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平台劳动者就业及劳动关系现状*
—— 基于北京市多平台的调查研究

2018-06-02 01:33张成刚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18年3期
关键词:网约劳动者劳动

张成刚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劳动经济学院,北京 100070)

一、引言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在中高端消费、创新引领、绿色低碳、共享经济、现代供应链、人力资本服务等领域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共享经济被提升到未来我国经济六大新增长点、新动能之一。此前,共享经济连续两年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发展共享经济也是“十三五”规划确定的目标。

随着信息技术及其创新应用进入迸发期,我国共享经济快速成长,平台数量持续上升,市场规模扩展迅速,创造了大量的灵活就业机会。据国家信息中心测算,2016年,我国共享经济市场交易额约34520亿元,共享经济平台的正式员工约585万人,通过平台提供服务的劳动者人数约为6000万人。②本次调查仅针对通过平台提供服务的劳动者,不包括平台正式员工。未来几年共享经济仍将保持年均40%左右的高速增长,到2020年共享经济交易规模占GDP比重将达到10%以上,提供服务的劳动者人数有望超过1亿人,其中专职人员约2000万人。[1]

目前讨论共享经济对就业及劳动关系影响的研究总体上较少,主要以理论分析为主,仅有个别研究对现实中少数共享经济平台的就业情况进行了调研。本研究对北京市25家共享经济平台、10类共享经济新就业类型、1338名劳动者的就业状况、收入状况以及劳动关系状况进行了问卷调查、典型平台案例分析以及劳动者深度访谈,归纳了共享经济平台就业的典型特征和劳动关系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二、文献综述

共享经济也称分享经济,是指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分享海量的分散化闲置资源,满足多样化需求的经济模式。[2]按分享对象划分,共享经济主要包括两大类:[3]一是资产分享,如对汽车、房屋、资金、设备等商品或资产使用权的分享。代表性平台如摩拜单车、小猪短租、京东众筹。二是劳动力分享,是对技能和劳务的分享,代表性平台如58到家、猪八戒网、医护到家。有些共享经济综合了以上两类,如滴滴等网约车平台既是对资产的分享(私家车),也是对劳动力的分享(司机的技能和服务)。①本次调查仅针对劳动力分享平台,不包括资产分享平台。

共享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以劳动力分享作为分享对象的共享经济平台型就业对劳动者就业、劳动关系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一方面,共享经济平台工作呈现了指数式增长,[4]预计到2020年,50%美国劳动者将成为自由职业者。[5]有学者认为未来传统的正规就业和非正规就业都将被共享经济平台就业所替代。[6]但也有的学者认为,劳动者大量涌入共享经济平台就业,主要是因为主要职业的工资增长相对于生活成本长期停滞,劳动者不得不从事更多的工作来获取额外收入。[7]

总的来说,共享经济平台型就业是人类社会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后,劳动力市场出现的既不同于传统正规就业,也不同于传统的非正规就业的新型灵活就业模式,[8]这种就业模式蕴含巨大发展动力和潜力,作为在就业领域、技术手段、组织方式、就业观念等方面全新的劳动力资源组织方式,对现有经济社会运行及经济主体行为产生了巨大的影响,[9]如创造了更多的工作岗位、增加了弱势群体的就业机会,促进社会阶层流动、有利于激发劳动者技能发展、创造了非正规就业正规化的机会、在缓解劳资矛盾的同时可能增加个体所面临的市场风险等。共享经济模式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将是持续的,它将创造出许多新型的、灵活化程度和自主性程度较高的工作岗位,并进一步推动用工关系的松散化、[10]弹性化、多重化、开放性与虚拟化。[11]因此,有学者认为,需要对数字经济时代的就业进行 “再定义”。[12]

共享经济的发展对现有的劳动关系秩序与劳动法律体系也产生了冲击。共享经济的发展影响了劳动关系的环境、劳动关系的运行以及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13]共享经济平台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变得模糊,不论是直接纳入传统劳动关系对待,给予全面的劳动法保护,还是完全排除在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之外,都不尽合理。传统劳动法律尚不能明确平台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有学者仍坚持认为互联网经济中用工关系的基本形态是雇佣关系。[14]也有学者认为,从人身关系和管理关系角度定义的广义劳动关系在共享经济用工中并没有改变。[15]但有的学者认为,应在当前劳动关系设计上增加一种新类型,共享经济的劳动关系应以非独立自我雇佣为主。[16]

