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工作立法研究现状与展望

2018-05-30 14:30杨超
社会与公益 2018年2期
关键词:权利义务社会工作者机构

杨超

对于社会工作立法,理论上说我应该有着较多的关注和思考,这是因为我本科是在山东大学读的法学专业,也通过了司法考试,硕士和博士在华东理工大学读了社会工作。对一个研究者来说,自然而然的要去用好这种跨学科背景,好好做做有关社会工作立法的研究。在硕士生导师的督促下,硕士论文写了这方面的题目(《我国社会工作者权利义务立法研究》)、发了几篇小论文外,到了博士阶段一直对社会工作理论感兴趣,社会工作立法的关注也就断断续续的了。目前毕业工作了,手里头有一个山东省法学会的课题,对社会工作立法的研究也又重新拾了起来。

国内对于社会工作立法一直持续关注的学者有袁光亮(比较早地发表了不少小论文,还出版了《中国特色社会工作法律体系的建构》、《社会工作立法的中国视角》)、徐道稳、屈振辉,彭秀良对民国时期社会工作立法关注较多,民政部也围绕社会工作立法做过相关课题研究,并出版了《社会工作立法问题研究》。当然,其他一些学者也有一两篇文章思考这个主题,比如复旦大学的韩央迪从法律与社会工作的关系视角触及社会工作立法,中国政法大学的竺效和杨飞研究境外社会工作立法模式研究对我国的启示。但是,总体来说,目前对这一领域的重视度还不高,高质量的论文还不多。

论及社会工作立法,需要与社会法、社会立法、社会工作者立法等概念进

行区分。立法既可以指制定和认可法律的动态过程,也可以指法律的成果。社会工作法的概念是指规范社会工作者向受助群体提供专业的社会工作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工作立法是社会法的组成部分,社会工作者立法是社会工作立法的重要内容。我国社会工作法律法规形成初步框架。传统的社会工作受助群体权益保护法涵盖妇女、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权益保障,社会工作事业立法涵盖社会保险、劳动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近几年出台了部分专业社会工作法规,如社会工作者国家职业标准、职业水平暂行办法、考试实施办法、登记办法、继续教育办法等。但是社会工作法结构并不充实,社会工作者职业立法尚付阙如,传统立法缺乏专业社会工作立法内容,立法位阶偏低而以部门规章为主,社会工作相关的财政税收、教育培训、社团管理等法律规范衔接不足,体系不和谐,立法技术问题众多,等等。

社会工作立法中比较重要的是社会工作的主体立法。首先是社会工作主体立法的框架。社会工作主体内容丰富,包括社会工作者人才培养(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岗前培训和职业进修)、资格认证(注册、考核和评价)、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劳动就业,激励保障和纪律监管,相关机构(资格认证机构、社会服务机构、纪律检查机构、行业自律机构、职业教育机构)管理等法律法规。法律以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法律关系为分析角度,我国社会工作者法的调整对象包括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者执业机构、社会工作者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管理机关的法律地位;社会工作者的法律责任;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者职业机构、社会工作者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管理机关之间的关系;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社会工作者在业务活动中与有关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的关系。

其次是社会工作者权利义务立法。社会工作权利义务是职业立法的核心,目前专门研究的文章仅有几篇。目前学界比较关注社会工作者的行为规范与法律责任,其缺憾在于行为规范中并未提及社会工作者的权利;容易混淆了法定权利义务和社会工作伦理。通过比较《律师法》《执业医师法》等类似职业权利义务的规定并结合调查提出立法建议,这种类型的研究从比较视角结合实际,有参考价值,但研究者缺乏法理视角,对国(境)外的借鉴不充分,对社会工作者的特殊性的认识仍然不足,社会工作权利义务本土化等也没有讨论。具体说来,目前学者提出的社会工作者有告知义务、保密义务、尊重培育案主自决义务、撰写和保存社会工作记录义务、遵守法律和职业守则的义务、享有改变和拒绝提供服务权利、享有合理工作条件或者职业保障权、继续教育权利、可以请求有关部门或单位依法给予必要协助、人格尊严与执业安全权、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维护受助者合法权益、解释和申辩或申诉的权利。

再者,社会工作行业协会及机构立法。关于社会工作行业协会及机构调查发现立法需求是普遍的,从典型职业立法比較角度,有人提出了协会性质、设立条件、制定章程、协会会员、协会职责内容。社工服务机构由于地位不明确、服务领域有限、服务效果参差不齐、社会认同度低,成为社会工作事业发展的重要阻碍。高崇惠、吕涛在一篇专门研究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立法的报告中,对各类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进行分析,从其共同点出发,结合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问题,指出社工服务机构立法包括机构法律性质与地位、机构形态、机构运营、岗位设置、业务领域、资金与资源、内部管理和责任。

最后,谈一下我国社会工作立法研究展望。从现有的研究整体看,关注社会工作立法的学者较少,公开出版的成果稀少,但对社会工作立法研究的主要议题已经有初步讨论。由于社会工作立法是法律与社会工作的交叉学科,法学界人研究容易忽略社会工作的独特性,社会工作界人研究往往缺乏法理分析,这也是目前研究的弊病。未来需要法学与社会工作更多的对话,以关注社会工作立法理论研究,深入考察在立法中如何体现社会工作的特殊性,形成兼备法理适合社会工作的社会工作立法研究成果。目前社会工作立法整体仍处于移植借鉴阶段。境外国家地区的介绍仍然较为粗略,而细致的研究还有很大的空间。再者,移植阶段不可避免设计到本土化议题,对于中国特定发展阶段、国家意识形态和民族文化所带来的影响尚且讨论不足。研究方法上,比较研究是学者采用的主要的研究方法,但是历史研究视角相对不足。这些都是社会工作立法继续深入研究提供的学术空间。(本文得到山东省法学会2017年专项课题“社会自组织管理的法律体系优化研究”(B22)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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