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汪恩满/王 雪(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北京 101149)
近年来,我国地勘经济快速发展,地质勘查市场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领域,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地质勘查市场中却屡屡出现失信现象[1],如地质勘查资料造假、钻探岩心造假、项目违法转包等,严重扰乱了地质勘查市场的正常秩序,对地勘行业造成“负能量”,最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影响行业形象,甚至危害国家资源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虽然我国正在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人们逐渐认识到信用体系在地质勘查市场发挥的支撑作用,但目前我国地勘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建立和完善地勘行业诚信体系是推动地质勘查市场实现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进入快车道,并上升到治国理政的重要位置。国家对信用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已经十分清晰,主要的制度框架逐渐形成,如表1所示。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随着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而趋于成熟和完善。新时代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效显著,且呈现出新的特征[2-3]:一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逐步完善。目前,共有47个国务院部门及相关单位加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二是以“信用中国”网站为载体,国家与地方及行业部门之间的纵向与横向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初步形成。三是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逐步规范化和制度化。四是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加强信用记录、风险预警、违法失信行为等信息资源在线披露和共享。五是多部门携手构建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大格局逐渐形成。近三年来,国家发改委共出台了23个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50多个政府部门共同参与合作。六是国家信用法律体系逐步形成,《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地方性法规,为国家信用立法工作谱写了新篇章。
一是地勘行业改革发展的新形势需要。受全球矿业形势影响,我国地勘经济进入新常态,地勘工作需求结构发生变化,供应方式亟需调整,“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已经成为地勘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新引擎。地勘工作践行新发展理念,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就是开展诚信体系建设[4]。此外,地勘单位“事企分离”体制改革逐渐推进,对于正处于企业化过渡时期的地勘单位来说,诚信是其生存与发展的本质需要,也是其树立品牌形象和增强市场竞争力的必备条件。
二是地勘行业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需要。2017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地质勘查资质的行政审批,提出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措施。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在政府简政放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信息公开、信用监管和信用约束等措施将成为未来政府主管部门在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取消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新的有力抓手。
三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构建地勘行业诚信体系是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精神的具体实践,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具体表现。地质勘查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先行性、基础性工作,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转型升级,生态文明体制建设不断深化,为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地质勘查市场信用的支撑不可或缺,而且极其重要。
随着地质工作社会化进程的加快,相关部门相继制定了诸多政策措施用于规范地勘单位及地勘从业人员的社会经营行为,以实现扶持与约束并重,保障和提高地质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信誉和质量。有关行业协会组织也积极开展诚信自律活动,促进地勘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3.1.1 政府主管部门探索制度设计
2008年11月,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土地市场和矿业权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国土资发〔2008〕228号),第一次提出构建地勘行业诚信体系的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及任务分工。2015年9月,国土资源部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通过规范勘查信息公示,强化信用约束,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这对促进探矿权人诚信自律,加强其履行法定义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5-6]。此外,地勘行业服务与管理的其他相关制度及政策措施,如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情况报告、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地勘项目质量检查等制度和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地勘单位的市场守信行为,促进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深入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奠定了基础。
3.1.2 司法解释提供了法律依据
2015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地质工程勘测院和其他履行勘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有关犯罪主体的批复》[7],明确了履行勘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勘察、勘查、测绘职责过程中的两类行为可追究刑事责任:一是提供虚假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等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二是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该批复是在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方面意见并达成共识的基础上,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从法律层面对地质勘查市场失信违法案件处理提供了依据,对地质勘查行业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3.1.3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开展诚信考评
针对地勘基金项目承担单位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迈出实质性步伐。2012年9月,国土资源部中央地勘基金管理中心启动中央地勘基金项目诚信单位“司南奖”评定工作,对所有承担中央地勘基金项目的单位诚信进行评级;2016年,江西省地勘基金管理中心进行制度设计,出台了相关办法及评定标准,推动全省地勘基金项目承担单位的诚信考核。
3.1.4 行业协会构建行业诚信自律体系
