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进友
(1.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重庆401120;2.重庆市高校物证技术工程中心,重庆401120)
我国刑法对伪造和变造犯罪都有明确规定,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按照国外刑法理论,变造是对真实文书的证明事项的本质部分作了改变[1]。此外,变造还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变造包括无形变造和有形变造,无形变造是指有合法文书作成权限的人以自己的名义作成文书时,记载虚伪内容的行为。有形变造即狭义的变造,又称形式的变造,它是指没有合法文书作成权限的人,冒用或捏造他人的名义制成文书的行为。我国刑法界对变造的含义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改变非本质内容说”,二是“改变内容说”,三是“无权改变内容说”。文检学界对变造采用“改变内容说”,即文书载体不变,仅仅是文书部分内容被改变。
文检学界对变造文书的定义基本一致,如“变造文书是伪造人利用物理化学方法部分地改变真实文书的内容,从而文书原意全部或部分改变而形成的假文书”[2];“变造文书实际上是对文书的局部伪造,它是指行为人为达到某种目的,采有挖补、擦刮、改写、添写、消褪、改换、拼接等手段,对真实文书进行伪造”[3]。这些定义都着重强调了变造的方法和结果,但只是简单地阐明了文书的性质,将变造归为局部伪造。笔者认为,变造文书是通过各种理化方法,改变原文书的重要内容和证明事项而形成的虚假文书。
改变性是变造文书的基本属性,是变造行为在文书中的遗留痕迹和反映。任何变造文书都是被人为改造了的文书,是通过添改、擦刮、消退、掩盖、挖补、拚接、换页等方法对文书内容进行改变。从理论上讲,任何改变性都是可以被认识的,因为任何改变都必然会导致文书内容的改变、物质材料的改变和形成方式的改变,所以,实践中均是针对上述三个方面进行检验并加以判断。
虚假性是变造文书的本质属性,是原文书的重要内容和证明事项的根本性改变。从理论上讲,虚假性也是可以被认识的,可以通过对原文书内容的恢复,对照前后内容直接判断其是否真实;也可以通过检材文书与样本文书的比较检验,判断其是否存在虚假。此外,还可以通过对文书内容的主旨、逻辑等进行分析判断,通过对反常的形成方式等进行分析判断。
变造文书的传统分类是按照变造方法进行分类,按照文书内容的增减可以将变造文书划分为三类,即消除类变造文书、增添类变造文书和混合类变造文书。
消除类变造文书是指直接去除原真实文书部分内容形成的虚假文书,常见的有擦刮文书、消退文书、掩盖文书和遮盖复印文书。擦刮文书是通过机械作用力刮剔掉附着字迹墨水的表层,达到除去原文书内容的目的。消退文书是通过化学作用消除字迹墨水色泽、达到除去原文内容的目的。掩盖文书是利用掩盖方式隐藏原字迹内容,但并未真正清除掉,它是通过表面涂沫其它墨水、改正液等掩盖原文书内容。遮盖复印文书是通过遮盖复印消除原文书部分内容。
增添类变造文书是指直接在原真实文书基础上增加新内容形成的虚假文书,常见的有添写改写文书、添加打印文书和添加复印文书。添改文书是通过添字、改字实现变造。添加打印复印文书是在原文书空白部位另行打印、复印新的内容。
混合类变造文书是指去除原真实文书部分内容并增加新内容形成的虚假文书,常见的有挖补文书、拚接文书和换页打印复印文书。挖补文书是采用挖补方法除掉原文字内容并补接上新的文字内容达到变造的目的。拚接文书是将几份文书的相关内容进行拚凑而达到变造的目的。换页打印复印文书是保留原文书部分页而将其中的某一页或几页换掉重新制作。
变造文书是对真实文书作虚假改变,具备改变性和虚假性两个特点的文书才能判断为变造文书。判断变造文书是在确认其改变性的基础上,对虚假性进行确认。
作为陈述事实的文书,包含许多事实内容;作为证据的文书,包含许多证明事项。如果检验发现文书存在改变事实,并且是文书全部或部分重要内容和证明事项的实质性改变,即构成篡改。文书内容被篡改是改变性和虚假性的直接表现形式,是变造文书的重要判断依据。
5.1.1 重要内容改变
文书的重要内容包括文书述及的人、物、事。人包括诉讼当事人、案外人、受益人等,物包括物质、物品、标的物等,事包括事件的原因、结果、发展变化过程等,这些内容陈述的是客观事实。
5.1.2 证明事项改变
文书证明事项包括文书述及的人与人、人与物、人与事、物与物、物与事、事与事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这些内容证明的是身份、权利义务关系等。
真实文书是按照文书制作的程序和方法制作完成的,符合常理常规。常理是通行的书写行为习惯以及书写人的书写习惯,常规是指文书制作的通行规范。