由于以劳动力分享为主要业务内容的共享经济平台刚刚兴起,且仍处于快速变化中,现有的文献主要以理论分析为主。个别研究对共享经济平台就业人员的现状进行了调查研究,[17]但数据来源相对单一,且主要以传统意义的灵活就业为主,而非共享经济平台就业。由于共享经济平台从业者的分散性,导致的数据收集困难,因此在数据收集上需要依靠平台进行数据获取。同时,由于共享经济类型多样,不同共享经济平台提供的服务内容、工作时间安排、报酬给付方式差异巨大,因此需要在多个平台获取数据和研究案例,以确保调研的全面性。本研究依托北京市总工会组织的联合调研,在北京市的25家代表性共享经济平台获取了超过10个职业类别的劳动者信息,并以此为基础归纳了共享经济平台就业的现状、典型特征以及共享经济平台的劳动关系现状与存在问题。

三、数据及方法

(一)数据来源

按照全国总工会《第八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方案》中关于开展“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对职工队伍和劳动关系的影响及应对举措”专题调研的要求,北京市交通运输工会、政法卫生文化工会、市总工会工运史和劳动保护研究室、北京市互联网行业工会联合会于2017年3-5月联合开展了共享经济平台劳动者就业状况、劳动权益状况调查。本研究的数据来源于这次调查,包括问卷抽样、典型平台型企业访谈和平台就业者深度访谈三种形式。

本研究共收回问卷1400份,其中有效问卷1338份。问卷调查涉及交通出行、生活服务和物流快递三大共享经济领域1338名劳动者,涵盖滴滴、58到家、E代驾、闪送、国安社区、医护到家、口袋律师等25家代表性平台以及网约车驾驶员、网约家政服务员、网约快递员、网约美甲师、网约搬家人员、①“网约搬家人员”即“货运网约车驾驶员”。网约律师、教师、医护人员等10个职业的劳动者。劳动者个体特征描述性统计信息见表1。

表1 共享经济平台劳动者个体特征变量描述性统计

除了问卷调查之外,本研究同时访谈了典型平台型企业包括58到家、首汽约车、百度外卖三家企业的企业高管,深入了解了共享经济平台的运作模式,并深度访谈了17名共享经济平台就业的劳动者。

(二)研究方法

由于共享经济平台的类型众多,在不同平台就业的工作内容、工作任务异质性强,难以统一测量,因此本文采用了混合方法对共享经济就业对劳动者的影响进行了研究。混合方法是整合定性和定量研究方法要素(如使用定性和定量的研究视角,数据收集、分析和推断技巧)的研究类型,旨在拓展理解和证实的广度与深度。[18]Tashakkori and Crewell将混合研究方法定义为研究者在一项研究或调查项目中,兼用定性和定量的研究方法,来收集、分析数据,整合研究发现,并得出结论。[19]

四、共享经济平台劳动者就业现状

(一)共享经济平台劳动者的就业及收入状况

1.共享经济平台劳动者就业及工作时间状况

大部分共享经济平台劳动者以兼职为主,多平台劳动者占少数,劳动者从业时间普遍较短。在多个共享经济平台工种中,仅网约家政服务员以专职为主,占比为73.01%,其他职业全部以兼职为主。网约律师、教师、医护人员在平台的兼职比例最高。网约美甲师、网约搬家人员兼职占比分别为63.64%、62.07%。网约车驾驶员、网约快递员兼职占比分别为59.87%、56.25%。

调研中发现,绝大多数劳动者只在一个平台提供服务。但总样本中也有8.97%的劳动者在多平台提供服务,主要为网约车驾驶员和网约快递员,占各自工作类型样本的14.07%和10.71%。由于共享经济发展时间较短,因此劳动者在共享经济平台从业时间普遍较短,1年及以下的占57.29%,2年以上的仅占16.16%。

