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肃竹
早在2008年,国资委就曾出台过相应的监管办法,这次新出台的《办法》,与此前相比有何不同?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周丽莎表示,随着国有企业资产经营环境的不断变化,一些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逐渐暴露出管理不规范、内部人控制严重、企业领导人员缺乏制约等问题。
在央企违规经营投资的责任追究问题上,2008年出台过暂行办法,2016年国办印发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较以往规定,除了明确央企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外,还针对违规经营投资问题集中的领域和环节,明确了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和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情形等11个方面72种责任追究情形。
这些《办法》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的基础上,明确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责任认定、追究处理、职责和工作程序等。
周丽莎认为,较以往规定,通过进一步明确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及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形成的损失要依法追究责任,有助于增强企业资产责任意识,完善资产管理责任制度,推动企业经营管理者正确履行职责,层层落实资产管理责任。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监督工作、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举措,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强化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和改进央企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对于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等具有重要作用。
《办法》指出,对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责任追究工作要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推动中央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办法》要求中央企业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细化责任追究的范围、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等,研究制定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并报国资委备案。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本地区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
如何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效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如何实施科学合理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国新办8月1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财政部部长助理许宏才对此进行了深入解读。
许宏才说,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包括了试点总体要求、试点内容、实施步骤、配套政策和组织实施,是具体实施操作的规范和指南。相比此前发布的文件,更具体、更翔实、更具有操作性。
他说,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以管资本为主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从而达到减少行政化管理手段,突出市场化运营的目标。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开展以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需要考虑的重要方面。
管理方面,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分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授权和政府直接授权两种模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授权模式下,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进行考核和评价。
政府直接授权模式下,政府直接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根据授权自主开展国有资本运作,政府直接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进行考核和评价等。
监督方面,重点在于完善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监督体系。一是整合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力量,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加强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统筹监督,提高监督效能。二是纪检监察机构加强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的监督。三是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要建立内部常态化监督审计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等重点部门和岗位的监管,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针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管理,该管的科学管理,决不缺位;不该管的依法放权,决不越位,要切实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同时也会针对试点过程当中的情况,不斷完善监督和管理。”许宏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