公务员管理制度。此外,德国也注重打击跨国商业贿赂的国际合作,因而在1997年加入了《经合组织关于反对在国际商务活动中贿赂外国公务人员行为的公约》,规定本国公司在国外行贿也必须受到国内的法律追究。德国立法经验中对商业行贿和商业受贿行为一同规制,注重事先的预防措施和事后的惩罚措施,并专门立法规范了企业的打折问题。
5 我国反商业贿赂的立法建议
我国急需一部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因为商业贿赂自身的一些特点,《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具体案件的适用之中不能完好地互相协调,因而需要将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中与反商业贿赂有关的立法加以整合,从而制定一部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
制定一部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能够对商业贿赂进行清晰明确的界定。商业贿赂和其他贿赂在主客体及其表现形式之上有许多区别,需要单独设立一个罪名来加以处罚。同时,因为商业贿赂与经济发展情况紧密关联,以惩处其他贿赂的方式来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惩处会有失偏颇。
制定一部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能够扩大商业受贿的主体范围。现行的反商业贿赂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之中,缺乏对公职人员的相关规定,使得部分违法人员不能得到应有的处罚。此外,还能据此完善商业贿赂行为的相关法律责任。使得执法机关能根据案件情况合理的采用与之相适应的处罚种类及方式,从而避免因违法成本较低而使商业贿赂人员从违法行为中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制定一部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将贿赂的范围从“财物”扩大到“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因为商业贿赂行为的多变性和隐蔽性,单单以以往对商业贿赂的相关规定不能涵盖许多新出现的商业贿赂行为,而现行法律法规中对有关商业贿赂的行为采取的是列举式的立法方式,在司法实务之中,有许多不同的观点和意见,若对商业贿赂的行为种类采取了狭义的理解,认为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列举的商业贿赂行为的形式才是属于商业贿赂的行为,而这种看法很明显与现在的商业贿赂行为有所不符。因而制定《反商业贿赂法》将贿赂的范围合理扩大,从而对新出现的商业贿赂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
此外,在这部《反商业贿赂法》之中,还应该加大对商业贿赂的行政性制裁。对商业贿赂行为的人适用一定量的非经济性惩罚能够对商业贿赂行为产生更好的预防作用。因为这类非经济性的惩罚往往会比一般的经济性惩罚更加严厉。同时,这类非经济性惩罚能够完善对商业贿赂处罚体系的建立,使我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变得更加完备和统一。
注释
(1) 申恩威,《反商业贿赂——理论分析与对策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9月版。
(2)程宝库,关于我国反商业贿赂立法的反思,载《求是学刊》,2006年3月第2期。
(3)赵秉志,论商业贿赂的认定及处理,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年6月第3期。
(4) 王振川,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若干问题,载《中国法学》,2006年04期。
(5)赵秉志,国际社会惩治商業贿赂犯罪的立法经验及借鉴,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6)王建敏,比较法视野下商业贿赂治理立法研究,载《法学论坛》,2010年11月第6期。
参考文献
[1] 申恩威,《反商业贿赂——理论分析与对策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9月版。
[2] 赵秉志,论商业贿赂的认定及处理,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年6月第3期。
[3] 程宝库,关于我国反商业贿赂立法的反思,载《求是学刊》,2006年3月第2期。
[4] 王振川,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若干问题,载《中国法学》,2006年04期。
[5] 王建敏,比较法视野下商业贿赂治理立法研究,载《法学论坛》,2010年11月第6期。
[6] 赵秉志,国际社会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经验及借鉴,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