工作时间方面,共享经济平台专职、兼职人员工作时间差异大,大部分劳动者能够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专职人员每周工作6天以上达到86.81%,每天工作8小时以上为42.19%。兼职人员在平台的周平均工作时间为3.47天,每天工作4小时以下的占46.64%。81.34%的受调查者反映能够自主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劳动者进入共享经济平台的动因是多样的(见图1)。其中,增加收入是劳动者选择共享经济平台从业的首要原因,占76.61%;其次为工作自由度更高,占44.32%;第三是平衡工作和家庭生活,占37.59%。

图1 从业原因分布情况(%)

平台专职从业者社会保险缴纳不足。兼职人员缴纳社保的比例较高,占90.06%,其中个人与本职工作单位共同缴纳占58.19%,全部个人缴纳占25%;而专职人员缴纳社保的比例仅为65.8%,其中全部个人缴纳占41.67%。本地户籍缴纳社保的比例较高,为92.81%;而外地户籍缴纳社保的比例仅为65.12%。可见专职人员、外地户籍更加缺乏社会保障。在回答“从事平台就业最担心的问题”时,45.49%的专职人员和38.96%的外地户籍选择“没有缴纳社保,存在后顾之忧”。

平台从业者最为担心的问题集中于收入与需求问题(见图2)。收入不稳定是劳动者从事平台就业最担心的问题,占56.95%;其次为客流不稳定,占51.64%;第三是交通事故、治安事故、工伤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简称安全事故),占48.58%。不同职业的从业者最为担心的内容也不相同。网约车驾驶员最担心安全事故,占54.05%;网约美甲师最担心客流不稳定,占43.64%;网约快递员最担心收入不稳定,其次是安全事故,分别占62.50%、52.68%。本地户籍更担心客流不稳定、职业发展、工作不稳定,外地户籍更担心收入不稳定、没有缴纳社保、安全事故。

图2 从事该工作最担心的问题(%)

2.共享经济平台劳动者收入状况

总体上看,65.55%的平台劳动者在从事共享经济平台工作后收入获得增加。28.13%收入保持基本持平。劳动者对收入非常满意和比较满意的分别占23.49%、38.81%,满意度得分75.08分。①对满意度评价结果进行等权重赋分(非常满意=100;比较满意=80;一般=60;比较不满意=40;非常不满意=20),计算出满意度得分,以下各项满意度均按此方法计算。除了收入水平有所提高外,共享经济平台工作的收入状况也体现了一些与正规就业不同的特点。

共享经济平台劳动者收入状况的第一个特点是专兼职收入差距较大。兼职人员在平台就业所获报酬有限,月收入3000元及以下的占69.73%。兼职人员从事共享经济平台就业主要是为了改善生活,兼职收入成为其收入的重要补充。例如,当代医院的田护士,在当代医院每月有4000元的工资、五项社会保险、免费的宿舍和工作餐。她同时在医护到家平台兼职,每天能抢1单,每单挣60-70元,一个月最多2000元。

同一职业的劳动者收入在需求淡旺季差异较大。例如,网约化妆师旺季月收入万元左右,淡季4000-5000元;网约家电维修人员旺季月收入6000-10000元,淡季4000-6000元;网约美甲师月收入多则1.1-1.2万,少则8000-9000元;网约搬家人员每月7000-8000元;外卖员月收入5000-8000元;网约水管维修工月收入4000-5000元;网约快递员月收入5000-6000元;网约保洁或小时工月收入4000-8000元,月嫂10000-20000元。

报酬结算方式根据劳动者不同的服务内容有所区别。有的按单结算,有的按周、按月结算。滴滴网约车驾驶员、闪送快递员基本都是每周结算;58到家保洁员一周或者两周结算一次;啄木鸟家电维修人员,按工作量领取报酬,每月结算。

不同共享经济平台的抽成比例不同,是影响劳动者收入水平的主要因素。不同平台的抽成比例有差别,主要集中于10%-20%之间(见图3),提成比例超过20%的平台占比为23.02%。另外,有8.59%的受访者表示平台不提成。

图3 平台提成比例情况(%)