变造是单方的事后的行为,变造人一方面受制作条件的限制,另一方面为了掩人耳目,只能通过非正常的方法实施变造,表现为文书的形成方式违背常理,违反常规,这是改变性和虚假性的间接表现形式,也是变造文书的重要判断依据。
经检验确认文书存在改变事实,这种改变是对重要内容和证明事项的本质性改变,包括对原文书述及的人、物、事的篡改,对原文书证明事项的否定、歪曲、消除,应认定为变造文书。
6.1.1 消除变造的认定
采用消退、擦刮、掩盖等方法改变文书内容,通过检验能够确认消除的文书内容导致了原文书重要内容和证明事项的本质性改变,应认定为消除变造文书。
消退、擦刮、掩盖变造,都是直接消除原文书部分重要内容和证明事项,如遗嘱纠纷案件中常见消除某个受益人姓名,遗嘱附带的重要条件等等。也出现过将原字迹笔画擦刮处理变造为另一字迹的特殊案例。
确认消除变造事实的前提是必须检验出存在消除痕迹,如消退部位纸张被腐蚀和破坏,理化性质被改变,有试剂残余和残余字痕或笔画;擦刮部位纸张纤维疏松起毛,减薄透光,并遗留有残余字痕或笔画;掩盖部位有未完全遮盖的部分原字迹笔画痕迹等等。通过显现和辨读被消除的文书内容直接认定,或通过对文书整体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后间接认定。
6.1.2 增添变造的认定
采用增加文字或改写文字等方法改变文书内容,通过检验能够确认增添的文书内容导致了原文书重要内容和证明事项的本质性改变,应认定为增添变造文书。增添内容变造常见有添写变造、改写变造、同页二次打印变造。
添写变造是直接添写文字内容。为了掩人耳目,通常不会使用规范添改符号,而是在字间行间插入添写。如将对帐单、结算单等条据的金额内容添加增多。
改写变造是将原字迹笔画改写成为另外的字迹。改写变造最常见的是对金额、日期数字的改写,将小额数字改写成大额数字,将日期数字改写提前或延后。
确认增添变造事实的前提是必须检验出存在添写、改写事实,如存在添改文字与原文字的墨水成分差异,笔画形态差异,笔痕形态差异,书写时间差异,书写顺序倒错等等,再通过对添改内容和文书整体内容的综合分析加以认定。如果是利用原文书的字行空间漏洞实施变造,常会出现字、行间距不一致,字位偏移等添改特征,通过理化检验、痕迹检验不难认定。
增添打印内容变造是伴随办公印刷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新的变造类型,增添打印有一定难度,需要熟知电脑排版打印技术的人参与才能完成。由于存在打印机种类、工作状态以及墨水(墨粉)的差异,添加打印的字迹笔画显微结构形态与原文字不同,同时输出打印时纸张定位不准,会出现字行不平行,字位偏移等现象。如果作伪者没有获得原始电子文档,排版定位非常困难,文字会出现歪斜。
6.1.3 混合变造的认定
采用删除部分文字,重新增加文字的方法改变文书内容,通过检验能够确认这些改变导致了原文书的重要内容和证明事项被篡改,应认定为混合变造文书。
6.2.3.1 消退、擦刮后添改变造
简单地消退、擦刮往往受原文书内容条件的制约,不易实现变造。将消退、擦刮掉的文字部位添写上需要的文字内容,是最常见的混合变造类型,这种变造普遍存在于各类案件中,通过检验文书上存在的消退痕迹、擦刮痕迹和添加痕迹,分析被改变的文字内容,容易判断是否属于变造性质。
6.1.3.2 拚接挖补变造
拚接只运用于特定的领域和对象,如字画修复。在日常生活和交流中偶尔会出现文书损坏分离后需重新修复,各分离体边缘可以自然对接,拚接完整。拚接变造是将不同纸张上的不相关文字内容重新组合,拚接成内容虚假的文书。其主要特点是拚合文书各部分的纸张材质、理化性质不同,文字成分有差异,各部分纸张边缘不准有交错。曾出现过案例将两纸张拼接边缘重叠剪切处理,掩饰拚接痕迹,增大鉴定难度,但这种精心处理痕迹恰恰印证了其变造的事实。
挖补变造主要是针对特定的印刷品如证书、证件、有价票证等,补接材料通常是与检材纸张相同或相似的特定印刷材料。其特点是补贴物质与原文书物质的理化性质、痕迹形态不同。普通办公、生活纸张虽挖补容易,但痕迹明显,一般不会采用挖补变造。
6.1.3.3 拚凑复印变造
复印是对原始件的复制或对复印件的再复制,均是一次性连续形成,这是由复印机的原理决定的。拚凑复印可能是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文书内容重新人工编排、拚凑后复印形成。
拚凑复印虽然经过人工处理具有隐藏性,但仍可从复印特征上发现其拼凑痕迹。个别案件中检材中呈现的矛盾可直接揭示其变造的本质,如某案借条复印件中出现的三个借字可完全重合,是同一来源,证明该借条是利用债务人的笔迹编辑拚凑复印而成。
6.1.3.4 换页打印变造
