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货币罪若干问题研究

2018-06-05 10:18徐强
卷宗 2018年8期
关键词:变造威信客体

徐强

摘 要:目前,我国对于伪造货币罪的定罪概念与标准还存在着一定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本文将从伪造货币的概念、伪造货币的直接客体等方面进行阐述,结合伪造货币罪的客观方面,进一步加深对伪造货币罪的相关研究。

关键词:伪造货币罪;疑难问题

货币是进行商品交换、支付和贮藏的重要工具,它维持着社会的稳定,巩固了国家的政权。因此,从货币诞生之日起,它就面临着被伪造的危险。从古至今各国也都把伪造货币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我国刑法更是把伪造货币罪规定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之首,体现了国家严惩这类犯罪的决心。但是,目前由于伪造货币罪的犯罪主体较为复杂、犯罪区域较为广泛、犯罪的对象也较为多元化,而我国对于它的立法又较为简单化,且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伪造货币罪的打击认定与打击程度,各部门还存在着一定的分歧,使得我國对于伪造货币犯罪还不能得以准确的认识。

1 伪造货币罪的立法沿革

对于伪造货币罪的立法,我国早在秦朝就有所涉及。据文献记载,秦朝时的钱币铸造权掌握在国家手里,当时有两名男子私自铸造银钱,被人发现后送入了官府,由此可以看出当时国家对于私造银钱就有所惩罚。到了明朝时期,国家对于货币私铸行为有了正式的立法规定,对于私铸的工匠,主犯按照法律问罪,从犯也被要求戴枷一个月。但当时立法定罪还是针对于私铸,直到革命时期,才有了关于伪造货币的法律规定。1949年我国制定了具有宪法意义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规定了货币发行权属于国家,1951年,国家政务院又颁布了相关伪造货币犯罪行为的惩治规定,到了1979年,我国的第一部法典又进一步规定了伪造货币罪。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原本对于伪造货币罪的规定不再能够适应新的社会要求。因此,在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原本的法典进行了修改,在原来的基础上,明确了伪造货币罪的范围,提高了相应的法律定刑,同时还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罚金。[1]

2 伪造货币罪的概念

目前,我国刑法对于伪造货币罪的立法只是以简单罪状的形式进行规定的,关于其行为特征的规定还不够详细,因此人们对于伪造货币罪的概念没有特定的观念。有学者将伪造货币罪定义为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依照国家货币的样式,非法制取假币,冒充国家货币的行为,还有一些学者将伪造货币罪定义为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依照货币形状、样式、图案和色彩制造假货币。这些定义虽然获得了很多人的认可,但还是存在着一些漏洞。例如第一种中“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这就话,就存在着很多特例。在实际伪造货币的行为中,有很多人并不是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他们可能只是帮助朋友而伪造货币,也有可能是因为仇视社会而伪造货币。如果按照第一种定义,他们就不能被定义为伪造货币罪,那么很多人就会利用这个漏洞进行违法活动。

笔者认为,若要准确定义伪造货币罪只需要准确把握“伪造”一词,伪造就是指模仿真的以此来制造假的,而伪造货币罪,只需将“伪造”一词的定义与伪造货币的社会目的结合即可,直接定义为:伪造货币是指以意图流通为目的,模仿真的货币,制造假货币的行为。

3 伪造货币罪的直接客体

我国对于伪造货币罪的直接客体的认定,还存在着一定的分歧。有人认为伪造货币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还有人认为伪造货币首先侵犯了货币的公共信用,其次侵犯了货币的发行权[2]。这些不同的说法虽然都有着一定的道理,但也都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例如第一种说法中的“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这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它包含了货币发行管理、银行出纳管理等多方面管理,其中每一项管理中,又包含了许多详细的内容。因此,直接把它定义为伪造货币的直接客体,不能体现出犯罪立法中的特定性。而第二种定义虽然相较于第一种更为具体,但是仍不可取。我国《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罪等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指出:“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兑换人民币和境外货币”,而根据这个解释,根本无法看出伪造货币罪与国家的发行权之间的联系。

而笔者认为,伪造货币罪的直接客体为货币的威信。货币作为一种等价交换物,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货物贮藏、支付手段和世界货币这五大功能,这些功能对于维持市场秩序有着重要的作用。[3]而若想这五大功能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就必须树立货币的威信,一旦货币的威信遭到破坏,货币功能的发挥、市场秩序的稳定都会遭受沉重的打击,国家经济的发展也得不到保障。因此,通过立法把货币的威信定义为伪造货币罪的直接客体是很有必要的。

4 伪造货币罪的客观方面把握

目前,人们对于伪造货行为是否以真币为前提以及变造货币与伪造货币的区别还不能很好的把握。

有一些犯罪分子在伪造货币时并没有以真币为前提,他们仅凭想象,制造了并不存在的人民币或外币,然后在被害人不了解这些货币样式的情况下,向他们进行出售。有人认为,这种制造不存在的货币的犯罪也是伪造的货币,应该属于伪造货币罪。但是这样的情况,却不符合伪造货币的“伪造”一词,它只是利用欺诈的手法骗取了他人的钱财,应该属于诈骗罪。同时,伪造货币最大的影响就是破坏了本国货币的威信,但是对于那些凭借想象制造出来的货币,它不属于国家的货币,因此也就不存在破坏本国货币威信的影响,也就构成不了伪造货币罪。由此可见,伪造货币行为还是应该以真币为前提。

对于伪造货币与变造货币的区别,相对而言较为简单。伪造货币是模仿真实货币,制造假的货币。而变造货币则是通过在真币上进行加工,改变真币的形态,把真币变为了假币。[4]两者相比,变造货币是以真币为前提而进行的行为,它的数量有限,对于社会的危害性较小。基于此,有的国家(瑞士)将这两种行为规定为不同的犯罪,但大多数国家都是将它们规定为同一种犯罪。

5 结语

法制进程的进步离不开社会保障法制体系的建设,国家只有在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制体系的保护下,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因此,我国也应进一步完善伪造货币罪的立法规定,进一步促进社会发展与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1]期望与困境:基于抗战农贷制度下的货币伪造问题之透视[J]. 徐德莉.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05)

[2]《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J]. 刘为波. 人民司法. 2010(23)

[3]非法定目的犯的甄别与定位——以伪造货币罪为中心[J]. 付立庆.法学评论.2007(01)

[4]伪造货币罪立法评析和改建思索[J]. 徐仕艳. 社会科学家.2005(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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