(二)共享经济平台就业的典型特征

作为新就业形态的一个类型,共享经济平台就业呈现出低门槛、高灵活性的特点。

共享经济平台就业门槛较低,吸纳了大量低技能劳动者。调查显示,30.72%的劳动者在回答“您从事平台就业的原因”时,选择了“进入门槛较低”。目前,平台型就业主要集中在生活服务业,对劳动者的技能、受教育水平要求不高。除驾驶员、医护人员等少数职业外,平台对其他职业基本都没有持证上岗的要求。同时,平台为身份弱势群体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共享经济平台吸纳了大量以前被排除在正规就业之外的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由于身份弱势而主要从事非正规就业的劳动者。这些劳动者无法获得全日制标准就业,他们或者以平台专职就业为生;或者本职收入较低,通过在平台的兼职改善生活。

与传统就业模式相比,共享经济平台就业体现了高度的灵活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企业借助平台实现灵活用工,大幅降低了雇佣正规雇员的成本。企业通过众包的方式,①众包指一个公司或机构把过去由员工执行的工作任务,以自由自愿的形式外包给非特定的(而且通常是大型的)大众网络的做法。将创意设计、网站建设、网络营销、文案策划等工作分解为碎片化的工作任务,通过网络平台(如猪八戒网)向社会发包,由平台为其迅速匹配合适的劳动者。在这样的就业模式下,劳动者通过平台完成企业的碎片化任务,获取一定的报酬,并未与企业建立雇佣关系,发包企业和平台不需要对劳动者承担任何义务。劳动者如果违反了平台的某些规则,如取消订单或遭到用户投诉到一定的程度,平台有权立即关闭后台,终止与劳动者的合作,无需履行任何程序。

另一方面,共享经济下劳动者的就业更加灵活。劳动者可以自由规划工作时间,自由选择工作地点、进入与退出平台时间,并可以在一定数量范围内拒绝接受工作任务。劳动者可以选择就近的服务商圈。对于那些不需要提供线下服务的工作,如网站建设,文案策划等,劳动者可以居家甚至在旅途中完成任务,不受空间限制,实现了工作与生活的平衡与融合,使工作更加自由和灵活。调查显示,81.34%的劳动者表示能够自主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选择共享经济平台从业的原因中,44.32%的劳动者是因为平台工作自由度更高,37.59%的劳动者希望平衡工作和家庭生活。此外劳动者还可以身兼多职,一个雇员面临多个雇主,或者一个人对多个网络平台,按照自己的选择和时间安排从事不同的工作。劳动者可以自由退出平台。如果不愿继续从事该工作,无需告知或者取得平台的同意,只要删除APP或者关闭、不激活APP即可。

五、共享经济平台就业的劳动关系状况

(一)共享经济平台的劳动关系现状

共享经济平台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比例较低。60%以上的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32.96%的劳动者与本职工作单位或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6.13%的劳动者与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或外包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与平台签订的基本是民事协议(合作协议、居间协议等),调查中未发现任何一家平台与劳动者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平台对劳动者存在一定程度的要求和管理(见图4)。在回答“平台对您在以下哪些方面有要求”时,72.8%的劳动者选择了服务质量,其次是服务用语、在线时间、接单量等。平台对专职人员在各方面要求都高于兼职人员。74%的劳动者表示平台有评价考核与奖惩机制。55.8%的劳动者表示平台制定规章制度时不会征求其意见。劳动者对平台的管理非常满意和比较满意的分别占21.36%、39.09%,满意度得分73.85分。

图4 平台对劳动者的要求(%)

共享经济平台的劳动争议情况不容乐观。22.93%的劳动者表示本人或同事曾与平台发生过劳动争议。网约快递员与平台发生争议的比例最高,占该职业类型的比例为30.36%;其次是网约搬家人员和网约车驾驶员,分别为27.59%和26.86%。闪送平台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比重最大,为38.33%;其次为滴滴出行平台,比例为37.47%,再次为易到,占21.59%。