2008年5月17日,中国矿业联合会地勘协会会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并发布《全国地质勘查单位诚信自律倡议书》,从遵守矿产资源法、资质条例、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工作规程和行业竞争等方面发出倡议,号召全国地勘单位和从业人员自觉抵制圈而不探、以采代探、炒卖矿业权、转借资质、伪造报告等非正当行为。2016年底,中国矿业联合会专门成立诚信管理部,建立地质勘查行业诚信自律体系专家顾问委员会,为构建地勘行业诚信自律体系提供组织保障和技术支撑。
近年来,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加快推进国土资源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并把地质勘查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作为国土资源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板块,如辽宁、广东、湖北、浙江、安徽、内蒙古等省区经过实践探索,取得一定成效。以浙江省[8]和安徽省[9]为例:
2014年8月,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印发《浙江省地矿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浙土资办〔2014〕96号),启动了全省地矿信用体系建设工作;2016年,相继印发了《浙江省地矿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地矿专家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土资发〔2016〕16号)、《浙江省探矿权人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土资发〔2016〕37号)、《浙江省探矿权人信用等级评价标准(2016版)》(浙土资厅函〔2016〕769号)、《关于全面实施探矿权人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16〕26号)等政策文件,通过建立健全地矿信用体系,完善对市场主体从业行为的监管,提高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诚信、履约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实施探矿权人信用等级动态评价是浙江省地矿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抓手之一。2017年3月,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告了2016年度浙江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单位(企业)信用等级名单,通过树立全省探矿权人信用标杆,营造了以提高从业单位和人员诚实守信、履约意识的社会氛围。
2015年,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了《安徽省国土资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皖国土资〔2015〕59号),地质勘查信用作为国土资源工程项目市场信用被纳入信用管理范围;2016年,印发了《安徽省国土资源市场领域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使用实施办法(试行)》(皖国土资规〔2016〕1号)、《安徽省国土资源市场领域失信行为惩戒办法(试行)》(皖国土资规〔2016〕4号)、《关于在全省开展国土资源信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6〕155号)等系列文件;2017年起,全省全面开展国土资源信用管理工作。目前,开通运行的安徽省国土资源信用信息公开平台将实施地质勘查工程领域的失信惩戒信息和奖励信息进行了公示公开。该平台由省厅统一管理,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相通,与省、市、县国土资源系统相连,有力推进了地质勘查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尽管我国地勘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同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整体要求及新时代地勘行业服务与管理的新需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如表2所示。
地质勘查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需要政府主管部门、地勘单位、行业协会等通力协作,保障地质勘查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特别是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信用体系组织建设,主动申请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遴选符合条件的专家加入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深入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整体要求,推动地勘行业诚信体系建设逐步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1)加强顶层设计规划。研究出台地质勘查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文件(规划纲要),对全国地勘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开展和实施进行部署,并对各地进行具体指导。
(2)健全信用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地质勘查行业信用管理相关标准,政府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按照信用标准对地勘单位或会员单位进行监管。需要法律法规支持的,应通过国家司法机关寻求解释,积极保障信用约束制度有法可依。
(3)完善信用监管措施。建立地勘行业“红黑名单”制度、完善信用奖惩机制,推进信用信息应用。根据地勘单位的信用情况,在财政出资地勘项目、矿业权申请审批等方面采取差异化奖惩措施,使守信者得到激励和方便,失信者得到惩罚和约束。
(4)建立信用管理平台。建立全国地质勘查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加大地质勘查市场信息公示公开力度,促进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信息有效衔接和互联互通。制定地质勘查市场信用信息征集目录和工作方案,细化各类信用信息征集内容、评价方法、公示内容等。加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与有关行业部门、各类财政出资项目采购平台、国家和地方信用平台等的对接和互联互通,实现对地勘行业信用信息的即时检索查询。
(5)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引导和培育行业协会组织,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健全完善相应的行规行约、执业准则,规范会员行为,建立健全会员单位信用档案制度;促进行业协会不断提高公信力和业务能力;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示范引领作用,切实加大地勘行业信用记录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应用力度。
表2 我国地勘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 刘益康.诚信是勘查市场的基石[N].中国国土资源报,2015-04-28(03).
[2] 刘肖原.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问题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
[3] 张子谏.大数据时代社会诚信体系的制度建设[J].征信,2016,34(9),58-61.
[4] 彭齐鸣.地勘工作践行新发展理念的思考[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6,29(5):7-11.
[5] 曲俊利,孟刚,周绪晨,等.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的几点思考[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7,30(8):60-63.
[6] 王少勇.用“信用红线”约束勘查开采,值得期待[N].中国国土资源报,2016-05-17(03).
[7] 王建平,杨建军.《关于地质工程勘测院和其他履行勘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有关犯罪主体的批复》理解和适用[J].人民检察,2016(4),68-70.
[8] 王琼杰.创新矿政监管制度的浙江实践[N].中国矿业报,2017-05-03(01).
[9] 洪曙光.安徽厅强化国土资源信用管理[N].中国国土资源报,2017-04-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