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逸坤
(230000 安徽省公安厅警卫局 安徽 合肥)
商业信用作为现代社会商业活动发展的基础,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加强民商事法律视野下的商事信用法律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开展基于民商法视野的商事信用法律制度建设研究,将对促进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发挥重要促进作用,并为维护我国民商事活动正常秩序发挥指引作用。从德、日等国商事立法工作来看,有关商业信用的规定往往作为商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商事信用法律制度及法律规范数量繁多。加强在这一方面的研究工作,将有助于促进我国商事法律制度发展,对维护民商事活动秩序发挥积极作用。
开展基于民商法视野的商事信用法律制度建设研究,还将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建设,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商事信用法律制度作为我国民商事法律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居于重要地位,提高相关研究工作将有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发展。同时,也将对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促进作用。
正如上文所述,开展基于民商法视野的商事信用法律制度建设研究对于促进我国法制建设现代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结合相关工作实际,本文认为现阶段我国基于民商法视野的商事信用法律制度建设工作发展基本情况如下。
现阶段我国民商事法视野下的商事信用法律制度建设成果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商事信用法律原则在民商事部门法中得到明确。我国《民法通则》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加以阐述,为商事信用法律规则发展奠定了基础,同时,在我国《商法》中公平交易原则作为商事信用法律制度的具体体现也得到了明确。二是与商事信用法律相关的民商事立法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在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民法通则》《商法》《广告法》《破产法》等10余个部门法中均对商事信用做出了具体规定,商事信用立法工作全面展开,相关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果。
结合相关工作实际及商事信用法律规范发展方向,现阶段我国民商事法视野下的商事信用法律制度建设仍存在这一些不足和问题。一是商事征信法律制度发展滞后。我国商业活动信用评级工作发展缓慢,社会信用体系及企业信用评估工作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严重脱节,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商事信用法律制度的精细化实施。二是信用信息保护制度不健全,商事信用法律制度发展不全面。在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对个人及企业信用信息的保护力度明显不足,商事信用法律制度发展的不平衡性日益凸显,重管理、轻维护的法治建设观念有待调整。
针对现阶段我国商事信用法律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在下一步工作中应当优先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要加强民商事法视野下的商事信用法制建设顶层设计,营造良好的制度空间。法制工作部门要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特点,尽快制订商事信用法律制度建设发展规划,为各项工作的顺利推动指明方向。我国各级法院及法律工作部门要结合形势变化及时调整工作重心,加强对商事信用法律制度的研究工作,与时俱进调整和更新制度规范。
要加快民商事法视野下的商事信用法律立法工作,结合形势变化积极完善我国商事信用法律体系。一方面,相关立法部门要提高立法工作水平,促进我国商事信用法律体系科学化发展;另一方面,要以商事信用法律制度应用为核心,通过制订立法解释、发布指导案例等方式引导相关司法工作发展,为我国商事信用法律应用水平提升创造有利条件。
总而言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水平的不断提升,我国商事信用法律制度建设工作必将在实践中得到新的发展。在下一步工作中,相关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优势,针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的不足与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工作,积极推动我国商事信用法律制度建设发展迈上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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