不同职业的从业者对平台诉求不同,共享经济平台就业总体满意度为67.79%。劳动者对平台就业非常满意、比较满意的分别占19.06%、48.73%(见图5)。

图5 平台就业满意度评价

劳动者的共同诉求有三点:一是希望平台更多地听取司机的声音;二是希望社会保险问题得到解决;三是希望平台能降低提成比例,增加收入。

网约车驾驶员反映司机缺乏话语权,希望平台与司机多沟通,多征求司机的意见;外地户籍的网约车驾驶员认为“京人京牌”政策太苛刻,希望政府取消户籍限制,给外地人一个公平的就业机会。也有司机提出希望能成为平台的正式员工,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由平台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网约家政服务员由于年龄偏大,对社会保险的需求非常强烈,同时希望能提高福利待遇,增加工资,法定节假日能休息。“希望你给我们交五险一金,同时提供午餐或者报销点路费,我们挣钱很辛苦,每月要花好多路费。真正拿到手的不多”、“希望能给劳动者应有的福利”、“希望有五险,有法定节假日。”

网约快递员希望平台降低提成比例,派单更加合理,处罚更加公平,控制人员招聘规模,确保足够的客源,提高快递员的收入,保障个人安全;希望政府部门加强对平台的监管,提供各项社会保障等。

(二)共享经济平台的劳动关系问题

共享经济就业体现了去劳动关系的特点。在访谈中,多数平台将自身定位为提供居间服务的中介组织,通过提供信息服务,撮合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之间的交易,从中收取佣金。有的平台也主张平台模式去中介化,认为平台是介于公司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组织形态,在提供信息服务之外,需对劳动者进行技能培训,以确保服务供给合格。在涉及平台与通过平台提供服务的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时,平台运营公司认为平台运营公司不是雇主,劳动者不是雇员,平台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比如滴滴在服务合作协议第九条特殊约定里明确:“与所有提供网约车服务的司机仅存在挂靠合作关系,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58到家在用户服务协议里明确“我们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服务”,“您认可,附近平台与您不存在劳务关系或劳动关系,且附近平台无需向您支付任何费用。”共享经济平台去劳动关系的特征导致了平台型就业的劳动关系出现新的问题。

1.共享经济平台劳动者认为劳动者与平台之间权利义务不平衡

尽管共享经济平台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但由于发展时间较短,目前仍缺乏相关法律进行规制,因此产生了平台与劳动者权利义务不平衡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劳动者个体承担了更多的社会风险,包括经营风险、人身和财产风险。平台运营企业追求轻资产化,重资产向劳动者转移,生产风险也从企业转移到个体劳动者身上。如前所述,多数平台认为自己是提供居间服务的中介组织,不是经营主体,经营风险理应由劳动者个体承担。但劳动者承担风险能力弱。若劳动者在工作中出现事故,造成自己或对他人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如果缺乏合理的风险负担机制,必将引发纠纷。

为避免纠纷的发生,一些平台选择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为每一单服务提供定制的意外伤害险。如滴滴平台为司机和乘客购买了司乘意外综合险,用于交通事故后对乘客和司机产生的意外医疗、伤残、意外死亡等费用;58推出意外综合险,用于服务过程中对雇主物品的损毁、对雇主身体造成的伤害,劳动者人身意外伤害等。但目前只有部分共享经济平台尝试了商业保险的方式,一些平台的意外险也只针对主要业务,并不涵盖全体人员。本调查中,仅有16.44%的劳动者受平台提供的意外伤害保险覆盖。

2.劳动者与平台关系不对等,信息不对称

平台交易的规则、价格、收入、福利等全部由平台单方制定,劳动者缺乏话语权。访谈中了解到,个别平台会针对个别事项以调查问卷的形式征求劳动者的意见,多数情况下都是平台单方面说了算,劳动者只能被动遵守平台制定的各项规则。

此外,平台掌握各种数据,包括顾客对劳动者的评价,并根据差评对劳动者进行处罚。劳动者即使对处罚有疑问,进行申诉也比较困难。很多劳动者觉得平台派单不公平、不合理,不了解平台的竞争规则。调查中,劳动者对平台信息垄断很不满,希望平台公开信息,让劳动者有知情权。

3.共享经济平台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平台从业者缺乏工资支付和安全保障、社保和福利缺乏、技能培训不足