换页打印与其它页的差异可能存在于多方面,如新纸页与原纸页纸张的理化特性差异,排列编辑方式、页边距、文字笔画微形态结构差异等等。换页打印情况较复杂,可能是双方审稿后对某部分内容修改重新打印导致换页,也可能是一方事后重新打印变造,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如果单份文书存在换页打印事实,无其它证据参考分析,难以作出判断,但如果文书存在换页事实,且所换页边骑缝章图案错位或缺失,可认定为事后换页变造;如果检验发现两份或多份文书中仅有某一页或几页被换页打印,其余各页均是同时一次性连续打印形成,则可认定是换页变造。所有换页变造都是利用有签章的打印页才可能实现,所以有签章的打印页是检验的样本。
换页打印可以通过显微镜等放大观察打印文字笔画的形态结构特点,如果机具类型不同,文字笔画组成成分、形态差异明显;如果同类型不同机具打印,文字笔画的墨水(墨粉)堆积组合形态应存在差异;如果同机具在不同的时间打印,应存在不同时段的打印特征。此外,换页打印常存在编辑排版方式、排列位置、页边距等方面的差异,尤其是换页打印时纸张放置位置不可能与第一次打印完全一致,打印走纸情况也会有所不同,最易出现页边距的差异。
经检验确认文书的制作、形成方式违背常理、违反常规,文书内容是在签章之后形成的,应推定为变造文书。
6.2.1 套用签章变造
套用签章变造是将有真实签名、真实印章印文的文书,裁掉正文等内容,在正文与签章空白处编造书写虚假内容。套用签章变造必然是事后书写虚假内容,必须对纸张进行裁切,去掉原文书内容。
套用签章变造常见两种方式,一是截头留尾变造,即裁掉标题、正文内容,保留落款部位签章外,还保留落款日期、落款单位字迹内容,重新编造正文内容;二是截头去尾变造,即仅保留签章,裁掉标题、正文和落款部位其它文字等内容,重新编造文书内容。
套用签章变造除了正文与落款签章形成时间倒错,反序制作外,通常还表现出纸张裁切不合理,布局上紧下松,围绕或避让签章书写等特点。此外,也曾出现个别特殊案例,如利用牛皮纸信封上封口处的公章印文,将信封进行裁剪后,打印文字内容进行变造;套用预留于空白纸张左下方的公章印文打印变造合同,因公章印文位置不能改变,结果出现违背常规常理的排列布局,合同上甲方公章印文位于落款处右侧,乙方公章印文位于左侧。
检验中要注意区别套用签名变造条据与不当使用纸张书写条据两种情形,要查阅卷宗或了解案情,分析出现两种情形的可能性。一些从事小商品买卖的人,不常接触文化办公用纸的人,常随手就近取材,使用香烟盒等包装纸片进行结算。这些人往往文化水平不高,书写不规范,制成条据容易与套用签名变造条据相混淆,在鉴定中要特别小心注意。
6.2.2 利用签章变造
利用签章变造是在有真实签名、真实印章印文的完整空白纸张上书写虚假内容。
在现实经济活动、工作和生活中,因种种原因常有将真实的签名、公章印文预留在纸张上的不规范作法,如在空白格式合同纸、介绍信纸、单位公文纸、普通信笺纸以及打印复印纸上事先签名盖章。此外,也有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签章的案例。
利用签章变造不仅有真实的签章,而且有完整的纸张,充足的书写布局空间,所以变造条件好,认定难度大。仅仅依据正文与签章的先后时间关系并不能推定是否变造,除非有进一步的书写时间、书写布局习惯和规律等方面的检验依据。
经确认签章与正文形成先后反序,如果检验还发现正文、签章的实际形成时间与标称时间明显不符合时,应推定为变造。
经确认签章与正文形成先后反序,如果检验还发现书写布局不符合正常习惯和规律,如正文与签章布局不协调,正文等字迹有围绕或避让签章书写的特点,应推定为变造。
6.2.3 预留位置变造
预留位置变造是书写文字内容的时候,故意预留下书写空间位置,骗取文书后,在适当的书写空间填写新内容进行变造。
这类有预谋变造中添写文字与原文字的书写工具相同,书写时间相近,布局基本合理,其添加事实难以通过理化检验、痕迹检验进行确认,鉴定难度大。
此类变造有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新旧字迹之间的连贯衔接较差,表现为书写速度不同、字间照应关系差,字间距不一致等,二是文书表述不清晰,表现为内容歧义,前后矛盾,甚至逻辑混乱等。
书写水平低,书面语言表述能力差的人制作的文书可能会与此类变造文书相混淆,鉴定时要充分了解相关情况,认真分析,仔细甑别。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文书实施变造越来越多,普遍地存在于各个领域和各种案件中,但由于缺乏相关的认定标准,往往不能作出明确判断。本文重点研究了变造文书的判断依据和认定原则,并列举了常见的变造文书类型和特点,旨在探索能够运用于文书检验领域的实用认定标准。
[1]熊永明,胡祥福.论刑法中的变造:以文书为视角变造——从法律的视角[J].河北法学,2006,(7):35-38.
[2]邹明理.物证技术[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212.
[3]何家弘.司法鉴定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