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政视角下不动产税收归属问题研究

2018-05-31 06:12王晓
商情 2018年18期
关键词:解决思路

王晓

【摘要】随着国家税收政策的不断完善,应对于房地产行业持续猛烈发展所带来的投机行为和民生问题,不动产税应运而生并逐年调整。不动产税的征缴殷实了国家财政收入,同时如何将取之于民,更好的转变为用之于民,服务于更广泛的社会群体是政府积极作为的主体工作。本文主要在把握税收分配原则的基础上,通过考虑不动产税收基本特性、行政区划分及幅员、征管机构设置及征管能力等因素,从地方财政视角为出发点,针对各类地区的不同情况来进一步详细确立不动产税收归属问题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不动产税收 归属问题影响因素 解决思路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的持续火热,在带动国家生产需求和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引发了降低人民生活质量和拉大贫富差距等一系列民生问题,政府通过调整不动产税收政策进行宏观市场调控以实现优化资源配置,降低贫富差距的目的。税收的归属问题主要与财政支出相关,在此基础上通过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将政府财政收入、支出统一起来,建立灵活机动的管理机制,给基层政府落實管理服务工作夯实经济基础,才能更贴切更细致更妥善的解决各类民生问题,进而实现不动产税收的价值最大化。

一、影响不动产税归属问题的因素

不动产税收,作为大宗型税收,无论是对中央还是地方而言,都是发展建设的一针强力剂。如何合理分配这个巨大的财政收入,让不动产税收真正切实的服务于人民、改善和带动地区发展是我们讨论其归属问题的根本出发点。下面,我们简要分析其归属问题的影响因素。

(一)不动产税收分配原则

结合国内外丰富的税收分配经验和已形成的分配原则纲领,从不动产自身税收性质出发,可以发现目前国际上许多发达与发展中国家都将不动产税收作为地区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可以说是支柱性收入。税收的分配原则总的概括而言可以分为两部分,其一是中央统筹兼顾,税收比例大部分上缴再按需分配,其二是保有地方发展的经济基础再进行上一级的缴纳,当然税收分配时还是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并不能一言以蔽之。

(二)不动产税收的基本特点

不动产税收,具备稳定、集中、大宗等基本特点,适合于作为地方性政府的财政支柱,同时,不动产税由地区人民住房缴纳,再由地方政府作用于地方建设和公共服务建设,可以更快更切实的造福社会。同时,不动产作为非流动性生产因素依附于地区建设,由地方收缴由地方服务,不仅可以调动底层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更能较好的实现优化资源配置。

(三)行政区划分及幅员

从基本宗旨上,我认为不动产税收应该划分给地方政府用于发展建设。我国的行政区划分中,地方含有省级、地级市级、县级、乡级几部分,具体的财政分配原则和比例不能简单的一概而论,从地域、人口、发展现状、公共事业建设等多角度出发,秉持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以给服务建设部门充分的经济自主权为重点考虑来进行不动产税收的合理分配。

(四)征管机构的设立与征管能力

我国的税收由税务机关统一征缴,即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税务机构,是自成一家的独立管理体系也与各级各类政府工作息息相关。各级税务部门对于地方建设的了解主要依托于地方政府管理与执法部门,因而税务收缴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地方政府,针对于不动产税收缴收归中央无法充分的调动地方政府的工作积极性,来实现最好效益的征缴预期。

二、不动产税收归属问题解决思路

综合考虑上述诸多因素,我国不动产税收分配应以支持地方建设为主,划归地方所有。然而地方政府也并非一级政府单位,由多级政府管理叠加而成,具体税收分割比例应该依据具体的政府工作职能和事权进行划分。下面,我们由简入深的全面剖析不动产税收归属问题。

(一)不动产税收实现属地化

不动产作为地方性、非流动性生产因素,具备大宗稳定集中的税收特征。根据国家优化资源配置的税收分配原则,借鉴国外以不动产税收作为地方财政收入主体的建设经验,总得来说,不动产税收应该进行属地化即划归地方所有。国家建设的大政方针表示,要取消政府服务性收费,精化税种,那么地方建设的财政支持除自身招商引资外主要还是要依靠中央财政拨款,地方建设缺乏经济自主权。因为地方服务建设与公共事业建设都主要由基层政府主导工作,所以,将不动产税收属地化不仅可以激励地方政府激励作为,更能切实改善人民生活。

(二)各级地方政府合理划分

地方政府中省级政府一般不作为地方具体建设的主导者,所以不动产税收可以归属于地级市、县级市、乡镇级三级政府进行发展建设。如果将不动产税体全部放到底层政府,由于底层政府只针对于辖区服务建设,对于区域整体大局建设帮助意义不大,同时容易滋生底层政府腐败思想和消磨自主开拓进取精神的不良影响,并且各地区之间税收水平不均衡,不利于宏观调控与社会公平。所以,在预留保障乡镇建设的财力基础之后,应该将剩余税收部分及时吸收到上级政府进行更大范围的社会建设,避免不动产税收的资源浪费,在此可以由省级政府综合考虑各种政府建设工作进行税收分配方案的制定。另外,直辖市作为特殊建设部门可以参照地级市不动产税收分配方案进行合理分割。

(三)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分配

不动产税以房产税为主,各个地区情况概不能同,我们应该根据地区建设的实际情况,以事实为依据,以民生建设为出发点,合理调整各级政府税收比例来促进社会发展。比如说,一线城市、二线城市、三线城市房屋供需比例、实际房价水平都存在较大差距,那么不动产税收的分配也不尽相同。另外,南北方建设水平的不同,使得地方政府在财政支出水平上也存在较大差距,如果一概而论,就无法实现税收利用的最大经济效益,所以针对于不同的发展状况和不动产税收情况还是要依据具体情况具体分配

三、结语

不动产税收作为大宗型税收,随着房地产事业如火如荼的发展,也逐渐进去到人们的视线。为稳定经济发展局势、平均社会利益、缩小贫富差距,近年来不动产税一直呈上调态势。当然税收的根本是为社会建设和发展提供物质基础,所以,税收的归属问题也应与社会建设的主体息息相关。从各个角度考虑我们总结出不动产税收可以直接作用于地方建设,根据实际建设的主导与管理职能来划分税收份额,做到取之于民,用以于民。

参考文献:

[1]管斌,万超.论我国房产税改革的现实条件和立法路径[J].海南金融,20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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