第一,平台就业的工作量不足。劳动者虽然愿意加入平台提供服务,但由于市场需求有限,大量劳动者涌入平台进行交易,导致单个劳动者接单量下滑,继而影响其收入水平。网约快递员、网约搬家人员、网约车驾驶员都面临这一问题。调查显示,51.64%的劳动者最担心的问题是客流不稳定。

第二,平台就业的收入不稳定。尽管大多数劳动者加入平台后,收入比以前增加,但收入不稳定依然是平台从业者最为担心的问题,占样本比例的56.95%。共享经济平台的工资支付方式多样,个别平台劳动者不能及时提现,引发了群体事件;有些平台仅根据用户投诉对劳动者进行处罚,缺乏申诉机制与信息公开机制,引发劳动者的不满情绪。

第三,平台就业路耗时间长、休息时间不足。访谈中,劳动者普遍反映实际工作时间不多,但路上消耗时间较长,来回奔波很累。据调查,网约车司机接单时长与在线时长占比为46%,即有一半以上的时间是在路边趴活或在路上空驶。等待的时间和路上的时间不计薪,但这些时间大大超过实际工作时间。此外,一些劳动者没有足够的休息时间,虽说多数人能自主安排休息时间,但迫于生存的压力,专职人员平均每周工作6天以上的占86.81%,其中每周工作7天的占31.6%。家政服务员自主安排休息时间的比例较低,希望法定节假日休息的呼声非常高。

第四,平台就业缺乏安全保障。调查显示,48.58%的劳动者最担心安全问题,包括交通事故、治安事故、工伤事故等,此外还有财产安全。例如,美甲师小梁最担心安全问题:“平台晚上7点还会派单,等做完美甲,就8-9点了,由于是上门服务,又是女同志,大晚上的,很担心人身安全,而平台并没有为美甲师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快递员小刘说:“上个月花3500买了辆新电动车,结果当天晚上八点多送完第二单餐回来时车不见了,那天两单去掉平台扣的一共才挣20多,车丢了报警也找不到,平台上的保险只管人身意外,车丢了不管。”

第五,平台就业缺乏社会保障。目前没有平台运营企业为平台从业者缴纳社会保险。兼职人员社会保险可由本职工作单位负责;专职人员如果具有北京户籍,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平台专职劳动者、外地户籍劳动者缴纳社保的比例不高,在回答“从事平台就业最担心的问题”时,选择“没有缴纳社保,存在后顾之忧”的比例较高。年龄偏大的(如家政服务员)以及孩子要上学的劳动者对社保的呼声比较高。

第六,平台就业技能培训不足。由于多数平台自认为是提供信息服务、居间服务的中介组织,劳动者不是自己的员工,在提升劳动者业务技能方面没有太大的动力,也不愿有太多的投入。尽管67.8%的劳动者在回答“平台为您提供哪些服务项目”时选择了“上岗培训”,但多数平台的上岗培训内容主要是平台规则以及APP的使用,涉及技能培训的很少。搬家人员小张说:“上岗前有一上午的培训,主要内容是接单流程、注意事项等。”有些平台出于保障供给和收入的考虑,开展对劳动者的岗前技能培训,但也仅限于某些主流业务,不能覆盖所有职业、所有人群。

4.共享经济平台劳动者的工作自主程度有限

判断劳动者与平台之间是否是劳动关系主要看平台对劳动者的控制程度或者劳动者拥有多大程度的自由。调研结果显示,共享经济平台中平台与劳动者之间的管理关系有新的特点。

第一,大部分劳动者从事平台就业主要是迫于生存压力的被动选择。部分劳动者是出于工作与闲暇、追求时间的主动性等主动选择平台就业。但多数劳动者是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情况下,迫于生存压力被动选择在平台就业。由于技能、文化素质低、信息与人脉资源缺乏等各方面的原因,低就业门槛的平台型工作是这部分劳动者唯一能做的收入水平相对较高的工作。

第二,劳动者对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的决定权不足。虽然平台对劳动者没有工作时间的硬性要求,但有在线时间的要求。调查显示,44.32%的劳动者表示平台对其有在线时间的要求。例如,家电维修平台“啄木鸟”要求劳动者一天24小时开着app后台;滴滴要求认证专车司机每天必须在线8小时以上,如果达不到就会扣钱,不能在线的话需提前请假,病假还需上传医院开的证明。尽管劳动者可以自己决定什么时候休息,但休息多少天由平台决定。比如58到家允许美甲师每周休息1天,具体哪天休息,需提前与平台约定好。此外,平台规定美甲师每月只能请假2天。在这6天中,美甲师可以关闭后台,其余时间必须在线,随时等候派单。

第三,劳动者对工作任务的选择权与否决权有限。如果完全由劳动者抢单或者平台派单后劳动者自主决定是否接单,那么劳动者对工作任务就有自由选择权。但调研的大部分平台中,劳动者在自己选择的服务商圈内,对于平台派单没有否决权。如果不接单,平台会采取降级、降低派单率、罚款等处罚措施。美甲师小梁反映,每月拒单2次以上的,平台罚款100元。有些平台没有划分服务商圈,根据劳动者位置就近派单。劳动者不能拒绝接单,接单后也不能随便取消,否则会受到惩罚。如滴滴规定,连续3次不接单扣10元,接单超过3分钟后取消订单也扣10元;连续3次取消订单暂停派单3天。

第四,劳动者并非完全自主决定执行任务的方式。调查发现,平台对劳动者服务流程、服务标准、服务用语、服务用品乃至工服、证件都有不同程度的规定,劳动者要按照平台的规定动作执行任务,不能自行其是。如58到家要求月嫂每天在APP上写日志,并且需要消费者在APP上确认,以确保平台制定的服务标准(如一天给婴儿洗几次澡)能够执行。平台还通过消费者评价、投诉等方式对劳动者劳动过程实施间接监督,同时以神秘访客的形式对劳动者进行直接监督,一旦发现劳动者违反规定,就会给予严厉的处罚。如e代驾曾因代驾司机庄某没穿工服对其罚款500元。

5.共享经济平台从业者的劳动权益缺乏法律保护

共享经济新的用工模式对现有劳动法体系带来很大挑战。通过平台提供服务的劳动者是否应与传统行业工人享受同样的劳动条件、社会保险和福利?是否需要最低工资保障和超时加班工资?是否应当享有解雇保护和失业待遇?是否有组织权、协商权、民主参与权?回答这些问题的前提条件是要确定劳动者的法律身份以及劳动者与平台的法律关系。但根据现有劳动法律和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很难做出明确判断。现有法律已经不能适应新经济、新商业模式、新就业形态的发展。

六、结论及建议

共享经济的出现,尤其是分享技能和劳务的共享经济平台出现,为劳动者创造了新的就业渠道,提升了劳动者劳动供给与需求匹配的效率,为劳动者增加了收入提升的空间。传统意义的劳动关系问题在共享经济平台出现后有了新的意涵。工业时代以来形成的制度与劳动法律传统受到共享经济平台就业的挑战,平台就业的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也值得社会各界重视。

本研究以北京市25家代表性平台调研为基础,详细描述了当前共享经济平台就业的现状、典型特征以及共享经济平台的劳动关系现状与存在问题。就业方面,共享经济为劳动者提供了新的工作模式。和传统雇佣模式相比,这种工作模式给予劳动者极大的灵活性,允许劳动者以兼职的方式进行工作,并自主安排工作时间和任务完成的方式。调研结果也证实了这些认知,目前这25家代表性的共享经济平台中,大部分从业者以兼职为主。大部分劳动者在单一平台工作,多平台劳动者占少数。专职、兼职劳动者工作时间差异较大。大部分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劳动者选择从事共享经济平台的主要原因包括增加收入、平台工作自由度更高、平衡工作和家庭生活。平台劳动者收入水平及报酬支付方式存在较大差异。共享经济平台就业呈现低门槛、高灵活性、去劳动关系化等特点。

劳动关系方面,传统劳动关系体系不适应共享经济平台的就业模式。从调研结果看,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的劳动者比例较低。尽管共享经济平台与传统企业相比,劳动者的自由程度较高,但劳动者依然要接受平台运营公司一定程度的管理。现阶段各平台为劳动者提供的保障差别较大,运营较好的平台为劳动者提供了相应保障,但大部分平台劳动者认为劳动者与平台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不平衡,劳动权益缺乏保障。

本文的研究结果,对我国就业服务和劳动关系法规有以下政策含义:(1)支持和鼓励共享经济平台继续发展,重视共享经济平台对于扩大就业,解决低技能劳动者就业困难中发挥的作用。对于共享经济平台型就业出现的各类问题,应秉持在发展中解决问题,而不是因为问题的产生而阻碍发展的思路。消除或降低与社会发展不相匹配的职业资格要求,提升社会对平台型就业的正面预期。(2)在共享经济发展过程中,不断健全灵活就业、劳动关系管理的法规,提升劳动立法技术水平,创设新的劳动关系分类和新的法律主体概念,以适应共享经济的发展,逐步提升对平台从业者的劳动权益保护。(3)完善适应平台从业者的社保制度,打破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名义加入社保的地域壁垒,允许外地人在工作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或建立针对平台工作交易特点的特别社保系统,实时掌握平台工作交易,实时按单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劳动者的社会保障。鼓励平台运营企业利用商业保险、技术手段解决劳动者社会保护和责任承担问题。

[1]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中国互联网协会分享经济工作委员会.《中国分享经济发展报告 2017》[R].2017.

[2] SUNDARARAJAN A. The sharing economy: The end of employment and the rise of crowd-based capitalism[M].Cambridge: Mit Press, 2016.

[3] FARRELL D, GREIG F. Paychecks, paydays, and the online platform economy: Big data on income volatility[J]. Social Science Electronic Publishing, 2017.

[4] SCHMID-DRÜNER M. The situation of workers in the collaborative economy[R]. European Parliament, 2016.

[5] BRIAN RASHID. The rise of the freelancer economy[EB/OL].(2016-02-08)[2018-02-22]. http://www.linkedin.com/pulse/risefreelancer-economy-brian-rashid?trk=pulse-det-nav_art.

[6] HANAUER N and ROLF D. Shared Security, Shared Growth[J]. Democracy, 2015, 6(37).

[7] LAWRENCE M. The Past And Future Of Jobs And Paychecks[J]. Forbes, 2016(8).

[8]张成刚,祝慧琳. 中国劳动力市场新型灵活就业的现状与影响[J]. 中国劳动,2017(9):22-30.

[9]张成刚. 就业发展的未来趋势,新就业形态的概念及影响分析[J].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6(19):86-91.

[10]班小辉. 论“分享经济”下我国劳动法保护对象的扩张——以互联网专车为视角[J].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2):154-161.

[11]陈微波. 共享经济背景下劳动关系模式的发展演变——基于人力资本特征变化的视角[J]. 现代经济探讨,2016(9):35-39.

[12]郝建彬. 数字经济下新就业形态顶层设计的思考[N].中国劳动保障报,2017-08-23.

[13]王文珍,李文静. 平台经济发展对我国劳动关系的影响[J].中国劳动,2017(1):4-12.

[14]常凯. 雇佣还是合作,共享经济依赖何种用工关系[J]. 人力资源,2016(11):38-39.

[15]闻效仪. 正确认识和把握共享经济对劳动关系的影响[N].工人日报,2017 -08-29.

[16]蒋大兴,王首杰. 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J]. 中国社会科学,2017(9):141-162.

[17]何勤,邹雄,李晓宇. 共享经济平台型灵活就业人员的人力资源服务创新研究——基于某劳务平台型网站的调查分析[J].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7(12):148-155.

[18] JOHNSON R B, ONWUEGBUZIE A J, TURNER L A. Toward a Definition of Mixed Methods Research[J]. Journal of mixed method sresearch, 2007, 1(2), 112-133.

[19] ABBAS TASHAKKORI and JOHN W CRESWELL. The new era of mixed methods[J]. Journal Of Mixed Methods Research,2007, 1(1):3-7.

猜你喜欢
网约劳动者劳动
网约车平台责任条款的识别方法——基于解释进路的正当规制
致敬劳动者
劳动创造美好生活
劳动者
快乐劳动 幸福成长
网约车侵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劳动者的尊严不应被“扔”在地上
网约车问题研究及对策
网约车安全性提高研究
热爱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